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彭真明,刘学民

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彭真明,刘学民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法定行为标准

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彭真明,刘学民[1](2009)在《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9年02期)

刘学民[2](2008)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中,申办者发起一项研究计划,并对该研究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研究者则实施研究计划并对研究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负责,而受试者则需要忍受在自己的身体上进行的研究。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参与者之中,受试者处于经济弱势、信息弱势等十分不利的地位,因而法律必须为受试者尽力提供完善、有效的保护。受试者保护是一个维度宽广的话题,本文仅仅试图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给受试者提供一个私法保障途径。本文的内容以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中心进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和受试者保护的基本问题,并试图将这些问题引入侵权行为法的视野之中。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是指所有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具体来说,即以人体为试验对象,通过干预人体获取医学研究所需物质、资料、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从人体获取供医学研究的物质、资料、信息的行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常见的一种是临床试验。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与研究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与常规医疗有所不同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侵权行为法的视野中,因追逐不当利益而违法、违规进行临床试验,侵害受试者合法权益的申办者、研究机构,成为侵权行为人,受有损失的受试者,成为受害人,侵权行为法应该成为调整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般手段。本文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就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包括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免责事由、责任形态、损害赔偿等五个方面。其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均不适当。其二,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中,本文探讨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叁个问题。其中,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是指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的实施者(包括申办者、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在进行研究活动时,违反国家关于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相关法律以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造成受试者权益损害的行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在过错的认定问题上,本文主张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其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叁人过错和不可抗力。其四,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上,本文主要阐述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五,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规则。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语。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是开放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成为侵权行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新型的侵权类型,既有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践难免要做出一些调试,本文即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些不成熟的讨论。侵权行为法不是全面的受试者保障机制,但却是最近切的、最具有可得性的、最不能忽略的保障机制。只有首先满足了受试者的索赔要求,才能谈论更为广阔的综合防护机制。对受试者福祉的追求,应从侵权行为法开始。(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8-05-01)

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中,申办者发起一项研究计划,并对该研究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研究者则实施研究计划并对研究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负责,而受试者则需要忍受在自己的身体上进行的研究。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参与者之中,受试者处于经济弱势、信息弱势等十分不利的地位,因而法律必须为受试者尽力提供完善、有效的保护。受试者保护是一个维度宽广的话题,本文仅仅试图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给受试者提供一个私法保障途径。本文的内容以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中心进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和受试者保护的基本问题,并试图将这些问题引入侵权行为法的视野之中。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是指所有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具体来说,即以人体为试验对象,通过干预人体获取医学研究所需物质、资料、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从人体获取供医学研究的物质、资料、信息的行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常见的一种是临床试验。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与研究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与常规医疗有所不同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侵权行为法的视野中,因追逐不当利益而违法、违规进行临床试验,侵害受试者合法权益的申办者、研究机构,成为侵权行为人,受有损失的受试者,成为受害人,侵权行为法应该成为调整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般手段。本文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就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包括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免责事由、责任形态、损害赔偿等五个方面。其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均不适当。其二,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中,本文探讨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叁个问题。其中,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是指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的实施者(包括申办者、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在进行研究活动时,违反国家关于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相关法律以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造成受试者权益损害的行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在过错的认定问题上,本文主张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其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叁人过错和不可抗力。其四,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上,本文主要阐述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五,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规则。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语。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是开放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成为侵权行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新型的侵权类型,既有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践难免要做出一些调试,本文即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些不成熟的讨论。侵权行为法不是全面的受试者保障机制,但却是最近切的、最具有可得性的、最不能忽略的保障机制。只有首先满足了受试者的索赔要求,才能谈论更为广阔的综合防护机制。对受试者福祉的追求,应从侵权行为法开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彭真明,刘学民.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J].法商研究.2009

[2].刘学民.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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