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罗红艳

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罗红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集权,集权官僚制,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

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罗红艳[1](2018)在《国家集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维持了两千多年的集权官僚体制已经被社会主义制度取代,但还有所残留。我国政府集了部分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占有本该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这体现在使用权与处分权受限、收益权未实现上,它限制了农村土地的用途,致使集体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土地流转受阻。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需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这要从国家归还不该占有的权利开始。(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09期)

刘晓博[2](2018)在《国家控制与土地权利:唐代土地所有权诸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不但是小农经济的劳动场所,还是农业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唐代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思想开始出现。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地主的土地权利意识逐渐产生并发展。与传统以上地买卖和兼并来反证土地私有的方法不同,本文关注的是学者们提出的“土地私有化历史真相”问题。显然,以土地买卖或兼并的间接方式,来反证土地私有的假问题,反而容易将国有土地私有化的历史真相掩盖。鉴于此,本文重点从唐代国有土地私有化的途径入手,把赐田、垦田和授田这些私有化的途径作为研究土地权利问题的起点。自唐朝建立伊始,政府设置了大量的法令去保护地主的土地私有。国家法权对土地所有权由限制变为尊重。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一旦民间的土地纠纷发生,地主需要自己去证明土地所有。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大量的土地契记载了田主如何在土地纠纷中,寻找土地所有的“权源”。或继承、或买卖、或交换,都成了田主证明土地所有的方式。而唐代土地权利,除了体现在所有权的集中,还体现在使用权的分散上。所以,唐代土地的租佃制度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一是体现在佃户的权利上,佃户拥有了转租土地的权利;二是体现在佃期上,唐代土地租佃的佃期逐渐变长,甚至出现了无固定佃期的租佃契约。一般情况下,土地都会与附属物相伴随而存在,如房屋、树木、池井等等,而土地与这些地上附属物的关系同样十分复杂。从所有属性来看,这些附属物与土地拥有统一的产权归属。例如,唐代通常以“桑榆改植”作为土地换主的标志,而在水资源的利用上也秉持“水随地形”的原则。但是土地所有的形态并非是不变的,一旦土地租佃、买卖或继承等现象发生时,地上附属物与土地又会呈现不同的关系。在唐代土地买卖中,就有卖地而不卖树的例子。甚至在土地租佃过程中,佃户仍然要保持所佃土地附属物的完整。虽然,唐代的农户可以通过赐田、垦田等途径获取一定数量的土地,并且获得土地收益、交易、出租等权利。而政府也会对这些土地权利进行保障,但对权势阶层强占私人土地的行为却鲜有制度上的约束。再加上政府通过籍没的方式收夺土地,破坏了土地所有权;通过超额赋税的方式破坏土地的收益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容易形成土地私有的悖论:私有土地被政治强权干预的愈加强烈,地主反而更需要去依附政治强权。除了依附权贵,地主们也会把自己的土地通过“寄名”的方式,放在寺院中,躲避政治权力对土地的干预。但是,政府的宗教政策一旦调整,“寄名”寺院的土地仍然会被收夺。(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朱小平[3](2015)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没收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房产、私房改造、革委会通告及“接管”,我国城市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变成国有。我国历次宪法均没有提及土地所有制问题,1982年现行宪法首次明确土地所有制。现行宪法修订中,认为“历来城市土地都是视为国有”,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在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下,明确了城市土地国有,之后《土地管理法》明确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我国城市土地国有虽然符合土地资源所有权发展方向,但当时立法准备不足,立法目的欠妥,立法欠账较多,特别是没有规定权利的行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以致产生很多弊端。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对原私人土地所有权直接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建立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形成了以土地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授权经营为补充的有偿使用方式,建立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从客体分类、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等方面,逐步建立了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参与了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我国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是严重滞后的,采用头痛医头的方式,依附土地行政权力行使体系建立起来的,不系统不完备。总体上,权能设置上行政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没有很好的区分,行使规则没有完全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要求,行使效果也没有达到“国有民享”的结果,国家对地方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失范缺乏行之有效监督措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支制度执行不严。土地国有是平均地权、消灭土地剥削的手段和措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公共面向。《宪法》有关制度对国有财产了原则性要求,坚持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是贯彻执行宪法的需要。