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产品抽样检验关系探讨及启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产品抽样检验关系探讨及启示

1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南郑州450004;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本文论述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概念,对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分别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不同环节的工作,两个部门的工作都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不能单独分割的论点。

关键词:技术监督;制定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传统的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实施和组织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和现场核查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和抽样、现场核查、检验工作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实现着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职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进行后处理和处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则按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样,现场核查有关信息和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实施和组织的主体仍然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和现场核查工作同样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来完成,分工与负责基本上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相同。

由此可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表现出了行政管理活动和技术抽样、检验活动的有机结合,协调统一、相辅相成。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这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要形式的各环节是不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偏差。管理部门直观的认为抽样和检验是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检验机构也因自己的身份问题(非公务员)对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认识不到位,接受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底气和勇气不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和主动性不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整体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

近年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在推广“两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改革,目的就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质量技术监督监管也要尽快实现监管模式的转换,发挥好整体功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搞好应有的服务。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我们要牢固树立组织、协调、管理和抽样、现场核查、检验一体的概念,不要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分别承担的工作割裂开,两个部门的工作都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部门承担的是组织、协调、管理的职能,且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工作监督;检验部门则实施的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抽样、现场核查和检验代表着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相关人员必须按执法者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工作和行为,树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者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质量技术监督才能够充分发挥整体职能,有效履行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任,为我国的经济和建设发展搞好服务做出贡献!

结语:质量技术监督监管也要尽快实现监管模式的转换,发挥好整体功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搞好应有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炳仁、刘蔚文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概论,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2]苗兴华硕士论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研究,2006;

[3]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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