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惩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赔偿,衔接机制,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过失,会倒,职业保障,问责制度
司法惩戒论文文献综述
汪昌莲[1](2019)在《惩戒与保护并重是司法履职“标配”》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20日上午,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强调,要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加强法官惩戒组织机构建设,建立程序严格的惩戒机制,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建立科学完备、符合规律的问责制度体系,确保依法严肃问责。(本文来源于《长春日报》期刊2019-07-23)
黄勇升[2](2019)在《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一百例学生诉高校的二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述了司法权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审查界限。本文认为:第一,在横向审查上,司法权只应当对学生因违纪而丧失学生身份或者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的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在纵向审查上,司法权仅限于对事实和学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当对学校处罚的合理性作审查;第叁,学校章程和校规是学校自主管理和学术自治的体现,司法权无权作附带性审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上述原则来实现维护学术自治和保障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复旦教育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余有[3](2019)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与以往司法体制改革不同的是,本轮改革提出应当尊重司法运行规律,跳出行政逻辑的惯性,深化司法责任制及其制度配套的改革。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例如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员额制的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部分省(直辖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成立等,但司法体制的深层次改革还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处在初步探索阶段。“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两个方面,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就会得知,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心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司法工作是否以审判为核心、法官独立审判权是否得到了保障,这些都不是能轻易得到答案的,相较之下,裁判者能否负责、如何负责、负什么责却是直观的,因而笔者选择法官惩戒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发展和不足作为研究内容,通过对这样一个“小”制度的分析来探寻司法体制改革的脉络,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借鉴。法官作为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审判权力、审判能力、责任承担和职业保障等问题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关注的重点。过去我们对法官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在这种方式却限制了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轮司法改革对法官惩戒制度作出了相关改革部署,但还不尽完善。本文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设计出发,对改革以来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和肯定,并提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惩戒主体权威性不足、惩戒委员会工作机制模糊、惩戒事由重结果而轻行为、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惩戒措施不恰当等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分析美、德、法、日四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得出其共性,找出四国经验之中符合我国当前需要的部分,提出了制定法官惩戒专门法律、增加惩戒委员会调查权、扩大法官惩戒范畴、设置准司法性的惩戒程序、采取恰当的惩戒措施等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路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期刊2019-06-01)
周佑勇[4](2019)在《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建构了一套以"品行标准"严格审查与"学术标准"有限审查相区分的双重审查规则。虽然两者都试图落脚于"条件式"的法律保留原则,但因分别遵循了不同的裁判逻辑,导致在审查结论上产生了分歧与冲突。为破解此矛盾与分歧,需要重新考量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对立形态的转变。在民主法治国家中,二者呈现出了交互与融合,产生了功能性的区分标准,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路也应随之调整与重构。基于功能主义的"目的性"审查进路,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之下,亦应承认高校的教育自主权,并通过合法性审查与正当性审查的双重面向,实现对学生权益法律保障与对高校自治尊重的同步推进。(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姚尚贤[5](2019)在《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时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撤职案所引发的法律争论、政治较量及其最后的处理结果,成为民国时代法官惩戒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转折点,改变了清末以来移植的大陆法系法官惩戒模式,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司法理念的演变、司法制度的定位与设计以及司法与行政关系等多方面状况。当今司法改革推行中如何设计法官惩戒并施行,对于保证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卢兴原撤职案所提供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值得重视。(本文来源于《深圳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谢小剑[6](2019)在《司法改革中的司法惩戒:进步、问题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的重大司法改革都较大地改变了之前的司法惩戒制度。监察体制改革使监察委员会成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调查主体与惩戒决定主体。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省级创设司法惩戒委员会,成为责任追究的建议主体。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导致不同类型司法官的职业保障程度分化严重。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更加重视保障被调查司法官的惩戒程序参与权。改革之后,其对司法惩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司法惩戒的调查、建议、认定由内向外,被调查人所在的法院、检察院不再完全主导司法惩戒,从而弱化了内部的行政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明晰了责任主体,错案责任倒查制度与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司法惩戒的调查从内向外,都使追责的可能性极大提高。然而,其仍然存在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不够,对司法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还需要合理配置司法惩戒委员会人员,赋予惩戒委员会调查权,强化其建议效力,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持司法机关内部监察机构的现有管理体制。(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兵[7](2019)在《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检察官惩戒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于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时间上看,2015年9(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陈宇超[8](2019)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惩戒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正制度存在结构性的缺陷,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效矫治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证研究证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犯罪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应当构建以专门司法机关为主导,以强制性的矫正和惩戒为主要特征的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司法惩戒机制,有效预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1期)
雷婉璐[9](2019)在《我国“法官惩戒”事由模式的现状与趋向——以司法体制改革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惩戒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可以说是各个法治国家法官惩戒制度的共同目的。但各国基于自身的法治传统、司法观念、司法体制等差异在惩戒事由的选择上各具特色,从而形成法官惩戒事由划分标准的两种模式,即行为-结果模式与法内-法外模式。我国基于自身的司法条件,应当在法官惩戒事由的认定标准上从法内-法外模式转向行为-结果模式,对于法官行为的惩戒不分司法内外而统一采用公信力标准,对于裁判结果错误则遵循以豁免为原则,以追责为例外。(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梁克荣[10](2018)在《我国未成年犯罪司法惩戒制度简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已发展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世界各国不断对未成年司法惩戒制度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来预防、减少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未成年犯罪低龄化正频频预警,不断挑拨公众脆弱的神经,拷问着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由于我国未成年司法惩戒制度的滞后性及未成年罪犯的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大多案件解决欠佳,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惩戒效果不尽人意,为此迫切需要对我国现有未成年司法惩戒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广泛开展调研,借鉴外国未成年司法惩戒制度的优秀经验,改进与完善我国未成年司法惩戒制度,实现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惩治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司法惩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对一百例学生诉高校的二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述了司法权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审查界限。本文认为:第一,在横向审查上,司法权只应当对学生因违纪而丧失学生身份或者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的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在纵向审查上,司法权仅限于对事实和学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当对学校处罚的合理性作审查;第叁,学校章程和校规是学校自主管理和学术自治的体现,司法权无权作附带性审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上述原则来实现维护学术自治和保障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惩戒论文参考文献
[1].汪昌莲.惩戒与保护并重是司法履职“标配”[N].长春日报.2019
[2].黄勇升.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9
[3].余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研究[D].中共陕西省委党校.2019
[4].周佑勇.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观察[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姚尚贤.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J].深圳社会科学.2019
[6].谢小剑.司法改革中的司法惩戒:进步、问题与出路[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
[7].陈兵.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检察官惩戒制度[J].党政干部论坛.2019
[8].陈宇超.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惩戒机制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9].雷婉璐.我国“法官惩戒”事由模式的现状与趋向——以司法体制改革为背景[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10].梁克荣.我国未成年犯罪司法惩戒制度简述[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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