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者编辑应严格自律(论文文献综述)
王柄皓[1](2021)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与现实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网络的发展,互联网普及率提高,互联网正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章节,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这也是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现。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完全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冲击。当前,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确保其顺利健康的成长已基本形成社会共识,但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问题上于规范与现实中均存在一定偏差。本文认为,良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相应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指引,同时需要基于现实予以充分考量,对于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中出现的过度使用、危害信息、人身安全这三类问题,除了法律规范中的问题以外,必须结合现实分析其与规范之间的差距,使规范有针对性的回应现实。在去除绪论和结语后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与现实的概述。首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概念进行简单的辨析,明确探讨主体的属性和文章讨论范围。其次,本文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划分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两者共同约束和指引社会主体的行为。最后在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把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现实,总结分析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中出现的各类现象和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与现实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规范和现实综合分析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权责不明晰、法律责任主题不明确等问题,涉及到规范与相关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多种情况,这些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前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分析与借鉴,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国外有很多经验可以供我们思考。通过对典型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规范梳理,来分析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分级、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网络素质教育等方面为我国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提供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是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与现实问题的对策,这一部分笔者肯定立法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义,但同时认为“立法解决一切”的思路与社会现实和治理条件不相符,所以应尽可能的在现有法律规范内寻求立足于多主体创新解决方式,从国家,企业,学校,家庭等入手,在国家、行业、社会等几个层面结合我国实际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王明媚[2](2020)在《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文中认为近年来,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日趋激烈。新闻采访权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新闻自由则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新闻采访权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具有一定的公权利属性。公众人物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如何调整两权冲突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进行研究,在对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梳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从价值冲突、冲突表现形式、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四个方面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尝试对两权冲突的法律调整提出相关建议,从完善立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个案裁量、加强新闻自律和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旨在为我国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并帮助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现实冲突。当前,我国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对新闻采访权加以保护,也缺乏明确的法条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规定。因此,记者和公众人物之间时有冲突,或是记者的采访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者公众人物一味强调自己的隐私权而侵犯到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笔者希望本文浅显的分析能为调整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作出微薄的贡献。