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规制手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手段,规制思路,环境质量目标规制
规制手段论文文献综述
姜渊[1](2019)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思路与手段的思辨与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同大多数法律一样,《大气污染防治法》秉承了个体行为规制这一规制思路,采用了个体排污规制这一规制手段。然而,个体排污规制并不能决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多寡,从而无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目标的实现。究其根源,是个体行为规制这一规制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上的不适用。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出发,与之最为契合的规制思路是总行为规制,最为契合的规制手段是环境质量目标规制。《大气污染防治法》需要对法律设置进行革新,在健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与变革地方政府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总则、分则与罚则的规定,有效实施环境质量目标规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储陈城[2](2019)在《自动驾驶时代刑事规制手段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驾驶汽车中的事故有90%是由人的失误导致的,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实用化的话,将会使得事故量大幅减少。但是,自动驾驶汽车要想使得事故数量降低为零,几乎不可能。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1月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到2018年3月Uber事件,全球至少发生了十余起(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9-04)
宋亚辉[3](2019)在《以法律手段规制虚假广告的基本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当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将虚假广告排斥出市场时,才有必要动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纵观20世纪以来市场交易模式的变迁,商业广告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日益显着,已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交易的前奏"发展成为当今互联网时代交易的基础和决策依据。商业广告在市场交易中的角色变迁,对虚假广告治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时代,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依赖广告信息瞬时完成,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几乎完全丧失检视成品的机会,为虚假广告和消费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时,合同通常已履行完毕,作为救济手段的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往往又面临高昂的实施成本。由此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有效治理虚假广告,制度上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王昊悦[4](2019)在《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手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网络暴力频发,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民事责任方面,网络用户往往成为最普遍、最主要的网络施暴主体,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暴力入刑在中国已经不成问题,但是诽谤罪等罪名的具体实践尚存在难题。对犯有较轻微网络暴力的人员尚未达致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当前仍需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力度,封锁网络施暴人员的违法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通信》期刊2019年08期)
姜渊[5](2018)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手段与目标的断裂与弥合》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按标降浓"为规制目标,以"按规排污"为规制手段,然而,由于存在排污"行为主体数量"不确定这一变量,无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调整行为主体排污行为的规制标准,都可能导致其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或断裂。而欲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以具体环境质量指标为规制手段,以确保总行为排放结果限制在大气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规制目标。以环境质量指标作为规制手段旨在课以地方政府具体可操作的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地方政府依照大气自然生态阈值安排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行为。环境质量指标这一规制手段不仅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目标,而且能更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政府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从而能更好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制目标。(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项谷,朱能立[6](2018)在《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张鹏[7](2018)在《规制网络链接行为的思维与手段》一文中研究指出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享受着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着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风险。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弱保护诉求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导致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发生。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拟制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宜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规制焦点"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张鹏[8](2017)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规制私人复制行为的思维与手段》一文中研究指出与私人使用行为相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体现了前数字时代与数字时代最为显着的区别,进而引发了对数字时代私人复制例外正当性的不断诘问。对此,伴随着数字化与网络化技术的进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日趋简便,使得前数字时代不可想象的跨越时际、区际与载体的作品利用行为成为可能。利用者在享受技术进步的恩惠,不可否认着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自发性的私人领域作品共享模式更具有经济效率性,特别是使得低支付能力的利用者通过共享实现对作品的利用。因此,从维护私人领域行动自由的宗旨出发,对私人复制例外应予以保留。特别是私人复制例外在违法作品上的适用仍符合"叁步检验标准"的要求,而私人复制补偿金的存在并不与"叁步检验标准"义务的履行产生关联。(本文来源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马有芳[9](2017)在《作为行政规制手段的违法信息披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缺陷暴露的夹缝及信息社会背景下,违法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全新的规制手段找到了一席之地,并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许多及时性风险信息,而且有效回应了行政任务多元化与执法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成为行政机关解决现实难题的一把利器。但目前关于该规制手段的理论认识较为匮乏,粗线条式的研究状况导致违法信息披露手段的法律地位模糊,很可能为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提供温床。违法信息披露有着区别于传统规制手段的特殊内部结构。此种手段囊括叁方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社会公众,包含多种关系,法律效果的发生需借助社会公众力量的发挥,因而对其性质的认定便需紧扣该内部关系展开讨论。在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关系层面,违法信息披露为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只是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或作出某种风险警示;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层面,违法信息披露则为旨在发生规制效果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从宏观视角看属于一种全新的实效性确保手段,微观视角下根据目的进路又可划分为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特定违法现象的规制手段。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规制手段,违法信息披露具有经验与理念维度的正当性:功能经验方面,可以弥补传统规制手段的缺陷,彰显实效性;文化理念角度,符合传统“耻辱观”与现代“荣辱观”;社会理念层面,顺应了社会共治理念与安全阀理论;法律理念方面,契合比例原则。除具备正当性外,从法律实证角度,该规制手段具有实定法的现实合法性,这点可以从《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中寻得依据。结合违法信息披露的现实困境及其发挥作用机理的特殊性,如果对该规制措施不作任何限制,可能会对相对方的隐私、名誉、商誉及其他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其使用从依据、原则、范围、程序、救济五个方面严格把关。违法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不利益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在决定适用该项手段之前,应当经过严格的事先审查,遵循公益均衡及穷尽其他措施原则,对披露的范围与方式作出轻重缓急地判断。另外,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必须为之加诸程序限制,并为相对方提供救济途径,尤其是探索建立预防诉讼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对方的不可恢复性权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8)
赵旭光,李雷[10](2016)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刑事强制手段的滥用及规制——以刑事拘留的滥用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刑事强制手段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刑事拘留的对象往往被任意扩大;刑事拘留的使用目的也往往超出了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经常为安抚被害人、公众而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这与基层政府刚性维稳的思路、执法人员和公众法治意识水平不高、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缺陷都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刑事强制手段的滥用因考虑了不相关因素而污染了公权力的正当性源头、错误地引导了公民法治观念、给少数人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创造了机会,埋下了更深的隐患。以法治手段对此进行规制,有赖于立法上完善刑事拘留的严格适用标准;体制上建立刑事追诉目的性审查程序;司法上向前延伸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0期)
规制手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类驾驶汽车中的事故有90%是由人的失误导致的,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实用化的话,将会使得事故量大幅减少。但是,自动驾驶汽车要想使得事故数量降低为零,几乎不可能。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1月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到2018年3月Uber事件,全球至少发生了十余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制手段论文参考文献
[1].姜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思路与手段的思辨与选择[J].浙江学刊.2019
[2].储陈城.自动驾驶时代刑事规制手段的演变[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3].宋亚辉.以法律手段规制虚假广告的基本原理[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
[4].王昊悦.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手段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9
[5].姜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手段与目标的断裂与弥合[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6].项谷,朱能立.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7].张鹏.规制网络链接行为的思维与手段[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8].张鹏.数字网络环境下规制私人复制行为的思维与手段[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
[9].马有芳.作为行政规制手段的违法信息披露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赵旭光,李雷.基层社会治理中刑事强制手段的滥用及规制——以刑事拘留的滥用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