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权论文-李想,庄家强

赔偿请求权论文-李想,庄家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偿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错误出生,优生优育选择权,人格权,请求权基础

赔偿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想,庄家强[1](2019)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争议——以国内司法审判现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错误出生是指孕妇在产检过程中,因医方责任导致孕妇产出缺陷儿的现象。鉴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仍有争议,造成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及医患关系和谐。基于此,对错误出生案件请求权基础争议及赔偿争议进行分析,有利于完善立法,在实务中统一医疗机构责任认定标准,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避免"同案不同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阴山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苏冲[2](2019)在《论特殊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我国现行误工费立法制度过于笼统,远远无法满足特殊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误工费法律条款的文义、体系解读,以及对误工费理论性质的评析,指出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认定须考量受害人的劳动能力、误工、收入减少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童工、退休老人、在校学生、从事违法劳动者、从事无偿劳动者等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特殊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黄芬[3](2019)在《人格权侵权获利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59条规定的侵权获利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并非不当得利返还,或不真正无因管理。侵权获利赔偿请求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获利赔偿并非对损害的计算方法的改变,而是颠覆了以实际损害为支点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侵权获利赔偿请求权的生成与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要素的无形性、易被侵害性,以及权利主体难以证明实际损害、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特殊属性直接相关。侵权获利赔偿并不是惩罚性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之外,彰显了预防功能在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李承蔚,柏厚来[4](2019)在《被中标乌龙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分析☆某招标项目在中标公示时,将未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单位甲公司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甲公司前往招标人处签约,招标人拒绝签约。原来,这是一起典型的中标乌龙事件,甲公司根本未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却莫名地坐上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宝座,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招标代理机构乙公司的疏忽错误导致。此时,一个问题产生了,甲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具有请求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27期)

高拉杰[5](2019)在《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在我国现有立法中尚处缺失状态。基于附解除条件的相对全面能力说,胎儿的抚养费利益受侵害后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抚养费之于胎儿具有可期待性,胎儿作为请求权的适格主体,有权在第叁人侵害该利益时请求损害赔偿。考虑到侵害事实的可确认性和利益保护的时效性,即使胎儿尚未出生,亦可由其代理人先行代为行使该请求权。若胎儿死体娩出,则可基于不当得利将该费用返还于侵害人。(本文来源于《皖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蔚中[6](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和我们传统上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不相同的一种新型损害,它是行为责任人因为其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环境破坏行为所引起的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长久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其损害所引起的赔偿问题也显得更为为复杂。2017年12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本文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经过为期两年的部分省市的试点以后,正式开始在全国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入研究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构建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生态环境受损后,赔偿权利人通过行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活动、对受损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这种请求权是在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救济请求权。依据《改革方案》之规定,我国各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的人民政府获得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和地位。而这一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人则包括直接实施了损害行为的人和潜在责任人,其责任认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是环境利益,其范围亦即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它是围绕恢复受损的环境利益和产生的相关的费用而划定的。我国《改革方案》中规定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第一是清除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费用,第二是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第叁是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第四是开展损害事实调查以及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等发生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惩罚性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改革方案》将磋商和诉讼作为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路径,除此之外,仲裁也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当法律授权的政府怠于行使其请求权时,法律上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也应当允许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9-05-31)

凌晶[7](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索赔主体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赋予省市两级政府对人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的诉权,囿于上位法的缺失现行制度尚未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制度改革期间司法实践中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过程各请求权主体间的索赔请求无序进行,授权省市两级政府作为损害索赔主体,请求权主体类型的单一容易滋生懈怠行政的问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进行综合性论证,对我国制度现状所存在的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制度完善路径进行构思。立足于梳理国务院授权省市级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并且对省市级政府进行损害索赔的合理性、可行性加以分析。梳理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结合在部分试点省市已经发生的几起案例,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授权诉讼模式有何不足之处,以及请求权主体参加索赔程序的症结所在。对部分域外请求权主体制度进行归纳借鉴,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应当如何保障省市级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有效实施,如何寻求对损害的法律救济,打造更加完善的请求权主体制度。经分析得出应当制定一部实体法,并协调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在索赔顺位机构构建设想中应当以国家索赔为主要途径,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为主要督促主体。不仅如此,还需要行政机关在作为索赔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管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在恰当时机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不能为进行有效督促,并且公众在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索赔过程亦需扮演重要角色。(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魏守琴[8](2019)在《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有发生,但审判实践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存在诸多差异。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能够双重赔偿?双重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目前立法对于是否能够双赔没有明文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可以发现,法律也没有禁止双重赔偿。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朴素法律理论,双赔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李永胜[9](2019)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循证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法研究热点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竞合是重点研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中提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旧存在相应问题,主要集中在赔偿标准不完善,工伤实际判定规则较为模糊,工伤追偿制度不全面等方面。从工伤保险发展进程能看出,通过工伤保险对由于侵权责任的有效替代能全面突出保险制度功能有效性。所以当前需要全面选取替代模式,对工伤纠纷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强化工伤预防,突出制度应用价值。(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9期)

高华[10](2019)在《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及其解决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作为财产保险范围内基于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该制度的主要功能与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但是我国早期对保险代位权制度认识不够全面,对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研究较少。虽然,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文简称《司法解释(四)》)中,肯定了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的可能性,但却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针对这一冲突的处理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的案件,现行法律提供的具体处理规则尚不全面,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权的积极性受挫。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缺乏足够的保障。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相关制度,明确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是我国现行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解决尚存的问题,结合域外理论与立法考察,特别是通过受偿顺序方面进行立法考察与比较,借鉴域外立法及其相关制度的合理之处,在结合我国现存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应当明确完全受偿的标准,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为一般处理规则;以特别法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为例外;并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析,做出对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归属判断,本文认为保险人承担由追偿所产生的费用更为合理,其他的超额利益则应该由被保险人获得。同时,应当明确保险金的扣减方式,在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国内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期刊2019-05-01)

赔偿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我国现行误工费立法制度过于笼统,远远无法满足特殊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误工费法律条款的文义、体系解读,以及对误工费理论性质的评析,指出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认定须考量受害人的劳动能力、误工、收入减少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童工、退休老人、在校学生、从事违法劳动者、从事无偿劳动者等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特殊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权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偿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想,庄家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争议——以国内司法审判现状为视角[J].阴山学刊.2019

[2].苏冲.论特殊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司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黄芬.人格权侵权获利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研究[J].法商研究.2019

[4].李承蔚,柏厚来.被中标乌龙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J].中国招标.2019

[5].高拉杰.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制度探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9

[6].王蔚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9

[7].凌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魏守琴.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9

[9].李永胜.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循证探究[J].山西青年.2019

[10].高华.保险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及其解决规则研究[D].宁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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