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牌名称在搜索引擎中的传播(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万珊珊[2](2020)在《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搜索引擎在海量网络信息中为用户筛选出所需信息并将结果呈现给用户,因而,搜索引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决策,甚至引导整个社会的舆论走向,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但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行为也随之出现。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行为既会对用户利益造成损害,又会对搜索引擎规范经营者甚至部分网站的利益造成损害,最终可能会使社会的道德环境受到不良影响。因此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行为需要被规范,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开启了相关研究。本研究将理论与实证的方法、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结合,保证了整个研究过程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首先,本文将搜索引擎的内涵、与搜索引擎伦理相关的基础理论、搜索引擎的社会责任等进行了归纳、整理。其次,本文总结概括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现象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再次,本文研究了如何对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进行评价,初步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指标权重,再用模糊综合评价法验证了该体系的可用性。最后针对搜索引擎出现的伦理失范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以期为识别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行为,评价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程度以及规范搜索引擎提供一定的依据。
宋灵妙[3](2020)在《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文中提出以谷歌、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网络搜索服务,当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栏中输入某一搜索请求时,搜索引擎能够自动联想,补足关键词,为用户提供搜索建议,这称为搜索引擎的自动补足算法。虽然其初衷是节约用户时间成本,提高信息检索效率,但自动补足算法提供的搜索建议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着作权、商标权,造成算法损害。然而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平台中自动补足算法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尚且存在争议,各国法院出现迥异判决,引发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在侵权责任框架下,搜索引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其承担算法损害侵权责任的核心判断标准,然而法律对于搜索引擎侵权责任过错标准的模糊规定以及算法技术中立的迷思导致主观过错难以客观化。且主观过错的判断则取决于其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由于搜索引擎存在“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争议,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因其地位的争议而无法明确。要对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造成的损害结果归责,首要任务是明晰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由于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运行过程中对信息内容的引导以及技术属性,搜索引擎在处理和传播信息的环节中兼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两种身份特征,其法律地位应是“基于算法的内容发布者”。以此作为规制起点,应革新自动补足算法注意义务的范畴,施加符合其技术控制力的注意义务,以认定搜索引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实现侵权责任的认定。
陈麒羽[4](2019)在《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断》文中研究指明关键词广告已成为一种典型的互联网推广方式,但围绕其发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对于关键词广告的侵权判定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特别是对于后台型关键词广告,即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付费搜索关键词,但在推广内容并不显示商标的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抑或不侵权的判定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由于目前对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中隐性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认定商标侵权是否应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要件、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对其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审判结果迥异。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功能,对商标权的保护应以其识别功能为边界。因此“商标性使用”应能被消费者识别,并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侵权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前提要件。前台型关键词广告属于“商标性使用”,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将构成商标侵权。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隐性使用商标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权衡商标权人、市场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后,并从法理角度进行考量和论证,将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应是合理的选择。在总结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后,本文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思路,包括判断客观行为是否造成误导、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有无对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行为人对商标的使用有无向权利人作出对应的给付、客观的损害结果,符合上述要点的隐性使用商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关键词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商业广告,认定隐性使用商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后,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广告法》进行规制,在司法中也应注意区分处理前台型及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侵权问题。