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权论文-毛景

社会基本权论文-毛景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基本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社会基本权

社会基本权论文文献综述

毛景[1](2019)在《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法约束——以社会基本权为约束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具有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并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援之义务,以化解老年风险。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须接受社会基本权的约束。社会基本权的结构模型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平等权,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贯彻上述权利理念。具体而言,在生存权保障面向上,应对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目的予以整体化考量;在财产权保障面向上,应确立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支出的规范化保障;在平等权保障面向上,应逐步将适龄的全体国民纳入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的对象范畴。(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赵宏[2](2010)在《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第28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会的法治国原则。”自此,社会国与传统的民主国、法治国以及联邦国一起成为德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0年05期)

郑贤君[3](2009)在《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09年01期)

郑贤君[4](2008)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传统命题,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理论价值自不待言,但对其内涵的阐释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运用该原理分析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义务体系时,方法的不纯粹不仅遮蔽了一些重要的基本权理论,也影响实践中宪法作用的发挥。缘此,本文拟从法理上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入手,通过检视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08年00期)

徐振东[5](2007)在《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社会基本权在人权体系中的位置~①宪政民主体制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人民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并免予来自外部的非法侵害与限制。从基本权利谱系的演进过程来看,人民基本权利的最初主张,即以防止国家或政府的不当干预与限制为主,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自由权"或"消极权",国家或政府的不作为被看做是基本权利的满足。此种对抗国家的自由权成为了宪法所(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07年00期)

郑贤君[6](2007)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具体化,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宪法关系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中也体现了这一原理,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伴随着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中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蕴涵着国家义务,也包含着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并辅以第51条作为解决权利义务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权条款完整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其独特性决定了该类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作为义务,也需要社会的作为义务,还表现为某些条款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5期)

郑贤君[7](2006)在《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自由权。虽然这一权利在各个国家宪法化的程度多有不同,有些国家将其视为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有些国家则不承认其作为宪法权利的法律属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实质平等(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06年00期)

徐振东[8](2006)在《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基本权承载着保障立宪主义下的市民宪法秩序的职责,在本质上是与自由要有同等功能的法规范。社会基本权的构成内容与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社会基本权的目的在于要求国家积极担负起照顾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来。但是,在社会基本权的具体实现时却不可避免地遭遇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障碍和困难。关于社会基本权规范效力的理论在各国宪法学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郑贤君[9](2004)在《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由权。到目前为止 ,它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和指称。依据文献研究方法 ,兼采理论与司法实务见解 ,社会基本权应进一步区分为 :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且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普遍化的程度不相一致。与自由权相比 ,各种社会基本权还只停留在指导原则和宪法委托阶段 ,其司法救济程度还比较低 ,主要依赖立法裁量和行政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社会基本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引言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第28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会的法治国原则。”自此,社会国与传统的民主国、法治国以及联邦国一起成为德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基本权论文参考文献

[1].毛景.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法约束——以社会基本权为约束工具[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J].比较法研究.2010

[3].郑贤君.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J].浙江学刊.2009

[4].郑贤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J].中国宪法年刊.2008

[5].徐振东.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J].中国宪法年刊.2007

[6].郑贤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7].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J].中国宪法年刊.2006

[8].徐振东.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

[9].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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