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知情权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之检讨(论文文献综述)
张少泽[1](2022)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钟琰[2](2021)在《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过程性信息正式作为政府信息存在的形态之一,被纳入“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之中。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模糊,公开与否的认定标准不一,对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造成困扰。因此,对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作出合理认定有着重要意义。合理构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体系,首先需要明确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内部坦诚交流、保证行政效率与质量、避免影响社会稳定,过程性信息具有豁免公开的正当性;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知情权与保障公众参与,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也需受到限制。其次,需要明确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前提,即认定思路的确立。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存在着“混合式”与“拆分式”两种思路之争,混合式思路下,一旦某信息被界定为过程性信息,无需具体理由,该信息就可以被豁免公开。随着《条例》的修订,需要对“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与“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认定”这两个层面的问题进行分阶段处理。在拆分式思路的确立下,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的认定需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概念界定阶段,通过对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属性进行分解,从信息的“过程性”出发,将“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体现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交流的政府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的定义。在公开认定阶段,综合运用可分割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和“采纳公开”原则,从信息内容的细分、知情权与决策权的衡量以及信息是否被行政决策所采纳三个角度,对过程性信息进行分析,作出公开或豁免公开认定。最后,根据以上两个阶段,构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程式设计。
季紫荷[3](2021)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于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此举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并在伸张公民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人民主权原理,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获得信息的请求权。但现实中,由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例外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关系,导致对知情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新类型,从司法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供救济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型的诉讼,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中存在很多缺陷,阻碍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的纠纷、保障公民诉权行使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焦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我们探讨。本文通过对信息公开之诉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完善。具体而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总起介绍。主要包括文章写作背景、意义,及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为文章概述。在理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原告资格认定是否有理论基础支撑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其必要性,作出论证;第三部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过程。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归纳整合,提出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困境主要由原告资格受限、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多方因素共同导致;第四部分涉及域外先进经验的阐述。秉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态度,分析美国与日本关于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规定,并进行探讨与借鉴;最后一部分则探究解决对策。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原告资格认定的建议,以期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整体制度更进一步成熟,公民知情权更好得到保障。
胡云霞[4](2020)在《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制度构建的历程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项制度历久弥新,在全国各地反响剧烈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也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与长三角中游城市集群的重要城市之一,理应充分发挥核心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和普法教育的宣传推广,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度有了更高层次的发展,他们渴望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也日益增长,从而也让大家认识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发展中遇到的瓶颈。本文将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总结经验,探寻未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新模式,更好地用“信息”服务于人民,积极为南昌市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努力,从而推动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功能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论文撰写。囿于自身水平及日常所掌握知识的限制,本人从专家学者已成型的相关文献着手,由于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相关研究多而庞杂,本人对其筛选和整理,对有用的资料进行总结。另外,结合手上现有资源与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门户网站等平台搜集到的官方数据、调查结果及统计资料,进一步加深对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认识和了解。综合相关文献及现有资源,从而展开对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和分析。论文系统诠释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背景及意义、基本理论和制度基础,对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均有所涉猎;简要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必要性,并通过对当前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情况的阐述和具体分析,从而了解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其形成原因;阐述其他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领域的一些好的做法,着重对美国、日本、韩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比得出一些启示;最后,通过全文内容概述总结性的提出了一些观点。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深入系统研究,由点到面、由内及外剖析整个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论文包含了应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研究人员来说有着一定影响的学术价值,对政府工作人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涉及到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自我变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否被有效执行,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构中的政府承诺能否兑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要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自由表达、充分知情及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需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获得感,需要以政治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执行为基础。因此,形成正确的执政观念,完善现有制度,全面提升信息公开质量,推进相关法律及配套机制建设,加大保障力度是现阶段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可行之路。
