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人权利论文-吴若蘅

捐赠人权利论文-吴若蘅

导读:本文包含了捐赠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捐赠人,权利,法律规制

捐赠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吴若蘅[1](2019)在《论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法律规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保障,对于慈善法和税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其中,知情权、捐赠意图实现权和税收优惠权的实现,在相关理论未尽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实践问题。知情权方面,众筹平台的出现为传统理论提出新的挑战,私权与公权之争不断;慈善法等新法的出台,也为捐赠目的实现的立法理论和衔接、司法判例的举证与引据提出新要求。此外,关于直接捐赠、实物捐赠中税收优惠权,可借鉴扶贫新政的相关经验,予以切实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季清香[2](2018)在《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捐赠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在慈善事业中占据着主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众慈善捐赠意识的提高,慈善事业的发展随着民众捐赠能力的提升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我国的慈善捐赠水平也越来越高。而与此同时,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却屡屡受到损害,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开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为慈善捐赠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契机,对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管理、强化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较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然而关于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保障仍然模糊不清,采用何种有效的制约方式来确保慈善捐赠人权利得到保护仍然困难重重。慈善捐赠是现代慈善事业系统中无可替代的基石,缺乏慈善捐赠的慈善事业无疑是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如何使慈善捐赠人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与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笔者选择以“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为主题进行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体框架为四章。第一章是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概述。这一部分的内容分析了慈善捐赠、慈善捐赠人以及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界定。第二章是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内容先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着手全面分析我国慈善捐赠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再着重分析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的主要不足之处。第叁章是外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立法及启示,从国际两大慈善捐赠大国——英国和美国着手,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慈善捐赠人权利和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保障,并试图从中找到对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启示。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笔者从配套支持措施的供给、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扩大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8-05-23)

刘静,尚振田[3](2018)在《慈善法背景下慈善捐赠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捐赠财产被挪用侵占、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等原因,慈善捐赠人权利保护面临诸多困境,《慈善法》明确了捐赠人权利的许多重要内容,为捐赠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慈善捐赠人及其权利的概念出发,分析捐赠人权利受损的情形及其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可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1期)

逯艳红[4](2015)在《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随着人们慈善捐赠能力以及慈善捐赠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慈善捐赠水平也越来越高,而在人们慈善捐赠热情高涨以及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慈善捐款被滥用、慈善捐赠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维护和实现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慈善捐赠人权利体系以及制定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已经成为确认和实现慈善捐赠人权利以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首先,慈善捐赠是指捐赠人主动地或者受到募捐号召而无偿或者无对价地给予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以钱财或者权利的行为。慈善捐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慈善捐赠既包括捐赠人通过慈善捐赠机构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捐赠,也包括捐赠人非经过慈善捐赠机构而对他人的捐赠。狭义的慈善捐赠仅指捐赠人通过慈善捐赠机构而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进行的捐赠。慈善捐赠人非经过慈善捐赠机构而对他人的捐赠可称为直接捐赠,而慈善捐赠人通过慈善捐赠机构而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进行的捐赠可称为间接捐赠。但是,论文题目中的慈善捐赠指的是慈善捐赠人通过慈善捐赠机构所进行的间接捐赠。慈善捐赠中的慈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只要法律允许并且捐赠行为合法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慈善捐赠人。慈善捐赠人权利是指慈善捐赠人在进行慈善捐赠时与慈善受赠人(慈善组织)在签订的捐赠协议中并且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所设立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为支持、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而赋予慈善捐赠人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次,为了把握当今世界上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发展趋势,更加详细、全面地分析研究慈善捐赠人权利,通过对世界上慈善捐赠事业发达国家中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的综合比较发现,当今世界上慈善捐赠水平发达、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健全的是英国和美国。英国不仅慈善捐赠历史悠久,而且在慈善捐赠事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英国特别注重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英国首部慈善法《1601年济贫法》到2006年《慈善法》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英国的慈善事业每上一个新台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改变以适应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英国慈善事业的发达与其完善的慈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而美国则是当今世界上慈善捐赠事业发达、慈善人均捐赠比重较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人均捐赠比重之所以位居世界前列,是因为美国有完善的保障慈善捐赠人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的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制度以及州检察总长诉讼制度等各种法律制度。在健全的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人们乐忠于慈善捐赠事业,如此促进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强大。通过对英国和美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的分析比较,英国和美国在慈善捐赠人权利体系方面以及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保障方面有很多优良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比如,在慈善捐赠人税收优惠权方面,赋予慈善捐赠人货物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权;在保障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方面,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起诉慈善组织保障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实现,等等。最后,在对英国和美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制度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慈善法》,从而使慈善捐赠人权利体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保障,我国慈善捐赠人的权利屡受侵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屡受挫折。因此,尽快出台《慈善法》以明确慈善捐赠人权利体系,以及制定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制定《慈善法》对慈善捐赠人权利体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慈善捐赠人在行使权利时才不会误入歧途,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实现才真正有了法律保障,慈善捐赠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才真正能够遵循有法可依。(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期刊2015-05-01)