对此,建议以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的形式扩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适用范围,将隐性使用他人商标并导致误导的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内;可在《广告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增加注意规定,对于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完善相关条款后,可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明确并有利于构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邬镇宁,闭露丹[5](2019)在《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搜索引擎优化原理是通过完善网站的各种表现,使其更容易被搜索引擎收录,以提高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来达到推广目的。搜索引擎优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起步较易的网络推广方式,适合大量中小型企业运用。发展中的企业源生堂,需要线上获取大量的新增客源和加盟入驻。充分利用网络开放平台,将自己展示给潜在的目标群体,通过搜索引擎优化各种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网络传播效果。本文详细得研究了具体方法,对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李肖晓[6](2019)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检索需求信息的消费者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网络数据信息空前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全新的广告模式应运而生。2001年9月,搜索引擎行业的巨头——百度公司正式推出了自己的独立搜索引擎网站“百度一下”,并在此率先引入了竞价排名商业模式。这是竞价排名首次在我国市场出现。竞价排名系搜索引擎商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收费服务,网络消费者在搜索引擎平台通过输入关键词检索自己所需信息,但由于竞价排名是出于人工干预而显示的结果,相关链接信息的设置又与价格高低有关,而搜索引擎商在审查商家提交的信息资料时又忽略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侵犯相关主体利益的事件频发,进而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百度竞价排名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地热门话题,但随着“魏则西事件”、“德邦物流事件”的发生,致使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引发大众的关注。虽然在深入调查“魏则西事件”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随之颁布了《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借此首次明确规定了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但通过收集案例数据发现,尽管存在《暂行办法》,司法实践中仍就竞价排名的属性问题存在分歧。因此,完善法律对竞价排名的定位是极其必要的。由于法律总是存在滞后性,无法针对所有可能面对的问题预先有所规制、防范,所以,当新生法律问题出现时便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在竞价排名相关问题上,因为实践先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理论上和司法裁判上,相较我国,早已有了相对完备及先进的经验。本文将首先通过对现有的司法和行政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和分析研究,借助理论基础对竞价排名进行明确定位,再综合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出现的相关问题,参考域外实践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主要从案例入手找到竞价排名的法律缺陷,联系理论知识得出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借鉴国外实践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探讨。该部分主要以案例来分析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将案例分为司法案例与行政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司法案例与行政案例进行统计、归纳,并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竞价排名的相关争议。然后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实践中对其属性的观念分歧,结合《广告法》对广告特征的描述论证竞价排名虽然与传统广告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上是宣传行为,得出本文核心观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商业广告。第二部分为竞价排名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缺陷,使得竞价排名在运行过程时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该部分主要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个角度,分析我国现已发现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存在的典型问题,如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第三部分为域外实践分析。列举美国、欧盟等国外关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实践案例和现实做法,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予以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为对于完善我国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思考。针对竞价排名的性质和搜索引擎商的地位属性提出修改现行法律以及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确定搜索引擎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行政监管体制、健全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体系等措施,并提出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的建议。
