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混淆的可能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认知,商标近似,使用方式
混淆的可能性论文文献综述
沈世娟,卞树明[1](2019)在《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兼议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权保护范围包括推定混淆区域和混淆可能性区域,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作为获得混淆可能性保护的必要条件,这一修正既尊重了申请在先原则,又维护了公正的市场环境,具有正当性。司法应把握现实的消费规律,才能贴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准,才能接近法律规范的本意。商标近似不应成为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充分条件,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对混淆可能性判定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真正混淆的证据,同样不应成为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充分条件。(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姚鹤徽[2](2019)在《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澄清与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的基本范畴,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标准和商标权权利范围的基础。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但并未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为此,需要从混淆的主体、程度和类型出发,归纳出混淆可能性的具体特征,在此基础上明晰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划定混淆可能性的适用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商标混淆可能性具有概念指向上的特定性,仅仅针对那些损害商标标示来源功能发挥、危害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利益、危及商标法价值和规范意旨实现的混淆形态。(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杨祝顺[3](2019)在《主观意图对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作用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混淆可能性,主观意图并非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本文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关于主观意图的作用的理解偏差,研究主观意图对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作用及其适用规则。主观意图虽然影响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但它仅仅是判定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这与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明显不同。主观意图包括混淆意图和善意意图。混淆意图可以从被告主观知道与商标的近似、原告与被告的业务联系、侵权警告后的持续使用、注册拒绝后的持续使用进行判定。善意意图可以从商标近似的合理解释、自由竞争的意图、滑稽模仿的意图进行判定。商标检索与法律咨询对主观意图的证明效力,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综合判定。(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5期)
杨祝顺[4](2019)在《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此决定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应回归市场环境和克服裁判者主观性的角度,说明多因素测试法是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分别对美国和欧盟的多因素测试法做了梳理,提炼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判定混淆可能性的比较法经验。多因素测试法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借鉴美国和欧盟的比较法经验,明确规定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并强调相关因素清单具有开放性,多因素测试法的适用还应注意各判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综合权衡。(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5期)
马旭霞[5](2019)在《平行进口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平行进口近几年随着自贸区数量的增多和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的兴起在国内备受瞩目,该领域内的商标侵权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关注重点。针对该领域的商标侵权认定集中于对"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欧盟区域内追求最大化自由贸易和货物流通与我党十九大中所强调的贸易畅通目标有相似的政策背景,欧洲法院针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所考量的因素也具有一定变通性,而该变通性也使欧洲法院针对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更符合欧盟境内贸易政策同时也平衡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欧洲法院判例法关于平行进口中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认定所考量的多位因素对我国法院在新时代新经济环境下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一定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易蓉[6](2018)在《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立法模式及其演进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上有关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主要立法模式。美国的商标法将商标相似归结到了混淆可能性的内容中;日本的立法模式则是相反,在日本商标法中的商标近似性的范围会更大一些;欧盟的商标法则是将商标的近似作为判定侵权的基础,将混淆可能性作为一个限制性的条件。这叁种立法模式均有各自的特点,也可以被我国完善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所借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12期)
冯晓青,夏君丽[7](2018)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刘震岩,董声洋[8](2018)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要件的地位及裁量因素——对沈某诉天津C公司商标侵权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合理平衡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表达自由。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混淆可能性及其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仅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和重要因素,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还要受到其他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根据比例原则及多因素检测法理论,商标权的保护应与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消费者的认知,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对固有显着性较弱的商标应从严把握其保护范围,最后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进而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施瑶[9](2018)在《论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叁次修订,在商标侵权标准新增加了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将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项一分为二,即商标侵权分为两相同侵权(商标相同+商品相同)与两相似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分别为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在第2项两相似商标侵权的判断中,新增混淆可能性要件作为侵权构成的前提,使之前司法解释将混淆可能性内化为相似性判断的规则必须进行调整。应该如何确定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可以比较欧美商标侵权判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基于混淆可能性产生的认知心理学规律予以检证,吸收欧盟国家商标侵权判断的经验与教训。基于混淆可能性产生的认知心理学规律可得知,美国将商品的类似与否作为混淆可能性判断的考量因素,不符合混淆可能性产生的激活认知网络干扰的时空条件;而欧盟将商品类似与商标近似都作为混淆可能性产生的前提条件,不符合近似产生与混淆产生的即时性、一体性。我国商标侵权判断立法中关于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间关系应该充分吸收欧美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将商品的类似作为混淆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具有商品类似之后,结合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注意力等因素一体判断两个商标之间是否具有混淆性近似,具备混淆性近似便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侵权判断中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当下应该做如此解释,而在未来的修法中,应该对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如以明确表达。具体可表达如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导致混淆可能的商标。导致混淆需结合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商标的显着性与商誉、以及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注意力综合判断。(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4)
袁振宗[10](2018)在《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混淆可能性贯穿于商标法运行的各个阶段,既是商标申请的重要审查尺度,同时也是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在商标法的运行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除此之外,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影响着商标保护强度和商标权的实现程度,是商标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混淆可能性的具体判断方法上存在差异,但在判断规律上仍然存在许多相同之处。相比于我国,美国与欧盟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更为成熟。美国采取的是多因素检测法,在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后得出是否可能导致混淆的结论。欧盟采取的则是整体评价法,具体分为相似性判断和混淆可能性判断两个步骤。只有在满足最低程度相似的前提下,才进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为了深入了解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选取了200起商标混淆侵权的案件进行分析统计。通过数据分析整理,笔者发现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因素、商品因素、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着性、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在个别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被告的意图以及实际混淆证据。通过对总体数据和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混淆可能性判断存在判断方法和判断因素两方面不足。一方面,混淆可能性判断的逻辑错误,方法混乱。另一方面,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过于简单,法院所考虑的因素不一致且数量太少,对具体因素的判断也过于简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的判断方法。具体而言,应该将混淆可能性判断分为相似性判断和混淆可能性判断两个部分。在判断混淆可能性前,应该对混淆可能性判断中的各因素进行分类,本文将其分为因果关系因素、辅助因素和其他因素。在具体判断中,法院首先应该判断是否存在最低程度的混淆,即对必要因素进行分析。接下来,在满足最低程度相似的情况下,再结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4)
混淆的可能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的基本范畴,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标准和商标权权利范围的基础。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但并未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为此,需要从混淆的主体、程度和类型出发,归纳出混淆可能性的具体特征,在此基础上明晰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划定混淆可能性的适用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商标混淆可能性具有概念指向上的特定性,仅仅针对那些损害商标标示来源功能发挥、危害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利益、危及商标法价值和规范意旨实现的混淆形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混淆的可能性论文参考文献
[1].沈世娟,卞树明.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兼议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J].特区经济.2019
[2].姚鹤徽.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澄清与制度反思[J].兰州学刊.2019
[3].杨祝顺.主观意图对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作用与适用[J].知识产权.2019
[4].杨祝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比较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9
[5].马旭霞.平行进口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政法论坛.2019
[6].易蓉.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立法模式及其演进变革[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7].冯晓青,夏君丽.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刘震岩,董声洋.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要件的地位及裁量因素——对沈某诉天津C公司商标侵权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8
[9].施瑶.论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关系[D].湘潭大学.2018
[10].袁振宗.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