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判决书的公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适用,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事判决书的公开论文文献综述
谢媛媛[1](2019)在《我国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员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同时随着婚恋观念的转变和性道德评价的变化,非婚同居已然成为一种与传统婚姻家庭并存的家庭形式。而随着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争夺也变得越发复杂敏感。涉外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因其涉外因素和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而更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201 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30条首次规定了我国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填补了我国涉外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立法上的空白。第30条吸收了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采用了结果选择规则,将“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设置为法律选择的标准,并以此对各法域相关法律的适用结果进行评价,并从适用结果中选择“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彰显了当代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弱者权益的保护,增强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但以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的26个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该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该条规定的援引概率较低,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至今未见严格适用第30条的司法案例。《法律适用法》第30条的立法高度和司法实践之间仍存在巨大的差距,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适用面临困境。其困境在于《法律适用法》第30条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未能实现最初的立法目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第30条与第25条涉外亲子、第27条涉外离婚、第29条涉外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之间存在相互交叉关系。第二,在判断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的过程中,依次要完成域外法的查明与解释、“一方当事人”属人法适用结果的比较和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考量工作。第叁,单一制立法模式下意思自治的排除。第四,第30条将自由裁量权引入到法律选择中,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却未加以规制。针对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适用的困境,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在法律适用层面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特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首先,明确第30条与第25条、第27条、第29条冲突规范的调整范围。其次,规范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的判断。完善域外法的查明和解释制度、特定化法律选择范围中“一方当事人”和明确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考量因素,改善裁判法官“不会用”、“不想用”、“不能用”导致第30条在司法实践中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的状况。再次,在涉外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中限制性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从法律选择的主体、范围和结果进行限制。最后,依法规制法律选择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殷东贵[2](2019)在《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权利配置,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和新闻传播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诽谤法》或《新闻法》对此进行特别规制,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通过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叁项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内容基本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和“公正评论”。然而,这叁项规则早己难以合理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为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等抗辩事由来调和两项基本权利的冲突。目前学界对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研究多聚焦于“法理探讨”以及“个案讨论”。因此,笔者收集了2010至2018年的361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公开判决书,试图从实证角度来探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绪论部分评述当前“新闻侵权”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首先界定“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几个核心概念:何为名誉、名誉权的历史演进。梳理“新闻侵权”到“媒介侵权”学界争议的历程,最后解释为何采“新闻侵权”概念来确定案例样本采集的标准。第二章说明2010-2018年361个案例样本的采取方法、展示统计框架、输出各项统计结果,呈现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当前审理的状况。与前人统计结果作比较,得出新闻传播者败诉率大为降低的结论,简要分析其为何败诉率降低。第叁章为本篇论文的核心部分,指出当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体系构建上研究存在的问题。从言论分为陈述事实、意见表达出发,考虑新闻与公共领域紧密相关,通过逻辑推演出“4+1”项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再回到个案中检视抗辩事由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从97例新闻侵害名誉权败诉案件中反思“新闻如何做到负责的陈述与表达”。如何从“证据规则”的“叁性”判断中提高审查事实的合理注意义务;从“公正评论”抗辩事由要件中探讨在新闻评论时应该要注意的细节;在涉及刑事案件报道时还有哪些改进之处。(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9-03-15)
侯晓焱,王业飞,李品优[3](2019)在《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1399份公开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证研究表明,毒品犯罪是近5年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在宏观视角下,各地法院审查裁判此类争议的数量分布并不均衡,审理程序分布也存在差别,一审程序中决定排除的比例明显高于二审程序。在微观视角下,毒品犯罪的违法取证形态在不同证据类型中也有不同呈现。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之比例虽不居高位,但因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益保障而值得关注;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类证据中,被质疑提取过程不合法而最终被排除的情形占比较高,对提升毒品犯罪侦查活动合法程度提出指引。此外,仍然有必要厘清非法证据概念认知分歧,明确非法证据之证明标准,关注辩护律师的作用空间。(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董妍[4](2016)在《政府信息公开判决解析——基于各地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书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基本法规,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形成。该《条例》经过8年的实施,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尽管如此,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不足,包括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本刊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设置专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供的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另外还包括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例外规定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判等。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6年04期)
