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活体器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活体器官捐献,捐献者,意思表示,人格权
活体器官论文文献综述
李玮[1](2019)在《论活体器官捐献的民法基础及立法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日臻成熟,越来越多的重症患者寄希望通过器官移植而获得重生抑或延长生命。由于严格禁止器官买卖是各国法律的通例,捐献器官是器官移植中获得器官的唯一途径。捐献器官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个是遗体捐赠,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20期)
王树华,王薇[2](2019)在《法哲学视域下的活体器官悔捐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器官移植是医学技术的重大进步,挽救了很多患者的生命,只是面临着器官短缺的问题。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赋予了捐献者任意悔捐的权利,但任意悔捐带来了诸多弊端。所以,有必要不拘泥于"实定法",而从法哲学的视域分析悔捐问题。研究发现是否捐献器官应由个体自由决定;但做出捐献承诺后应诚实守信;对悔捐行为,应区分情况,适当追责。如此,活体器官捐献方能实现叁大法律原则:意思自治、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器官移植才能走得更远。(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11期)
徐世豪[3](2019)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肾脏移植与活体亲属肾脏移植术后临床比较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近年来,我国慢性肾脏病(CKD)的患病率不断上升,目前已经成为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疾病之一。如果CKD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疾病可逐步进展最终可发展为终末期肾病(ESRD),此时患者需要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等肾脏替代治疗。肾移植是终末期肾病的首选治疗方法,与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相比,肾移植显着延长了终末期肾病患者的生存时间并提高了生活质量。在我国,肾移植早期供肾来源主要以司法途径的尸体供肾为主,而活体肾移植所占的比例非常小。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以及肾移植工作的逐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彻底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DCD)供体已经成为我国尸体器官移植的唯一来源。然而,由于DCD供体的原发病多较为复杂,相较于活体亲属肾移植来说存在着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因此需要器官移植医师团队对DCD供体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本研究的目的是比较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肾脏移植与活体亲属肾脏移植的术后临床疗效并加以分析。研究方法我们回顾性收集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器官移植科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的158例患者的相关病例资料。其中亲属肾移植组患者60例,DCD肾移植组患者98例。我们对比收集的资料包括:患者性别、年龄、体重、身高、体重指数(BMI)、术前血肌酐(Cr)、术前尿素氮(BUN)、术前血尿酸(UA)、手术时间、术后不同时期的肌酐水平、术后拔管时间、术后住院时间、免疫抑制剂的应用、术后并发症情况、术后受者1年生存情况以及移植肾1年存活情况等。采用SPSS 23.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Kolmogorov-Smirnov方法检验连续性计量资料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如服从正态分布,则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如计量资料不服从正态分布,则采用Mann-Whitney U检验;计数资料根据数据特点采用卡方检验或者Fisher确切概率法检验。采用Kaplan-Meier生存曲线比较两组间生存情况及移植肾1年的存活情况,采用Log-Rank检验比较两组间生存情况的差异。P<0.05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亲属肾移植组与DCD肾移植组患者一般资料相比较,两组在性别构成、术前化验指标方面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亲属肾移植组患者平均年龄较DCD肾移植组患者更小(P<0.001)。DCD肾移植组的平均手术时间明显少于亲属肾移植组(P<0.001)。亲属肾移植组患者术后1周内的平均肌酐水平明显低于DCD肾移植组(P<0.05),而在术后2周及以后,包括术后1月、术后2月、术后6月及术后1年,虽然亲属肾移植组的平均肌酐水平略低于DCD肾移植组,但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亲属肾移植组患者的术后住院时间显着少于DCD肾移植组(P=0.002),而两组患者的术后拔管时间、1年生存率和移植肾1年存活率均无明显统计学差异(P>0.05)。在术后并发症方面,亲属肾移植组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DGF)的发生率显着低于DCD肾移植组(P=0.003),而两组间急性排斥反应的发生率无显着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亲属肾移植组患者术后短期内肾功能恢复速度明显快于DCD肾移植组,亲属肾移植组患者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DGF)的发生率显着低于DCD肾移植组,而在其他方面,DCD肾移植与亲属肾移植的术后情况无明显差异,是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蒋宇飞,袁蕙芸[4](2019)在《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来源及其主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讨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来源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方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总结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来源及其管理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结果中国活体器官捐献管理领域总体良好,但仍存在捐献范围狭窄,补偿机制不全,供体、受体权益保护不够完备以及宣传不足影响捐献意愿等方面的问题。结论政府应该重视活体器官捐献中的问题并从多方面完善,以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9年04期)
赵熙熙[5](2019)在《HIV感染者首次捐赠活体器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一名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首次向同样感染HIV的器官移植接受者捐赠了肾脏。美国科学家于3月25日完成了HIV感染者到HIV感染者的活体肾移植手术。医生表示,捐赠者和接受者的情况都很好。“这是全球第一个允许HIV感染者捐赠肾脏的案例,(本文来源于《中国科学报》期刊2019-04-02)