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需要兼顾这些功能,而不是无限放大部分功能。基于土地国有的价值和宪法要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平等、区分、分离和效率原则,保障生态用地的生态效益,保证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发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土地公有是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但各国国有(公有)土地的客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都清晰明了,法制化水平高。公共信托的制度理念、制定土地行使的专门法律、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收益方式、有效的管理机构,保障了公有土地实现公共使用目的,公有土地成为政府调节土地市场和增加公共财政的重要手段,为我国构建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以市场导向的土地规划权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规划权挤压下土地所有权权利边界不清晰。建立以明晰土地所有权内容为基础的土地规划权行使边界,在土地所有权自治领域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权利行使方式。我国在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把划拨土地等同于公益性建设用地,把出让土地等同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实施效果也是流弊很多。变更出让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分类方法,还原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分类,以此为基础重新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进行分类。改变“一元代表、分级行使”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为“一元所有、分级代表”模式,建立中国特色多机构、多层次分工合作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体系。由于公益性用地承载较多社会服务功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天然优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行使公益性用地所有权。为体现城市政府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需要大量财力的实际,按照收支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应由城市政府主要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权利。参照分税制改革思路,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具体可以授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改革现有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原其经营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来面目。剖析国家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国家角色,明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角色的差异,防止两种角色相互蹿借。按照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行使体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划拨和管理公益性建设用地,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集约、节约利用,从而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公益性土地福利,实现公益性用地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功能;四级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机构通过出让、租赁、信托、股权、交换、储备等方式经营性土地,提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通过提高城市政府财力来间接服务城市居民民生。按照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框架,分别建立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规则、使用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回规则的条件、程序;分别建立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监督制度,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从而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研究制定一部内容具有综合性、可操作性、适度超前性的《国有土地法》,实现政府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领域活动的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白一妤[4](2014)在《土地储备中租赁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冲突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土地储备过程中国家所有权与租赁权的矛盾。这项政策将会使许多人的权利得到相应的维护,并且解决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土地进行统一的管理,进行资源的存储,那么将会出现诸如因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而爆发的矛盾。这种方法所采取的基本前提是规划土地的归属问题,实现在不产生矛盾的前提下实现共赢的目标,对国家优先购买权与土地租赁权进行全面的对比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土地储备的一系列运作过程中,通过对土地储备的主体以及储备中的各方主体在收购土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梳理。进而对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的整个流程所阐述的在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争议和权属界定以及权利之间矛盾的争议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对土地的整理使土地在没有权属干扰的情况下自然地面对未来的发展利用,通过对土地的初步开发也能够整理土地上所附着的权利,更好地清理因为政策上面的不足,相关规定上面的不完整带来的问题,从而对以后的相关使用者对本块地皮在良好的土地政策上面,放心大胆的对该地皮进行操作,从而不断的使相关的政策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4-04-01)

