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益衡量方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利益衡量,民事案例,裁判说理
利益衡量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燕顺[1](2019)在《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实践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判决书的利益衡量说理之中,以利益衡量说理为对象的司法实践研究是考察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现状的途径,也是探索使判决书说理更具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视角和方法。本文通过对85个民事案例进行考察,讨论实际操作中利益衡量方法对审判员思维的影响,对利益衡量方法和利益衡量视角的分析说理的司法适用前景及方式进行探究,以期让利益衡量方法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时,发挥更大的作用。这篇文章总共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利益衡量方法在裁判意义层面上的相关理论背景。确定利益衡量方法的基本内涵,明晰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和边界,明确利益衡量方法在当代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司法适用可能,以及在把握学界研究基础上对利益衡量方法的基本结构进行总结,以期有效把握利益衡量方法在新时代背景下的适用规则。第二部分作为文章重点部分,着重介绍了利益衡量方法在民事案例中的现状,主要是裁判说理中利益衡量的应用表现。通过案例分析,从中总结民事案例的利益衡量方法在判决书说理中的基本结构,并指出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现状和不足。第叁部分包括域外国家利益衡量的经验和启示以及针对案例考察中发现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的思考。通过考察日本和德国的一些做法,以期对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适用的完善有所启示。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部分。结语部分是以总结全文为前提,通过指出在司法活动中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重要性和尚不完善之处,并针对第二部分的不足提出关于利益衡量适用的改进和完善的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从而做到为我国利益衡量方法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朱飞[2](2018)在《金融法裁判的利益衡量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领域的深化发展和金融科技的不断渗透,不仅更新了金融法律纠纷的形式和内容,而且更对金融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法裁判功能的有效发挥,迫切需要在传统金融司法审判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利益衡量在此责无旁贷,成为不二选择。无论从理论上的逻辑证成,还是之于实践应用价值,抑或是适应现代金融的深化发展,利益衡量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利益衡量在金融法裁判领域的运用,必须以适应性导向、针对性举措和法治化追求为指引,充分考量金融法律纠纷的特点,在吸收传统利益衡量方法的基础上,融入法律经济学等思维方式,探索一种适合于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利益衡量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周鹏[3](2018)在《论情况判决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况判决制度是学理上的概念,对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后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上述规定之外,《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是情况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情况判决制度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突破,其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在于对既成事实的尊重,另一方面在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正因如此,相对人权利救济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冲突成为了情况判决制度之中的主要矛盾。情况判决运用的重点在于妥善解决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情况判决的应用相对数量大,应用领域广泛,呈现一种灵活适用的趋势。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中存在众多不确定概念,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补救措施”等,如何确定这些概念的边界范围,成为了情况判决适用的难点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情况判决的应用情况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情况判决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无论是对于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认定,还是对于补救措施的应用,尚无法归纳出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时,有些法院从受益对象的角度进行判断,认为受益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时,才可构成公共利益。而有些法院则认为特定对象的利益也可构成情况判决中的公共利益,此时的特定对象主要表现为特定多数人与善意第叁人。除此之外,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也会从利益客体的属性出发,考量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因素。关于对重大损害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利益客体的状态做为评价标准,另一种则是以抽象的社会成本做为评价标准。关于补救措施的适用,实践中也未产生统一的做法,大多数情况判决中并未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在法院判决采取补救措施的案件中,补救判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叁种:一是直接判决采取补救措施,至于如何补救、何时补救法院并未说明;二是明确采取补救措施的期限;叁是明确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内容。利益衡量理论是情况判决运作的基础,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研究,有利于克服情况判决目前遇到的问题,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情况判决中的利益衡量方法,是在特定视角下,基于事实因素进行衡量的方法,运用的重点在于对“重大损害”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利益衡量的客体有叁类:一是公共利益,二是第叁人利益,叁是个人利益。其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应采取以“不特定多数人”为标准,兼顾对案件中制度利益、社会利益的考察。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需要对具体案件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衡量,考虑撤销行政行为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作为维护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其功能定位,法院在作出情况判决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尽可能以补救判决的方式来平衡当事人利益或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修复。在作出补救判决时,可以在补救责任主体、补救对象、补救方式以及补救期限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8)
张勇,李紫阳[4](2018)在《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裁判中的合理适用——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的罪与罚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多数学者运用法解释学对"非法""持有""枪支""错误"等构成要件进行解析,也有少数学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类案分析。刑法学者鲜有在法律适用方法领域探寻赵春华案妥善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实际上,作为法律适用方法组成部分的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妥善解决与赵春华案相似的类案有着极佳的功效,实现裁判结果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当然,作为主观性较强的法律方法,利益衡量在刑事裁判领域内的适用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并且明确限制其适用范围、操作步骤,否则极易引发法官恣意判决结果的出现。(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4期)
