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彭晓燕

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彭晓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彭晓燕[1](2019)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代理制度历来饱受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的规定,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款又被过多地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一方因家事代理权被负债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抵触。因此,本文认为研究和改善夫妻日常代理制度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王战涛[2](2019)在《日常家事代理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张民法典回归日常家事代理的观点并不可取。日常家事代理以家庭主妇婚姻模式为基础,有违当代双薪夫妻共同管理家务之现状。日常家事代理将夫妻强制捆绑为连带债务人,在实践中已沦为债权人的"便车",对婚姻有歧视之虞,亦带来民法教义上的"违和"。日常家事代理被错误地用来解释和建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其既违反了债的相对性,又悖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精神。奥地利、瑞典、苏格兰和欧洲家庭法协会均对其或废或改。最新一波中东欧民法典编纂浪潮均未继受日常家事代理。在日常家事代理走向委托代理家事的趋势下,鉴于我国不存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历史接力,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可放弃"跟随战略",转而设计全新的家事委托代理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3期)

潘凯江[3](2018)在《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8年的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面称《解释》),被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修改,根据现在的法律实施的时候争议最明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对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以及公平维护两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所以,笔者觉得需要讨论和研究怎样对我们国家的夫妻债务认定体制进行完善,我们看外国的发展历史,笔者觉得处理现在的实务界的共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创建日常家事代理体制,对日常的家事范畴进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表示在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中,其中一方是有代理对方和第叁人为相关民事行为的权利,两方对这个行为一起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的基础体制。有史以来,日常的家庭代理权利属于亲属法律体系当中的公民的权利。它源于罗马的家事委任制度。在社会的发展和妇女的权利争取过程中,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利也有非常大的变化。从开始的职能是妻子才可以有代理权,发展到后面是夫妻两方都有代理权利。所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陆续创建了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很多都对夫妻财产的静态归属予以明确和保障,对夫妻财产关联的动态流通的强调不够。我们国家的法律里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是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里面没有对这个制度进行明确。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阐述(一),(下面就叫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有相关强调,然而因为这个条文太抽象,还不可以给现在的实务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给出全面的法律根据。在就要对于民法典撰写的时候,亲属编制的法律就归入到议事日程当中。这个论文在前辈们的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对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自身对于其的法律建议,为民法典亲属编制的法律完善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6-30)

肖明明[4](2018)在《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要件与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正了既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规则,并确立了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核心的夫妻团体债务认定规则体系。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探究和明确日常家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2-07)

