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纠纷处理,协同化,企业破产,司法学,华东政法大学,战略研究中心,中国法治,主题研讨,破产制度,法律保障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胡萌[1](2019)在《涉侨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多元化、专业化、协同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4月13日,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浙江省文成县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暨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与(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4-17)
张琪,李江,高国民,王志阳,颜碧玉[2](2014)在《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实践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总结近年处理医疗纠纷实践的基础上,从依法处理、应急处置、多元调处、内涵建设、损害救济等方面,就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进行了实践与探讨。(本文来源于《人民军医》期刊2014年10期)
徐忠麟,李杏[3](2011)在《农业环境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不断加剧并引发各种纠纷。但现有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以行政裁决和诉讼为主且存在各种弊端,难以适应农业环境纠纷处理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处理农业环境纠纷,实现环境正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建立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农业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并针对该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这5种纠纷处理方式,以便更加有效、和谐地处理农业环境纠纷,化解各种因农业环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法律支撑。(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科学》期刊2011年28期)
徐伟,蒋晗[4](2011)在《新农村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解决农村多元纠纷的过程中,和解、调解、仲裁、行政甚至司法手段都占有一席之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探索。如何构建适合中国现代乡村特色的新农村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打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1年07期)
王红梅[5](2011)在《论清朝多元化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清朝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并以此为基础比较清末商会商事纠纷理处权优势,结果表明:清末商会成立以前,清朝商事纠纷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国家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制中存在着诉讼成本高、商人易受人格侮辱等弊端,民间调解也存在着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等不足。1904年商会成立以后,政府赋予商会商事纠纷理案权,是清末政府改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最迅速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赵新河[6](2010)在《论重新架构我国医患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综观我国现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公平、非自愿成分,卫生行政调解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民事审判的权威与效率难以实现,而医疗责任鉴定的公平与权威备受质疑,因此,该机制不能适应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及运行表明,多种性质、功能、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运行空间,且能形成功能互补,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具备的意思自治、非对抗性、开放性等特点决定其对处置医患纠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重新架构与配置我国医患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设想为:保留但限制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设立医事仲裁和医患纠纷第叁方专业调解制度,以医、法结合的原则对医患纠纷的审判及鉴定机制加以改进,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医疗事实认定与过错责任确认方面的协同机制,形成多元化机制并存、互补的良性结构。(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赵新河[7](2010)在《民事审判在医患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中的功能定位及其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医患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包括非诉讼类的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卫生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自愿、非公平成份,而卫生行政调解则处于虚置状态。非诉讼机制虽然可能化解纠纷,但其本身存在着偏离社会正义的目标、损害法律的权威等弊端。民事审判是彻底解决医惠纠纷的终极手段,并肩负对非诉讼机制的引导、监督、制约职能。应当以"法与医"的结合为着眼点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加以改进,或在医患纠纷审理中引入"法院附设ADR模式",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事实认定与责任界定方面的协同机制。(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09期)
阮占江实习生,郑曼[8](2008)在《土地纠纷需多元化处理机制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阮占江 实习生郑曼 近日,在由国土资源部、国家行政学院、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联合主办的中美土地征收与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明确指出,要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为重点,构建多元化的土地纠纷处理机制,避免把(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8-04-01)
彭贵才[9](2008)在《论政府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及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的历史和现实证明,纠纷是社会的常态,有社会必有纠纷,有纠纷则必须有处理纠纷的相应机制。在主体和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社会纠纷也呈多元化的发展。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构一套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将纠纷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由于纠纷的双重性,所以,一个社会的目标不应当是消灭纠纷,而应是减少纠纷,而减少纠纷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一套有序的纠纷处理机制,防止纠纷扩大化、恶性化,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和谐局面。由于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相应地纠纷处理方式也是多样的。其中,政府对纠纷的处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由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的差异,纠纷处理方式存在相当大的不同。但是,政府处理纠纷机制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都承担着处理公民的纠纷和各种申诉的功能,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都负有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等的方式处理该领域公民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责。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大量的社会纠纷都先由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所面对。我们可以将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绝不应将司法作为处理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相反,由政府先行处理纠纷,有着明显的优势。(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4-01)
李明哲[10](2006)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需要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栏目本期的叁篇文章,均选自"福建省社科界第二届学术年会——坚持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论坛的入选论文。该论坛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省法学会、省检察官协会、省监察学会、省警察学会、省监狱学会、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省劳动保障学会、省卫生经济学会、省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9个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承办,2005年11月在闽清县召开。该论坛的综述载于本刊2005年第4期。(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06年02期)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在总结近年处理医疗纠纷实践的基础上,从依法处理、应急处置、多元调处、内涵建设、损害救济等方面,就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进行了实践与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胡萌.涉侨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多元化、专业化、协同化[N].上海法治报.2019
[2].张琪,李江,高国民,王志阳,颜碧玉.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实践与探讨[J].人民军医.2014
[3].徐忠麟,李杏.农业环境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1
[4].徐伟,蒋晗.新农村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1
[5].王红梅.论清朝多元化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弊端[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6].赵新河.论重新架构我国医患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7].赵新河.民事审判在医患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中的功能定位及其改进[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8].阮占江实习生,郑曼.土地纠纷需多元化处理机制化解[N].法制日报.2008
[9].彭贵才.论政府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及模式[D].吉林大学.2008
[10].李明哲.处理社会矛盾纠纷需要解决机制的多元化[J].福建法学.2006
标签:纠纷处理; 协同化; 企业破产; 司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战略研究中心; 中国法治; 主题研讨; 破产制度; 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