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药品招标方式将大调整 合同须注成交金额(论文文献综述)
廖颖恺[1](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修艺多[2](2020)在《深圳市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优化研究》文中提出
陈枫[3](2020)在《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既是具有巨大消费潜能的市场,又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市场的市场工具,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内在涉及大量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因此要求其在良好的运行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供给效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采购周期中政府采购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是对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应有回应。市场主体的竞争是在价格持续变化和资源不竭流动的市场环境下动态开展,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发生于动态竞争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因此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也要以动态的思维审视分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的各个环节,实现从内部运行机制管理入手,强化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通过对公共产品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内涵丰富与变化的过程的梳理,从历史维度出发分析政府与市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功能定位的变化,旨在理清政府采购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下,市场私人主体加入公共产品供给,打破了原有的“政府—受益者”的二元直线结构。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角色功能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供给者、生产者向发起者、管理者转变。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市场发生交互联系,滥用公权力抑制正常供应商间竞争的行为也随之而来。政府采购中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进而引起国内市场分割严重、抑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公共财政资金浪费等消极影响的产生。从实证案例中分析发现公共产品采购中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常发生于招标承接阶段和评标考核阶段。文章对当前现有的政府采购案例和各地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梳理,按事件发生的动态逻辑对政府采购运行中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其中政府限制竞争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剖析以进一步了解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随后,文章以实践案例和政策安排角度入手,探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限制竞争问题的成因。发现政府采购中涉及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差异是限制竞争产生的主观根源,而监管制度和执行组织架构不完善是导致限制竞争产生的客观原因。因此,对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是防范多元主体价值追求差异导致的行为客观与对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应有回应。采取比较法研究的方式,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及政策进行研究,对比我国当前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限制竞争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别从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和监督考核机制两个层面,提出要扶持中小企业培育政府采购潜在的竞争力,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和专家评价管理体系制度等多维度多角度的建议。
吴盛杰[4](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郭春芳[5](2019)在《不确定性分析视角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领域,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大数据信息服务。例如,车载信息系统可以记录汽车的动态信息,如车速、行驶里程、有无紧急制动操作等信息,保险公司根据这些信息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设计个性化保费方案。对微博、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帖子等大量非结构化文本数据进行文本分析,可以形成对商业决策有价值的信息。这些都是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典型应用。在对外提供大数据信息服务时,如何对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成为困扰大数据信息服务供需双方的焦点问题。本文以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定价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依据服务价值链理论,分析了大数据信息服务的价值传导机制。在分析大数据信息服务层次结构、定价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总结出大数据信息服务的价值链模型,指出大数据信息服务的质量效果需要下游客户的多级传递确认,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传统定价方法难以胜任,需要采用新的定价方法以降低服务质量效果的不确定性;同时,大数据信息服务提供方需要用到来自价值链上游的多渠道、多种来源、多级传递的数据,因此提供方需要对原始数据来源者进行补偿,以保障原始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提出数据型大数据信息服务(数据集)的定价模型。在分析数据集不确定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数据集不确定性的方法。构建了数据集定价模型:首先通过德尔菲法确定了数据集五个属性重要程度排序;然后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属性权重,构建数据内在价值模型;运用蒙特卡罗模拟确定属性值,对J车险服务公司的“维修保养数据集”价值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表明了定价模型的有效性。(3)对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不同阶段定价方法进行研究。在分析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不确定性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定价体系。重点论述了结果导向定价法——类版税法,并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基于智能合约的保障机制,确保大数据信息服务需求方后期收益的可追踪与不可抵赖,保障提供方的权益,消除供需双方对大数据信息服务质量效果的不确定性。(4)对大数据信息服务的权属问题进行了界定,研究了社交网络用户价值与数据价值,提出考虑原始数据来源者补偿的定价模型,设计了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交易补偿平台架构与数据交易流程,并从技术上实现了数据溯源。(5)以J车险服务公司的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实践为实证,初步验证了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体系的有效性。在成长期引入结果导向型定价法,开发了“基于区块链的交易体系”,为大数据信息服务提供方设立“观察账户”,可观察节点上的所有交易信息,保障需求方后期交易的可追踪与不可抵赖。运用BP神经网络对该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训练与测试,将客户(车险公司)的各种属性值(即价格影响因素)作为BP神经网络的输入神经元,以交易价格作为输出神经元,经过训练与测试,测试值与真实值的拟合度高,验证了 BP神经网络用于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的有效性。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将层次分析法与蒙特卡罗模拟相结合,提出数据型大数据信息服务(数据集)的定价模型,该模型利用专家经验规避了数据集属性权重设置的任意性,并利用蒙特卡罗模拟规避了专家数量过少引起的不确定性。(2)针对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质量效果的不确定性,提出结果导向型——类版税定价法,并引入智能合约作为其保障机制,确保大数据信息服务需求方后期收益的可追踪及不可抵赖,保障大数据信息服务提供方的权益。(3)针对数据泄密事件频发现象,提出了考虑原始数据来源者补偿的定价模型,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据溯源,保障每个数据使用者都对原始数据来源者进行补偿,避免了大数据信息服务提供方在法律上侵犯隐私的风险。(4)针对交易价格与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采用J车险服务公司大数据信息服务交易的实际数据,利用BP神经网络对历史交易价格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训练、测试,结果表明BP神经网络用于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的有效性。BP神经网络定价法的贡献在于:根据历史交易记录训练出大数据信息服务价格与影响因素之间的映射关系,后期的交易价格可以由客户的属性值直接给出。从理论上可以结束现实中的“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定价繁琐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为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提供新思路。
