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封缄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封缄物,盗窃罪说,侵占罪说,区别说
封缄物论文文献综述
陈玉叶[1](2019)在《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法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语境下的封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包装物的封闭特性,其目的在于阻隔他人对内容物的支配控制。故在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上,应考量刑法占有的特殊性,根据刑法上占有的事实及法律的支配排他性本质特征,结合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综合确定占有处分权人。考虑到委托者采用的加封手段以及体现在主观上的对受托者接触支配封缄物内部财物的排斥意图,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应采取区别说,即封缄物整体由受托者占有,而封缄内容物由委托者占有。因此,秉持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私取封缄物的行为定性需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即私取内容物的行为则成立盗窃罪。(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夏尊文[2](2016)在《论侵占封缄物的行为定性与占有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内外学术分歧评述对于侵占封缄物(包装物)~([1])的行为(以下简称该种行为)定性,在日本,理论上大致有以下几类主张~([2]):(1)受托者占有说;(2)委托者占有说;(3)区别说;(4)修正区别说。此外,还有辅助占有说。~([3])对日本学术界的前四类主张,国内已有学者作了评述。~([4])在此,笔者发表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日本民法典》与民法理论上,对占有作了自己占有、代理占有以及自主(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李维锋[3](2017)在《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封缄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也由此产生了许多非法占有封碱物的问题。比如文中马某侵占案和郑某、王某盗窃案中,如何对受托人进行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马某案中,马某携带代为保管的密码箱逃跑,并且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密码箱内的钱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此时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值得商榷;在郑某、王某盗窃案中,二者将代为运输的汽油以调换的方式进行盗取并非法转卖获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也存在争议。根据有些学者观点,封碱物整体和封碱物内容物是占有权属不同的物体,应该区分对待。委托人对财物进行封口上锁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阻断了受托人对包装箱内财物的占有,委托人仍支配控制着箱内财物。因此,对行为人非法占有包装箱整体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侵占罪;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箱内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但其他学者却有不同认识,他们认为包装箱和其内部财物具有归属同一性,受托人对包装箱的占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占有整体,委托人对财物的封碱上锁仍然阻止不了受托人在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因此,对包装物整体及其内部财物的非法侵占都成立侵占罪。我国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而截至目前,理论研究的深度大多还停留在各种学说的理论层面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封缄物案件的解决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定。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封缄物概念、非法占有封缄物理论、刑法中占有认定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由于非法获取封缄物及其内部财物的行为有别于其他一般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其在行为对象及行为手段上有其特殊性。理论界对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产生这一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学者对封缄物内部财物占有归属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若认定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那么受托人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若认定封缄物内部财物归委托人占有,那么受托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对于封缄物整体及其内容物归谁占有的问题,学界主要有委托人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区别占有说等观点。本文认为在封缄物的占有归属认定问题上应该坚持区别占有说的观点,因为不管从刑法占有的含义、封缄物与其内容物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的理解,区别占有说显得最为合理妥当。而从具体的司法实务来看,也都是根据区别占有说来认定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何淼[4](2017)在《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性质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类犯罪自古以来就是最为多发的犯罪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因此很多时候针对不同财产类犯罪的界限也变的模糊不清。本文以对真实案例——王某非法占有手包内财物一案进行分析的形式,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非法占有是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一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试图通过研究能够得出最为合理的结论。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所选案例的案由和案件介绍,以及该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本文选取了王某非法占有手包内财物一案,该案的分歧意见是王某的行为到底应该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害人将封缄物交由王某保管,对于封缄物内容物的占有状态到底是交由王某(受托人)占有还是仍然由委托人占有。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是对该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对何为封缄物进行界定,以及非法占有封缄物与其他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相比所具有的行为对象、手段的特殊性。其次介绍了非法占有封缄物五种学说,包括:(1)委托人占有说、(2)受托人占有说、(3)区别说、(4)修正区别说、(5)体积大小说,并对造成五种学说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之所以会造成不同观点的根源在于对刑法上占有认识的差异。最后以五种学说的介绍以及占有理论的认识差异为基础对这五种学说进行了辨析,本文认为受托人占有说更为合理也更适合用于司法实践。第叁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部分根据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结合案情进行认定。在肯定受托人占有说的同时认为拒不退换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说明佐证,本案王某对委托人刘某交由其保管的手包以及手包的内容物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其非法占有手包内财物的行为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换的行为,且数额达到侵占罪关于数额较大规定,因此王某构成侵占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得出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启示,包括:占有归属的判断对理清区别盗窃和侵占的重要意义、对待国外通说理论的谨慎态度、区分封缄物和普通财物的必要性问题、刑法谦抑性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谢红璇[5](2016)在《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只有在厘清了封缄物的刑法属性以及封缄物之占有归属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刑事定性。这是一个从刑法理论过渡到司法实践的问题,以往也有学者对此展开过详细的论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针对封缄物的刑法属性问题,以往的研究大多没有对其所界定的封缄物概念作出充分的阐释,而仅将重点放在对封缄物占有归属之学说的评论上,造成了在争论的过程中对何为封缄物指代不明的缺陷,导致对封缄物占有归属所持观点的质疑。笔者整合前辈们对封缄物刑法属性的界定,然后用尽量缜密的逻辑表述对封缄物的概念在刑法范围内作出了一个较为清晰、完整的界定,即封缄物是指使用物理或者法律的手段被封锁以防盗的财物整体及其内容物,并对这样定义的理由作出了充分的阐释。笔者的愿望是,在今后的探讨中,为封缄物的司法认定提出一个可行性参考。此外,笔者在对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的五种学说争论进行介绍的同时,对其理论大背景刑法中的占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最终,笔者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作出了合理的刑事定性。即笔者支持区别占有说的主张,认为在委托封缄物的场合,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封缄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因此,受托人在受托保管、运输封缄物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封缄内容物成立盗窃罪。文末,笔者还对理论界关于区别占有说的一系列质疑给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解释。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6-15)
