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监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儿童权益
委托监护论文文献综述
程昕,单博[1](2019)在《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连年上升,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或者留守儿童实施不法侵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构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的呼声很高,本文针对这一背景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解读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原因。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从法定监护无法适用、社会监护的缺失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需要叁个方面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并从明确委托监护人资格、明确委托监护人权利义务及明确委托监护的设立和终止条件叁个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17期)
石鲁夫,宇麒潼[2](2019)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视野下委托监护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得到社会足够重视,被称作"隐形的弱势群体"。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通意见》中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对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2017年《民法总则》中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在此背景下,希望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编纂过程中,能继续保留此项制度,并对委托监护制度在受托人条件、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使该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林翠秀[3](2019)在《监护制度的检视及委托监护商业化运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于2017年正式施行,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解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依然有不到位的地方,委托监护地位模糊,国家监护在现在的福利化程度下步履艰难。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问题,尤其是广大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委托监护的商业化运作有其必然性,也有其正当性基础。通过将委托监护事宜契约化,运用合同解决委托监护中的权、责、利划分;通过将委托监护人的范围从个人扩大到机构,发挥机构监护的优势,使委托监护从依靠亲情伦理自治走向商业化,依靠制度和契约来规范,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方林静[4](2019)在《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大转型时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这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长期的亲子分离和不完整的家庭结构造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力和监护缺失的现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威胁到留守儿童的生存健康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法健康成长,社会也得不到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模式主要就是父母口头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当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民法总则》完善了《民法通则》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了新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原则性太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不强。通过梳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制度和委托监护人制度不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失。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经验,我国应当完善监护人制度,通过签订委托监护合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明确受托人和委托人权利和义务。受托人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受托人还应当履行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教育和约束被监护人行为的义务。当受托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时,委托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在委托监护期间,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通过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主要责任的承担来建立委托监护合同制度,从而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宛如锦[5](2018)在《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监护,论述了委托监护尚未纳入我国民事基本法中,且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实际功能,在面临留守儿童问题时略显无力的现状。通过对相关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委托监护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补足,应在理清委托监护性质及适用条件、明晰委托合同相关事项、明确监护人与受托人责任承担,以及建立监护监督等方面探索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池桂钦[6](2018)在《委托监护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就受托人接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受托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监护不到位,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明确受托人资格条件,明晰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委托监护监督制度,以便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武慧琳[7](2017)在《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原因也越来越复杂和难解,但同时,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着民事法律关系。为了更有利地达成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这一项最高的价值,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监护职责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是符合社会生活现实要求的,也体现出了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原则。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的规定分散在司法解释、社会保障类法律、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等处,而没有在民事的基本法中明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虽然在第36条中涉及到了委托他人监护的内容,但并未就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出具体的规定。然而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将其未成年人儿女委托给他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且已经发生了各种纠纷和争议。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未成年儿女委托给他人监护照管的现象,从一则案件引出未成年人委托监护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从具体的问题入手展开讨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由于父母将其未成年儿女委托给他人代为监护,无论受托监护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父母与受托监护人就其未成年儿女的委托监护事务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合同,则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内容等处于较为确定和清晰的状态,如果发生争议的,有委托监护之合同的约定为依据,较易于进行判断和认定。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父母和受托监护人没有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去约定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或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的导言部分,是从当前社会常见的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现象以及一则具体的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争议案例的介绍开始,界定本文讨论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总结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一章至第六章是以未成年人的受托监护人为核心线索,具体讨论关于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认定受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受托监护人得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支付的费用;受托监护人是否可以代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诉讼;父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与受托监护人的委托监护;如何通过社会干预监督受托监护人的行为。第一章的内容,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委托监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受托照管者是否为受托监护人的问题。其中,分为受托照管者为自然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两种情况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自然人接受父母的委托在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监护范围时照管未成年人的,不受照管的时间长短或是有偿无偿等因素的影响,应被认定为受托监护人。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明确接受父母关于其未成年儿女之监护事务的特别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受托监护人。第二章的内容,是受托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其中,分为在未成年人侵权时如何去担当责任、在未成年人权利受损时如何去担当责任这两种情形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应当秉持不过分增加受托监护人责任的原则。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侵权,不能约定由受托监护人承担所有的责任,而在判断受托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应从受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受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这两方面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其次,关于未成年人权利受损,除了应以同样的方式判断受托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还应根据受托监护人是否无偿代行监护事务谨慎认定其责任。