杨道波[5](2015)在《认真对待捐赠人权利:慈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次分配是继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的一种重要社会分配形式。慈善捐赠是第叁次分配中财富的主要来源。要发展第叁次分配形式,就需要做大慈善捐赠财富的"蛋糕",而要做大慈善"蛋糕"则必然需充分调动慈善捐赠人的捐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法律制度上认真对待慈善捐赠人权利、确认与保障慈善捐赠人权利则是调动和发挥慈善捐赠人积极性的主要着力点。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博士李喜燕副教授撰写的《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便是对此问题的最佳回应。作为我国首部专(本文来源于《科学咨询(科技·管理)》期刊2015年02期)

张家欢[6](2014)在《公益捐赠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研究公益事业或者慈善事业的法学类成果一般倾向于从立法的角度或者公益或者慈善组织的角度去考察。本文则着力于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公益捐赠行为,风起于青萍之末,如果不对概念本身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那由此概念而起的所有种种,都是没有根基的。一般来说对于公益捐赠的是怎样的属性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行为;一是信托行为。公益信托是国外主流的公益事业发展类型,主要是指英美法系国家以及较早引入信托法概念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有相应的法律概念承担了大部分信托法律关系的功能,比如委托、附条件或者附义务赠与等概念,使得信托法在使用范围上仍只局限在商法领域,在公益事业领域,由于在先存在公益法人的概念并起着主导作用,使得公益信托并没有发展起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日本在信托法生效后长达几十年都没有公益信托的实践,在我国也只是说只有一二期有始无终的以公益属性为主要内容的信托类产品。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实践中的公益捐赠行为仍然是以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为主要模式,在目前的公益事业乱象中,捐赠人往往缺位,很少看到这一主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本文即主要关注捐赠人的权利及其救济问题。本文的主体内容有这几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益捐赠的概念、性质,并区分了公益捐赠法律关系的主客体;第二部分:介绍了公益捐赠人权利的性质及其内容;第叁部分:分析了公益捐赠人权利的实现障碍及其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公益捐赠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4-05-25)

