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前程序分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前程序,审前分流,程序选择权,多元纠纷解决
审前程序分流论文文献综述
康健[1](2018)在《分流而非推销:程序选择权视角下的审前程序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始终与特定时期的纠纷解决观念相绑定,但却总是表现出对某一种纠纷解决程序的推崇,要么为了规范化的审判程序而架构审前程序的准备功能,要么为了彰显多元纠纷解决理念而在审前植入替代性解纷机制。纠纷解决程序自身本无高下之分,现实的纠纷解决需求也是多元的,若是自上而下地贯彻某种纠纷解决偏好,审前程序的分流则容易异化为推销,纠纷解决程序依然会在多元的口号中滑向单一。在程序选择权视角下,发挥出审前程序的价值,不单纯在于强化其准备功能或解纷功能,更要依靠程序的可选择性,尽力拓展可选择的程序选项,以保障纠纷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2期)
韩旭[2](2017)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导致了目前司法领域案件大量增加、司法纠纷与日俱增的现象。而司法资源特别是法院人员的有限,大大增大了诉讼压力,加大了司法审判的负担。同时,部分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很多司法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激化了矛盾,加大了群众维护合法权利的成本,一些司法机制的弊端在诉讼过程中暴露无疑。因此,也需要一种能够代替审判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流机制是员额制改革精神的完美体现。在我国司法改革员额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可以更好的应对当下案件繁多,矛盾尖锐的问题。通过对案件进行一系列分流,大大的分担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也能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而且,审前程序在争议点的集中和聚焦,以及证据的整理收集上,也确保了庭审程序能够更高效和快速的运行,另外促进了争议双方的平等与公平对话,交换了证据,因此是一举多得的,大多数时候是完成了诉讼的功能和任务,同时进行了繁简分流。本文即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分流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概念和法理开始论述,然后对于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进行系统的详细讨论,主要目的是为司法改革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从而可以对进入庭审环节的案件起到消减和优化,尽量在庭审之前化解矛盾,最终完善我国的庭前分流机制。在论文中,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结合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参照,给出了一些对比分析。并综合前面的论述给出了我国审前分流制度的主要路径对策与设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的对策。主要对策首先是继续完善法官的释明权制度,然后构建我国审判的强制答辩制度,最后通过复议和救济程序来对诉讼程序进行重构。最后是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撤诉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通过本文全面详尽的研究,分析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瓶颈和短板,直面矛盾和挑战,采取新政策、实施新措施,使司法改革直指目标,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发力。(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7-03-01)
黄青松[3](2015)在《从“羁束附属”到“能动分流”:审前程序独立运作之再认识——以基层法院一审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上,习惯将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作为诉讼程序的核心和母体阶段,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机能羸弱。审前程序的构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立法技术问题,还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再分配,也是在司法领域内的一场诉讼理念之重塑。本文以基层法院一审民事诉讼为视角,希冀完善审前程序的独立运作。(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21期)
曾庆敏[4](2015)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程序分流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指出,青少年处于身心剧烈变化阶段,易误入歧途,也易重返正途。"大海,从不拒绝走过弯路的小溪。"我国多年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立法保护。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增设了多种分流方式,使诉前程序分流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但传统追诉模式呈现"流水线"异化趋势,分流机制如何付诸实行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3期)
郄园园[5](2015)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激增,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法院审判压力不断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使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的合理配置,需要有区别的对待不同的案件,使得案件在审前进行代替性诉讼方式解决,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或者在审前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构,来加快庭审的效率。这就需要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是指在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在正式审理程序之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的非庭审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为案件庭审做好准备,加速了庭审活动对实质性问题的确定,减轻庭审压力,以实现案件在民事诉讼审前实现分流,促进社会司法资源的价值利用的最大化和司法效率的最优化一种制度。程序分流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的类型化、适配性的程序理论的支持,以及满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它同时体现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和谐的内在价值。民事诉讼审前分流制度在我国发展适用可以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满足群众的司法大众化需求,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我国的立法逐渐关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的作用,在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亦有规定。对于民事案件实行程序分流的具体内容,即民事诉讼审前分流制度有四种路径:一是按照督促程序审理;二是采取调解方式;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抑或普通程序;四是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和召开庭前会议。本文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为基础,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的概念、理念和制度价值进行阐述,初步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模式的选择,并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诉讼审前分流制度的考察,从而对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制度几种路径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06-01)
马保卫,胡艳萍[6](2015)在《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对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环节单一、适用案件范围窄、适用对象少。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汲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在立案、侦查中合理适用程序分流,在审查起诉环节扩大适用程序分流案件和人群的范围;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适用应附加条件,采取多样的分流方式,要加强监督,配套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姜远军[7](2015)在《论构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及生命,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就需要严格控制和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分流制度,一方面着力于对国家刑罚权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刑罚功能的实现,其最终所能确保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保障人权。因此针对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现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前审查阶段叁个方面论述了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构想,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3期)
