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多次挪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追诉标准,使用性质
多次挪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捍卫,李其林[1](2016)在《以使用性质是否相同认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题。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使用有叁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叁是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8-10)
曾严[2](2015)在《多次挪用同一账户公款的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谢某系某街道办事处经发科工作人员,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谢某以个人名义开立了若干银行账户,将单位公款转入上述银行账户中自行保管。后谢某发现,在进行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之余,存放于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公款经常存在“闲置”时(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5-21)
谢亚南[3](2015)在《论挪用公款罪中“多次挪用”数额计算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标准,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根据公款用途的不同规定了叁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因而,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应当根据用途分别累计数额,累计后如果各种用途的数额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只能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进行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也应如此计算。(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石倩[4](2014)在《多次挪用公款又归还的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被告人系无锡某行政机关报账员,从事该单位的现金保管工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保管的人民币185000元,存入其证券账户用于营利活动。2007年8月和2007年12月,其分两次从其证券账户中取出现金(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06-24)
范玉兵[5](2013)在《如何认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次挪用公款从形态而言,既有同种用途的多次挪用,又有不同用途交叉的多次挪用,还有可能是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从次数而言,既可能是两次交叉挪用,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叁次以上交叉挪用。可见,不论从应然还是实然角度看,多次挪用公款都(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8-05)
孙铭栋[6](2012)在《“多次挪用公款”认定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个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有争论。例如下面这(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2-02-27)
马顺成[7](2008)在《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务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就多次挪用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施红华[8](2007)在《多次挪用公款已归还不应影响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公款罪在近几年来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对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数额认定标准方面有值得商榷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1-05)
曹坚[9](2006)在《多次挪用资金未满叁个月部分是否计入犯罪总额》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许某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出纳。2002年11月至2003年5月期间,许某利用职务便利,陆续以提取公司备用金、差旅费的名义,开具现金支票从该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账户内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213957供自己挥霍,并采用提现后不入公司银行日记账、编造公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6-09-19)
喻义东[10](2005)在《论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公款犯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可分为叁种不同的情况,这使得多次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变得较为复杂。文章从公平、公正和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出发,对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05年02期)
多次挪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谢某系某街道办事处经发科工作人员,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谢某以个人名义开立了若干银行账户,将单位公款转入上述银行账户中自行保管。后谢某发现,在进行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之余,存放于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公款经常存在“闲置”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次挪用论文参考文献
[1].张捍卫,李其林.以使用性质是否相同认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N].检察日报.2016
[2].曾严.多次挪用同一账户公款的数额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5
[3].谢亚南.论挪用公款罪中“多次挪用”数额计算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4].石倩.多次挪用公款又归还的数额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4
[5].范玉兵.如何认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N].检察日报.2013
[6].孙铭栋.“多次挪用公款”认定之探析[N].江苏法制报.2012
[7].马顺成.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
[8].施红华.多次挪用公款已归还不应影响数额认定[N].检察日报.2007
[9].曹坚.多次挪用资金未满叁个月部分是否计入犯罪总额[N].检察日报.2006
[10].喻义东.论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认定[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