第叁章的内容,是受托监护人可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哪些费用的问题。其中,具体讨论的内容包括代行受托之监护事务的报酬、用于未成人的费用支出这两方面。笔者认为,受托监护人有权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代行监护事务的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受托监护人付出的劳动及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定合理的报酬金额。而对于受托监护人用于未成年人的费用支出,如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则无须考虑必要性均可主张,如未经父母同意的则须根据费用支出的种类、性质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必要性,例如教育支出中在校发生的费用为必要、而受托监护人擅自支出校外培训、家教、出国游学等费用的应视为其自愿支付。第四章的内容,是受托监护人可不可以代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问题。其中,具体讨论的内容包括受托监护人有权代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的情形及限制其该项权利会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明确拒绝授权或存在利益冲突,受托监护人在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诉讼。而限制受托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并不会导致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当前已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等救济途径。同时,还可借鉴他国立法,适度赋予未成年人在特定事件中的民事诉讼能力。第五章的内容,是父母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委托监护的问题。其中,具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父母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受到的限制以及如何认定受托监护人在解除委托监护后继续监护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够自己履行监护职责的,且解除委托监护关系不会危害未成年人利益和幸福的,那么父母当然可以行使解除委托监护的权利。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当行使解除权后,受托监护人拒绝将未成年人交还而继续监护的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无权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费用,如其行为严重侵害到父母的监护权,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章的内容,是如何通过社会干预监督受托监护人行为的问题。其中,对社会干预监督的组织架构和具体监督和干预的内容进行了设想。笔者认为,对于持续时间较长、委托关系较为稳定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通过社会干预监督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在当前已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干预监督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扬我国特色的居委会、村委会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配合所在地基层的人民政府专设部门、派出所、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明确分工和监督流程,逐步发展完善监督包括未成年人受托监护人在内的未成年人监护义务人的社会干预监督体系。本文的结语部分,是笔者运用前文得出的结论对导言部分所引之争议案件做出的具体分析,也体现了笔者对未成年人委托监护相关法律问题之浅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3)
翟文铎[8](2017)在《论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从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权责划分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这一法律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法定监护的产生和责任也更进一步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更多的委托监护,而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正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系。委托监护的权利来源、权利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现行法律并没有系统地规定。本文通过对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分析,结合现实中的例子,对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7年第5期(总第十二期)》期刊2017-07-01)
金嘉莹,徐志萍[9](2017)在《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近几年来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更是在近几年尤为凸显。为了更好的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本文将立足于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从委托监护发展现状、中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构建等叁个角度进行阐述相关问题与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刘艳秋[10](2017)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我国城镇化建设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传统部门中过剩劳动力向城市地区大量涌入之态势,逐渐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及相关问题的出现。伴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流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急剧上升,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在性质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所以,监护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对监护制度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生的问题和矛盾。并且,在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状况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救济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设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设计一套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以全方位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会出现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没有履行到位。监护不仅仅是监护人的权利,还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父母监护的缺失以及委托监护人的失职均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委托监护制度,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才能给农村留守儿童张开一张保护伞。具体而言,本文的论述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核心概念的界定。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委托监护等相关概念及其性质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探讨。从而,奠定本文的理论基础,为下文的展开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存在的问题两大方面入手,经过分析,得出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最好方法即是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结论。第叁部分是有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资格以及委托监护的构建。经过前文的分析探讨,根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国外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委托监护人的资格、设立委托监护的表现形式,来启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第四部分是针对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展开的。委托监护人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委托监护合同中的重点,权利义务明确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农村留守儿童侵害到第叁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明确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的责任也非常必要。只有明确了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才能使委托监护合同得以有效实施。第五部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监督和终止。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有其配套的相关保障和救济制度。本部分针对委托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建议。而为了保证委托监护制度的完整性,就需要对其终止情形予以明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的立法使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则应该从完善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始。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2)
委托监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得到社会足够重视,被称作"隐形的弱势群体"。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通意见》中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对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2017年《民法总则》中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在此背景下,希望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编纂过程中,能继续保留此项制度,并对委托监护制度在受托人条件、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使该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监护论文参考文献
[1].程昕,单博.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2].石鲁夫,宇麒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视野下委托监护制度分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林翠秀.监护制度的检视及委托监护商业化运作[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方林静.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合同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5].宛如锦.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池桂钦.委托监护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武慧琳.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翟文铎.论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从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权责划分视角分析[C].荆楚学术2017年第5期(总第十二期).2017
[9].金嘉莹,徐志萍.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7
[10].刘艳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