管春雨[5](2020)在《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在持续推进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在当前政治经济环境大背景之下,税务信息的公开有其必然要求。一方面,在信息经济时代,税务信息对于企业、组织甚至个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是他们做出进一步决定和判断的基础,因此税务信息必须公开,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另一方面,税务信息公开也是行政公开的必然要求,政府权力不可无限扩张,行政应当公开透明,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务信息并不都具有可公开性,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信息同纳税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等密切关联,这就要求,在税务公开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事实上,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本身就包含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实现税务信息的公开,同时也致力于对纳税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以上两方面的内容并不相互矛盾,它们是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体两面。本文致力于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反思立法疏漏,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税务信息公开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概述,在这个部分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历史沿革以及税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归纳了国内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主要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监督救济层面这三个方面展开;第三,对域外经验进行介绍,主要是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介绍;第四,针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监督救济这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见。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应当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的税收知情权,在税收立法中明确公开原则,制定统一地税务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在执法层面,应当提升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的意识理念,与此同时,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税务信息公开的执法能力,还要强化税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在监督救济层面,应当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考核以及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总而言之,应当在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完善立法、明确纳税人权力保障、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建构一体的税务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温学博[6](2020)在《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情权是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广泛认可。公民知情权在行政法领域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政行为中,一方面,公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使自身知情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研究公民知情权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首先,2008年施行并于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确定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完善了具体答复类型、取消了限制性的“三需要”条款、优化了公开期限,这些对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很大进步意义。但不容忽视的是,修订后的条例仍然存在立法体系不完整、与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矛盾、未能很好适应数据化要求等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不充分的情形,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其次,公民的知情权作为受到宪法法律保障的权利毋庸置疑,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界限,近年来,公民超越权限范围,滥用知情权的现象较为凸显,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履职,违背了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虽然新修订的条例也针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滥用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不予处理、收取一定处理费用等方法,但仍存在配套制度不完善、收费标准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解决途径单一等问题,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良好开展。基于上述问题,国外许多国家纷纷建立相应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如美国的首席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度、克罗地亚的处罚制度及日本的“犹豫期”制度等较为有特色,但这些国家也同样面临公众滥用知情权的困扰,对此,美国通过程序弹性模式、英国通过滋扰性申请审查制度、日本通过在立法中对公开申请权利的滥用进行明确规定等方式对知情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可供参考。因此,为了确保政府如实公开信息、实现公民知情权,可通过构建完整立法体系、建立专门机构及平台、加强对豁免信息的审查、促进信息公开的数据化发展等措施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与此同时,有必要通过在立法方面制定原则性条款、统一认定标准、设立收费制度,行政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初次判断权、适用灵活的公开期限、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司法方面设置诉前沟通程序,建立诉前说明制度等举措防止公民滥用知情权,从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使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衡平发展。
马良全[7](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冯中威[8](2019)在《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环境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崭新的大数据时代降临了。在这个时代里,大数据就如同埋藏于地底的黄金一样具有极高价值。但大部分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要求政府需要做到将广泛的数据公之于众的同时,又必须面临数据的安全性维护和有效管理等挑战。如今,政府从曾经的“管制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又是必不可缺的一环。伴随着“互联网+”和建设网络强国等理念的不断提出,我国急需在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一系列变革,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人民对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本文采取了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介绍了大数据及政府信息公开核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知情权理论、自由秩序原理、公众参与理论等理论基础。利用国外先进经验与相关文献中的观点,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梳理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大数据法规和政策等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找出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首先,信息公开的渠道较为单一,需要公开的内容往往可能只出现于单独种类的媒体而不是全平台上,信息公开的力度不够充分,无法让公众通过不同种类的渠道来获取最新最及时的政府信息;其次,信息公开的内容供需不均,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人员在公开信息的过程中保留性地公开部分信息,而没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公开全部的信息,其原因正是没有把信息公开的权责落实在个人身上而导致的问责无门;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未受地方政府重视,地方政府并没有将政府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产业放在优先的位置,人才与资金并没有流向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任重而道远的浩大工程。在缺乏资金的条件下,无法维持大型设备和大数据人才的持续输送,信息管理和公开的方式依旧非常落后,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信息流量大、传输速率快、适配终端多的特点;最后,信息公开的技术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标准,政府数据管理不当在其中占据了非常大的因素。例如对数据在收集、整理、分类、保存以及调用等方面,我国政府部门间缺乏统一的规定。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规范,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未能共融共通,存在壁垒,不能够兼容,无法实在跨部门的信息互通,因此大大降低了数据的使用价值。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得出了公开信息界限清晰明确、政策执行机制高效、数据开放渠道专业、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人性化、遵循法律救济的原则等启示。借鉴大数据时代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对策:其一,我国应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分析公众需求,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智能化建设,精准分析公众需求,加强职能政策解读;其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的权责;其三,加大顶层规划,不断地提高对大数据产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地为大数据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引进;其四,重视数据流通而产生的信息增值,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打破现有的数据壁垒,让各级部门间的数据可以实现传输和流通,实现“1+1>2”的效果,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新潮流,加快推进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建设智能化电子政府,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为民众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尽管国内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起步时间迟,不能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较,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的经验,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此同时我国在契合社会与大众对数据公开渴求方面仍需不断努力。