戚明明[7](2019)在《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探析》文中提出研究对象是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探析。品牌自产生至今,经历不同阶段,科技、生产力等因素都会对品牌发展产生影响,这也使品牌理论内容得到丰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品牌在传播信息时需要考虑受众需求、品牌属性、技术等综合因素,通过传播手段与媒介,将品牌信息广泛、深入传播给大众,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品牌发展。以研究对象为方向,通过梳理书籍、文献、会议论坛等文字资料,对互联网、品牌传播、品牌传播设计等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学习,将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品牌案例进行理解。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对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进行探析。主要是从品牌案例分析角度出发,通过对品牌案例跟踪观察,对其在品牌传播中所做出的实践进行整理,做出以下探析:1、对基于互联网的品牌在传播中运用的传播手段与传播媒介分析2、对互联网下的传统品牌传播中运用的传播手段与传播媒介分析。结合品牌案例分析尝试对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形式进行阐述。通过对互联网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进行思考,结合案例分析情况,对品牌传播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回溯到品牌设计教学中,提出几点思考。互联网下的传播媒介发生变化,信息主要以图文、视频的形式传播,在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教学中,对视频类表现形式的教学不够重视;在视觉设计中,依旧以审美为主,缺乏在互联网技术中实际运用的思考。品牌发展是个动态过程,在高校教学中,缺乏对品牌发展的即时跟进,往往会产生教学滞后问题,校企合作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学生能够与实际品牌接触,随时了解品牌动态,跟进设计。品牌传播中不仅只是对视觉传播进行设计,还需要学生对品牌传播中其它传播手段或媒介等因素进行了解,以整体思维进行传播设计。
俞灵灵[8](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张书波[9](2017)在《面向信息搜索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来源,而搜索引擎则是人们从互联网获取信息所依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很多情况下,现有的搜索引擎已经能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搜索结果。但同时,受到查询词过短及“词语匹配”问题的影响,现有的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的质量方面还存在着提升的空间。查询扩展是解决搜索引擎所面临的查询词过短以及“词语匹配”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现有的查询扩展方法从搜索日志、相关文档或者形式化语义资源中选取查询扩展词,而由于搜索日志直接地记录了历史用户描述信息需求的关键字,基于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可以有效地获取能够完整描述信息需求的查询扩展词,并因此而获得了大量的关注。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现有的查询扩展方法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基于搜索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易受搜索日志中数据的稀疏性与时效性的影响,使其无法有效地扩展出反映用户信息需求的扩展词。其次,基于搜索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易受搜索日志中信息流行性的影响,使其无法有效地扩展出与用户信息需求相似的扩展词。最后,在搜索日志信息不可用时,基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受到文档主题覆盖的影响,可能无法有效的扩展出领域内重要且与当前查询相关的概念。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查询扩展质量。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实现高质量的查询扩展,本文进行了面向信息搜索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研究。针对基于搜索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易受日志数据稀疏性及时效性影响,导致扩展词数量不足或缺少时效性的问题,本文研究基于局部上下文选取足够数量或时效性强的扩展词,弥补从搜索日志选取查询扩展词的不足之处。针对基于搜索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易受信息流行性影响,导致语义覆盖不完整的问题,本文研究从本体中选取语义覆盖完整的扩展词,完善扩展结果的语义覆盖程度,提供与用户信息需求语义相似的扩展词。针对基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受到主题覆盖影响,无法有效扩展出领域内重要且相关的概念的问题,本文研究基于Copula理论的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查询扩展方法,在统一的概率框架下实现对来自本体和局部上下文的扩展词集的有效融合,最终选取高质量的扩展词,提高搜索引擎的检索性能,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具体包括:(1)基于搜索日志和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针对搜索日志易受数据稀疏性、时效性影响的问题,通过从局部上下文选取高质量扩展词,弥补基于用户搜索日志提取的候选扩展词较少和时效性不强的缺陷。给出了搜索日志中数据稀疏性和时效性问题的定义和判定规则、查询扩展词的权重计算方法和融合两扩展词集规则,并通过实验对方法的检索性能进行了分析,有效避免了日志数据稀疏性及时效性对查询扩展结果的影响。(2)平衡流行性和相似性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针对基于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易受数据流行性影响,导致扩展结果语义覆盖不完整的问题,通过从本体选取完整语义扩展词,弥补缺失满足用户需求的相似性信息的缺陷;研究了基于搜索日志聚类的日志扩展词集生成的方法,给出了基于本体的语义扩展词集和语义类别集的生成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日志扩展词集的语义覆盖度的计算方法,并利用证据理论实现对两组扩展词集的融合。实验分析表明该方法能够有效的提供语义覆盖完整的扩展词集,实现平衡流行性与相似性的查询扩展。(3)基于Copula理论的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查询扩展方法。针对局部上下文受文档主题覆盖的影响,无法扩展出领域内重要且相关概念的问题,提出了语义相似概率和统计相关概率的计算方法,以Copula理论为基础,在概率框架内实现对本体及局部上下文相似度指标的有效合并。实验阶段的对比分析表明,该方法的搜索性能优于其他混合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扩展方法,实现了更高质量的查询扩展。(4)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在成果地质资料搜索系统中的应用。针对现有成果地质资料信息搜索系统在支持区域内矿种勘查、区域矿产调查、以及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任务中存在的不足,将本文所提出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应用于成果地质资料搜索系统中,提出了基于BP神经网络和映射规则的借阅者查询与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的映射方法,解决了模型参数的设定问题。通过实际工作任务验证了本文所提方法的应用效果。
