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人权保护论文-刘晓希

区域人权保护论文-刘晓希

导读:本文包含了区域人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欧洲人权公约,人权保护机制,双轨制,单轨制

区域人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希[1](2018)在《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功能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以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确立的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审视该机制发展及改革的法律依据、法律基础,结合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讨论《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相关的人权保护机制形成背后的特定机理,分析其在经过多年的不断优化之后,是否已经接近或达到其功能边界,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欧洲机制对一般人权保护机制构建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本论文共分为导论、正文和尾论叁个部分。在导论中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思路和研究方法。本研究第一章探究以“双轨制”为特点的公约人权保护机制的产生背景和法理基础,指出“双轨制”是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一体化产物,其本身具有妥协性和争议性,是缔约国和公约的起草者们经过多次博弈之后的产物,因博弈双方对公约的性质、人权法院的设置和个人诉讼机制等问题的观点不同,所以公约机制在确立时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成为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的“双轨制”人权保护机制。决定“双轨制”的构成和实施程序的因素除了有欧洲独特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和法律制度之外,也不能忽视缔约国和机制之间的张力作用,妥协促成了机制的诞生,也带来了机制运行程序复杂、人权法院利用率低、人权外交等准司法性机制所必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从地缘政治变化和原有机制的不足两个方面分析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必须从“双轨制”转向“单轨制”的原因,并探讨要完成转变所需的条件以及法理基础,主要从缔约国对人权法院管辖的认可、公约机制公信力的提升和人权法院案例法的发展得出“单轨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的结论。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去政治化,因此促成公约向“单轨制”转变的公约第11议定书主要就建立常设人权法院和设立个人诉讼机制做了相应的规定。此次改革基本实现了公约人权保护机制的司法化,完成了公约机制向“单轨制”的转变。第叁章主要讨论的是现有人权保护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单轨制”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公约人权机制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欧洲地缘政治格局的改变对公约机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包括出现了新的权利侵害问题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问题等,这些问题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人权法院工作量的急剧增加,为应对挑战,人权法院调整了审理程序,引入引导性判决程序,并强化了执行机制,但是收效甚微,并未能真正改善人权法院的处境。第四章重点探讨人权保护机制的“宪法化”的问题。首先分析人权法院进行的“宪法化”尝试,包括强化“过滤机制的”公约第14议定书和强化法院咨询性功能的公约第16议定书,这些议定书颁布在推动公约机制“宪法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人权法院选择“宪法化”路径的原因,这既是人权法院迫于效率问题的压力而做出的权衡和选择,也是由于“宪法化”是存在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的,是公约机制司法化的纵向深入。但是也要看到,人权法院“宪法化”尝试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宪法化”理论本身存在争议,人们对于“宪法化”法理基础有不同的认识,削弱了“宪法化”尝试的合法性,此外,缺乏缔约国的支持和短期内无法缓解人权法院的困境等问题都显示出人权法院的“宪法化”尝试并不能真正解决先行“单轨制”的问题,成为“帕累托优化”的选择。第五章主要探讨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未来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问题。对于公约机制的发展,除了“宪法化”路径之外,理论界还存在有“多元模式”和“宪法多元模式”等替代性机制路径,这些模式在理论上都有其优势和不足,目前为止也还无法证明这是更适合公约发展的替代性路径。鉴于欧洲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其特殊性,欧洲一体化的政治环境是其存在的大前提,司法性和个人可得性是机制最显着的特点,要在保持这些特性的同时解决“单轨制”现存的问题,目前最可行的方法并不是要一劳永逸地找到一条全新的发展路径,而是要充分考虑欧洲特色,加强机制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更多地强调国内保障机制的作用,使公约机制回归到辅助性保障的地位,发挥区域人权机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第六章在综合前五章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欧洲机制为我们带来的启示,尝试回答本研究的叁个核心问题。首先,通过具体的权利分析来看公约机制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的有效性,此处借助对公约第6条所保障的“公正审判权”进行权利分析,证明人权法院通过发展案例法和对公约文本进行解读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稳定和完整的区域人权保护原则和标准。其次,借助经济学中“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经历了“双轨制”到“单轨制”的改革之后,已经达到了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人权法院进行的“宪法法院化”尝试在可见的范围内并不能解决人权法院现在遭遇的种种困难,因此判断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已经达到了功能性边界。另外,通过将欧洲机制与美洲、非洲的人权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了欧洲模式的独特性所在,即司法性和个人可得性,但是欧洲模式的本质仍是一种人权保护机制,它对于国际和国内的人权机制构建具有一般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关于公平和效率的权衡问题,就有值得我国和其他地区人权机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最后,在尾论部分中,在对前文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指出无论国际、区域还是国内的人权保护,在宗旨目标、规范标准、机制有效性等方面共享着较强的统一性,因此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有益经验对于其他层面的人权机制的构建是具有积极的可借鉴意义的,但是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人权机制的特殊性和人权保护所具有的动态性特征,欧洲经验提示我们,并没有所谓的可照搬的人权保护发展的“模板”或成熟的发展“路径”,只有通过不断的摸索和修正,才有可能找到符合自身发展规律及本区域特点的人权保障模式。(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12-02)

