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补偿,权利保障
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论文文献综述
腾保麟[1](2016)在《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落后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国家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行了大量的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近两年各地拆迁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各种公益性设施及建筑拔地而起,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在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多方面的关注,拆迁事故频发、拆迁双方矛盾尖锐、经常爆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情况已经成为拆迁活动的常态,这些问题都在不断地加剧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在开展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避免其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本文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分析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期望能够以这种方式规制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各方的行为,解决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对如何完善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展开了论述。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这部分的主要是对研究内容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共利益的界定等,这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正确理解是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研究。第二部分是外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制度。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的拆迁法律规定,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的考察,使我们更加了解目前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立法与其他国家的差异,理解外国立法的特点及法律思想,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完善具有很好地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以及问题。这部分列举了我国的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规定和近两年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热点案例,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事实现状两个方面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对问题逐一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几点建议。这部分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以及对问题原因的分析,发现现存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结合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层面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对我国未来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吕维佳[2](2013)在《我国城市房屋非公益性拆迁的博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使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我国城市房屋非公益性拆迁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将拆迁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属性进行有机结合,最终试图指出现行拆迁政策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矛盾,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来源于《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齐楠[3](2010)在《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权利与利益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房屋拆迁成为其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城市房屋拆迁以拆迁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和商业利益城市房屋拆迁两种,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依法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合理补偿的活动。但是,现今的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矛盾: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混淆、在拆迁中政府的强势姿态和利益分配不公都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和谐因素。更为甚者,各种暴力冲突在拆迁过程中上演,暴力拆迁,被拆迁人的暴力反抗,这些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极端案例每天都在上演。拆迁纠纷需要对权力和利益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以“正义”为基础均衡双方力量,寻求“和谐拆迁”的局面。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文章的研究内容、研究意义等做一个简单的概述,并且综述了相关的研究历史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对拆迁现状和典型案例的陈述,并对这些拆迁纠纷加以分类,方便下文的分析。第叁个部分是对这些拆迁纠纷进行伦理分析,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公益性拆迁如何界定;2.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其相应所应付出的义务,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公平正义要比太阳更要有光辉”,我们现今的这些暴力拆迁,强制拆迁不仅是对个别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更是对我国整体社会道德观的影响是巨大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我们全社会追求的价值,而不是沦落为一个奢望。第四、五部分是通过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概述,全面分析、借鉴、寻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突破点。第六部分是结语,是对本文的一个总结。所以说,为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我们必须要直面这些拆迁纠纷,在面对这些纠纷时,本文试图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衡量私有财产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会为政府的所谓的“公共利益”寻找借口,也不会陷入对个人权利与利益的绝对保护中。(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0-05-01)
秦尧[4](2009)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城市的住房需求越来越大,拥挤的交通,狭小的住房,脏、乱的环境成为了城市老区的真实写照,这些整体功能低下的区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陈旧的规划和布局已经不能满足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需要。于是,老城区的拆迁、重建,新城区的规划、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城市发展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其中由于种种矛盾导致了诸如“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的不断发生,“钉子户”成为了人们一提到拆迁就必然联想到的词语。拆迁难,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和经济发展中感到非常头疼的问题。一方面,人们盼望拆迁,希望能通过拆迁改善现有的居住环境;但另一方,人们又怕拆迁,因为拆迁就意味着矛盾和纠纷,政府与老城区居民都陷入了两难境地。当拆迁遇到阻碍时,政府应该怎样做才能保证拆迁项目的顺利完成。细数我国各大城市的拆迁工程,成都市东郊企业生活区危旧房改造的惠民工程算是进行得非常顺利的一项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它得到了被拆迁人的点头认可和积极拥护。这项工程的特点在于政府将其拆迁性质定位为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并且在其中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利益的措施,保证了整个项目较高的满意度。这项工程不仅解决了成都市东郊企业生活区上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而且促进了成都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交通设施建设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水平的发展,对整个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成都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同时,成都市东郊企业生活区危旧房的改造在拆迁赔偿安置的政策上还配套了许多与相关的民生政策,诸如入学、就医、就业等措施,这为拆迁改造片区的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本文以成都市东郊企业生活区危旧房改造的惠民工程为例,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郝勤[5](2009)在《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对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不加区分地一概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应的政策来调整,这是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个较大的缺陷,因此而产生的拆迁类纠纷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摆正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地位,协调公益和私益的矛盾,必须明确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界限并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其实行规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本文试以征收补偿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对公益性拆迁行为的性质加以界定,并从公益目的的确定、合理补偿、程序完善等方面对如何合法规制公益性拆迁行为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求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作一有益尝试。(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9-05-24)
李赵奎[6](2009)在《试论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从拆迁的目的及用途方面可以分为公益性的房屋拆迁和经营性的房屋拆迁。在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两者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通过对两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及系统分析后,笔者认为,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应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9年05期)