靳玉[7](2014)在《慈善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慈善事业的基础是捐赠,离开捐赠人的捐赠慈善事业就成为了无源之水,保障捐赠人权利是保证现代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关键。为此,本文在研究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外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拟寻求我国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方法。本文以权利理论和公民参与现代慈善理念为支撑,通过对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现状的研究及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认为树立现代慈善理念是保障捐赠人的基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前提,而规范法律实施是实现捐赠人权利的关键。本文共从叁个方面论述:第一部分在对捐赠人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和权利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捐赠人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首先,研究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就要对捐赠人权利进行界定。其次,论述了捐赠人法律权利的保障现状,法律对捐赠人权利规定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捐赠人权利保障存在着许多现实困境,如行政强捐、捐赠人享有税收优惠时所遭遇到诸多难题、现实中捐赠人知情权、隐私权遭遇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等。最后,通过对捐赠人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的分析发现,受传统慈善理念、捐赠人自身权利意识淡薄、法律对捐赠人权利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差等原因的影响,捐赠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捐赠人权利亟需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部分对中外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国外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之萌芽时期、确定时期、拓展时期、繁荣期的演进分析,得出域外捐赠人权利保障发展的进程与方式,进而与我国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在立法起点、立法模式、立法层次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我国慈善事业捐赠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可借鉴之处。第叁部分则是我国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与实现途径的论述。保障捐赠人权利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现代慈善理念和法律制度上的双层构建。首先,确立现代慈善理念是捐赠人权利保障基础。现代慈善理念一方面要求政府从慈善事业的“裁判者”兼“参与者”,变为公平的“裁判”,政府只是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慈善事业的宏观指导,而非主导者和干预者,以扩大捐赠人的选择权。另一方面要求捐赠人在认识上实现从传统慈善理念向现代慈善理念的转变,把慈善作为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提高参与及权利意识,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主张权利,权利也就无从获得。其次,完善法律规定是捐赠人权利保障的前提。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获得税收优惠凭证权。再次,规范法律实施是捐赠人权利实现的关键。要实现捐赠人的权利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的转变,仍需加强程序法和法律的实施,如此,才能使捐赠人享有的权利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10)