任静[6](2015)在《将封缄物的内容物不法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理论界关于不法将封缄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尤其对于非法占有封缄物内容物的问题,学界存在诸多观点。讨论非法将封缄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归属,必然要涉及到刑法上的占有问题。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刑法上的占有对现今理论界的各个观点进行评析,并试图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主观因素的考量,以期对非法占有封缄物内容物的行为定性提供一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5年16期)
陈哲[7](2015)在《刑法占有与非法获取封缄物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获取封缄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议。在理论界中存在着委托者占有说、受托者占有说、区分说、体积大小说等多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结论,判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都有。因此对于非法获取封缄物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将试图通过从封缄物的概念、刑法客观构成要件角度的“占有”以及本文支持的区别占有说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在封缄物的概念上,本文认为应当改变以往仅仅从形式上进行定义,而要从本质上、外观上、内容上叁个角度综合考虑进行定义,封缄物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对内容物进行控制支配。在刑法的占有角度,本文认为分析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对于准确把握封缄物问题有重要意义,本文赞同在判断占有的有无时要以事实控制力为基础,在判断占有的归属问题时,要以规范认同度的高低为标准,此时只要事实支配力不为零即可。在对封缄物理论学说的选择上,本文赞同区别占有说的第二种观点即外在包装物由受托者占有、内容物由委托者占有的观点。因为对于外在包装物,委托人已经不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事实支配力为零则不存在占有,所以委托人对外在包装物已经不存在占有;对于内容物,因为委托人对其进行了特殊上锁等措施,其意在保有其占有,带上规范的眼镜进行观察,可以看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备事实的控制力,此时委托人对内容物的规范性认同度更高,所以内容物的占有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在具体分析非法获取封缄物的问题时,本文认为应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上下主从关系(即考虑占有辅助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下位者非法获取封缄物应当定盗窃罪;第二类是对等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非法窃取内容物应当定盗窃罪,如果非法获取封缄物的整体,则构成对内容物的盗窃和对外在包装物的侵占,二者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应当按照“从一重”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处罚,最终所定罪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朱少月[8](2015)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自古便是人们追逐的对象,财产的获取方式有很多种,有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换来养家糊口的辛苦钱,也有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渠道通过行骗、行窃的方式获得不义之财,受到法律惩罚自然是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钱财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业的繁荣,在企事业单位中存在了一些员工通过非法手段侵害单位利益的情况。法律原本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利益的工具,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适用上的问题,比如,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的混淆情况。本文主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做了比较论证,试图找出二者的区分,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拙见,以期能够破解二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大约18000字。第一部分是对案件的介绍。本文的案例主要描述被告人陈某在任职公司司机期间,将其运输的财物非法占有。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司机陈某身份的认定,陈某行为的性质,运输的财物是否属于单位财物。第二部分从理论角度对上述争论焦点进行了分析。该部分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角度探讨了与争议焦点相关的内容,并且试图找出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系。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本文以法理分析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并非盗窃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结合对案件分析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并且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明确‘职务’的具体含义”、“提高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明确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的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9)
刘博涵[9](2014)在《密取封缄物行为的定性研究——以李俊东案和李江案为线索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封缄物是加以特殊包装或装入容器,被上锁或者封固的,具有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管理权限的有无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4年05期)
刘博涵[10](2014)在《密取封缄物行为之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财物的外部特征、内容物、作用效果叁要素进行判断。密取封缄物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管理权限的有无应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封缄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国内外学术分歧评述对于侵占封缄物(包装物)~([1])的行为(以下简称该种行为)定性,在日本,理论上大致有以下几类主张~([2]):(1)受托者占有说;(2)委托者占有说;(3)区别说;(4)修正区别说。此外,还有辅助占有说。~([3])对日本学术界的前四类主张,国内已有学者作了评述。~([4])在此,笔者发表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日本民法典》与民法理论上,对占有作了自己占有、代理占有以及自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封缄物论文参考文献
[1].陈玉叶.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法定性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2].夏尊文.论侵占封缄物的行为定性与占有的问题[J].刑事法评论.2016
[3].李维锋.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刑法评价[D].辽宁大学.2017
[4].何淼.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性质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谢红璇.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6
[6].任静.将封缄物的内容物不法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J].企业导报.2015
[7].陈哲.刑法占有与非法获取封缄物的定性分析[D].清华大学.2015
[8].朱少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刘博涵.密取封缄物行为的定性研究——以李俊东案和李江案为线索的分析[J].净月学刊.2014
[10].刘博涵.密取封缄物行为之定性[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