冯玉玉[7](2009)在《基于代建制的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不断深化我国的现代化程度、提高城市化率,须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进程是一个不断进行城市扩张和再建设的过程,为调整和完善城市功能,需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进行拆除或搬迁,于是就产生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张运动,拆迁规模不断加大,涉及面越来越广。城市房屋拆迁尤其是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是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中突显出来的社会现象,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变成了一个重大的公共管理问题。本文在对代建制项目管理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文献调研与实践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项目代建制管理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调研,分析了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实行代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在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中,政府部门及项目管理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方法。其次,结合深圳市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的实践,依据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主要应用模型,创造性的研究给出了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理论框架。然后,文章以深圳市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模式为例,分析了深圳市现行的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模式的优劣势,大胆预测了其向代建制方向发展的趋势。文章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下一步研究提出展望。(本文来源于《武汉科技大学》期刊2009-05-10)
曹焱[8](2009)在《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也在各地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然而,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是愈来愈多。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与开发商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拆迁行为,并且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并不合理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失去了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房屋,又无法去购置新的住所,矛盾的产生自然在所难免。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如何保证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合理?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下与公共利益的规定加以介绍并进行比较,同时对中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利益的立法加以总结,进而对公共利益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关系进行研究,提出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原则与标准,并结合世界各国拆迁制度,对完善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9-03-01)
鲁敏[9](2008)在《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助于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以及整个城市的繁荣与发展,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但房屋拆迁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群众、建设单位、开发商等诸方利益,如果处理不当,难免引起矛盾纠纷,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中国已经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实体规则不完善现实,程序规则严重不足等是妨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健康发展的软肋。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只单从实体法角度考虑分析问题,难免有失偏颇。程序的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实体的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很难让人信服。只有同样注重从程序的角度来考虑分析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公民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依法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合理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的财产征收行为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则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以及房屋拆迁权行使的公共目的性不仅成功地消弥这种矛盾和冲突,还成为衡量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本标准和防止征收权滥用的重要措施。因此,公共利益确认过程应充分融入正当程序理念之中,通过程序正当性实现结果正当性。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使房屋拆迁权时,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正当程序因体现程序正义性而成为行政程序的基础。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作为一种含有大量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为充分体现程序正义,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亦要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为理论基础。据此,关于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的原则主要表现为程序合法原则,程序民主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它们贯穿并指导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整个过程,是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行为的精神所在。在我国程序法不完善、相关理论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了解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程序规定,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设计大有益处。从法国、日本、德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来看,各国(地区)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尽管立法形式上存在着些许差异,但大体都包括了公共目的的认定、征收范围的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征地拆迁的完成等四个阶段,都规定了申请、公告、通知、裁决等程序,并且充分强调程序公开、透明、参与、协商等正当程序要求,对公共目的的约认定、征地拆迁补偿不服都提供司法救济。结合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的立法与理论研究分析以及法制分析,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的立法严重不足,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中未包括公共目的认定程序,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缺乏公众参与环节,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补偿程序缺乏自愿协商机制,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的司法救济程序严重滞后与不足,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缺少完善的执行程序。针对这些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设置公共目的的认定程序。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正当性。笔者建议,当拆迁人在申请建设项目批准,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后,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目的的认定申请,主管部门应该采用听证程序来作出拆迁许可审批决定。(2)细化公众参与程序。房屋拆迁公众参与核心是公开听证,主要包括拆迁许可审批听证,受理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听证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听证,笔者主要就具体听证程序设计上提出相关建议。(3)加强合理补偿程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成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广泛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及自愿协商机制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双方任何一方都可在法定期限内就补偿金额的争议申请再次评估。(4)完善司法救济程序。解决拆迁补偿安置司法救济双轨制带来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的最好办法,是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废止房屋公益性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制度,或者使政府对这一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只有届间公断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就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处理后仍可以以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诉讼,把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职能完全交给法院来完成。有关房屋公益性拆迁目的的合法性审查,可在条件较为成熟时,在法院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5)落实强制拆迁程序。主要从房屋强制拆迁前听证程序、证据保全以及法院行使强制拆迁权时应注意事项这叁个方面来严格城市房屋公益性强制拆迁执行程序。科学合理的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设计,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完善方案应以这一程序具有强操作性为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8-04-01)
李升元,董月仙[10](2007)在《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益性拆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益性拆迁是国家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依法对城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征收行为。公益性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原则应由法律加以设定。其实施不能照搬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的程序,应遵循自身的特别规则。(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7年07期)
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是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使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我国城市房屋非公益性拆迁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将拆迁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属性进行有机结合,最终试图指出现行拆迁政策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矛盾,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论文参考文献
[1].腾保麟.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6
[2].吕维佳.我国城市房屋非公益性拆迁的博弈研究[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3].齐楠.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权利与利益思考[D].云南财经大学.2010
[4].秦尧.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5].郝勤.我国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09
[6].李赵奎.试论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J].行政与法.2009
[7].冯玉玉.基于代建制的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09
[8].曹焱.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9].鲁敏.城市房屋公益性拆迁程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10].李升元,董月仙.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益性拆迁[J].特区经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