政府在享受大数据便捷之时,应客观的分析大数据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思维和技术,不断健全信息、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持续的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孙胜子[9](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研究》文中认为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核心立法规范,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的重大进步,亦是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推手。在这十几年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取得的进步和成就自然不言而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完备,对于立法的研究来说,更应当将目光放在问题层面,通过总结发展经验,从问题中寻求发展的方向,以求对这一项未立之法能够作出更深刻的研究。本文力求在上一个十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国内外大数据时代新环境和新要求,着眼于立法之不足之处,结合法理学的方法论,在政府信息公开近几年疏松的研究强度的背景下,重新探究理论,梳理制度走向。就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研究而言,与整个宪法、行政法基本理论结合不够,之后的研究应当做到的是将其放置于理论大环境和实践新环境中,刷新认知,体现立法新面貌。与此同时,科学的立法要求使整个法律连贯,上与部门法相衔接,下与国家司法实践相适应,才能够在老问题得不到解决,新问题又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提出解决的方案。且现代社会政府信息本身越来越复杂,但公开方式与形式仍旧固守传统,二者存在于一个制度中是非常不相匹配的。正逢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公布,5月15日起正式实施,更是赋予了立法研究以时机。我们应当抓住此次契机,在新环境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继续进行研究,探寻信息公开新出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释义入手,通过对内涵的界定比较分析关联概念,梳理制度的法理基础,由主权在民理论首先明确私权利的主体地位,再具体到知情权理论部分,结合行政部门法中的公共利益理论,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建国以来不同背景下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布的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现状的梳理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在问题中寻求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研究,总结分析不同国家的发展过程和模式,并从不同角度和方向与我国立法情况进行对比,以求从中总结出可适用于我国的经验及启示,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第四部分是在前文各个角度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发展的思考,以价值取向作为出发点,从价值构建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力求能够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寻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新发展。
李紫琪[10](2019)在《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也愈来愈大,不光是政府信息需要被公开,在高校中,高校学生对于与其息息相关的信息也有了较高的需求,这就需要高校将信息进行公开。信息公开又包括了很多种形式,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申请公开是对主动公开的一种补充形式,更是信息公开中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要想了解高校信息公开,首先要对其含义进行界定,高校信息产生于高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办学工作中,不论是公办高校还是私立高校均包含于此。高校信息与政府信息有着不同的地方,这也正是高校信息的特殊之处,正是这样才有了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的发生。笔者在案例数据库中收集了法院的17个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的司法文书,总结出了此类案件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对“三需要”的认定,当事人依申请公开高校信息的条件限制,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在范围之内,以及对秘密的审查。本文通过分析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过程,发现司法裁判问题,整理有关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思路,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对该类案件司法审查中涉及到的主体资格、审判标准、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具体的讨论,提出从夯实法律基础、加强对被告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与“三需要”的司法审查、建立对秘密的审查制度、制定高校信息公开合规指南等五个方面完善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支撑体系的建议。希望能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提供一点参考,为提高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司法救济的完善提供支撑,为相关立法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公民知情权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之检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民知情权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之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2)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理由 |
一、保障内部坦诚交流 |
二、保证行政效率与质量 |
三、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限制 |
一、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
二、公众参与的保障 |
第二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思路 |
第一节 《条例》修订前后的立法概况对比 |
一、《条例》修订前的思路 |
二、《条例》修订后的思路 |
第二节 司法认定的思路对比 |
一、混合式认定思路 |
二、拆分式认定思路 |
第三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界定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的定义 |
一、规范层面的定义 |
二、理论层面的定义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的类型分解 |
一、内部行文类信息 |
二、纪要记录类信息 |
三、项目方案类信息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的属性分解 |
一、内容属性 |
二、形式属性 |
三、效力属性 |
第四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公开认定 |
第一节 可分割性原则 |
一、事实性信息与意见性信息 |
二、混合性信息的分割处理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原则 |
一、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中的利益冲突 |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引入 |
第三节 “采纳公开”原则 |
一、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时间标准之争 |
二、“采纳公开”原则的引入 |
第五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思路 |
一、混合式思路的局限性 |
二、拆分式思路的运用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界定 |
一、时间标准: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 |
二、空间标准:体现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交流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认定 |
一、可分割性原则的运用 |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 |
三、“采纳公开”原则的运用 |
第四节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认定的程式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 |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原告资格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三、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必要性 |
一、提升民主参与积极性 |
二、监督政府行政权 |
三、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 |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资格受限 |
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
三、例外信息阻碍原告资格认定 |
四、缺乏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概述 |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一、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概述 |
二、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经验分析 |
第三节 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启示 |
一、原告资格认定的限制较少 |
二、专门的信息公开法 |
三、独特的例外信息审查机制 |
四、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拓展原告资格范围 |
一、明确界定“合法权益” |
二、放宽“利害关系”标准 |
三、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