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杨益航[4](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指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易海菱[5](2020)在《论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用户权利保障》文中研究指明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在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移动社交程序(1)充盈着人类生活,丰富着日常文化,人们的生活娱乐习惯发生巨大改变。在大多时候,微信、QQ等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替代了电话、短信,人们不再顾虑由传统联系方式带来的花费,抖音、微博等娱乐应用程序也丰富了日常生活,人们即使足不出户也能领略大千世界。低成本、高效率的互联网生活模式成为常态,移动社交程序不再只是作为人们交流的附加途径,而是成为必不可少的生活组成部分,是现代人的生存工具。但是,人们在广泛使用移动社交程序时,往往忽视了用户协议的存在,随着移动社交程序喷发式增长,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平台怠于自律,原本应立足于保障用户权益的协议变成了移动社交程序限制用户权益,不断扩充企业利益的地方。Web2.0时代以“社交性”为主要特点,Web3.0是在Web2.0的基础上优化用户使用感,移动社交程序作为时代热潮下最受关注的业务,对其用户协议进行分析,具有典型代表意义,亦能为其他类型移动应用程序研究带来有效参考。以现有热门移动社交程序为例,如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QQ,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抖音,长沙深度融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ZAO等移动社交程序截至当前最新的用户协议。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用户协议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霸王条款频现,对用户权益造成典型三大类风险,即人格权利风险,如隐私权和肖像权风险;财产权利风险,如虚拟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救济权利风险,如管辖约定不合理等。二是协议变更随意,平台未征求用户意见,任意更改用户协议,并且未对旧协议公开储存备案,这不仅侵犯了用户知情同意权,也影响了用户自我救济的权利。由于我国App专项治理(1)采取的是“政府干预+平台自律”治理模式,针对用户协议,政府干预只能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层面,间接规范了用户协议中的隐私协议部分,但霸王条款出现频率最高的其他协议部分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再加上事前缺乏第三方审核,事中监管薄弱,事后缺乏有力惩罚措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问题才如此突出。因此,在相关法律欠缺、政府不便过度干预民事合同、平台缺乏自律行为以及用户自身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下,规范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以有效保障用户权利的最佳出路便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治理监管作用,进行社会规制,并通过加强用户民事救济手段和第三方公益诉讼全面保障用户权利。
刘虹[6](2019)在《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自媒体广告产业蓬勃发展,经济效益巨大,但对自媒体广告的监管未做到与时俱进,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自媒体广告监督的现实需要,导致广告业秩序的混乱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需要法律及时回应。鉴此,本文从自媒体广告的实践出发,总结自媒体广告的特征与规制必要性,在梳理我国现有自媒体广告规制困境之后,尝试构建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机制,期以此回应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法律需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具体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自媒体广告的概述。自媒体广告是指为达到特定的传播效果或商业目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以互联网信息分享平台为媒介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以广告的呈现形式为标准,自媒体广告可分为“经验共享式、商品服务植入式、转发扩散式、显名广告式”四类。整体上,自媒体平台的多样性、自媒体广告发布主体的多元性、广告受众的非特定性、广告内容的交互体验性、以及广告形式的隐蔽性是自媒体广告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是自媒体广告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由于自媒体广告行业的自律和他律缺失、行业的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较为严重,对自媒体广告进行规制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不仅有利于自媒体广告市场更具秩序性、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也有利于促进自媒体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第三部分梳理了当下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该部分从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依据、规制方法以及规制责任五个维度展开,总结了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五类困境:对象认定模糊导致传统准入机制“适用难”、自媒体广告现有规制主体不健全、专门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规范缺失、监管制度调整缺乏效率性以及自媒体媒介平台权责划定不明。第四部分致力于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机制构建。本部分首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重构了自媒体广告的认定标准。其次,以“元规制”理论为指导,结合域外成熟经验,探讨规制主体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将规制主体由原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扩大至政府、行业及社会共同规制。再次,探讨完善“软法”与“硬法”结合的规则体系,强调、确立诸如行业自律规范等“软法”的重要地位,同时始终坚持法律的主体地位。另外,本文尝试构建事前准入许可及保证金制度、探索事中自媒体平台常态化协同监督制度、创新事后惩戒补偿机制。最后,厘清自媒体媒介平台的主体责任,以是否获得广告盈利为标准构建自媒体平台责任配置机制。