丁武军,谭亚辉[5](2015)在《罕见的古代“判决书公开”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朝道光年间,由于天遇奇旱,长时无雨,造成河南鹤壁一带树木叶焦、庄稼绝收,周边各村水井干枯、水池见底、水源紧张。当时王家辿村西水池内有少量水可供村里人畜饮用及耕种田地所用。该水池内的水是王家辿村人闲时备下的以备不时之需。逢此大旱之际,是该村唯一的救命水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11-13)
张建文[6](2012)在《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私人有权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宣扬或者披露判决书所载的内容和信息。私人自行公开判决书,会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惩罚或责任之外,给当事人施加新的损害或者困扰,令当事人陷入长期的耻辱与蒙羞之中。判决书的公开属于司法信息公开,应当统一由法院为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利益、性犯罪等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应当禁止公开。除此以外可以公开的判决书,也需在公开时采取必要的匿名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黄东海,杨小林[7](2009)在《从既判力扩张看判决书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叁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将“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目前对于判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03-29)
王新奎,巫志刚[8](2004)在《判决书公开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有效地实现审判公开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增加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许多司法部门都从实践中摸索出自己的一套公开的方式方法来实现法治目标。事实表明 ,只有通过将判决书公开 ,同时公开发表心证过程中的少数意见等一系列措施使审判公开不再陷于形式 ,实现实质公开 ,实现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4年11期)
王昭祥,朱凤祥[9](2004)在《阳光司法:从刘涌案谈判决书的论证与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刘涌案引起公众大量非议的重要原因是二审判决书论证不足和公开性不够。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并向公众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建立为人民服务司法和实现理论界与实务界良性互动所必要的。判决书的论证应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的综合认定及法律适用几方面进行。公开判决书可通过网上公布及公共场合展示来实现。(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4期)
秦宗文[10](2004)在《判决书公开的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决书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公众方便、快捷了解判决书的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第一,通过网络公开。将判决书上网是快捷、成本低廉的做法。网民的文化素质相对也较高,对公共事务也更为关心,判决书上网可较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相对传(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3-20)
事判决书的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权利配置,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和新闻传播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诽谤法》或《新闻法》对此进行特别规制,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通过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叁项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内容基本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和“公正评论”。然而,这叁项规则早己难以合理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为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等抗辩事由来调和两项基本权利的冲突。目前学界对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研究多聚焦于“法理探讨”以及“个案讨论”。因此,笔者收集了2010至2018年的361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公开判决书,试图从实证角度来探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绪论部分评述当前“新闻侵权”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首先界定“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几个核心概念:何为名誉、名誉权的历史演进。梳理“新闻侵权”到“媒介侵权”学界争议的历程,最后解释为何采“新闻侵权”概念来确定案例样本采集的标准。第二章说明2010-2018年361个案例样本的采取方法、展示统计框架、输出各项统计结果,呈现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当前审理的状况。与前人统计结果作比较,得出新闻传播者败诉率大为降低的结论,简要分析其为何败诉率降低。第叁章为本篇论文的核心部分,指出当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体系构建上研究存在的问题。从言论分为陈述事实、意见表达出发,考虑新闻与公共领域紧密相关,通过逻辑推演出“4+1”项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再回到个案中检视抗辩事由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从97例新闻侵害名誉权败诉案件中反思“新闻如何做到负责的陈述与表达”。如何从“证据规则”的“叁性”判断中提高审查事实的合理注意义务;从“公正评论”抗辩事由要件中探讨在新闻评论时应该要注意的细节;在涉及刑事案件报道时还有哪些改进之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判决书的公开论文参考文献
[1].谢媛媛.我国涉外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D].安徽大学.2019
[2].殷东贵.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规则[D].中央民族大学.2019
[3].侯晓焱,王业飞,李品优.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1399份公开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4].董妍.政府信息公开判决解析——基于各地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书的解读[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
[5].丁武军,谭亚辉.罕见的古代“判决书公开”范本[N].人民法院报.2015
[6].张建文.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
[7].黄东海,杨小林.从既判力扩张看判决书公开[N].人民法院报.2009
[8].王新奎,巫志刚.判决书公开的理性思考[J].前沿.2004
[9].王昭祥,朱凤祥.阳光司法:从刘涌案谈判决书的论证与公开[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0].秦宗文.判决书公开的途径[N].人民法院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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