俞伟飞[8](2015)在《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程序分流这一全新视角切入研究刑事审前程序,既富含充分的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一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在全面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先进制度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运行中的问题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具体设想。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概述。这部分在研判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世界思潮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分流”一词进行了分析,界定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概念,并强调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价值所在: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有利于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部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理念基础。这部分指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理论根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效益;二是公共利益;叁是谦抑原则;四是宽严相济。同时还论述了这四大理念基础在刑事审前程序分流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落实。第叁部分,域外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考察与启示。这一部分着重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实践的最新发展,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比较了各国国家和地区形成不同发展模式的深层次原因,为我国完善该制度提供成熟的、可靠的经验。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考察。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审前程序分流举措和经验,但从刑事诉讼整体领域来看,我国仍延续较为严苛的刑事追诉政策: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鲜有程序分流的权力;二是公诉阶段虽然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分流环节,但其实际运作效果并不理想。在此基础上,本部分提出并探讨了建立健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完善设想。这部分展开了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具体设想,主要包括适用国家追诉政策与观念的转变,侦查阶段与公诉阶段运行程序分流的裁量空间、实施手段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5-01-01)
孙守明[9](2012)在《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纠纷处理文化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事物,当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价值取向正在打破传统的秩序结构,反映到民事司法领域中,当事人和法院正通过种种博弈重新调整自身在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如何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的配置,使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在审前实现分流,以减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就需要构建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其案件分流的功能。在我国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标准和理念基本认同的今天,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己不能不超越一定的地域、国界,即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审视和考虑我国现行的审前的准备程序的诸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当是构建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将其置于世界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大潮中去分析和思考,但是迫于发展的内源性条件还不够成熟,我们可以将西方现行审前分流机制中某些有用的东西拿来为我所用,去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机制。本文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理念和体系结构以及功效分析入手,初步探讨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我国特色的民事审前程序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国外民事诉讼审前案件分流机制的分析考察,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2-05-05)
安晓静[10](2011)在《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就是指对特定的刑事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不再移交法庭审判的制度或做法。目前,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在适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案件日益增多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机关不堪重负。经过考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适用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必要性在于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要求对各种案件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不一定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进行诉讼,进行审判,这样可以极大的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可以利用这些节约的司法资源去处理更重大、更复杂的案件,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外审前程序分流可以使犯罪人尽快的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犯罪人人权的保护;犯罪人通过对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补偿,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观念都表明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在我国构建是可行的。目前我国立法中只有酌定不起诉符合程序分流的特征,虽然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暂缓起诉和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并没有法律的保障,为了使程序分流更加合法化,我国法律应该增设程序分流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程序分流机制更好的在我国适用,达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1-06-16)
审前程序分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导致了目前司法领域案件大量增加、司法纠纷与日俱增的现象。而司法资源特别是法院人员的有限,大大增大了诉讼压力,加大了司法审判的负担。同时,部分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很多司法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激化了矛盾,加大了群众维护合法权利的成本,一些司法机制的弊端在诉讼过程中暴露无疑。因此,也需要一种能够代替审判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流机制是员额制改革精神的完美体现。在我国司法改革员额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可以更好的应对当下案件繁多,矛盾尖锐的问题。通过对案件进行一系列分流,大大的分担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也能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而且,审前程序在争议点的集中和聚焦,以及证据的整理收集上,也确保了庭审程序能够更高效和快速的运行,另外促进了争议双方的平等与公平对话,交换了证据,因此是一举多得的,大多数时候是完成了诉讼的功能和任务,同时进行了繁简分流。本文即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分流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概念和法理开始论述,然后对于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进行系统的详细讨论,主要目的是为司法改革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从而可以对进入庭审环节的案件起到消减和优化,尽量在庭审之前化解矛盾,最终完善我国的庭前分流机制。在论文中,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结合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参照,给出了一些对比分析。并综合前面的论述给出了我国审前分流制度的主要路径对策与设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的对策。主要对策首先是继续完善法官的释明权制度,然后构建我国审判的强制答辩制度,最后通过复议和救济程序来对诉讼程序进行重构。最后是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撤诉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通过本文全面详尽的研究,分析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瓶颈和短板,直面矛盾和挑战,采取新政策、实施新措施,使司法改革直指目标,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发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前程序分流论文参考文献
[1].康健.分流而非推销:程序选择权视角下的审前程序改革[J].山东社会科学.2018
[2].韩旭.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3].黄青松.从“羁束附属”到“能动分流”:审前程序独立运作之再认识——以基层法院一审民事诉讼为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015
[4].曾庆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程序分流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
[5].郄园园.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研究[D].河北大学.2015
[6].马保卫,胡艳萍.完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姜远军.论构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
[8].俞伟飞.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9].孙守明.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机制研究[D].青岛大学.2012
[10].安晓静.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