第二节 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法律 |
第三节 完善例外信息的审查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 |
一、放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
二、构建应对滥诉行为的制裁制度,预防诉权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
1.2.2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
1.2.3 与境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研究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1.4.1 结构安排 |
1.4.2 创新点与不足 |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必要性 |
2.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
2.1.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 |
2.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概念论述 |
2.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
2.2.1 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
2.2.2 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 |
2.2.3 政府权力监督的实质要求 |
2.2.4 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有效方式 |
3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现状 |
3.1.1 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
3.1.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3.1.3 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
3.1.4 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
3.1.5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情况 |
3.2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执行者对制度缺乏全面认识 |
3.2.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 |
3.2.3 政府信息公开整体质量不高 |
3.2.4 监督救济渠道不畅通 |
3.2.5 缺乏人力、物力以及技术保障 |
4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南昌市政府的启示 |
4.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4.1.1 制度发展及相关论述 |
4.1.2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验借鉴 |
4.2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4.2.1 制度发展及相关论述 |
4.2.2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验借鉴 |
4.3 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4.3.1 制度发展及相关论述 |
4.3.2 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验借鉴 |
5 对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
5.1 提高政府与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认知 |
5.1.1 转变政府行政理念 |
5.1.2 正确认识公民知情权 |
5.2 完善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5.2.1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
5.2.2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
5.2.3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
5.3 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
5.3.1 加强对公共平台的管理 |
5.3.2 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
5.3.3 发挥主流媒介在政府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
5.4 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机制的建设 |
5.4.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
5.4.2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
5.4.3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
5.5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的保障力量 |
5.5.1 加大资金投入 |
5.5.2 全面培养高素质人才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税务公开意识觉醒阶段 |
2.1.2 初步建立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1.3 逐步深入建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2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知情权理论 |
2.3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 |
2.3.1 宪法层面:《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2 法律层面:《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3 行政法规层面:《信息公开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
2.3.4 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1.1 现行宪法中公民税收知情权模糊 |
3.1.2 我国税收立法中公开原则缺位 |
3.1.3 《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不高 |
3.1.4 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不统一 |
3.1.5 关于税务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模糊 |
3.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意识不足 |
3.2.2 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
3.2.3 税务信息公开不及时 |
3.3 监督救济层面存在的问题 |
3.3.1 税务信息公开中法律责任后果及考核法规缺失 |
3.3.2 税务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4.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内容较为详尽 |
4.1.2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中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
4.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2.1 日本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
4.2.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
4.3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较为详细 |
4.3.2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救济制度较为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1.1 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税收知情权 |
5.1.2 完善税收立法中的公开原则 |
5.1.3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
5.1.4 制定统一的《税务信息公开条例》 |
5.1.5 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
5.2 执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2.1 强化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理念 |
5.2.2 提升税务信息公开执法能力 |
5.2.3 及时公开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 |
5.3 监督救济层面的完善建议 |
5.3.1 明确违法失职责任及相关考核制度 |
5.3.2 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宪法依据 |
1.人民主权理论 |
2.人权保障理论 |
3.权力制约理论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功能定位 |
1.实现公民知情权 |
2.保障民主参与权 |
3.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
(三)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与平衡 |
1.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利益冲突 |
2.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衡平发展 |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1.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
2.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司法实践 |
(二)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存障碍 |
1.立法体系的欠缺 |
2.信息公开缺乏整体性 |
3.行政机关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 |
4.未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知情权的滥用 |
(一)公民知情权滥用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
1.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 |
2.公民知情权滥用的现状 |
3.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成因 |
(二)公民知情权滥用的认定 |
1.立法上的认定 |
2.行政机关的认定 |
3.司法机关的认定 |
(三)对公民知情权滥用进行规制的障碍 |
1.缺乏对知情权滥用的明确界定 |
2.知情权滥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知情权滥用的判断方式不合理 |
四、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域外借鉴 |
(一)域外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相关制度 |
1.美国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
2.克罗地亚《信息公开法》及相关规定 |