李建阁[10](2016)在《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系统可视化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凝结着人类智慧的结晶,它记录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也担负着展示多元文化记忆的重大使命。然而,伴随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非遗的消亡也不断加剧。这就对保护及传播非遗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普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们通过互联网获取、发布信息逐渐成为信息的获取、传送中较为普及的主流方式。非遗的发展与传承,自然的与互联网相结合,在互联网中其信息存在于网站、微博账号、搜索引擎、网络数据库、微信平台、即时信息中。同时,信息量大,品质良莠不齐,发布与传输难以控制,这些是非遗信息在网络传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课题源于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2CXW025),是非遗网络传播研究中,关于传播效果的评价指标及测评研究。本研究分别选取了“非遗类网站”、“非遗类微博账号”、“非遗信息在搜索引擎检索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国内外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现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模型,初步设计调查问卷,采用德尔菲专家调查法分别对“非遗类网站”、“非遗类微博账号”、“非遗信息在搜索引擎检索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筛选、打分。并采用基于指数标度的层次分析法计算各项指标权重、合成权重及矩阵。最终通过对47个非遗网站、34个微博账号、5个搜索引擎的测评实证分析,验证了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实证分析中,通过对各项评价指标逐一对参评对象进行了测评打分,通过各项指标的数据分析,总结了非遗网络信息资源在“网站”、“微博”、“搜索引擎”中的建设情况及各自存在的问题。最后将研究过程、研究内容进行信息可视化设计。通过将信息可视化设计,以图解的方式,对研究过程、研究内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为非遗网络信息资源建设者和用户提供参考,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品牌名称在搜索引擎中的传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品牌名称在搜索引擎中的传播(论文提纲范文)
(2)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综述 |
1.2.2 关于搜索引擎伦理规范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研究综述 |
1.2.4 关于伦理失范评价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搜索引擎基本概念 |
2.1.1 搜索引擎的涵义 |
2.1.2 搜索引擎的社会责任 |
2.2 搜索引擎伦理相关概念 |
2.2.1 信息伦理 |
2.2.2 计算机伦理与网络伦理 |
2.2.3 搜索引擎伦理 |
2.2.4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 |
3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原因 |
3.1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表现 |
3.1.1 搜索偏向 |
3.1.2 侵犯用户权利 |
3.1.3 信息污染 |
3.2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的原因 |
4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模型 |
4.1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指标的筛选 |
4.1.1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
4.1.2 文献梳理 |
4.1.3 专家访谈 |
4.2 指标权重的计算 |
4.3 评价步骤 |
4.3.1 确定指标集 |
4.3.2 确定评价等级 |
4.3.3 确定权重向量 |
4.3.4 进行一级评价和综合评价 |
4.3.5 确定等级 |
5 基于调查问卷的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实证研究 |
5.1 调查问卷基本情况分析 |
5.1.1 问卷信度分析 |
5.1.2 问卷效度分析 |
5.2 Baidu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 |
5.3 360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 |
5.4 Google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 |
5.5 Bing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 |
5.6 建议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2.1 研究的不足 |
6.2.2 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指标体系专家访谈问卷 |
附录B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指标体系赋权专家调查问卷 |
附录C 搜索引擎伦理失范程度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重点与难点 |
一、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 |
(一)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定义及侵权特征 |
(二)自动补足算法侵权案件的迥异判决 |
二、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损害归责难题 |
(一)主观过错的认定困难:过错责任抑或算法技术中立? |
(二)搜索引擎法律地位之争:内容提供者还是服务提供者? |
三、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的认定基础 |
(一)算法对用户行为的引导与控制 |
(二)算法在技术层面突破中立属性 |
(三)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基于算法的内容发布者 |
四、设定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合理注意义务 |
(一)安全利益下的严格注意义务 |
(二)公共利益下的审慎注意义务 |
(三)个人利益下的滋扰理论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互联网关键词广告概述及侵权判定问题 |
第一节 互联网关键词广告的概述 |
一、关键词广告的概念及与自然搜索排名之区别 |
二、关键词广告的商业交易模式及搜索结果页面呈现方式 |
三、关键词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两个类别 |
一、显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前台型关键词广告 |
二、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后台型关键词广告 |
第三节 关键词广告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的争议问题 |
一、关键词广告中侵权判定的审判实务分歧 |
二、后台型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判定的争议焦点 |
三、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判定的争议焦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之判定思路 |
第一节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含义及法律定位 |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性使用”含义的界定 |
二、从比较法角度的视野定义“商标性使用” |
三、区分定性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
四、“商标性使用”应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要件 |
第二节 关键词广告中的初始兴趣混淆及商标合理使用情形 |
一、关键词广告中初始兴趣混淆情形不构成商标侵权 |
二、关键词广告中存在的商标合理使用情形 |
第三节 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