刘维[7](2019)在《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研究 ——以“抖音”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市场上出现各类互联网新兴产品,直播、短视频纷纷进入爆发式增长的时期,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军移动短视频市场,出台各项短视频扶持计划。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用户使用移动短视频应用以满足碎片化的娱乐需求。随着时间的发展,移动短视频的发展由最初的野蛮生长变得逐渐成熟理性,目前中国移动短视频市场投融资已经趋于理性和冷静。资本对新入局者的扶持则在减弱,一级市场融资层面的头部马太效应已经形成,移动短视频平台的工作重点逐渐转向平台生态建设。“快手”和“抖音”对社交场景的优化增加了活跃用户,内容的海量生产带来的是背后的“把关”模式遭遇挑战,传统的“把关”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移动短视频形式与数量上的发展,移动短视频遭遇监管挑战。本文采用个案分析法,以市场上发展速度快、使用率高的“抖音”短视频为例,结合相关资料,探索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发现与传统“把关”模式相比,移动短视频“把关”模式呈现出新的变化,同时这种变化背后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通过对“抖音”的研究与相关部门的调研,结合现状提出在我国网络环境中应该对移动短视频进行组织、平台、用户多方联合的多层次“把关”。
尹健[8](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徐媛[9](2019)在《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信息社会深化发展,新兴媒体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即时通讯服务工具微信的推广运营,推开自媒体的大门,微信社交媒体成为众多网民尤其是年轻人的首选社交软件。网络发展具有双面性,社交媒体兴盛,既带来机遇,也迎来各种挑战。微信场域自身虚拟、半匿名性特质,滋生了谣言、虚假消息以及丑化国家利益的言论等系列负面现象的呈现。面对微信传播过程中种种不合理表象,要坚定主流价值思想引领,掌握好媒介发展的规律与趋势。既要用主流思想指导媒体纵深发展,还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将正能量、主旋律传播出去,占领主流价值舆论制高点。本文通过剖析互联网环境下微信的生长态势,挖掘微信传播内在矛盾与问题。坚定正确的立场与方法,以主流意识形态疏导微信传播正向发展。在文中梳理主流意识形态与微信传播之间的内在关系,描述微信传播与主流意识形态关系的现状调查,列举微信传播中出现问题的相关案例。结合拉斯韦尔“5W”传播模式,对微信传播提出有效的规制对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论文选题的背景与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点。第二章集中从内涵、特征以及功能等方面分别对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微信传播和微信传播规制的理论体系进行有效梳理,厘清主流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两者之间的承合关系。第三章重在研析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的内在逻辑关系。自媒体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微信存在必要联系。主流价值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融合,了解媒介发展规律,借用媒介的力量,加强主流权威,占领新兴舆论场;微信更需在主流思想、主流价值的引领下,规范运行。微信传播规制,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是实现“中国梦”的舆论基础,是新时代弘扬主旋律的要求。新时代,要积极净化舆情传播空间,搭建官民互动平台,知晓民意,加深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新时代,要主动促进媒介与主流声音的互融互通,以民众喜闻乐见的融合方式传播正能量,即时掌握媒介的时、度、效,把握舆论主战场。第四章主要阐述微信传播失范的现象。运用问卷星网上问卷调查平台,面向社会公众,随机性发放问卷并进行实时问卷收集与整理,运用SPSS统计分析技术对所收集的有效问卷进行分析与处理。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目前微信传播中存在的问题,探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此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以及分析微信传播规制的现状。第五章分别从传播的主体、内容、渠道、对象、效果五个方面提出微信传播规制对策。国家、企业、社会三方应加强合力,培养意见领袖,打造主流公众号,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对传播内容应加强把关力度,实行关键词筛滤,建立有效的监督预警机制,以保障传播空间的纯净;实施分层管理与权责均衡的管理模式,加强主流公众号的推送,规范朋友圈的商业行径,正确引导私人聊;提升用户媒介素养,引导网民理性建言,运行实名制管理模式,尊重网民自由权益的落实;加强微信传播舆情监测,政府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郑智立[10](2019)在《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文中指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新闻媒体行业也步入了快速发展期,出现了包括网络媒体以及广播媒体等在内的各式各样现代媒介形式,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而言,其文明程度也得到了极大地推动。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们本该握紧手中的笔,针砭时弊,惩恶扬善,正确的作好弘扬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先锋”,但近年来,不少新闻从业者滥用采访报道的权利,进行敲诈、诽谤等不法甚至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新闻队伍的形象,侵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并引发社会价值观的混乱。这不仅是新闻行业的一家之弊,也应该受到法学领域的关注。以法律思维从法律层面去规制这种现象,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刑法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时刑法把刑罚作为制裁措施,这也是其和其他部门法相比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刑罚剥夺的不单单是公民财产权,公民生命权以及自由权等也包括在内,而对一个人来讲,这些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进行剥夺会让人从社会上消失,这里的消失可以是形式意义的,也可以是物理意义的。