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意论文-卢学奎

当事人合意论文-卢学奎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合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意,强制,自治,纠纷解决

当事人合意论文文献综述

卢学奎[1](2017)在《论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当事人合意》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当事人在民事领域的自治性及程序处分权为理论依据,是指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意思合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目的是为了丰富公民解决纠纷的途径,促进社会和谐文化,分流案件,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但由于我国当前司法制度、社会法治意识、相关的保障机制尚有待改进,存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被压制、对于合意的真实性、稳定性保障不足等问题,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能力远未能充分发挥,导致法院人案矛盾凸显,当事人服判率较低,民事纠纷解决中诚信缺失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当事人合意的相关理论、实践活动进行深入研究,提高当事人解决纠纷之合意之可靠性、解纷效果之稳定性。本文通过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机制的选择的实证研究,提出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实证法、文献梳理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当事人合意的概念、本质、作用机理等问题进行研究,最终提出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机制基本框架的个人观点及未来展望。本文正文部分叁万余字,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事人合意的实务分析。通过对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纷的偏好,及通过案例介绍了实践中通过合意解决纠纷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论述了对当事人合意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纠纷解决中的当事人合意概述。主要介绍了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合意的概念、本质及其形式,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析了其作用对象及作用域,最终论述了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第叁部分,关于纠纷解决中合意的理论分析。该部分重点分析了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目的与动机,达成合意应遵循的原则,以及通过理论分析,试论述了民事纠纷解决中强制与合意的关系,探讨了合意解决纠纷的合理性、正当性;第四部分,关于完善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议及展望。在上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当事人合意的促进、保障、合意文化的形成方面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尤其是,结合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结合的发展,提出,人工智能作为中立第叁方在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过程中意义重大,人工智能促进民事纠纷之解决是历史所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3)

李琪[2](2016)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纠纷之非合意合并仲裁》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间贸易往来纠纷,彰显出全球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基础上受到解决纠纷当事人的普遍青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正是对经济贸易往来的反映。相比较于传统双方当事人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是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并仲裁即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合并仲裁是指当仲裁涉及多个(大于两个)有关联的当事人或是仲裁事项等,将仲裁程序合并审理的仲裁制度。多方当事人的合并仲裁问题,关系到是否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益等诸多方面,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了诸多挑战,是亟需应对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境内外的立法规定、仲裁规则和实践做法,在非合意合并仲裁这一角度中,结合理论与实践,挖掘出对我国构建合意合并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通过归纳比较、分析总结等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的仲裁制度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变化;国内仲裁机构也应当通过增加或修改合并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什么是合并仲裁问题。合并仲裁是多方当事人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之一,之所以产生合并仲裁是由于多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存在相同事项或存在共同当事人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之间有关联性。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以及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另一方面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仲裁的程序效益和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合并仲裁制度。第二部分是合并仲裁在理论界的探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合并仲裁支持与反对各有观点,同时,从理论上对合并仲裁规定产生争议的源头入手,分析其各自观点分别的支撑理由,以及合意合并仲裁的优势和非合意合并仲裁的劣势,评析非合意合并仲裁的不可取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境外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目前来说,中国国内对合并仲裁的态度较为保守,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在先总结典型国家关于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之上,探寻我国合并仲裁未来的发展道路,才更有助于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作出系统的规定,更好解决实践中的合并仲裁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的现有立法与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提出我国对于合并仲裁的做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给予个人建议,希望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01)

胡菲[3](2015)在《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延展,学界对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关研究,而当事人合意选择权正是程序选择权依据单方或双方行使为标准而分的一种权利。而我国法律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权也有部分的相关性规定,但仍未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法理出发,从学理方面阐述当事人合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定位,进而审视我国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现状,以此分析出我国的不足之处及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的构想,以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合意选择权,从而节约司法成本、以及提升民众对民事司法的公信度和接纳度。文章由引言、主体、结语及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引言介绍了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理论的相关背景,主体则围绕着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进行阐述与论证,结语则是,展望其未来的趋势。论文主体由以下叁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首先,解析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基本定义,沿着其脉络了解理论背景,进而剖析其权利的特征。并且明确本文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研究范围,是以民事诉讼一审为限定范围。其次,解析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自身权利性质。以对照不同权利及相关理论为基础,进一步厘清自身的性质。然后,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阐述当事人合意选择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明确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功能定位,有利于推进、深化司法改革。第二章是揭示了我国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现状与存在问题。首先,介绍我国当前的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现状,展现了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取得的一部分成绩。然后就我国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目前存在的不足及原因以作分析,主要分为叁个方面:关于当事人对于审理方式合意选择权的不足及原因;关于当事人对于审理程序的合意选择权的不足及原因;关于当事人对于合意不上诉制度的不足及原因。第叁章论述了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制度构建。首先,要在诉讼的进程中不断完善其程序主体性的理念,由此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合理配置法官权力和当事人合意选择权利,另一方面法官依法裁决、当事人理性选择。其次提出路径构建的建议,增设当事人在简易程序当中,可以合意选择言辞审理方式或书面审理方式的权利;完善当事人对于民事一审中普通转简易程序的合意选择权;完善当事人合意不上诉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尹南飞[4](2015)在《关于建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的设想——从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双重视角进行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是当前我国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和案件分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一种全新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模式,把司法服务竞争机制引入法院自身建设,以此形成对法院、法官科学客观的评价监督机制,在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推进法官个体和团队的精英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增强法院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以此达到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2期)

