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论文-范静波

在先使用论文-范静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在先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在先使用抗辩,先用权抗辩,商标使用人,侵害商标权

在先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范静波[1](2019)在《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西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锦琳皮具有限公司远程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刘静[2](2019)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继续使用——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回大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公司)春回大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SF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娱乐、配音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上影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注册资本2.8亿元,经营范围为电影发行、(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杨韡[3](2019)在《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先使用判定——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亮亮公司)杭州亮亮电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股东为汪某某等。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鹏[4](2019)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叁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樊雪[5](2019)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条款中“使用”要件的判断——评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未注册商标是否"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市场上已经实际流通,正在生产中或制作中的商品或服务,其赖以产生区分性的载体并未在市场上流通,故不能产生基于使用而形成的影响力。案情当事人:原审第叁人(上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东方风行(北京)传(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郑斯亮[6](2019)在《在先使用存争议,一二审判决大不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就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卫尔康安公司")起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饮食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本文来源于《发明与创新(大科技)》期刊2019年04期)

朱文玉,那晗[7](2019)在《浅析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商标先用权一部分的在先使用,并没有受到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在先"、"使用"、"附加适当区分标识"、"原有范围"的界定及商标先用权中在先使用人是否应当善意的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法中应要求在先使用中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并且是持续使用的;在先使用人的主观上应当善意;必须在原有商标上标明产地、字号、企业主标,改变包装,进行限定描述来表明产品来源;必须在原商标、原产品或服务,原地域范围内使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毛聂[8](2019)在《商标权侵权中的在先使用抗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背景下,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权和排他权,除法定许可外,他人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若是他人在注册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在申请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取得注册商标权后,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商标法》修订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一直持不同意见,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难以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首次提出了在先使用抗辩,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设立时间较短,对于该条款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还没有相关立法解释作出指导,因此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仍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从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我国有关该抗辩的大量案例的研究分析,吸收国内外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不同观点,探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的适用要件,意在减少甚至消除司法裁判中的此种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从商标权纠纷相关抗辩的基础理论上来讲,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作为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取得模式下,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这种救济方式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的救济方式相比,有较大差异,究其原因,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与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的权利性质之间的差异。通过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救济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究竟应当构建什么么样的知识产权抗辩理论基础,才能更合理的完成知识产权抗辩的体系化工作。笔者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愚见,希望能为我国知识产权抗辩体系的理论发展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的绪论中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产生的历史背景、在先使用抗辩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分析了该抗辩制度与《商标法》中其他有关商标在先使用的条款间的关系;第叁章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叁十则有关在先使用抗辩的案例,归纳我国法院对在先使用抗辩的裁判要旨,指出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此提出笔者对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要件的理解,如“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主观善意”等;第四章从法哲学角度、商标的价值角度入手,并依据我国学者的“修正注册主义”学说、“利益平衡”学说为笔者对在先使用抗辩的理解提供理论支撑;第五章通过分析在先使用抗辩的特殊性,比较知识产权权利性质与传统民法体系中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就知识产权抗辩体系的认识和重构提出一些见解。(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杨韡[9](2019)在《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本案案外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节能灯生产等。杭州亮亮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8月,在其生产的节能灯产品上以及相关的凭证上使用(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叶菊芬[10](2018)在《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不长,但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在先商标已具备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则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9)

在先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回大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公司)春回大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SF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娱乐、配音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上影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注册资本2.8亿元,经营范围为电影发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先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范静波.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刘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继续使用——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杨韡.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先使用判定——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张鹏.《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J].知识产权.2019

[5].樊雪.“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条款中“使用”要件的判断——评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6].郑斯亮.在先使用存争议,一二审判决大不同[J].发明与创新(大科技).2019

[7].朱文玉,那晗.浅析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8].毛聂.商标权侵权中的在先使用抗辩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9].杨韡.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10].叶菊芬.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N].人民法院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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