基于此,刑法应该谨秉持谦抑原则之立场,只有在行政法和民法无法合理规制新闻从业者越轨行为时,才能启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刑法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约4.5万字。第一部分粗略界定了本文所研究新闻从业者的范围,以及何为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引出这个问题的研究必要。新闻从业者手握“第四权”,行传播真实与舆论传播之事,其失范行为会侵蚀媒体公信力,违背所在群体的职业道德,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基于种种危害,如何准确的防范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第二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分析案例来总结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行为样态,新闻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会触及到的刑事风险。通过基础检索得出大概的犯罪现状,再通过精确筛选可以总结出新闻从业者所涉犯罪的特点,将这些犯罪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分为新闻腐败类犯罪、新闻不实类犯罪和涉密类犯罪,并详细描述了三大类罪项下包含的具体罪名,并佐以案例说明。其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新闻行业内部问题和法律法规的不规范问题两方面来寻求这种刑事风险产生的缘由,在新闻行业,内部的纪律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囿于媒体生存环境的艰难和市场竞争压力巨大。而从法律方面来讲,民刑界限不清,司法实践中对待这类人员犯罪的态度不一。种种原因导致很多新闻从业者或抱着侥幸心理,或愚昧无知的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提出防范这种刑事风险的构想,首先我们应该基于新闻自由优位的立场,在新闻自由与其他利益冲突时,我们要尽可能的保障新闻自由。其次在公权力和法律介入新闻自由时,要秉持适度和谨慎的立场。公权力和私权利是矛盾又统一的,要排除公权力的滥用,法律的约束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最后在防范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时,我们可以更多地寻求社会化的手段,让行业和社会来消化这个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前述理论构想,从实践层面提出了防范举措。首先法律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从制定新闻法和刑法的谦抑立场两方面来阐述法律对新闻从业者的约束。其次从健全监督制度的角度来规范新闻从业者,分为社会化的监督与行业习惯的约束。最后要回归于新闻行业本身,从行业内部的自律和提升新闻从业者自身素质的角度来防范自己群体的刑事风险。通过分析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行为样态和构建防范路径,以期合理合法的规范新闻从业者,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确保“无冕之王”可以正确的行使权利。
二、记者编辑应严格自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记者编辑应严格自律(论文提纲范文)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与现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与现实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 |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范 |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规范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例分析 |
一、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
二、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三、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与现实中的问题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问题 |
一、监管主体与部门权责不清晰 |
二、法律责任不明确带来执法困境 |
三、规范仍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现实问题 |
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欠缺 |
二、企业研发网络保护技术的动力不足 |
三、网络沉迷的衍生问题亟待解决 |
第三章 域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 |
一、美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 |
二、日本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 |
三、韩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 |
第二节 域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的启示 |
一、专门机构负责网络行业自律和分级审查 |
二、成立“网络安全咨询中心” |
三、健全软件分级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家层面 |
一、制定实施细则提升司法适用性 |
二、立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参与 |
第二节 行业层面 |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
二、设立网络“观察员” |
第三节 社会层面 |
一、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的监督引导作用 |
二、网络专门社会组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
2.1 案例简述 |
2.2 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
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基础 |
3.1 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和性质 |
3.2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界定 |
3.2.1 公众人物 |
3.2.2 隐私权 |
3.2.3 公众人物隐私权 |
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
4.1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
4.2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4.2.1 新闻采访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情形 |