杜晓,杨卉[5](2011)在《“为公家服务”成少数官员逃避非法征地刑责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征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滥用征地制度的现象。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近日公开表示,当前征地矛盾增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11-25)

[6](2011)在《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带来的五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许成钢在《中国改革》2011年4月号中刊文指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广义地说是土地权益的控制权问题。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这一基本问题不仅与农民有关,同时与全体公民、整个国家的经(本文来源于《当代社科视野》期刊2011年05期)

许成钢[7](2011)在《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带来的五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广义地说是土地权益的控制权问题。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这一基本问题不仅与农民有关,同时与全体公民、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都密切相关。最基本的一点是,保护土地私有产权,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关乎所有公民(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参考》期刊2011年05期)

朱艳英[8](2008)在《明清时期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认的人们因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的制度。明清时期随着土地租佃和典卖的发展,地权流转频繁,西南少数(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08年05期)

张慧丽,祝华[9](2008)在《试析完全财产权实现与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以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土地所有权的转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土地所有权转变的分析,对比古希腊、罗马及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实现状况,论证财产私有实现的重要社会条件之一就是阻止国家公共权力的干涉,从而更好地理解中国为何到2004年才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通过《物权法》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沧桑》期刊2008年03期)

张纯[10](2008)在《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法理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公权与私权之争。笔者认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私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论的症结在于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现实问题、私法立法不足、主体设置不清。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般私权的特征,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处分、自由交易这些土地。作为所有权本身,在权利的行使上是无限制的。但是这丝毫不排除来自公法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来自于外部而不是自身。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性质是由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公私法划分这一法制体制以及民法本质、所有权本质所决定的。(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08年02期)

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不但是小农经济的劳动场所,还是农业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唐代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思想开始出现。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地主的土地权利意识逐渐产生并发展。与传统以上地买卖和兼并来反证土地私有的方法不同,本文关注的是学者们提出的“土地私有化历史真相”问题。显然,以土地买卖或兼并的间接方式,来反证土地私有的假问题,反而容易将国有土地私有化的历史真相掩盖。鉴于此,本文重点从唐代国有土地私有化的途径入手,把赐田、垦田和授田这些私有化的途径作为研究土地权利问题的起点。自唐朝建立伊始,政府设置了大量的法令去保护地主的土地私有。国家法权对土地所有权由限制变为尊重。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一旦民间的土地纠纷发生,地主需要自己去证明土地所有。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大量的土地契记载了田主如何在土地纠纷中,寻找土地所有的“权源”。或继承、或买卖、或交换,都成了田主证明土地所有的方式。而唐代土地权利,除了体现在所有权的集中,还体现在使用权的分散上。所以,唐代土地的租佃制度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一是体现在佃户的权利上,佃户拥有了转租土地的权利;二是体现在佃期上,唐代土地租佃的佃期逐渐变长,甚至出现了无固定佃期的租佃契约。一般情况下,土地都会与附属物相伴随而存在,如房屋、树木、池井等等,而土地与这些地上附属物的关系同样十分复杂。从所有属性来看,这些附属物与土地拥有统一的产权归属。例如,唐代通常以“桑榆改植”作为土地换主的标志,而在水资源的利用上也秉持“水随地形”的原则。但是土地所有的形态并非是不变的,一旦土地租佃、买卖或继承等现象发生时,地上附属物与土地又会呈现不同的关系。在唐代土地买卖中,就有卖地而不卖树的例子。甚至在土地租佃过程中,佃户仍然要保持所佃土地附属物的完整。虽然,唐代的农户可以通过赐田、垦田等途径获取一定数量的土地,并且获得土地收益、交易、出租等权利。而政府也会对这些土地权利进行保障,但对权势阶层强占私人土地的行为却鲜有制度上的约束。再加上政府通过籍没的方式收夺土地,破坏了土地所有权;通过超额赋税的方式破坏土地的收益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容易形成土地私有的悖论:私有土地被政治强权干预的愈加强烈,地主反而更需要去依附政治强权。除了依附权贵,地主们也会把自己的土地通过“寄名”的方式,放在寺院中,躲避政治权力对土地的干预。但是,政府的宗教政策一旦调整,“寄名”寺院的土地仍然会被收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罗红艳.国家集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

[2].刘晓博.国家控制与土地权利:唐代土地所有权诸问题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8

[3].朱小平.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白一妤.土地储备中租赁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冲突与解决[D].甘肃政法学院.2014

[5].杜晓,杨卉.“为公家服务”成少数官员逃避非法征地刑责理由[N].法制日报.2011

[6].李.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带来的五大问题[J].当代社科视野.2011

[7].许成钢.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带来的五大问题[J].党政干部参考.2011

[8].朱艳英.明清时期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J].思想战线.2008

[9].张慧丽,祝华.试析完全财产权实现与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以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土地所有权的转变为例[J].沧桑.2008

[10].张纯.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法理探索[J].学术界.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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