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黄梦琪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黄梦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相对性原则,程序保障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黄梦琪[1](2018)在《程序保障视野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理上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讨论不足,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已试图运用该理论进行说理,有必要对扩张的具体情形进行探讨。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应平衡程序保障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等价值。以程序保障原理作为分析工具,探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不同情形下的依据和对策,重点探讨诉讼系属中和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场合下的扩张,并类型化分析法定诉讼担当场合下的扩张问题,建议程序保障机制可以从事前和事后两个角度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陈晓彤[2](2018)在《我国生效民事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解释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细化和制度化结晶,在我国虽无直接的规范,但不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间接予以确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诉讼"的规范已经给出了对既判力范围进行解释学分析的基本框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涉及生效裁判效力相对性这一项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这在我国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中亦有所体现。本文首先对理论和比较法学说进行概述以确立界定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与框架,接着针对例外的具体情形结合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既判力主观相对性例外的根源在于第叁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该诉讼拥有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地位,并指出关于既判力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曾凡冲[3](2018)在《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结构下法律为中小股东提供的保护伞,其可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处理的母公司少数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受到我国公司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具备特殊性,其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因此本身还存在诸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本文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为视角,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比较法的探究。具体来讲,本文首先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本质入手,从概念到特点再到诉讼法原理,逐步深入剖析。之后重点研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呈现,并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结合,试图找到适合中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之路,以求为我国成功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提供部分参考价值。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共计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首先,引入案例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进行解读。其次,依据内涵对其程序法上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明确其具备“结构上的双重性”和“利益上的相关性”。然后,简要分析其法律构成要件。最后,在上述问题结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标的与诉权问题,明确母公司股东的诉权来自于程序法赋予,从而明晰了其本质。第二部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特殊性。该部分为本文重点,共分为四个小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既判力以及“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从而引出对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介绍目前学界较为认同的叁种扩张类型。其次,从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其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影响,得出应分情形适用判决既判力对子公司的片面扩张这一结论。对于其他母公司股东而言,因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具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而适用在保障其正当程序参与前提下的既判力全面扩张。第叁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并得出启示。首先,介绍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沿革以及发展现状,之后,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以及已经确立该诉讼制度的日本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反思,明确了需要探索具备本国特色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之路。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涉及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相关程序的设想。首先,对各方主体的诉讼地位进行确定,得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将理论化的既判力片面扩张理论变为现实的条件这一结论,考虑到与我国现行法律接轨的问题,需要采取过渡手段,因此程序保障基础上的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更符合我国将来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时的现实条件。最后,详细介绍了能够提供的事前保障程序和事后救济手段的内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李卫国,文晓燕[4](2017)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与案外第叁人权益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是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途径,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上,尤其集中体现在生效确定裁判之既判力上。既判力通常情况下仅在当事人间发生作用,此乃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常态,亦可谓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明确了既判力涉及的主体为当事人双方,然而在某些条件下,法院的裁判效力往往会扩及案外第叁人,对其相关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视角下检视案外第叁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以便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案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李乔[5](2017)在《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我国历史传统、诉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关于既判力的研究相对薄弱,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实践中只能根据“一事不再理”来处理。而既判力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重要的学术理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它不仅有利于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于哪些人的问题,其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和程序保障性。