李喜燕[8](2013)在《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一贯重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和扶助,强调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权,从政府到民众都倡导对于慈善事业的一种奉献和付出,而忽略了慈善捐赠人的权利,富有爱心的各类主体总是在各种突发事故或灾难面前慷慨解囊,通过相关组织间接捐赠,然在管理周转过程中却往往被层层折扣和盘剥,公信力一落千丈,而在直接捐赠领域,如清华真维斯楼事件等情况,冠名捐赠又遭遇商业化的质疑。最近儿童慈善基金会财务数据风波又一次将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每每有关慈善的事件发生后,总有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势。如此下去,我国本就发展不足的慈善事业势必令人堪忧。个中缘由,究竟为何?当我们拨开迷团,找寻真因时,发现一个长期以来被忽略的事实:一味的强调慈善奉献,但是这些慈善捐赠是否真的如慈善捐赠人所愿,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慈善捐赠人在进行慈善捐赠以后如何确保实现捐赠意图?慈善捐赠人在慈善捐赠中应该享有哪些权益?慈善捐赠完成以后,慈善捐赠人失去对捐赠资产的控制,而慈善捐赠资产又被不适当的管理、使用,有无补救方法?慈善捐赠人能否在捐赠活动中享有与私益相关的一些权利?带着这些疑问,笔者选择了“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这个论文主题。文章以“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为主题,除绪论外,共7章。第一章是对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一般解读,该章第一节首先从语源学角度分析了慈善捐赠的含义,然后在对学界的各种观点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慈善捐赠概念进行界定,并认为慈善捐赠不仅是私法行为,也是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行为;论文对慈善捐赠人的概念及其外延进行分析后,对慈善捐赠人权利内涵进行分析,并提出捐赠人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内容的综合性和权利的多阶段性等特征;第二节对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慈善捐赠人权利兼具私权和社会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性质;而第叁节则就慈善捐赠人权利在社会伦理、社会效益和社会民主方面的价值分析,认为慈善捐赠人权利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效益,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民主进程。第二章是对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历史演进考察与前瞻。该章第一节主要对慈善捐赠事业比较发达的美英两国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根据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发展过程,首次将美英等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中期以前为萌芽期,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中期为确立期,20世纪后期至20世纪末为其权利扩展期,20世纪末至今是其繁荣期。慈善捐赠捐赠人权利经历了从未受重视到有限肯定再到逐步扩张的过程。尽管也经历了一定的反复和波折,但是以美国史密瑟斯诉圣卢克罗斯福医疗中心一案(Smithers v. St. Luke's-Roosevelt Hospital Center)为标志,慈善捐赠人开创了成功获得执行捐赠意图诉权的先例,慈善捐赠人权利发展到了空前阶段。第二节对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历史发展过程作出分析,认为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发展还未进入繁荣阶段;第叁节通过对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历史演进过程分析,总结归纳出慈善捐赠人的权利经历了从不受重视到逐步强化、法律规则从彼此隔离到逐步融合、与相关权利从相互冲突到逐步平衡的发展趋势。在论文的第叁、第四两章中对慈善捐赠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进行逐个分析。而这些权利又以是否主要以慈善目的为依据划分为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的权利及与慈善目的非直接相关的权利,从而自然也就分为了两章。第叁章是对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的权利正当性及其应有权利的分析。该章认为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捐赠意图实现权、诉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撤销权,并结合学界对慈善捐赠人各项权利的怀疑和反对,对慈善捐赠人各项权利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在对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的权利研究中,又沿着从基本权利到派生性权利的思路展开,慈善意图实现权作为基本权利放在第一节进行研究,然后是派生性权利,而在派生性权利中文章又将诉权作为其中的保障性权利作为第二节内容,而把知情权、监督权和撤销权作为派生性权利中的工具性权利放在第叁节。但这些权利的研究并未均匀着墨,而是针对国内鲜有提及而国外争议颇大的慈善捐赠意图实现权和慈善捐赠人诉权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对这两类权利的争议性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的基础上,肯定了捐赠意图实现权和慈善捐赠人诉权,并对于权利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特殊情况的应对作出具体化分析。第四章是与慈善目的非直接相关的权利研究。其中争议比较大,带有人身权属性的冠名权作为第一节。该节从社会各界对于冠名捐赠的非议入手,对冠名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冠名捐赠给予了肯定,但是认为冠名捐赠应该严格冠名的条件和程序,而且所冠之名也不应永久存续。该章第二节对带有财产权属性的税收优惠权正当性进行分析。尽管税收优惠权已经较为普遍的存在,但是还有不少学者对其颇有微词,因此笔者针对税收优惠权正反观点的分析,论证了税收优惠权存在的正当性。第叁节是对捐赠自愿权、隐私权和返还权从应然意义上的分析。第五章是慈善捐赠人权利的冲突与平衡。该章第一节概要分析了慈善捐赠人权利与相关权利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慈善捐赠人权利与社会公益权、国家公权和其他私权方面,然后分析了这些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和角色冲突,其冲突发生的原因在于资源的有限性、权利自身的属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第二节在概要分析权利冲突平衡的主要学说的基础上,针对慈善捐赠人权利冲突特点,提出解决慈善捐赠人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法律保留下的意思自治、比例原则,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并根据冲突解决原则,对慈善捐赠人权利与社会公益、国家公权和其他私权关系的权利冲突的平衡提出了相应的观点。第六章是慈善捐赠人权利的行使与救济。第一节是权利的行使。文章提出慈善捐赠人权利意识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权利的行使首先需要培植慈善捐赠人权利意识。权利的行使还需要依据自主性与合法性相结合、目的性与工具性相结合、普遍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遵循正当程序,并分别从慈善捐赠人的具体权利方面阐述了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过程。第二节是权利的救济。本章首先分析了权利救济的含义、方式,并由此推理出慈善捐赠人权利救济的含义,提出慈善捐赠人权利救济需要把握有侵害有救济、分类救济、经济性、及时性以及司法救济终局性等基本要点。根据慈善捐赠人救济的这些基本要点,文章认为私力救济、媒介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慈善捐赠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第七章是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现状、问题的分析及制度完善的建议。第一节在对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梳理的基础上,对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检讨,明确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中存在慈善捐赠法律规范散乱、政府主导捐赠模式限制、权利类型认可不足、现有权利保障机制不力等问题;第二节提出了慈善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认为慈善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需要遵循统一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并提出理顺慈善捐赠法律适用规范、重塑政府在慈善捐赠中的角色、创造慈善捐赠市场竞争环境、法律保障因权利不同而异等宏观思路;第叁节分别从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及非直接相关的具体权利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与慈善目的直接相关的权利法律完善中,提出要细化捐赠意图适用条件、赋予慈善捐赠人诉权保留资格、保障知情权适用程序、落实监督权执行机制、分类规范撤销权行使等主张;与慈善目的非直接相关的权利的法律完善中提出要明确冠名权执行标准、改革税收优惠制度、完善相关权利规范等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8)

