导读:本文包含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制度,追偿制度,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毛金科[1](2019)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与追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使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不能获得同等的、有效的、及时的保障。为弥补上述制度的漏洞,各国纷纷建立交通领域的救助基金制度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利益。我国也于2011年正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期全面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事与愿违,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各省制度不统一、补偿范围与补偿情形宽窄不一、补偿额度过低、追偿难等诸多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以法的价值、福利国家思想和人权思想等法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域外救助基金合理性规定,提出建立中央直属的全国性救助基金管理体系、确定十种补偿情形、厘清受害人范围、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益、明确追偿方面的法院管辖和合理保障追偿权的行使等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侯世卿[2](2018)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问题探索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量国家。机动车在提供人民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年提升。交通事故给个人安全以及财产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及其对人类造成的不可恢复的影响,国家对交通事(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8-07-18)
刘洋[3](2018)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逐渐增加,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机动车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诸多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好好反思,并予以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更是残忍地夺走了人们宝贵的生命,给事故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在2010年设立,它是我国财政部同四大部门联合发布的试行办法,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中来。我国很多省市开始陆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其中,有些地区针对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是在实际生活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各地救助基金标准不统一、救助来源不稳定、救助基金制度缺少社会监督等问题。为了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救治受害人,解决事故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社会基金制度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起来。文章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设立的必要性先入手,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阐明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特征,以及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价值和其具有的现实意义两方面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又通过对我国现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的描述,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选取典型的案例,深入剖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现今存在的问题。举域外的英国、德国和日本几个国家现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找出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相类似的救助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分析,取长补短,为我们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提供经验和启示。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今社会生活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建议,包括提高立法效力位阶、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范围、建立救助基金运行机制等建议来促进我国现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使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我国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李青武[4](2018)在《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以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为重点(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口、生产与生活要素的空间位移是城镇化表现,道路交通设施是城镇化的必要条件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是城市化进程伴随的重要问题,增加了城镇化的阻力与成本。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受害人保护、降低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提升社会福祉。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其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救助基金的宗旨与功能决定其应具有法人地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各省救助基金法律地位呈现出"松散型"、"松散+托管型"、"权责高度集中"非法人型、有名无实的法人型,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模式与城镇化的要求背道而驰,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成来解决。据此建议,中国应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规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财团法人,加强其内部治理结构设置。(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8年03期)
李青武[5](2018)在《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何种情形下对哪些受害人的何种损失、按照何种限额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如何法定分配,这些因素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助,而且关涉受害人、机动车保有人与财政间的利益平衡。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基础功能是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其赔偿的损失范围与赔偿限额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致;附加功能是救助基金在基础功能之外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特别救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实现基础功能的资金主要由机动车保有人分担,财政承担补充之责;附加功能的运行资金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基础功能是必备的,附加功能是选择性的。当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功能定位失当,既背离了受害人利益保护宗旨,又违背了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规则,应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吴娅[6](2017)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弥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项有效制度。然而我国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诸多有待破解的困境,立法上存在区域化、碎片化的问题,因为宣传不到位以及申请基金垫付程序复杂,现实中启动较少,同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救助范围有限、补偿力度不够等问题,亦制约着这一制度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8期)
钱心怡,李达,陈晓宇[7](2017)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作为交通工具内在危险的外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也随之攀升。为了弥补交强险在救济辐射范围上的漏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发挥着补充性的作用。救助基金制度自实施以来遇到了许多困难,制度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其中,资金是救助基金制度的"运行燃油",资金制度本身的完善对救助基金制度整体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实现基金功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着重要作用。而在现实实践中,资金的来源问题、资金垫付问题与资金追偿问题却一直存在着困惑与争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与检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8期)
姚雪荣[8](2016)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开始进入普通百姓家,日渐成为人们较为普遍的出行工具。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2亿辆,其中汽车(含叁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1.86亿辆。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数量约为6.7万起,到2014年这个数据已迅速攀升到19.6万。2013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58539人,受伤213724人。2014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58523人,受伤211882人。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机动车数量的大量增加一方面凸显了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巨大成就,但也预示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交通事故多发现状不会得到明显改善。大量交通事故的背后是千千万万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受害人,这一部分人有着强烈的获得补偿和救助的需求,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建立一个长期而高效的救助体系已是迫在眉睫。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运而生。如果仅从表面上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来源、垫付、追偿等项目进行了规定。但笔者看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还远谈不上建立。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职责授权给各级省政府。由于我国不同省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很可能在救助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实施上有所不同,甚至救助基金在很多省市可能就是一个空壳,不能保证救助基金制度在全国的统一性。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只是对基金的管理、筹集、使用、追偿等问题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所以我国离真正建立救助基金制度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本文将讨论我国现行救助基金的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发现我国关于救助基金制度不足,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6-09-12)
玉肖停[9](2015)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汽车产销量双第一的国家,但同时也伴随着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的大幅攀升。多发的交通事故使整个社会遭受重创,也给个人带来了极大伤害。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交通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我国仍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个国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仍是事关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我国必须实施切实有效的举措,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减少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危害和损失,解决交通安全隐患。经国务院批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救助基金制度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初步建立。根据《试行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暂行办法,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在设计和运行实施方面仍有诸多缺陷。例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救助对象的局限性,救助赔偿限额的缺失等等。此外在操作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运行机制,这给制度的推行造成了极大的制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中简要概括了救助基金制度的基础理论,系统分析和阐述了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着重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域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模式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简要评价。第叁部分系统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在该部分提出了我国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运营模式不统一,基金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救助基金难追偿等。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包括进一步扩大救助基金来源,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模式,明确垫付基金的最高限额等,从而促进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杨春风,宫宝,刘建凤[10](2014)在《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机动车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人们在享受机动车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却也必然承受着使用其而带来的风险。目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使之真正成为惠及民生、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创新之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黑龙江保险2014年第4期(总第171期)》期刊2014-08-01)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量国家。机动车在提供人民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年提升。交通事故给个人安全以及财产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及其对人类造成的不可恢复的影响,国家对交通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毛金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与追偿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侯世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问题探索与思考[N].企业家日报.2018
[3].刘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8
[4].李青武.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以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为重点(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8
[5].李青武.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J].法商研究.2018
[6].吴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困境[J].法制博览.2017
[7].钱心怡,李达,陈晓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
[8].姚雪荣.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
[9].玉肖停.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
[10].杨春风,宫宝,刘建凤.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构想[C].黑龙江保险2014年第4期(总第171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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