一、关键词广告中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归纳 |
二、隐性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
三、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后台型关键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一、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下的价值选择 |
二、隐性使用他人商标成立不正当竞争的法理考量 |
三、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启示 |
四、后台型关键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认定思路 |
第二节 对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路径 |
一、关键词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六、八条的适用 |
三、从比较广告角度引入《广告法》的规制 |
第三节 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中广告主及搜索引擎服务商法律责任的定位 |
一、广告主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解决后台型关键词广告侵权判定问题的法律规制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范围及法律定位 |
第二节 区分处理前台型及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侵权问题 |
第三节 合理扩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八条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体系化需要完善《广告法》责任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搜索引擎优化概述 |
(一) 搜索引擎优化的概念 |
(二) 搜索引擎优化的常见方法 |
(三) 搜索引擎优化的价值体现 |
1.消费者的搜索引擎行为模式 (如下图2) |
2.搜索引擎的数据检索分析优势 |
3.搜索引擎对企业传播的价值 |
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分析 |
(一) 源生堂现状分析 |
(二) 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现状及问题分析 |
1.搜索引擎优化分析 |
2.官方网站设置分析 |
(三) 搜索引擎优化对源生堂的影响及重要性 |
拟建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完善策略 |
(一) 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完善建议 |
(二) 站内优化 |
1.常规基础优化 |
2.关键词选择 |
3.引导页设计 |
4.网站内容更新优化 |
5.针对不同受众制定不同的板块指向 |
6.权重导入链接 |
(三) 站外优化 |
(四) 付费优化的可取之处 |
结语 |
(6)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魏则西事件与“李鬼德邦”事件 |
0.1.2 重庆金夫人诉南京米兰、百度案 |
0.1.3 广州华进联合诉北京北标、百度案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对文献的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逻辑思维导图 |
0.5 创新之处 |
1.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 |
1.1 竞价排名的定义 |
1.1.1 竞价排名概述 |
1.1.2 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的区别 |
1.2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实证分析 |
1.2.1 司法案例分析 |
1.2.2 行政案例分析 |
1.2.3 初步理论分析与判断 |
1.3 实践中对竞价排名性质认定的分歧 |
1.3.1 技术属性 |
1.3.2 广告属性 |
1.3.3 回避其法律定性 |
1.4 竞价排名广告性质的认定 |
1.4.1 广告的法律界定 |
1.4.2 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 |
2.竞价排名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2.1 虚假广告 |
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1 欺诈性点击 |
2.2.2 混淆行为 |
2.3 搜索引擎商的滥用市场优势行为 |
2.4 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
3.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域外实践 |
3.1 美国 |
3.2 澳大利亚 |
3.3 欧盟 |
3.4 韩国 |
3.5 小结 |
4.完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
4.1 明确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 |
4.1.1 明确竞价排名的商业广告性质 |
4.1.2 明确搜索引擎商的法律地位 |
4.2 规范搜索引擎商的义务和责任认定 |
4.2.1 明确搜索引擎商的审查义务 |
4.2.2 完善搜索引擎商的责任的认定规则 |
4.3 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
4.3.1 完善监管机制 |
4.3.2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
4.4 增强行业自律,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
4.5 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
4.5.1 建立内部救济机制 |
4.5.2 完善消费者诉讼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动态、趋势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动态、趋势 |
1.3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论文的基本构思、主要内容 |
1.4.1 论文基本构思 |
1.4.2 论文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2.品牌传播与品牌传播设计 |
2.1 品牌传播及品牌传播设计 |
2.2 品牌传播构成部分 |
2.3 品牌传播方式 |
2.3.1 传统的品牌传播方式 |
2.3.2 传统的品牌传播方式与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的关系 |
3.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案例分析 |
3.1 基于互联网的品牌传播案例分析 |
3.1.1 谷歌 |
3.1.2 故宫博物院 |
3.1.3 华为 |
3.2 互联网下的传统品牌传播案例分析 |
3.2.1 爱马仕 |
3.2.2 可口可乐 |
3.2.3 无印良品 |
3.3 互联网时代品牌传播形式 |
3.3.1 以互联网作为品牌传播媒介 |
3.3.2 将互联网技术与品牌设计结合传播 |
4.对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的思考 |
4.1 对互联网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思考 |
4.2 对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教学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9)面向信息搜索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论文结构 |
第2章 信息搜索及查询扩展技术 |
2.1 信息搜索 |
2.1.1 搜索引擎 |
2.1.2 信息搜索模型 |
2.1.3 信息搜索性能评价指标 |
2.2 查询扩展技术 |