朱文文[9](2013)在《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的调查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捐赠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慈善法律制度来规范慈善募捐等行为,致使募集人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捐赠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这严重打击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对我国公益事业的信心。本文从捐赠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通过调研和案例分析具体探讨了我国捐赠人权利行使的障碍和慈善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进一步推进捐赠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和慈善捐赠法律规范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王馥隆[10](2010)在《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公益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和巨大进步。可以说,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助的公益捐赠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公益资金被挪用、被侵占等,严重打击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对我国公益事业的信心。对于公益基金捐赠行为,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在民事规范中也有一些规定可以借鉴和参考,但是在理论界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等存在很多争议。捐赠人作为提供捐赠资金的主体,与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以及实际受益人的关系是否明确,决定了其权利的来源、性质以及行使状况。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捐赠人权利进行具体、细致的研究,而对捐赠人权利的研究不能脱离对捐赠法律关系、捐赠行为性质的研究。因此,本文从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公益基金捐赠的现实事例,具体分析了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以确定捐赠人权利的来源,并从理论上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性质,最后对捐赠人权利的行使方面进行了一定论述。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公益基金捐赠人与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之间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的公益捐赠法律关系,捐赠人在将捐赠资金捐赠给受赠人基金会之后,其对捐赠资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基金会享有对该项资金的所有权,该项资金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但是,这并不说明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捐赠人可以依据其与受赠人基金会之间的公益基金捐赠合同要求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受赠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其必须将公益基金及其收益用于实现公益捐赠的目的,处分公益基金也必须按照公益目的进行。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是笔者详细论述了公益基金捐赠人的权利及其权利的基础,其二是笔者探讨并初步构建了捐赠人权利行使的途径,在论述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叁项权利之后,还提出了捐赠人享有起诉的权利。本为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公益和捐赠两部分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在分析了理论界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对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作了具体分析,分析主要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论述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并比较分析公益基金捐赠行为同普通民事赠与等相关法律行为的不同,在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来源的基础上,对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作了一一分析。第叁部分,进一步论述了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性质,提出该权利是一种债权权利。并进一步从捐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叁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具体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内容。最后,从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方面对捐赠人权利的行使进行论述,并区分了作为捐赠人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与作为捐赠人群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0-03-01)

捐赠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慈善捐赠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在慈善事业中占据着主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众慈善捐赠意识的提高,慈善事业的发展随着民众捐赠能力的提升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我国的慈善捐赠水平也越来越高。而与此同时,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却屡屡受到损害,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开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为慈善捐赠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契机,对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管理、强化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较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然而关于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保障仍然模糊不清,采用何种有效的制约方式来确保慈善捐赠人权利得到保护仍然困难重重。慈善捐赠是现代慈善事业系统中无可替代的基石,缺乏慈善捐赠的慈善事业无疑是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如何使慈善捐赠人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与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笔者选择以“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为主题进行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体框架为四章。第一章是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概述。这一部分的内容分析了慈善捐赠、慈善捐赠人以及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界定。第二章是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内容先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着手全面分析我国慈善捐赠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再着重分析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实现的主要不足之处。第叁章是外国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立法及启示,从国际两大慈善捐赠大国——英国和美国着手,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慈善捐赠人权利和慈善捐赠人权利的保障,并试图从中找到对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启示。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笔者从配套支持措施的供给、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扩大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捐赠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吴若蘅.论慈善捐赠人权利的法律规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2].季清香.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D].湖北大学.2018

[3].刘静,尚振田.慈善法背景下慈善捐赠人权利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4].逯艳红.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D].聊城大学.2015

[5].杨道波.认真对待捐赠人权利:慈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5

[6].张家欢.公益捐赠人权利研究[D].南昌大学.2014

[7].靳玉.慈善捐赠人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8].李喜燕.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9].朱文文.慈善捐赠人权利保障的调查报告[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10].王馥隆.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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