陈华,李雪菁[2](2016)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基础——以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因其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历史传统方面的独特性,需要特殊的宪法与法律保护,尤其是在作为"少数人"存在的"多数人"治理国家中,其基本权利以及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独具价值。在少数族裔保护的国际环境以及中国特殊实践环境下,我国各少数民族均享有以公平、正义之方式追求本民族幸福生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在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意志选择支持下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韩洋[3](2015)在《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美洲、非洲都已经建立各自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法体系,唯独亚洲则属例外。究其内外因素可知,亚洲一个魅丽而又神秘的区域,孕育着46个国家,42.99亿人口,1000多个民族,百余种宗教,先天复杂的文化宗教环境,注定了在该区域一时间难以形成统一的人权价值观。历史上亚洲曾受到欧美等帝国主义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被动的权利认知概念,压制了亚洲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兴起,亚洲各国开始争取自身民族的解放,人民自决权由此提出,这一阶段多是民族国家为争取自身权利而奋斗。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亚洲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全球化大背景的推动下,亚洲人民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开始为争取自身权利而奋斗。但是权利的取得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亚洲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更是困难重重。那么亚洲是否有建立人权保护机制的可能呢?随着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蓬勃发展,亚洲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推进,可以看出亚洲国家也已经将建立区域人权保护机制提上了日程。然而亚洲国家经济、文化与宗教认同感的缺失,各国间政治互信与安全的缺失,区域综合组织的缺失以及亚洲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缺失,都成为了亚洲建立区域人权保障机制的艰难因素。亚洲各国惟有始终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不可分性,清晰界定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以及确立安全、互信以及合作的观念,方可突破人权领域的桎梏,加快本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设。最后,笔者分析了亚洲人权保护机制建设的路径,以期对亚洲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提供新思路。诚然,亚洲建立区域人权保护体制有其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但是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区域性人权保护体系,不仅惠利于亚洲人民,更为世界人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做出了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李霖[4](2014)在《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补充,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经历了众多年头,也取得相当的成绩。其中,与欧洲、美洲及非洲相比,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实际上步履蹒跚,但值得欣慰的是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却较为迅速。本文通过对亚洲区域及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现状及发展前景的思考,力图探索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之路。(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毛俊响,党庶枫[5](2014)在《亚洲区域内人权保护的新动向:《东盟人权宣言》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仅40个条文的《东盟人权宣言》承载着东盟成员国的共同人权观念。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相比,宣言无论从整体结构上还是权利范围上都体现时代进步性,特别是其有关人权保护一般原则的规定更是独树一帜,丰富了现行人权框架体系。《东盟人权宣言》虽然仅是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件,但它构成东盟区域人权保护的新起点,有利于推动东盟共同体建设,对构建亚洲人权机制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3期)

季金华[6](2014)在《公民身份的扩展与欧盟区域人权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区域政府间的政治联盟和公民身份都获得巨大发展,成为区域法治的重要力量。承载着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公民身份,为区域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成为区域人权保护原则的主体性力量;公民身份的结构性联系和基本权利的内在勾连意味着,公民身份的理念与制度的扩展必然要求在区域人权保护中坚持一体保护原则、多重保护原则和司法保护原则。(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3期)

贺鉴,章育良,曾龙[7](2012)在《论“超国家法”对集体人权的保护——以非洲区域人权法对第叁代人权的保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洲区域人权法是在非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独立后的非洲国家之间就展开了密切的国际联系与往来,这是非洲区域一体化的初创阶段,成立于1963年的"非洲统一组织"具有里程碑意义。20世纪70年代是非洲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2年00期)

王立峰[8](2006)在《人权保护的区域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继去年11月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通过《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以后,今年7月非盟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由此,人权保护的区域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趋势,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人权保护最初是一个国内问题。对于一国人民而言,他们享有的各种权(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06-09-25)

赵海峰,窦玉前[9](2005)在《美洲人权法院——在困难中前进的区域人权保护司法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美洲人权法院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真正意义上的美洲人权保护机制直接源于历史悠久的美洲国家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洲国家组织的前身美洲国家联盟就开始关注美洲地区的人权保护问题。1948年3月到5月,第9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宣布建立美洲国家组织,同时为了促进对人权的监督和保护,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通过了1948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以下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5年12期)

朱利江[10](2005)在《非洲人权法院: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回顾了非洲人权法院出现的历史背景和过程 ,比较了非洲人权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 ,并分析了可能制约非洲人权法院有效运作的八个主要因素。本文认为 ,如果非洲联盟能够克服这八个主要因素 ,非洲人权法院将成为非洲大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有效监督机构 ,它将成为国际人权法中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角色(本文来源于《国际论坛》期刊2005年02期)

区域人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少数民族因其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历史传统方面的独特性,需要特殊的宪法与法律保护,尤其是在作为"少数人"存在的"多数人"治理国家中,其基本权利以及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独具价值。在少数族裔保护的国际环境以及中国特殊实践环境下,我国各少数民族均享有以公平、正义之方式追求本民族幸福生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在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意志选择支持下得以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域人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希.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功能演进[D].山东大学.2018

[2].陈华,李雪菁.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基础——以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为视角[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3].韩洋.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D].吉林大学.2015

[4].李霖.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毛俊响,党庶枫.亚洲区域内人权保护的新动向:《东盟人权宣言》评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4

[6].季金华.公民身份的扩展与欧盟区域人权保护原则[J].政法论丛.2014

[7].贺鉴,章育良,曾龙.论“超国家法”对集体人权的保护——以非洲区域人权法对第叁代人权的保护为例[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2

[8].王立峰.人权保护的区域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N].学习时报.2006

[9].赵海峰,窦玉前.美洲人权法院——在困难中前进的区域人权保护司法机构[J].人民司法.2005

[10].朱利江.非洲人权法院: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进展[J].国际论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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