戚祥留[5](2015)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毋庸置疑,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其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家事代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时期夫妻之间处理日常家事的需求,受到很多国家立法的青睐,成为新时期调节夫妻关系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民事措施。截止到目前,针对家事代理制度,我们国家民事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建立健全国家司法体制刻不容缓,因此构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成为大势所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括介绍,并就现阶段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梳理,试图对我们国家家事代理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们国家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共包含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家事代理的部分有关问题进行简要概述,包括:内涵、相关制度、性质、特征、价值功能、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等内容,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介绍,为后面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对我们国家现阶段的立法状况进行介绍,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立法状况的介绍,并就制约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立法的因素进行探讨,引出现阶段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和具体适用两方面分别展开论述,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奠定基础。本文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包括:家事代理制度的发源地古罗马、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规定、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规定。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概况的研究,总结出一些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的规定,希望能对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第四部分对完善我们国家的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牛文冉,方庆富[6](2014)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理论与实践简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间对日常家事的处分往往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行使密切相关,随之而来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实现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担制度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现有婚姻法体系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制尚未界定清晰,但已有相关权利内容的铺垫。笔者认为通过相关制约性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在建立其完善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左国贞[7](2011)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之一方与他人进行交易时,无需另一方授权或委托,即可代表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而交易的结果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日常家事代理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法定代理,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成立。明确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定代理性质,从而使得代理规则的适用,如表见代理、默示授权等。本文立论的基点在于,以婚姻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重点论证了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也即日常家事代理在平衡配偶财产权和善意第叁人之间的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运作过程如何体现这方面的价值。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源于古罗马法家父代理家属的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家事代理”制度,是在父权制社会背景下,扩张“家子”、“家女”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力在法律上所做的技术上的变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后被后世各国所改造和借鉴,并形成了独特的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就在于夫妻互为代理人,并就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对外进行民事行为,代理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日常家事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只要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即可自动获得代理权。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过程中,一方不必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同意。从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视角综合审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可归纳出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配偶权。从配偶权的角度来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必然要保护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而依照合同法契约自由、合同相对性原则,则要求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即确保交易安全。由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必然产生了两种利的冲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价值正在于平衡这一冲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就在于如何发挥平衡合同法与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的冲突。使得配偶一方的财产利益和善意第叁人利益都得到妥善的保护。日常家事代理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在于夫妻双方对代理事项的连带责任的承担,对外效力则侧重对善意第叁人利益的保护,即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行使方式包括以夫妻中之一方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为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依其效果可分为一时的消灭和永久的消灭,依照消灭原因可分为因婚姻关系终止的消灭、因代理权被限制而消灭和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消灭。当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法律应当对其代理权进行限制,以保护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和交易安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内外有关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对我国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供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六国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立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各国立法上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适用范围、连带责任的适用、代理权的限制和第叁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参考和借鉴。由于我国未在立方层面上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因此应当在修订《婚姻法》时,参照国内外有关该制度的规定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全文最大的特色在于以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视角,阐述、分析、比较和论证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1-05-01)

刘冬晨[8](2010)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乔世凯[9](2010)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留言】妻子没有委托代理,丈夫签订的合同就无效,听起来好像也有道理。但这样一来,房地产商的利益就会无辜受损,法律上到底应该怎样看待这类案例呢?我们听听专家怎么说——(本文来源于《当代工人》期刊2010年20期)

刘静[10](2010)在《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和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婚姻法缺少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守法的迷惘。本文以实例为立足点,通过对实务的剖析,拟就我国日常家事代理立法存在的缺憾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0000字。引言。本部分主要阐释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介绍该选题的研究概况,介绍本文的写作特色等。第一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由来、详细的案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由及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第二部分案件主要争议与分歧的焦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争议与分歧理由,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第叁部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审视与解读。本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理论考量。主要介绍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沿革等;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立法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例介绍。着重对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介绍;二是立法例之评析。即对上述立法例进行评析,从而得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叁、我国现行立法之缺憾。本节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立法尚未确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这一结论,并针对这一立法缺憾,进而对我国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四、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构建。本节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适用的权利主体、“日常家事”范围之界定、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限制等问题的分析而对我国日后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立法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亦有利于司法实践。第四部分结语。本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对于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做出了认定,对于相关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张民法典回归日常家事代理的观点并不可取。日常家事代理以家庭主妇婚姻模式为基础,有违当代双薪夫妻共同管理家务之现状。日常家事代理将夫妻强制捆绑为连带债务人,在实践中已沦为债权人的"便车",对婚姻有歧视之虞,亦带来民法教义上的"违和"。日常家事代理被错误地用来解释和建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其既违反了债的相对性,又悖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精神。奥地利、瑞典、苏格兰和欧洲家庭法协会均对其或废或改。最新一波中东欧民法典编纂浪潮均未继受日常家事代理。在日常家事代理走向委托代理家事的趋势下,鉴于我国不存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历史接力,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可放弃"跟随战略",转而设计全新的家事委托代理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彭晓燕.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战涛.日常家事代理之批判[J].法学家.2019

[3].潘凯江.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D].新疆大学.2018

[4].肖明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要件与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5].戚祥留.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6].牛文冉,方庆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理论与实践简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7].左国贞.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1

[8].刘冬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

[9].乔世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J].当代工人.2010

[10].刘静.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标签:;  ;  ;  

日常家事代理论文-彭晓燕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