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对于保障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公正裁判,保障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使得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某些情况下,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关联的人也可能受到既判力的约束,于是就产生了既判力扩张的问题。本文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问题着手,对既判力进行了研究:第一,分析这一理论与再审程序的关系;第二,分析不同法系的研究现状;第叁,分析主观范围扩张中存在问题。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章中,结合当前理论热点,从诉讼担当、特定继受人、请求标的物占有人叁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这一理论的研究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霍赛光[6](2017)在《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的诉讼系属中,适格当事人将其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转移到案外第叁人(受让人)的情形,学理上一般称之为诉讼继受。追溯相关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发展进程,从罗马法时期严格的禁止,再经过了允许转移的阶段,直至现在的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主义模式,诉讼系属中争诉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转移的问题历经了从禁止到允许,再到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日益丰富的市场交易方式也给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与制度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在诉讼程序当中如何确定既判力扩张及于受让人的范围已成为民事诉讼法上一个重要的问题。日本作为诉讼承继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诉讼,受到本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以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中,包含了以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为主,以及在一定条件下适用诉讼承继主义模式作为补充的内容。但目前该两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予以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此类判决既判力的效力也未形成系统的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第一部分,界定诉讼继受的概念,划分诉讼继受的类型,界定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含义。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当事人恒定主义立法模式与日本为代表的诉讼继受主义立法模式的利弊。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是关于诉讼系属中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国内现状考察,具体针对目前国内学界研究现状与立法现状,对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与受让人权利救济予以分析。第四部分,提出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应的制度完善。规范我国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具体情形,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诉讼承继主义为补充的立法建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受让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适用情况,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程序保障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高继凯[7](2017)在《论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情形,即特定继受情形,有当事人恒定原则和诉讼承继原则两种应对策略,《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条确立当事人恒定原则为主的应对策略,以提高诉讼效率。在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前提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及于继受人的范围具有一定模糊性。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受到了限制,预设的功效难以发挥。在对特定继受情形采纳当事人恒定原则以来,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司法现状堪忧。在实践层面,存在法律适用冲突和适用范围有限的问题;在制度层面,存在适用对象不明和承担条件不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的对象不明。在特定继受情形被《民诉司法解释》规范以前,法院普遍依据《不良贷款规定》,处理资产公司收购诉讼中债权的这种特定继受情形,对于其他类型的特定继受并未加以处理。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习惯,导致法院倾向于处理这类纠纷时限制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应用。但这样的情形必须改变,域外经验表明在采纳当事恒定原则的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几乎可以适用于民法的大部分领域。因此,明晰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对于解决当事人恒定原则适用有限的问题是具有意义的。全文由引言、主文、结语组成,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现实困境及研究意义,并阐明这一命题研究的难点和重点。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思考,也是一种期许。本文的主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明确特定继受为实体法上继受,与一般继受存在区别。在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应对原则通常有当事人恒定原则和诉讼承继原则,根据我国《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条的规定,我国以当事人恒定原则为特定继受情形的应对策略。在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基础上,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恒定原则在实践中用得少、用得窄,制度预设效果难以达到。第二部分,我国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的司法现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知悉在实践层面,存在法院对新法与旧法适用不规范,既判力主观扩张的对象限于债权受让人等问题。在制度层面,存在《民诉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对象不明确,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承担诉讼无严格条件限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对象不明晰,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的受让人难以被法院加以完整的识别。第叁部分,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的对象。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及于对象有实体法学说和程序保障说两种思路。从实体法学说出发,既判力扩张及于受让权利、义务、系争物的特定继受人,善意取得系争物之人不受既判力扩张的约束。从程序保障说出发,既判力主观扩张及于所有特定继受人,在程序保障不足情况下可通过第叁人撤销诉讼救济。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才具有排除既判力约束的效力,实体法学说更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以实体法学说为路径,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及于对象,包括权利转移、义务转移、系争物转移叁种类型,而第叁种类型又具体包括物上请求权之诉讼系争物继受、债权请求权之诉中自被告处继受诉讼系争物、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而为占有。第四部分,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在其他程序中适用。在第叁人撤销诉讼适用中,只有权利继受人和物上请求权之诉讼系争物恶意继受人才具有原告诉讼资格。在重复诉讼的具体适用中,当事人是否提起重复诉讼,宜应参照前诉判决理由部分的特定事实认定,没有特定事实认定的,宜通过庭审的形式加以实质的审查,才能真正加以判定。执行程序中,在明确执行当事人的情形中,无论权利继受人为胜诉一方、义务继受人为败诉一方或物上请求权之诉讼系争物的恶意继受人为败诉一方,其都是执行当事人,但需要通过执行文告程序明确其执行当事人的资格,因为在判决主文中的上述事项并未加以说明,只在判决理由中部分予以简单阐述,甚者,法院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该特定继受事实;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形中,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占有系争标的物之人,具有协助判决执行的义务;在执行救济的情形中,物上请求权之诉讼系争物善意取得第叁人不为既判力扩张所及,当然不受执行力的约束,可以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1)

