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关键设施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小区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关键点分析
关键设施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何丽娟[1](2016)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原则以及关键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涌现出了大量的私家车,相应的停车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另外,我国的不断发展使得土地资源紧张,从而导致城市停车问题日益严重,只有进行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才能缓解严重的停车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小区停车设施规划关键点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小区停车规划的原则,希望能够促进小区的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城市地理》期刊2016年10期)
钱红军[2](2015)在《关键设施原则在竞争法上的定位:以基础设施理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检视基础设施理论是否能为关键设施原则的存立带来一线生机,研究结果发现,基础设施理论应能充分说明关键设施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加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促使本原则继续留存于竞争法之下。其次,经过基础设施理论定义的关键设施原则,不仅能与过往实务见解互相呼应,更指出部分过往实务见解未探讨的设施,亦可能适用关键设施原则,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理论能继往开来,能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使执法机关在认定个案事实时,能更正确地操作关键设施原则。(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谢怡琳[3](2014)在《欧美反垄断法关键设施原则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关键设施原则是反垄断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其起源于美国1912年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of St. Louis案,但在该案中并未使用“关键设施”这一名词。直到1982年,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才在MCI案中对该原则有了一个基本的描述,罗列了该原则的四个适用标准。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没有直接界定“关键设施”,但因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广泛应用了这一原则,所以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反垄断法中较为有效的工具之一。该原则在欧盟适用的较美国晚,是20世纪90年代初从欧盟委员会关于两个案件的两个决定中发展出来的,而在1996年Magill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该原则,并且提出了新产品标准,在1998年Oscar Bronner案中更是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适用标准。尽管该原则在欧美发展了一百多年,受到法院和学者的重大关注,却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说明什么是关键设施,但基本的界定非常类似。由于两地域相关法律规制与对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考量有所不同,因此欧美关键设施原则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上都有所差异。适用范围方面,在美国,该原则是自由交易的例外,而在欧盟,该原则是一般性交易原则。适用标准方面,欧美对于共同支配地位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美国不强调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要求,也不强制要求存在两个相关市场。我国2008年才出台《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方面是一个缺乏经验的新生国家。不管是为了规制自然垄断、保护消费者福利,还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都有必要引进关键设施原则。首先需要界定“关键设施”的涵义:该设施必须对竞争者参与竞争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并且竞争者不能复制或不能经济的复制该设施。在一项设施满足“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再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我国企业在国际中所处的地位,在适用范围上借鉴欧盟的一般性交易原则。最后,结合欧美的较为成熟的适用经验,关键设施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五个标准:拥有关键设施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设施价格显着提高仍然没有有效替代品;拒绝进入关键设施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准许进入关键设施是可行的;准许进入关键设施可以促进竞争并提高消费者福利。(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4-03-25)
朱晔[4](2012)在《由关键设施原则观竞价排名中的恶意屏蔽行为——以百度“搜索门”事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正在一路高速前行的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最近好像突然放慢了脚步,这并不是因为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涟漪而带来的,而是因为最近在诸媒体上频频现身的各种"网络欺诈"现象。人们对于网络欺诈的谴责使目前中国众多仍然以营销或广告为核心收入(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张哲[5](2011)在《析“关键设施”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并不仅限于智力成果,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尽可能地打破各种资源流动的壁垒,而知识产权的这种法律上的垄断可能会构成经济垄(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1年05期)
黄杰华[6](2003)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反垄断立法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它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发展,它被欧洲法院适用的情况,和“关键设施原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笔者希望对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这一较新的理论的探讨能给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关键设施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视基础设施理论是否能为关键设施原则的存立带来一线生机,研究结果发现,基础设施理论应能充分说明关键设施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加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促使本原则继续留存于竞争法之下。其次,经过基础设施理论定义的关键设施原则,不仅能与过往实务见解互相呼应,更指出部分过往实务见解未探讨的设施,亦可能适用关键设施原则,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理论能继往开来,能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使执法机关在认定个案事实时,能更正确地操作关键设施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关键设施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何丽娟.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原则以及关键问题分析[J].城市地理.2016
[2].钱红军.关键设施原则在竞争法上的定位:以基础设施理论为中心[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3].谢怡琳.欧美反垄断法关键设施原则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D].湘潭大学.2014
[4].朱晔.由关键设施原则观竞价排名中的恶意屏蔽行为——以百度“搜索门”事件为切入点[J].网络法律评论.2012
[5].张哲.析“关键设施”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应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1
[6].黄杰华.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