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谦抑精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诈骗行为,危害后果,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程序
刑法谦抑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靳学孔[1](2016)在《追究刑责须符合刑法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经指出:“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影响到一个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最为基本、重大的权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刑法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6-08-02)
黄丹[2](2012)在《论刑法的谦抑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谦抑精神是现代刑法研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用语,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也逐渐影响各国刑法改革措施。毫无疑问,刑法谦抑精神对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刑法谦抑精神理论的探讨和实践应用,会进一步转变刑法的功能,使其更好地保障人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目前,不同时期的刑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刑法谦抑精神进行了研究,然而就我国刑法界而言,一方面,刑法谦抑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国只有少数学者抽象地论述了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刑法谦抑精神的本质、概念、历史渊源、法理依据、社会依据、价值蕴含、实现途径以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等方面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论述了刑法谦抑精神的本质及概念。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应当是人们对刑法的一种价值诉求,是一种观念、精神。因此本文着重从刑法的谦抑精神出发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法谦抑精神,是指国家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的过程中,应按照一定规则控制刑法的范围、程度及行刑人性化,适当地调整自身的严厉性,以实现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一种价值诉求。第二部分介绍了中西方刑法谦抑精神的历史渊源,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精神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在西方,人文主义的近代刑法思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人性论、个性解放、博爱、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道主义思想相继出现,使刑法谦抑精神有了深刻内涵。十八世纪中叶以后,谦抑精神得到系统的表述和普遍的认可。在中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有“刑”之初,实行的就是“慎刑”、“轻刑”和“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严酷,重刑主义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明德慎罚”、轻刑等思想初露端倪。第叁部分分析了刑法谦抑精神的理论根基。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一方面主要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对刑法机能的认识转变、刑法自身的局限性等法理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也是影响刑法谦抑精神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刑法谦抑精神的价值蕴含。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该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的紧缩性,它是指刑法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二是刑法的补充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决定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辅助性地位;叁是刑法的经济性,这种趋势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不同的体现。第五部分提出了刑法谦抑精神的实现途径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中国刑法的完善。一是罪之谦抑,即非犯罪化。二是刑之谦抑,包括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都体现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内涵。最后以结束语的形式从中国目前的法制进程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刑法谦抑精神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8)
王广见[3](2011)在《浅析刑法谦抑精神与人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谦抑性通常是和"非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联系起来的,但本文认为单纯从制度层面考察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应有功能。因此,文中讨论重点不是制度的建构,而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建构。本文认为只有把谦抑性作为一种精神根植于刑法制定到施行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人权保护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8期)
张宇琛[4](2010)在《略论刑法谦抑精神的文化困境——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关于刑法谦抑问题的研讨已相对深入,但刑法谦抑的精神在中国法制建设中体现得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有诸多不相融合的地方导致的。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犯罪圈大小的划定呈现出刑法泛化的特点,刑罚轻重的选择呈现出重刑化特点,而这两方面都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依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11期)
徐剑锋[5](2009)在《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谦抑精神之载体——剖解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价值定位上应当成为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通过入罪与出罪双向功能的配置,借由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叁项犯罪阻却原理的设置,构成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实体内的程序关照,实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立体式动态化制约,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9年08期)
王明星[6](2009)在《刑法谦抑精神的概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谦抑精神,是指贯穿整个刑事领域,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刑法谦抑精神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刑法谦抑精神是贯穿整个刑事领域的一种基本精神。"刑事领域"一词在此处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动态的刑事活动,即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及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体现谦抑精神;其二是静态的刑事领域,此处静态的刑事领域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的规定。第二,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的刑事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刑事执法者。第叁,刑法谦抑精神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调控的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王青[7](2008)在《宪法维度内的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借丰富的历史资料和研究的既有成果,以宪法的人权保护为切入点,将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状况加以综合研究,在人权保障的国际大背景下,充分论述了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维度内的刑法谦抑精神暨公民刑法权利保障的理念与前提,制约与实现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研究有所启示。笔者认为,当下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立法者,都或多或少地有重刑主义观念,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刑法的功利价值,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成了打击犯罪的牺牲品。重刑主义是与人权保护根本背离的,它会导致对犯罪问题的非理性思考和在司法中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将这个问题提升到宪法高度来理解,以人权保护作为刑法的立法理念之一,那么我们会得出刑法需要具备自我抑制、自我收缩的品性的结论,这即是刑法的谦抑精神。本文在认真考察刑法谦抑精神的历史发展和新旧派关于刑法谦抑精神基本蕴涵的分析之后,就中西方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动态平衡状态提出了若干见解,运用推理分析与逻辑判断,对刑法谦抑精神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运作加以对比,综合概括出刑法谦抑的张力性,提出对我国刑法学理论进行合理化改造的可能路径。就刑法而言,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犯罪还是刑罚,都可以找到刑法谦抑精神的踪影,这决定了此一论题的庞大。本文仅从宪法中人权保护的角度对刑法谦抑精神作一些肤浅阐释,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和引导国民将刑法谦抑精神做为一种最终的普遍确信。(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08-04-01)