赵志阳[8](2016)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增添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加强了司法权力对环境生态破坏问题的管控能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侵害纠纷逐步被大众熟知和接受,此举也成为了弥补环境管理中行政机关失灵的良方。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加深,社会各个群体对生态环境问题意识的也逐步提升,需要通过司法解决的环境侵害案件势必逐渐变多。若仍依据传统诉讼理论对此类新形态案件予以审理,就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实质效力的生效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既要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也应当适当地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进行扩张,以利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实际、快速解决。本文由绪言、正文和结语构成,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国内外先进制度和经验,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与既判力理论研究相结合,通过对概念的明晰以及对外延的确定,阐述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对裁判的效力进行扩张及其扩张的范围、方式等问题。另外,扩张体系构建的情况下讨论了第叁人撤销之诉以及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等程序保障问题,从而维护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达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第一部分主要明晰了本文所提及的主要理论的基础概念和内涵。阐述了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实质上的不同,并概述了既判力体系的基础理论和学界对此仍存在有争议的部分。通过基础理论的明晰和界定为后面文章写作进行了基础的铺垫。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立足于对现状的分析阐述了现有既判力体系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后所作出裁决的效力范围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效力范围扩张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比分析了域外地区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以及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情况,明确了该诉讼类型下判决效力扩张案外人的可行性。并对域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发现其可取之处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下诉讼既判力扩张局限,提出与之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的构建。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提出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模式存在的不足和改进之处。(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雷宇[9](2016)在《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交易日渐频繁。在这其中存在着一方当事人将尚处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转移到案外第叁人的情况。这种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将权利义务转移到第叁人的行为叫做特定继受,基于特定继受而取得权利、义务的人为特定继受人。特定继受发生后,原诉讼中涉及到两方当事人纠纷,现在加入了新一方即特定继受人,这样一来会引发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尚无涉及,但是在我国于2015年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249条、250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在新的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表明了我国对待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秉承着当事人恒定主义立场,即既判力扩张及于受让人;在另一方面新的民诉法解释第250条规定中还表明了我国针对这一问题上支持在一定情况下选择适用诉讼承继主义。虽然新民诉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立法中对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这一问题的空白,但是相比域外成熟的立法而言仍略显粗糙。在一些具体情形时既判力是否扩张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比如没有明确发生特定继受时继受人善意取得权利后既判力能否扩张,对于特定继受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方式与继受人事前程序的保障措施也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本文在充分研究学习国内外相关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两个理论: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从比较法角度,梳理出两个理论的优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域外立法中有关特定诉讼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希望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中对于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概述。这部分首先论述了特定继受、既判力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概念,随后本部分论述了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原因,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原因主要有从两个方面考虑的,一是从诉讼程序价值上考量,二是是从诉的利益理论上考量。第二部分: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应对策略,本部分研究了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通过比较法研究,比较了两大主义概念、产生的原因,梳理出了两种主义的异同点。第叁部分: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域外法考察。通过研究考察域外各国应对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规定,了解域外国家对于特定继受人善意取得权利时既判力主观范围能否扩张、特定继受人的具体的程序参与方式与其事前程序的保障措施。第四部分:我国应对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立法现状及完善我国立法的措施。论述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于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借鉴域外对于有关问题的规定,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金明怡[10](2015)在《论环境公益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着名主持人柴静拍摄的《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重大反响,十二届全国人大叁次会议中环境保护问题继续成为热议焦点。而新《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加入了公益诉讼条款,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愈加重视,日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案件必将不断增多。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既判力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传统既判力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应该将环境公益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相结合,明确在何种情况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适当扩张,使其他的主体不再就该环境公益提起诉讼,这样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既判力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细化和制度化结晶,在我国虽无直接的规范,但不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间接予以确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诉讼"的规范已经给出了对既判力范围进行解释学分析的基本框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涉及生效裁判效力相对性这一项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这在我国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中亦有所体现。本文首先对理论和比较法学说进行概述以确立界定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与框架,接着针对例外的具体情形结合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既判力主观相对性例外的根源在于第叁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该诉讼拥有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地位,并指出关于既判力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黄梦琪.程序保障视野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8

[2].陈晓彤.我国生效民事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解释学分析[J].当代法学.2018

[3].曾凡冲.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李卫国,文晓燕.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与案外第叁人权益保障[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李乔.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D].河北大学.2017

[6].霍赛光.诉讼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7

[7].高继凯.论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赵志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6

[9].雷宇.特定继受时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D].海南大学.2016

[10].金明怡.论环境公益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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