4.2.2 公众人物隐私权制约新闻采访的情形 |
4.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原因 |
4.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类型 |
5 我国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法律调整 |
5.1 调整两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5.1.1 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
5.1.2 加快新闻立法,规范新闻采访权 |
5.2 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进行个案裁量 |
5.3 加强新闻自律 |
5.3.1 构建有效的新闻行业自律机制 |
5.3.2 强化记者的自律精神 |
5.4 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论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用户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相关概念及内容 |
第一节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的概念及类型 |
第二节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内容及形式 |
第二章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用户权利保障困境 |
第一节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霸王条款频现 |
一、有关用户隐私、肖像权等人格权利 |
二、有关用户着作、虚拟财产权等财产权利 |
三、有关用户管辖地选择、责任追究权等救济权利 |
第二节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任意更新 |
一、有关用户知情同意权 |
二、有关用户自我救济权 |
第三章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问题突出原因 |
第一节 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监管环节的薄弱性 |
第四章 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用户权利保障措施 |
第一节 针对霸王条款的解决措施 |
一、加强行业治理,编制行业规范合同 |
二、加强行业监管,实施行业认证机制 |
第二节 针对用户协议任意更新的解决措施 |
一、加强协会治理,建立第三方备案平台 |
二、加强协会监督,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 |
第三节 提高用户权利保障的救济方案 |
一、用户民事救济手段 |
二、第三方公益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自媒体广告概述 |
2.1 自媒体概念界定 |
2.2 自媒体广告概念界定 |
2.3 自媒体广告特点解析 |
2.3.1 发布主体多元 |
2.3.2 受众主体非特定 |
2.3.3 受众体验交互性 |
2.3.4 平台种类多样性 |
2.3.5 广告呈现隐蔽性 |
2.4 自媒体广告的类型划分 |
第三章 法律规制自媒体广告的必要性分析 |
3.1 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
3.2 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是适应法律实践的需求 |
3.2.1 维护自媒体广告市场秩序 |
3.2.2 保障消费者权益 |
3.3 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是行业发展的国际趋势 |
第四章 当下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 |
4.1 规制对象:对象认定模糊导致传统准入机制“适用难” |
4.2 规制主体:自媒体广告现有规制主体不健全 |
4.3 规制依据:专门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规范缺失 |
4.4 规制方法:监管制度调整效率不高 |
4.5 规制责任:自媒体媒介平台权责划定不明 |
第五章 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机制的构建 |
5.1 规制对象:完善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对象的认定机制 |
5.1.1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规制基点 |
5.1.2 确立规制对象法定范畴 |
5.2 规制主体:“元规制”理论下的规制主体多元化 |
5.2.1 “元规制”理论的引入 |
5.2.2 构建多元规制主体 |
5.3 规制依据:完善“软法”与“硬法”结合的规制依据体系 |
5.4 规制方法:加强自媒体广告动态化监督机制 |
5.4.1 推进自媒体广告动态监督合法化 |
5.4.2 建立自媒体广告主体准入许可制度 |
5.4.3 探索自媒体平台常态化监督制度 |
5.4.4 创新惩戒补偿机制 |
5.5 规制责任:优化自媒体平台责任的配置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研究 ——以“抖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移动短视频行业发展概述 |
(二)移动短视频发展的挑战与瓶颈 |
二、概念界定 |
(一)移动短视频 |
(二)“把关人”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短视频研究 |
(二)国内外“把关人”理论研究综述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五、研究方法及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流程 |
第一节 移动短视频内容生产与运营 |
一、用户内容生产 |
二、平台技术辅助内容生产 |
三、平台内容运营 |
第二节 移动短视频内容审核 |
一、移动短视频内容审核机制 |
二、内容审核中的未成年保护机制 |
第三节 移动短视频内容分发与反馈 |
一、内容标签分类 |
二、用户画像生成 |
第二章 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变化 |
第一节 移动短视频“把关”主体的多元化呈现 |
一、个人“把关人”:移动短视频头部用户 |
二、平台“把关人”:运营人员与审核人员 |
三、隐形“把关人”:算法推荐 |
第二节 移动短视频把关关系的变化 |
一、传统“把关”的单向支配关系 |
二、移动短视频“把关”的双向迎合关系 |
第三节 移动短视频“把关”机制变化 |
一、内容导向机制 |
二、内容审查机制 |
第三章 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产生的问题 |
第一节 “信息茧房”与“过滤气泡”效应 |
一、算法“把关”产生“过滤气泡” |
二、内容同质化造就“信息茧房” |
第二节 主流价值观导向意识缺失 |
一、平台自身定位模糊 |
二、用户易受不良影响 |
第三节 过度娱乐化内容盛行 |
一、过度娱乐化内容吸引用户注意力 |
二、过度娱乐化内容挤占传播空间 |
第四章 移动短视频应用的把关模式完善 |
第一节 行业加强自律 |
一、完善行业规则 |
二、加大审核力度 |
三、引导正确价值观 |
第二节 社会加强监管 |
一、法律制度约束 |