侯登华[5](2014)在《当事人合意对司法管辖权的效力问题——以仲裁协议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等,使当事人合意在现代社会具有诉讼法上的妨碍诉讼的效力,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4年06期)

赵旭东[6](2014)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合意形成机制的检讨与反思——以当事人视角下的合意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纠纷解决的合意形成机制中,存在着某些相互矛盾的现象,造成合意的方法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理想与现实相互脱节的情形。对此,与其在理论上各执一词,不如从当事人的角度观察,可能会得出更加符合实际的结论。其中,自愿与强制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体,它们既互相排斥,又彼此依存;合意动机的不同,会影响当事人对于合意的态度和合意的效果;事实与责任在客观上构成了合意的形成基础;而在合意与决定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4年01期)

杜焕芳,陈娜[7](2013)在《论多方当事人合并仲裁的合意与技术》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际商业贸易的实际需要,多方当事人合并仲裁制度很有必要存在,主要的疑难问题在于,多方当事人之间基于多个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合并仲裁。在缺乏一个多方直接参与的明确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从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层面来看,当事人合意推定基础之上的合并仲裁具有合理性。合并仲裁在具体的技术操作层面上,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仲裁,并就仲裁庭的组成进行指定。当事人各方将合并仲裁的情况固定,或者由仲裁庭进行记录备案,有助于合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孟达[8](2011)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保险法第13条与第19条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规定,明确保险合同的契约基础;其次对保险合同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分析,探讨保险法关于格式化保险条款的整体防范。在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中平衡一般规定与特定条款无效的关系,其深层次是在平衡保护客户权益和保险公司稳定经营中做取舍,本文尝试分析人身保险条款中的实际问题,明确尊重合同稳定,重视契约自由的要点。(本文来源于《浙江省2011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1-10-20)

杨小利[9](2010)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以日本法上的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法院调解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发展,时至今日再次受到了司法政策的强调和实践的重视。在法院系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得以贯彻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一水之隔的日本,与我国有着相同的重视调解的传统,日本法上也很早就有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即由于法官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0年10期)

柳玮玮[10](2010)在《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确定案件的审判组织以往一直贯彻“法定法官”原则,即通过电脑排定或专门调配员将新收案件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规则分配给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这一制度长期未受到批判。但自20世纪80年代起,由于台湾地区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裁判不公等现象较为严重,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丧失信心,台湾当局不得不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求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审判制度的信赖。同时,在民事程序主体权、程序选择权及诉讼契约等理论深入发展的影响和推动下,台湾地区于2003年以颁布《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的立法形式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理涉讼案件的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限适用合意选定法官的权利。本文首先从《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入手,深入浅出地介绍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和法律特征以及该制度的立法功能。其次,台湾地区于2008年9月5日宣布《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不再继续施行,标志着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退出台湾民事诉讼的舞台,本文对该制度的失败原因及其对我国大陆的借鉴启发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基于我国大陆对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迫切现实需要分析其可行性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进行阐述。另外,本文还建议在构建我国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同时,设置非职业法官参审制度,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解决司法失信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当事人合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间贸易往来纠纷,彰显出全球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基础上受到解决纠纷当事人的普遍青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正是对经济贸易往来的反映。相比较于传统双方当事人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是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并仲裁即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合并仲裁是指当仲裁涉及多个(大于两个)有关联的当事人或是仲裁事项等,将仲裁程序合并审理的仲裁制度。多方当事人的合并仲裁问题,关系到是否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益等诸多方面,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了诸多挑战,是亟需应对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境内外的立法规定、仲裁规则和实践做法,在非合意合并仲裁这一角度中,结合理论与实践,挖掘出对我国构建合意合并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通过归纳比较、分析总结等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的仲裁制度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变化;国内仲裁机构也应当通过增加或修改合并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什么是合并仲裁问题。合并仲裁是多方当事人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之一,之所以产生合并仲裁是由于多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存在相同事项或存在共同当事人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之间有关联性。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以及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另一方面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仲裁的程序效益和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合并仲裁制度。第二部分是合并仲裁在理论界的探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合并仲裁支持与反对各有观点,同时,从理论上对合并仲裁规定产生争议的源头入手,分析其各自观点分别的支撑理由,以及合意合并仲裁的优势和非合意合并仲裁的劣势,评析非合意合并仲裁的不可取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境外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目前来说,中国国内对合并仲裁的态度较为保守,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在先总结典型国家关于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之上,探寻我国合并仲裁未来的发展道路,才更有助于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作出系统的规定,更好解决实践中的合并仲裁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的现有立法与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提出我国对于合并仲裁的做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给予个人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合意论文参考文献

[1].卢学奎.论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当事人合意[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李琪.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纠纷之非合意合并仲裁[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胡菲.当事人合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D].西北师范大学.2015

[4].尹南飞.关于建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的设想——从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双重视角进行设计[J].法律适用.2015

[5].侯登华.当事人合意对司法管辖权的效力问题——以仲裁协议为研究对象[J].河北学刊.2014

[6].赵旭东.民事纠纷解决中合意形成机制的检讨与反思——以当事人视角下的合意为中心[J].法学家.2014

[7].杜焕芳,陈娜.论多方当事人合并仲裁的合意与技术[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8].孟达.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保险法第13条与第19条的关系[C].浙江省2011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

[9].杨小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日本法上的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为借鉴[J].法律适用.2010

[10].柳玮玮.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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