石旭斋[5](2017)在《利益衡量方法以利益衡量原则为逻辑前提和内在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理论始终以强调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考察和把握立法背后的"目的"和相关社会关系主体"利益"为理论基础,这一理论逻辑也内在决定了利益衡量首先是一项贯穿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且以此体现法律及其运行的价值取向与评价标准,进而成为利益衡量方法的逻辑前提。利益衡量原则通过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得到具体体现,并由此支持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同时,只有科学把握了利益衡量原则要求的利益衡量方法运用,才能恰当体现法律职业者司法执法的技能和艺术。(本文来源于《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郭红春[6](2017)在《论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以一例抚养权争夺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代孕"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简单,代孕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事物,给伦理道德和法律监管都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文章结合一起由代孕引发的抚养权争夺案,从法学角度对该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进行利益衡量方法的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8期)
杨知文[7](2017)在《利益衡量方法在后果主义裁判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的司法运用扩展甚或改变了法官的裁判思维及其推理结构。后果主义裁判需要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利益衡量的运用是基于后果评价的司法过程开展实质衡量的必要选择。根据理论上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存在两种进路,其中内控于实在法的利益衡量应该成为法官后果评判的操作进路。后果主义裁判通过利益衡量对裁决后果实施评价,是以对不同类型利益的考量和权衡来实现的。就此而言,无论是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比较,还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制度利益的维护,司法活动所致力于寻求和确认的利益在性质上都应该是决策性利益。(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陈越峰,周鹏[8](2017)在《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以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中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本应被撤销,是否应当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吴小琴案中,法院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裁判要旨的理由阐述中,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值得加以深入评析并挖掘其意义。判断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考察案件背后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出是否应当对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决定。(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4期)
孙盈[9](2017)在《价值与逻辑之间:利益衡量裁判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是民事审判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有效裁判方法,对其加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利益衡量适用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处理及酌定责任等情形。操作上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通过对利益进行分析与衡量,形成裁判的基本理由;其次,通过法律构成与验证,形成法律上的更强理由。为避免被滥用,应从严格控制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引入实践性商谈程序、探索适合心证公开的裁判说理方式、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加以严格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3期)
孙盈[10](2017)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的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作为将价值衡量与辩证逻辑相结合的法律推理形式,是民事审判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有效裁判方法。但这一裁判方法在适用上具有个案性、难以言传的特点,实践中缺乏系统性研究。本文首先通过概括利益衡量适用于民事审判的四种情形,明确了这一裁判方法的内涵及法律特征。之后,探讨了利益衡量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方法,将其区分为两个阶段:以利益的分析与衡量为内容形成基本理由的第一阶段;以法律构成与验证为内容寻找更强理由的第二阶段。最后,本文从严格控制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引入实践性商谈程序、探索适合心证公开的裁判说理方式、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等五方面,强调应对利益衡量的适用严格规制,防止滥用,使审判经验规范化、可操作化。(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16期)
利益衡量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领域的深化发展和金融科技的不断渗透,不仅更新了金融法律纠纷的形式和内容,而且更对金融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法裁判功能的有效发挥,迫切需要在传统金融司法审判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利益衡量在此责无旁贷,成为不二选择。无论从理论上的逻辑证成,还是之于实践应用价值,抑或是适应现代金融的深化发展,利益衡量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利益衡量在金融法裁判领域的运用,必须以适应性导向、针对性举措和法治化追求为指引,充分考量金融法律纠纷的特点,在吸收传统利益衡量方法的基础上,融入法律经济学等思维方式,探索一种适合于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利益衡量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燕顺.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实践研究[D].华侨大学.2019
[2].朱飞.金融法裁判的利益衡量方法[J].法律方法.2018
[3].周鹏.论情况判决的司法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张勇,李紫阳.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裁判中的合理适用——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5].石旭斋.利益衡量方法以利益衡量原则为逻辑前提和内在精神[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6].郭红春.论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以一例抚养权争夺案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7
[7].杨知文.利益衡量方法在后果主义裁判中的运用[J].人大法律评论.2017
[8].陈越峰,周鹏.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以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中心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9].孙盈.价值与逻辑之间:利益衡量裁判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J].法律适用.2017
[10].孙盈.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的方法[J].人民司法(应用).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