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牛雨晨,范冰仪,张昭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牛雨晨,范冰仪,张昭

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实践,连结点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牛雨晨,范冰仪,张昭[1](2016)在《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的经验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10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了正确执行该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但是,因为废止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建材》期刊2016年07期)

于海霞[2](2014)在《中国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在互联网大潮不断影响下诞生的电子合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与传统交易形态相比,电子合同在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因而难以通过现有立法加以调整。涉外电子合同只是形式上同传统合同不同,实质上仍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作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过程。理清电子合同与涉外电子合同的基本关系,指出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的关系,然后分析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在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上运用公共秩序保留,首先要坚持防止滥用原则,然后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总之,中国在涉外电子合同领域应不断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必要限制。(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34期)

郝晓飞[3](2013)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已经是不可替代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的4月开始在我国适用。我将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分析现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被世界公认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也采纳了这一原则,在总则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首要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并列适用,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成为我国涉外合同的补充原则。我国采用这样的原则规范,与新法出台之前的规定相比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了扩张性。保护弱者的原则也明确规定出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具有时代的进步性。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将采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对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归纳和整理,呈现出清晰的规则框架。其次,分析我国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补充原则的原因以及出现这样的变化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在法律适用法中出现的特殊原则的规定的研究,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起到的作用。最后,我国涉外法律适用法中各个原则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未来适用趋势的预测,在法律进步的同时,应该注重法律适用法中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弊端,对缺陷的修正与完善才能够使法律保持确定性,一致性和预见性。(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3-06-01)

朱莉[4](2012)在《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跨国民商事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使得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逐年增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涉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首部国际私法法典,它对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规定方面的不足,但由于该法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过于简单,为了完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使我国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的竞争与合作,研究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关于涉外合同的定义以及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笔者首先阐述了我国对于涉外合同的界定及其标准。然后笔者对合同法律适用方法论进行了分析,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上存在着几种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践,分别是客观论和主观论、整体论与分割论以及合同自体法。第二章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我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四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部分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以及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的原则,笔者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对这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叁章是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的实证分析。笔者从概念释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叁个层面对我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法律规避、法律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进行论述。此外针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弱者保护的问题,笔者结合我国2011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保护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分别指出该法在涉外消费合同、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定中的不足。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该章节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先从总体上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我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从意识自治、法律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对弱者的保护制度这四个具体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申婷婷[5](2011)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兼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涉外合同争议问题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立法性的宏观指导。法官在具体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尚需明确,因此,裁决时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二者结合适用时更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还须尽快赋予该"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的法律位阶和司法效力。(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1年08期)

李孟娣[6](2010)在《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跨国的民商事交往频繁,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中国要想不断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就必须鼓励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而这必然会导致出现更多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妥善处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对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就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规定在一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笔者选择了这一题目,希望通过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检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涉外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关于涉外合同的界定,各国标准不一。主要存在“当事人国籍标准”、“当事人营业地标准”等。我国对涉外合同涉外因素的认定主要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为准。同时,本文对合同法律适用理论进行了认真分析,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主要有同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和客观论及适当论,其中适当论是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现状的概括和归纳,实现了同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和客观论的有机结合。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四个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和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原则。本章着重介绍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应用。第叁章主要介绍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以及公共秩序保留。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了《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取得的新发展,及这些新规定背后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支持。第四章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及司法现状作了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笔者认为我国合同冲突法是现行冲突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部分,但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但立法应对选择的法律或变更后选择的法律做出限制:不得使已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且不得损害第叁者的利益;另外还应完善法律选择的范围;增加判断当事人法律选择行为有效性的标准。合同特殊方面的法律适用也应逐步完善,比如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在特殊合同中,应体现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裴悦君[7](2009)在《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与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从实践出发,又是以实践为归依的。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立法与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果。由于作者精力和学识有限,本文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初步归纳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或契合或背离或不同步发展的现状及其原因,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理论。首先是对我国该领域法律规范做一个梳理和总结。以立法主体和立法部门的不同为分类标准,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规范从行政立法、人大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叁种类型进行分别归纳,总结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呈现出的特点和不足。在理论方面重点概述了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需要把握的四个重要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原则以及部分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第二章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这一章为本文分析的重点。首先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及问题进行了总体的概述。然后以典型个案为研究对象,依次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方面内容: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范围、时间和适用范围;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运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规避制度以及适用外国法时对外国法查明的方式等问题的法律要求、司法实践以及二者间的关系等。第叁章论述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承继与发展。主要以《规定》的具体规定为切入点,与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和研究,进而分析出《规定》对于2007年以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成果的承继性规定,重点论述了《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取得的新发展,及其这些新规定背后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今在互联网大潮不断影响下诞生的电子合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与传统交易形态相比,电子合同在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因而难以通过现有立法加以调整。涉外电子合同只是形式上同传统合同不同,实质上仍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作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过程。理清电子合同与涉外电子合同的基本关系,指出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的关系,然后分析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在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上运用公共秩序保留,首先要坚持防止滥用原则,然后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总之,中国在涉外电子合同领域应不断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必要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牛雨晨,范冰仪,张昭.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的经验实证研究[J].中国建材.2016

[2].于海霞.中国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

[3].郝晓飞.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4].朱莉.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申婷婷.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兼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运用[J].理论界.2011

[6].李孟娣.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裴悦君.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与实践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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