吴波,刘斌[8](2005)在《论刑法的谦抑精神——从刑法根据论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谦抑精神指以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为内涵的刑法理念。罪与罚本恶,刑法的根据使之合法化并成为刑法正当之善,但同时也注定其张力之限度。不同学派对刑法根据的论证各有千秋,对刑法谦抑精神也有不同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多与谦抑背离,但仍能从相关传统法理念中找到刑法谦抑精神。完善中国刑法的价值理念,破除对刑法的迷信,刑法的谦抑精神不可或缺。(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徐建峰[9](2002)在《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整——取刑法谦抑精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犯罪构成的固有局限和内在缺陷 ,造成“犯罪构成体系”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分治”格局 ,从而使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关照 ,因而有必要对犯罪构成进行结构性改造 ,使之和谐溶入犯罪阻却事由 ,从而最大化地表达刑法谦抑精神。(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02年01期)
徐建峰[10](2002)在《犯罪构成: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以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刑法中有两种恶:"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刑罚之恶"。犯罪,虽然是一种极端的"恶",但它毕竟是"人类所具有的弱点与苦恼的表现";刑罚,虽然是保全社会所必要的,但它毕竟也还是一种"恶"。由这两点认识而生之结论是:以界定犯罪和配置刑罚为任务的刑法"在运用上应本谦让、抑制的精神在必要合理的最小限度范围内为之"。这就是作为市民刑法至高理念的谦抑精神。具体言之:就是刑法的补充性、断片性和宽容性。陈兴良教授从罪刑关系的刑法架构论出发,将刑法谦抑精神分解为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两个方面。我们认为:罪之谦抑进而又包含罪之立法谦抑与罪之司法谦抑两个方(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2年01期)
刑法谦抑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的谦抑精神是现代刑法研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用语,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也逐渐影响各国刑法改革措施。毫无疑问,刑法谦抑精神对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刑法谦抑精神理论的探讨和实践应用,会进一步转变刑法的功能,使其更好地保障人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目前,不同时期的刑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刑法谦抑精神进行了研究,然而就我国刑法界而言,一方面,刑法谦抑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国只有少数学者抽象地论述了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刑法谦抑精神的本质、概念、历史渊源、法理依据、社会依据、价值蕴含、实现途径以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等方面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论述了刑法谦抑精神的本质及概念。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应当是人们对刑法的一种价值诉求,是一种观念、精神。因此本文着重从刑法的谦抑精神出发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法谦抑精神,是指国家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的过程中,应按照一定规则控制刑法的范围、程度及行刑人性化,适当地调整自身的严厉性,以实现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一种价值诉求。第二部分介绍了中西方刑法谦抑精神的历史渊源,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精神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在西方,人文主义的近代刑法思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人性论、个性解放、博爱、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道主义思想相继出现,使刑法谦抑精神有了深刻内涵。十八世纪中叶以后,谦抑精神得到系统的表述和普遍的认可。在中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有“刑”之初,实行的就是“慎刑”、“轻刑”和“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严酷,重刑主义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明德慎罚”、轻刑等思想初露端倪。第叁部分分析了刑法谦抑精神的理论根基。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一方面主要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对刑法机能的认识转变、刑法自身的局限性等法理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也是影响刑法谦抑精神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刑法谦抑精神的价值蕴含。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该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的紧缩性,它是指刑法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二是刑法的补充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决定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辅助性地位;叁是刑法的经济性,这种趋势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不同的体现。第五部分提出了刑法谦抑精神的实现途径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中国刑法的完善。一是罪之谦抑,即非犯罪化。二是刑之谦抑,包括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都体现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内涵。最后以结束语的形式从中国目前的法制进程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刑法谦抑精神的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谦抑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1].靳学孔.追究刑责须符合刑法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N].中国商报.2016
[2].黄丹.论刑法的谦抑精神[D].复旦大学.2012
[3].王广见.浅析刑法谦抑精神与人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
[4].张宇琛.略论刑法谦抑精神的文化困境——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5].徐剑锋.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谦抑精神之载体——剖解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6].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的概念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7].王青.宪法维度内的刑法谦抑精神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8].吴波,刘斌.论刑法的谦抑精神——从刑法根据论角度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9].徐建峰.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整——取刑法谦抑精神为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02
[10].徐建峰.犯罪构成: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以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为例[J].研究生法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