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次序论文-于雪

抵押权次序论文-于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次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浅析,抵押权次序,主要法律问题

抵押权次序论文文献综述

于雪[1](2016)在《浅析抵押权次序的主要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常交易中,抵押是一种主要的担保方式,为提高抵押物的效用,实现融资需求,抵押人有时会将抵押物抵给不同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会出现抵押权次序方面的不良现象。本文首先从认识抵押权次序入手,从同一抵押财产的数个抵押权的抵押价值、同一抵押财产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在并存期间的相互影响等主要法律问题对抵押权次序进行的论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陈实[2](2011)在《抵押权的次序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次序指一个抵押物之上,先后成立生效的数个抵押权存在先后实现顺序。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抵押权次序的不同立法主义的比较,及分析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来阐明在我国目前抵押权制度下,应理性移植抵押权次序相关理论和制度,即仍应坚持我国抵押权次序递进主义,并在将来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充细化抵押权次序相关理论和规定。(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11年S1期)

刘星球[3](2009)在《抵押权次序若干问题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同一抵押权上允许多个抵押权的存在,在这个情况下就涉及到抵押权顺位的问题。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对于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失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是否可依次升进而相应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的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这其中有对一般债务人,其他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等各方因素的考虑。在抵押权顺位上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变动问题,有让与、变更以及抵押权顺位的抛弃等,它们在内容上在法律效果上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且对现实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吴钦松[4](2007)在《论抵押权次序中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抵押权次序,即同一抵押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受到清偿的先后次序。本文从利益冲突入手,以利益衡量的方法对抵押权次序涉及的相关利益进行具体考量和权衡,以探讨抵押权次序中的相关问题。本文认为将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利于平衡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会导致交易安全被过度保护。而将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则能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之间的平衡。因此本文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基础,对抵押权的设定、次序的确定、次序的让与、次序的抛弃和次序的变更以及次序升进和次序固定的取舍等问题展开研究。在抵押权次序的相关制度安排上,本文紧紧围绕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个角度对相关学说和立法进行分析和评价,基于相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这一立场阐述和论证相关观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3)

沈雄杰[5](2006)在《论抵押权行使之次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优先支配次序,立法上有次序升进主义及次序固定主义之分,采纳何种次序原则于各抵押权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利益影响甚巨。在比较分析两种次序原则基础上,并结合其他因素的考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次序升进主义。(本文来源于《唐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陈祥健[6](2006)在《抵押权次序立法例的多视角评判及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多个优先受偿权共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时,就有一个孰先孰后的次序问题。对此,现行《担保法》作了一些规定。但对于抵押权的次序是采升进主义抑或采固定主义,《担保法》则付之阙如,学者们的见解也不太一致。笔者认为,单纯就一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不足以作出正确选择,而应当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并参酌设立该项制度的制度成本进行综合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6年01期)

高晓春[7](2004)在《论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 ,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它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的变化性。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即为抵押担保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现象 ,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吴艳[8](2004)在《抵押权的次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对快捷、迅速、有效、多向的融资渠道的要求越来越急迫。抵押权以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人可以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自由对其加以使用、处分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经济价值为特性,受到人们的普遍青睐,在融资渠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冠以“担保之王”的美称。但同时,标的物的不移转占有也使得“一物数押”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在同一抵押物上往往存在着先后次序的多个抵押权。就如何协调这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并且仅仅涉及到了抵押权次序的确定问题,而就其他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纠纷的一系列问题,立法上还是空白。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为社会融资服务,并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时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和谐统一,本文对抵押权顺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以期有所助益。全文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重复抵押是与余额抵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我国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只承认余额抵押而否定重复抵押,现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从侧面对其进行了肯定。但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的权威。其实,在余额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所有债权的总和,次序讨论根本没有意义。而只有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我们讨论抵押权次序问题才成为必要。本文第一部分围绕重复抵押的含义及其合理性理由展开讨论,认为在我国制定统一物权法时,应废除对重复抵押禁止的条文,使对其承认成为必然,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为其存在创造合理空间。 抵押权顺序的确定规则与抵押权公示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公示制度有相应的顺序确定规则。本文第二部分从抵押权公示制度出发,论述了不同的公示制度下的抵押权顺序确定规则,并在讨论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混合主义立法例的存废进行了探讨。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坚持混合主义,即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例。在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下,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确定;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下,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以登记的先后确定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顺序相同,以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之抵押权。 抵押权之)l匝序权是…一种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而且此处分权能的实现能充分发挥抵押权人利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融通资本的担保功能,因此各国立法例对此予以肯定,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我国担保法还是一片空白。本文第叁部分详细讨论了抵押初烦序转让、抛弃、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效力及相关问题,以期对以后立法及现行法律实践有所助益。 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着先后次序的数个抵押权,当先次序抵押权因为某种原因消灭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可以依次升进而相应的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对此问题,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和瑞士的空白担保制度为代表的顺位固定主义;一是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顺位升进主义。我国究采何种主义?本文第四部分围绕此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就抵押权的本质、两种立法例的历史、生存环境、利弊以及实践中的生存空间展开讨论。认为折衷主义立法例较为可取,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应坚持采取抵押初顿位升进主义的立法例为主,但在抵押权与所有权发生混同时,为避免所有人因清偿债务失去了抵押物上的担保利益,而后顺位抵押权人却因所有人的清偿而获得利益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应例夕随实行抵押初顿位固定主义,不允许后位抵押权升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4-04-10)

高晓春[9](2002)在《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它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的多变性。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即为抵押权担保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现象,对它的研究将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抵押权次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权的次序指一个抵押物之上,先后成立生效的数个抵押权存在先后实现顺序。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抵押权次序的不同立法主义的比较,及分析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来阐明在我国目前抵押权制度下,应理性移植抵押权次序相关理论和制度,即仍应坚持我国抵押权次序递进主义,并在将来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充细化抵押权次序相关理论和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次序论文参考文献

[1].于雪.浅析抵押权次序的主要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6

[2].陈实.抵押权的次序比较[J].思想战线.2011

[3].刘星球.抵押权次序若干问题的讨论[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4].吴钦松.论抵押权次序中的利益衡量[D].吉林大学.2007

[5].沈雄杰.论抵押权行使之次序[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

[6].陈祥健.抵押权次序立法例的多视角评判及其选择[J].法学杂志.2006

[7].高晓春.论抵押权次序的抛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

[8].吴艳.抵押权的次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

[9].高晓春.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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