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判权独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判权独立,机理,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独立论文文献综述
方臻[1](2019)在《论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内在机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这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以"还权于法官,实现法官独立审判"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审判权独立原则的体现。伴随着第四次司法改革的结束,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依然纳入到第五次司法改革的通盘考虑之中。应该从审判权基本概念、特征入手,深入剖析审判独立原则的起源、标准与价值,明晰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内在机理,为后续的研究作好理论的铺垫。(本文来源于《文化创新比较研究》期刊2019年12期)
方臻[2](2019)在《论审判权独立运行的权力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权独立问题的探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独特的国家权力语境之中,其关联的是西方叁权分立学说,然而,审判独立并非为西方国家独有,在我国当下的司法生态中,审判独立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如何在我国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不得不在我国国家权力语境中对审判独立进行诠释。(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04期)
龙彦羽[3](2017)在《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共产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体目标。目前,司法改革进行正在进行时,并步入深水区。司法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就是要去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使司法属性职业化深入人心,全面的保障落实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避免其它任何因素不正当的干涉。因此本文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背景,研究在此背景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机制。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和使命,而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才是司法得以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在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是我们所不能回避的根本问题。本文欲探讨的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所面临的困境,全面的分析阻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上构建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路径,排除外部干扰,并确保司法机关内部有个清洁良好的环境,重点探讨外部因素中关于目前党对司法系统的领导方式是否需要转变,法院系统人事和财政管理系统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外部监督应当采取何种得当的方式等等问题。从内部因素中重点需要厘清的是上下两级法院应当建立的是何种关系,怎么确保落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又不影响各级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如何建立主审法官制度,案件汇报制度是否应该被取消等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分析从新一轮的改革措施,并从中获得智慧和启发,同时提出自己的些许观点,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抛砖引玉。(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6-01)
刘思彤[4](2017)在《关于审判权独立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的重心要放在完善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改革以审判独立为中心,审判独立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为要务,而实践中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困难无非来源于党、政和司法系统自身内部不合理因素的影响,能否搞清这叁者与审判的关系是解决审判权独立的关键。本文分别从党与司法的关系、政府行政权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审判组织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来分析审判独立的道路上的阻碍,理清几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帮助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张煜桐[5](2017)在《审判权独立运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着如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这一主题,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全面展开。但是,文章认为,如果司法改革不以程序正义为主旨来构建我国的诉讼制度,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正,而程序正义的首要原则是裁判者中立,所以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时如果实现不了裁判者中立或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本文以程序正义为主旨,探讨如何通过正当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中立,从而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与正义,进而保障司法公正。文章首先从我国审判权运行的立法环境和司法环境入手来看待我国审判权运行的生态环境。其次对本轮司法改革中有关审判权运行的改革措施进行了程序性审视与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些改革大多都是行政性质的,更没有落实到诉讼制度层面,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审判不独立的问题。鉴此,文章在最后,为了在正当程序意义上实现审判中立,提出了确立快速封闭连续审判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多元人民陪审团两项诉讼制度,并提出了支撑这两项诉讼制度正常运行的法官高薪制,试图以正当程序为保障,构建审判独立的防火墙,从程序上遏制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做到个案公正,最终达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7-04-01)
陈挺,李建忠[6](2016)在《论法治视野下我国审判权独立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权独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宪法层面确立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和审判权独立在我国己经充分践行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纵观我国的司法实践,审判权独立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审判工作管理的行政化和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而对审判权独立的认识和对审判权定位的不准确,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不合理,审判权独立保障制度建设的不足则是上述障碍存在的重要原因。审判权独立对法治社会而言是应有之义,对保障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扫清以上障碍,让审判权得以独立行使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理顺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审判权独立;二是完善审判保障机制,保障审判权独立;叁是要走法官精英化道路,践行审判权独立。(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陈挺[7](2016)在《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权独立从司法独立发展而来,在内涵上经历了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的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础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然对叁权分立下的司法制度有所吸收,但在性质上不同,形式上也有明显差别。其特色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人大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上,人大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来源,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两者地位平行,相互独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推动审判权独立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出发,对加强审判权的独立性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推进审判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政治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未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审判权独立程度不够。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审判权独立行使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审判权独立保障制度建设的不足。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性意见为指导,构建旨在确保审判权独立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最显着的特色,本文认为党的领导和审判权独立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现实中发生的党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应该通过制度构建规范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避免这些干扰。此外,在构建审判权独立的具体制度时,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只关注一方面的而忽视其他方面,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方式;落实审判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改进人大监督审判权的方式;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1)
刘敏[8](2016)在《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推动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独立是现代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所在。本文从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实语境出发,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作为突破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改革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对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15期)
廖辉[9](2016)在《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叁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强调使得我国的司法状况得到了很高的关注度。在国家各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和呼声也越来越高,而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维护者的职权和作用的有效行使和发挥无疑至关重要。在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下,法院、法官为司法行政事务所牵制,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受到极大的损害,使得法院、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虽然我国关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和保障法官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行使的司法改革从未停滞,然而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司法去行政化、案件审批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等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和处理,导致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在行使上总是出现混乱和“越界”。本文以审判权的独立、公正、高效行使为视角来研究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机制构建,通过对相关概念以及现有制度的分析和总结,在比对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01)
王建群[10](2015)在《论审判权独立行使与政法委协调的冲突及其调整——从赵作海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媒体对赵作海案的各种报道,以该案为例,对案件形成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引出对政法委协调这一职能的反思。通过对政法委协调的现实职能和运行方式的认识,努力展现了政法委协调与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复杂关系,阐述了二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本文试图通过综合国内学界之各种观点,提出在目前司法国情之下,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亦需肯定政法委协调存在的合理价值,寻求二者之间最佳结合点,并对协调机制的应有品性和改革路径进行了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3期)
审判权独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判权独立问题的探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独特的国家权力语境之中,其关联的是西方叁权分立学说,然而,审判独立并非为西方国家独有,在我国当下的司法生态中,审判独立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如何在我国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不得不在我国国家权力语境中对审判独立进行诠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判权独立论文参考文献
[1].方臻.论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内在机理[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
[2].方臻.论审判权独立运行的权力维度[J].中外企业家.2019
[3].龙彦羽.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D].重庆大学.2017
[4].刘思彤.关于审判权独立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7
[5].张煜桐.审判权独立运行制度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7
[6].陈挺,李建忠.论法治视野下我国审判权独立的困境与对策[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陈挺.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D].浙江理工大学.2016
[8].刘敏.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推动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路径探析[J].祖国.2016
[9].廖辉.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机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6
[10].王建群.论审判权独立行使与政法委协调的冲突及其调整——从赵作海案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