刘莹[6](2018)在《医师过失移植非法活体器官的刑事责任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前,医师负有审查器官捐献人身份的义务,若违反了亲自诊察的注意义务,移植了从不合法途径获得的活体器官,对之并不能一概以"医疗事故罪"追责;若已履行了审查义务,可依据信赖原则阻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若未履行审查义务,则无法以正当业务行为和患者的承诺阻却其违法性,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若过失移植了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因其不明知或应当知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故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如果其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则会构成"医疗事故罪"。(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马先松[7](2018)在《活体供者器官移植伦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健康成人躯体上摘取部分器官移植给他人应遵循的伦理准则。活体移植的器官限于人体的复数器官或有良好再生能力的器官,单一或无再生可能的器官不在活体移植之列。概述活体器官移植起源于器官移植技术由幻想到实验的初始期,经历了18世纪至19世纪约150年的(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8年10期)
荣振华,唐义红[8](2018)在《自愿、自治与人权——以活体器官移植原则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活体器官移植的自愿原则因其生成于《民法通则》统领时期,且置身于行政法之中,致使该原则不但偏重于形式表达,而且相关制度设计倾向于静态调整,忽略了对活体器官移植主体私权自治探知的制度设计,导致相关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流于形式。从《民法总则》自愿原则视角反思该原则的宏观架构,该原则应该承担起"基本原则"之重任,应以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私权自治为立法基点,将自愿与知情结合,突出自愿原则的动态引导功能。同时,增设公序良俗原则,以矫正自愿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可能被异化的倾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捐献人本人自愿为首位,增设医学托辞制度,并在立法上列举捐献人和接受人主观自愿的惯常判断因素,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且也为伦理委员会判断当事人自愿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9](2018)在《当3D打印遇上医疗,可能以后不再需要活体器官了》一文中研究指出还记得《十二生肖》吗?成龙大爷戴着手套摸了一把鼠首,就完成了对其数据的扫描。然后通过计算机建模,分分钟就完成了一个复制品。如果说在电影上映的2012年,这项3D打印的情节对现实来说还有相当的科幻成分的话,那到了今天,它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简单的3D打印早已成为了孩子们的玩具。(本文来源于《智慧健康》期刊2018年15期)
蒙舒柳[10](2018)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活体器官移植是器官移植技术的一种,它在为器官衰竭和病变的患者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的同时,又给器官供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难以避免的伤害,从而让这项技术处于伦理困境。面对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困境,我们应该全面剖析困境产生的根源,寻找应对措施与解决途径。文章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伦理研究评述的基础上,论述和分析了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存在的伦理困境。这一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内在困境。活体器官移植技术有利于器官衰竭的病人地救治,符合有利原则,但它与其他临床手术治疗不同的是涉及另一个健康的供者,损害了供者身体与心理上的健康,使人们又不免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合伦理性产生怀疑。因此面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内在困境,需要一个衡量标准,即对器官供者多大程度的伤害是可以接受的。第二,器官供者内心的自爱和利他的情感困境。在我国“孝亲爱子”文化以及供者利他意识影响下,供者会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但这也与供者内心的人性基础——自爱意识相冲突,使器官供者陷入是否应该捐献器官的困境之中。第叁,器官受者内心的自爱心和自恨心的情感困境。器官受者作为生命的延续者,一样存在自爱心,这种自爱心表现为求生欲和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自尊心,但与此同时,亲人的救命恩情也会使受者在情感上产生负债感和自卑感,这样就造成了受者自爱心和自恨心的情感困境。第四,活体器官资源严重短缺、供需失衡造成的现实困境。活体器官移植技术诞生后给生命濒临绝境的患者带来新生的希望,但由于器官供需严重失衡,滋生了器官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活体器官移植到底该如何实施才能与器官移植技术的初衷相符?这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面临这四个伦理困境,借鉴国外捐赠机制立法,结合我国特定文化背景,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第一,全面权衡利弊,审慎评估风险;提高医学技术,降低医疗风险;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成立遗体捐赠服务团队。第二,落实捐赠前提——完全自主自愿。第叁,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减轻器官受者焦虑恐惧情绪,建立自信心,积极面对生活。第四,完善法制,加大对器官买卖整治力度;净化网络,铲除非法器官交易滋生的环境;切实提高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提高公众生命意识,珍视生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4-25)
活体器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器官移植是医学技术的重大进步,挽救了很多患者的生命,只是面临着器官短缺的问题。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赋予了捐献者任意悔捐的权利,但任意悔捐带来了诸多弊端。所以,有必要不拘泥于"实定法",而从法哲学的视域分析悔捐问题。研究发现是否捐献器官应由个体自由决定;但做出捐献承诺后应诚实守信;对悔捐行为,应区分情况,适当追责。如此,活体器官捐献方能实现叁大法律原则:意思自治、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器官移植才能走得更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活体器官论文参考文献
[1].李玮.论活体器官捐献的民法基础及立法保护原则[J].人民法治.2019
[2].王树华,王薇.法哲学视域下的活体器官悔捐问题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9
[3].徐世豪.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肾脏移植与活体亲属肾脏移植术后临床比较与分析[D].山东大学.2019
[4].蒋宇飞,袁蕙芸.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来源及其主要问题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
[5].赵熙熙.HIV感染者首次捐赠活体器官[N].中国科学报.2019
[6].刘莹.医师过失移植非法活体器官的刑事责任初探[J].医学与法学.2018
[7].马先松.活体供者器官移植伦理[J].医学与哲学(A).2018
[8].荣振华,唐义红.自愿、自治与人权——以活体器官移植原则为分析对象[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9]..当3D打印遇上医疗,可能以后不再需要活体器官了[J].智慧健康.2018
[10].蒙舒柳.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研究[D].山东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