二、内容监管并行 |
第三节 个人提高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8)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9)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选题来源 |
1.1.2 政策要求 |
1.1.3 微信用户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2.1 意识形态的内涵、特征及功能 |
2.1.1 意识形态的内涵 |
2.1.2 意识形态的特征 |
2.1.3 意识形态的功能 |
2.2 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特征及功能 |
2.2.1 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 |
2.2.2 主流意识形态的特征 |
2.2.3 主流意识形态的功能 |
2.3 微信传播的内涵、特征及分类 |
2.3.1 微信的诞生及特征 |
2.3.2 微信传播的内涵 |
2.3.3 微信传播的特征 |
2.3.4 微信传播的分类 |
2.4 微信传播规制的内涵及功能 |
2.4.1 规制的内涵 |
2.4.2 微信传播规制的主要内容 |
2.4.3 微信传播规制的功能 |
第三章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的逻辑理性 |
3.1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的导向作用 |
3.1.1 坚持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 |
3.1.2 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 |
3.1.3 扩大政务公众号的主流影响力 |
3.2 微信传播规制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 |
3.2.1 净化舆情传播空间,唱响主旋律 |
3.2.2 搭建官民互通平台,实现零距离 |
3.2.3 创设理论开放渠道,提升认同度 |
3.3 微信传播规制是实现“中国梦”的舆论基础 |
3.3.1 诵读与传承理论经典,行走中国道路 |
3.3.2 捕捉与调适公众情绪,弘扬中国精神 |
3.3.3 汇集与知晓网络民意,凝聚中国力量 |
3.4 微信传播规制是新时代弘扬主旋律的要求 |
3.4.1 推动党的声音进入用户终端,塑造新兴舆论场 |
3.4.2 以民众喜闻乐见的融合形式,传播积极正能量 |
3.4.3 精准研判媒介的时、度、效,把握战略主动权 |
第四章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的失范现象研究 |
4.1 微信传播失范的表现 |
4.1.1 微信公众号传播的失范表现 |
4.1.2 微信朋友圈传播的失范表现 |
4.1.3 微信私人聊传播的失范表现 |
4.2 微信传播失范的现状调查 |
4.2.1 问卷收集 |
4.2.2 研究分析 |
4.2.3 研究发现 |
4.3 微信传播失范的原因分析 |
4.3.1 微信平台“把关”弱化 |
4.3.2 微信空间半匿名性 |
4.3.3 微信用户“速度”式社交心态 |
4.3.4 少数受众道德素养缺失 |
4.4 微信传播规制的现状 |
4.4.1 微信传播的主体规制现状 |
4.4.2 微信传播的内容规制现状 |
4.4.3 微信传播的渠道规制现状 |
4.4.4 微信传播的对象规制现状 |
4.4.5 微信传播的效果规制现状 |
第五章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的对策研究 |
5.1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的主体规制对策 |
5.1.1 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打造主流公众号,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 |
5.1.3 实施分层管理与权责均衡 |
5.2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内容规制对策 |
5.2.1 增投“把关”力度 |
5.2.2 把控“异端”信息转发量 |
5.2.3 设置“关键词”筛滤 |
5.3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的渠道规制对策 |
5.3.1 加强主流公众号推送 |
5.3.2 规范朋友圈商业行径 |
5.3.3 正确引导微信私人聊 |
5.4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的对象规制对策 |
5.4.1 加强网民自律性教育 |
5.4.2 提升用户媒介素养 |
5.4.3 以制度引导网民 |
5.5 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的效果规制对策 |
5.5.1 加强微信传播舆情监测 |
5.5.2 政府增强微信传播舆情应对能力 |
5.5.3 强化榜样示范作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基本界定 |
(一)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产生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危害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发生机制 |
(一)新闻从业者涉罪行为样态类型化分析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源 |
三、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防范立场 |
(一)依法保障新闻自由 |
(二)公权力的适度介入和法律的严格约束 |
(三)寻求社会化手段规制 |
四、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防范举措 |
(一)统筹协调法律规范体系 |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三)努力提升新闻从业者自我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记者编辑应严格自律(论文参考文献)
-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与现实问题研究[D]. 王柄皓.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 王明媚.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论中国移动社交程序用户协议的用户权利保障[D]. 易海菱.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我国自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研究[D]. 刘虹. 河北大学, 2019(04)
- [7]移动短视频内容把关模式研究 ——以“抖音”为例[D]. 刘维. 西南大学, 2019(05)
- [8]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9]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下微信传播规制研究[D]. 徐媛. 重庆交通大学, 2019(06)
- [10]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D]. 郑智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