3.日本知情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规制知情权滥用的有益经验 |
1.美国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2.英国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3.日本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三)域外制度对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启示 |
五、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
1.构建完整立法体系 |
2.建立专门机构及平台 |
3.加强对豁免信息的审查 |
4.促进信息公开数据化发展 |
(二)完善公民知情权滥用的规制体系 |
1.立法上限制权利滥用 |
2.行政机关处理机制革新 |
3.司法机关制约权利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大数据相关概念 |
2.1.1 大数据 |
2.1.2 大数据时代 |
2.2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
2.2.1 政府信息 |
2.2.2 政府信息公开 |
2.3 理论基础 |
2.3.1 知情权理论 |
2.3.2 自由秩序原理 |
2.3.3 公众参与理论 |
3.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分析 |
3.1 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
3.2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 |
3.3 大数据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
4.大数据时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问题 |
4.1.1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单一 |
4.1.2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供需不均 |
4.1.3 政府信息公开未受地方政府重视 |
4.1.4 政府信息公开技术落后 |
4.2 原因分析 |
4.2.1 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不一 |
4.2.2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不完善 |
4.2.3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大数据人才 |
4.2.4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壁垒限制 |
5.国外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借鉴 |
5.1 大数据时代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经验 |
5.1.1 美国 |
5.1.2 欧盟 |
5.1.3 日本 |
5.2 外国经验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 |
5.2.1 公开信息界限清晰明确 |
5.2.2 政策执行机制高效 |
5.2.3 数据开放渠道专业 |
5.2.4 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人性化 |
5.2.5 遵循法律救济的原则 |
6.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
6.1 利用大数据技术助力政府信息公开 |
6.1.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智能化建设 |
6.1.2 加大大数据技术资金投入 |
6.1.3 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分析公众需求 |
6.1.4 加强政策智能解读 |
6.2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 |
6.2.1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
6.2.2 合理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
6.2.3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监督制度 |
6.2.4 明确政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制度 |
6.3 改善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管理环境 |
6.3.1 树立大数据思维意识 |
6.3.2 培养大数据技术人才 |
6.3.3 完善顶层规划设计 |
6.3.4 以民生需求为导向 |
6.4 利用数据流通实现信息增值 |
6.4.1 重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
6.4.2 运用大数据实现政府信息増值 |
6.4.3 加快推进数据开放平台建设 |
6.4.4 建设智能化政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9)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 |
(一)政府信息的涵义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
1、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
2、政府信息公开的性质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
1、主权在民理论 |
2、知情权理论 |
3、公共利益理论 |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 |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条例》法律位阶低 |
2、立法目的知情权成分不足 |
3、公开范围划分标准模糊 |
4、对第三人信息保护的程序不健全 |
5、对大数据时代新要求回应不足 |
6、内部信息及过程性信息涉诉问题 |
三、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与模式 |
1、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 |
2、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模式 |
(二)域外立法与我国的对比及启示 |
1、基本原则方面 |
2、公开豁免方面 |
3、申请主体方面 |
4、义务主体方面 |
5、救济方面 |
6、大数据推动立法方面 |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的价值构建层面 |
1、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
2、实现立法目的一元化以保障知情权 |
(二)立法的具体操作层面 |
1、提升现行《条例》法律位阶 |
2、严格法律责任,建立专员制度 |
3、健全第三方信息保护的程序 |
4、重视大数据在立法中的作用及其风险防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 |
(10)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研究 |
1. 国内文献综述 |
2.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基本思路 |
二、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概述 |
(一)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概述 |
1.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概念 |
2.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特征 |
3.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意义 |
4.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的涵义 |
(二) 依申请公开的条件限制 |
1. 主体条件的限制 |
2. 申请用途限制 |
3. 立法规定的不足 |
(三)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理论基础 |
1. 知情权 |
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保护受教育权理论 |
(四)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 |
1. 宪法 |
2. 法律 |
3. 法规 |
4. 规章 |
三、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现状 |
(一)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现状 |
(二)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的特点 |
1. 案件的纠纷类型与地域方面的特点 |
2. 案件裁判依据的特点 |
3. 案件裁判结果的特点 |
(三)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的特点 |
1. 原告是否提出申请 |
2. 注重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是否适格 |
3. 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在范围之内 |
4. 申请公开的内容与隐私权 |
5. 申请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 |
(四)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中的问题 |
1. 案件裁判中的问题 |
2. 依申请公开的分别处理 |
3. “三需要”的认定 |
四、完善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的支撑体系 |
(一) 夯实法律基础 |
(二) 加强对被告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1. 对高校帮助义务的审查 |
2. 对答复期限的审查 |
(三) 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与“三需要”的司法审查 |
(四) 建立对秘密的审查制度 |
1. 确立信息公开原则 |
2. 明确秘密的范围 |
3. 建立对秘密的审查制度 |
(五) 制定高校信息公开合规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民知情权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之检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少泽. 江南大学, 2022
- [2]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认定[D]. 钟琰.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D]. 季紫荷. 兰州大学, 2021(02)
- [4]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胡云霞.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管春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6]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D]. 温学博.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7]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 冯中威.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 [9]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研究[D]. 孙胜子. 山西大学, 2019(01)
- [10]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研究[D]. 李紫琪. 云南大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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