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张珊珊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张珊珊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当事人,内在矛盾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文献综述

张珊珊[1](2017)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进与退”,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公权力扩张与紧缩在诉讼领域的折射。在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历史长河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曲折变化,最后在改革的浪潮中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沉淀下来,在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与完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前高速运转的经济形态和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我国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与健全,由于该制度体现了法院审判职权与当事人举证在诉讼领域的博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可预见的。本文通过对P法院近叁年575件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为样本进行考察,采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法,对当前我国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举证内在矛盾不平衡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确立及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形式,揭露当前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实施困境;第叁部分,分析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原因,即内在矛盾的存在,通过对制度内容的梳理,总结概括出矛盾的叁种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的平衡措施,通过原则的指导,多角度促进具体制度的重构,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9-11)

徐珊珊[2](2009)在《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内在矛盾》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以弱化法院职权为理念,强调法院调查取证的被动性和有限性;它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经过近十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由于形成过程的渐进性,该制度在修补中难免出现前后矛盾和冲突的情况,特别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修改,更使这些矛盾凸显出来。具体表现在:新的再审规定强化了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监督,但也变相扩大了法院调查取证权,从而使这种对制度的完善与制度本身“去职权化”的理念相矛盾;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本身容易造成裁判者中立地位的偏失,与制度所追求的程序正义相矛盾。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存在的必然性和应然性。首先,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它与当事人依据证明责任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将人民法院认定为与当事人并列的证明责任主体。其次,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当坚持“去职权化”的方向不变,同时要从人民群众对实体正义的需求和对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平衡当事人私权自治和法院职权控制的关系,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兼顾和协同。最后,针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地方法院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从两方面提出了未来的发展建议。首先,在完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本身方面,本文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标准,在调查取证中实行调查人员与裁判人员的分离,同时要强化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的质证,并要求人民法院履行必要的释明义务;另外,通过规范再审的启动,减少再审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行为的不利影响。其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中立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积极构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替代性措施。通过对调查令制度的分析和地方法院调查令实施经验的总结,本文提出了建立调查令制度的几点意见;另外,从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根源出发,建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予以必要的程序保障,通过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手段、规定对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叁人的证据妨碍责任和协助调查义务,来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以弱化法院职权为理念,强调法院调查取证的被动性和有限性;它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经过近十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由于形成过程的渐进性,该制度在修补中难免出现前后矛盾和冲突的情况,特别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修改,更使这些矛盾凸显出来。具体表现在:新的再审规定强化了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监督,但也变相扩大了法院调查取证权,从而使这种对制度的完善与制度本身“去职权化”的理念相矛盾;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本身容易造成裁判者中立地位的偏失,与制度所追求的程序正义相矛盾。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存在的必然性和应然性。首先,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它与当事人依据证明责任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将人民法院认定为与当事人并列的证明责任主体。其次,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当坚持“去职权化”的方向不变,同时要从人民群众对实体正义的需求和对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平衡当事人私权自治和法院职权控制的关系,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兼顾和协同。最后,针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地方法院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从两方面提出了未来的发展建议。首先,在完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本身方面,本文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标准,在调查取证中实行调查人员与裁判人员的分离,同时要强化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的质证,并要求人民法院履行必要的释明义务;另外,通过规范再审的启动,减少再审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行为的不利影响。其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中立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积极构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替代性措施。通过对调查令制度的分析和地方法院调查令实施经验的总结,本文提出了建立调查令制度的几点意见;另外,从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根源出发,建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予以必要的程序保障,通过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手段、规定对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叁人的证据妨碍责任和协助调查义务,来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论文参考文献

[1].张珊珊.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研究[D].山东大学.2017

[2].徐珊珊.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内在矛盾[D].华东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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