2.2.1 基于全局分析的查询扩展方法 |
2.2.2 基于局部分析的查询扩展方法 |
2.2.3 基于搜索日志的查询扩展方法 |
2.2.4 基于语义资料的查询扩展方法 |
第3章 基于搜索日志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 |
3.1 研究动机及思路 |
3.2 相关的基础方法 |
3.2.1 基于用户查询日志挖掘的查询扩展方法 |
3.2.2 基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 |
3.2.3 查询性能预测方法 |
3.3 基于搜索日志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方法 |
3.3.1 基本原理及相关定义 |
3.3.2 QEMSLLC的基本思想 |
3.3.3 数据稀疏和时效性问题判定规则 |
3.3.4 基于扩展词权重计算的候选集合并方法 |
3.3.5 QEMSLLC算法 |
3.4 实验与分析 |
3.4.1 实验基础环境 |
3.4.2 实验评价指标 |
3.4.3 实验数据集 |
3.4.4 实验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平衡流行性和相似性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 |
4.1 研究动机及思路 |
4.2 平衡流行性和相似性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 |
4.2.1 搜索日志聚类及日志扩展词集生成 |
4.2.2 基于本体生成语义类别集及语义扩展词集 |
4.2.3 语义覆盖度计算及基于证据理论合并规则融合两扩展词集 |
4.3 实验与分析 |
4.3.1 实验目的 |
4.3.2 实验评价指标 |
4.3.3 实验数据集 |
4.3.4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Copula理论的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查询扩展方法 |
5.1 研究动机及思路 |
5.2 基于Copula理论的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查询扩展方法 |
5.2.1 基本思想 |
5.2.2 词语间语义相似概率计算 |
5.2.3 词语间统计相似概率计算 |
5.2.4 基于Copula理论融合两扩展词集 |
5.3 实验与分析 |
5.3.1 实验目的 |
5.3.2 实验数据集 |
5.3.3 实验评价指标 |
5.3.4 实验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在成果地质资料搜索系统中的应用 |
6.1 研究动机及思路 |
6.2 成果地质资料搜索系统 |
6.3 借阅者查询与本文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的映射方法 |
6.4 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的应用 |
6.4.1 基于搜索日志与局部上下文的查询扩展的应用 |
6.4.2 平衡流行性与相似性的查询扩展的应用 |
6.4.3 基于Copula理论的本体和局部上下文查询扩展方法的应用 |
6.4.4 混合式查询扩展方法的综合应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本文工作总结 |
7.2 下一步的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发表论文 |
(10)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系统可视化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必要性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5 信息可视化设计与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 |
1.6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2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内容分析 |
2.1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概况 |
2.1.1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发展 |
2.1.2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概念 |
2.2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特征 |
2.3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分类 |
2.4 研究对象的选择 |
3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研究的现状分析 |
3.1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的传播现状 |
3.1.1 非遗类网站 |
3.1.2 微博账号 |
3.1.3 搜索引擎中的非遗信息检索情况 |
3.2 网络信息资源评价的研究现状 |
3.2.1 定性评价方法 |
3.2.1.1 国外研究现状 |
3.2.1.2 国内研究现状 |
3.2.2 定量评价方法 |
3.2.2.1 国外研究现状 |
3.2.2.2 国内研究现状 |
3.2.3 综合评价方法 |
4 建立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指标体系 |
4.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方法 |
4.2.1 德尔菲专家调查法简介 |
4.2.2 德尔菲专家调查法的实施过程 |
4.2.2.1 专家的选定 |
4.2.2.2 调查表的设计与3轮调查的开展 |
4.2.3 基于指数标度的层次分析法 |
4.2.3.1 基于指数标度的层次分析法的改进 |
4.2.3.2 建立层次模型 |
4.2.3.3 计算指数标度 |
4.2.3.4 建立判断矩阵 |
4.2.3.5 计算评价指标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4.3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 |
4.3.1 网站评价指标的确定 |
4.3.2 微博账号评价指标的确定 |
4.3.3 搜索引擎评价指标的确定 |
5 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指标的实证分析 |
5.1 非遗网站的测评 |
5.1.1 测评对象的选择 |
5.1.2 调查结果的处理 |
5.1.3 总结分析 |
5.2 非遗微博帐号的测评 |
5.2.1 测评对象的选择 |
5.2.2 调查结果的处理 |
5.2.3 总结分析 |
5.3 非遗网络信息在搜索引擎的测评 |
5.3.1 测评对象的选择 |
5.3.2 调查结果的处理 |
5.3.3 总结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四、品牌名称在搜索引擎中的传播(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搜索引擎伦理失范评价研究[D]. 万珊珊. 郑州大学, 2020(02)
- [3]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分析[D]. 宋灵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后台型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断[D]. 陈麒羽.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源生堂搜索引擎优化研究[J]. 邬镇宁,闭露丹. 广告大观(理论版), 2019(03)
- [6]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肖晓.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互联网下的品牌传播设计探析[D]. 戚明明.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5)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9]面向信息搜索的混合式查询扩展技术研究[D]. 张书波. 东北大学, 2017(06)
- [10]非遗网络信息资源评价系统可视化设计研究[D]. 李建阁. 大连理工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