曹书[6](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刘辉[7](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向[8](2018)在《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规避与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18世纪末的英国,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政府采购也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政府宏观调控与政策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法》(2003年)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2017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经突破了 3万亿。但政府采购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九成以上的采购资金由地方政府支配,政府采购的杠杆效应也演变成为各地方政府促发展、保增长的手段,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现象严重阻碍着我国政府采购统一市场的建立,制约着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加入WTO的GPA协议、双多边协议的谈判,与国际政府采购接轨的压力,破解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迫在眉睫。在地方政府采购中,其保护主义也表现出各种形式且相对隐蔽,如地方法规及政策使违法制度合法化、采购信息局部公开、增设外地供应商准入门槛、实施本地企业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地方政企的利益群体现象等。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新时代任务的背景下,先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现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再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内部制度缺陷与外部环境压力,并通过借鉴欧盟建立区域一体化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为规避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主义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背景与新时代任务,并引出本文的选题意义;然后对有关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国内外研究进行较全面总结,指出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理论分析。这部分主要对政府采购地方保护、区域市场整合与政府采购联合等进行了概念界定,再进一步对规避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理论框架进行详细阐述。第二部分包括两个层次,分析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现状,并以四川省近几年药品采购的排除竞争现象为例,对其前后整改进行对比,总结了目前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主要表现形式与其危害性。第三部分从内外部两个角度剖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现象的诱导因素。其内部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信息公开不透明、供应商权利救济失效等方面;从外部诱因来看,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政治锦标赛竞争、政绩考核不科学、不完善的财政分权制度所导致。第四部分以欧盟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政府采购市场为例,分析了其建立的外部制度基础与规避成员国采购壁垒的经验,同时指出其运行中的不足之处,以供我国借鉴。第五部分从三个角度提出构建我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规避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相关对策。其一是完善政府采购运行的内部制度建设,其二是消除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产生的外部压力,其三是发展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实行政府采购区域联合、鼓励发展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等。
杨冉[9](2016)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三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三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季璐[10](2015)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文中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民营化中公私伙伴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政府出资,多元主体分工合作的形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浪潮,到20世纪90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发达国家政府基本的政策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服务型政府,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下,全面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增加服务的供给,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政事、政社分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虽然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大,推进速度加快,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总体上还处在初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从相关研究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研究也才刚开始。基于已有的关于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政策工具评估标准的研究成果的梳理,本文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研究领域尝试运用综合研究途径,并以匹配性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选择的评估标准,研究政府如何依据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特点进行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运用这一问题。本文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匹配性作为研究主线,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匹配性的分析框架,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分为合同外包、凭单制和拨款这三种工具,根据竞争性、购买路径和支付方式三个维度,来建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具箱。工具箱中的每一种工具都有不同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条件。研究方法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梳理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选择的理论基础、发展历史和实践模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三种工具的内涵和特点,筛选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典型个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总结提炼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选择和运用的影响因素;运用个案研究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运用的背景、三方主体、购买内容、购买工具的运作过程进行描述分析,验证和总结特定条件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和工具组合、转换的特点。全文的结构为:首先,本文研究了单一工具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匹配性,结合多个案分析,考察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单一工具及其特性是如何和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匹配和不匹配,并对每一种购买工具的特性、适用范围和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在中国情境下进行实证检验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其次,本文研究了工具组合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匹配性,结合多个案来考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具组合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匹配和不匹配,并对工具组合的适用范围和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在中国情境下进行归纳总结和实证检验。并对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组合进行了分析。接着本文分析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转换的匹配性,结合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转换的实践个案,总结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转换的原因和条件。并对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转换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匹配性的全新视角,提出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箱的分析框架,提出了竞争合同、协商合同、合作合同、竞争性定额拨款、竞争性总额拨款、非竞争性定额拨款、非竞争性总额拨款、双竞争性公平凭单、双竞争性效率凭单、单竞争性公平凭单、单竞争性效率凭单等新工具类型。通过个案对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及其组合进行了匹配性分析,认为非竞争性拨款工具组合存在着对提供方、生产方监督的盲点以及对消费方需求忽视的盲点,不同购买路径工具的组合存在忽视服务质量的盲点;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非竞争性拨款工具组合强化了购买费用的控制,不同购买路径的工具组合有助于实现多元购买目标。购买服务工具组合改进的方向包括对凭单制和拨款工具进行合理的成本测算和科学定价、对购买工具组合效用相互抵消的风险进行防范、细化社会服务的分类可以更加合理地选择购买工具。并总结认为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特点具有创新性、转换内容具有阶段性、转换选择具有平衡性、转换方式具有复杂性以及转换目标具有多面向性。基于研究分析,提出了优化合同外包、凭单和拨款工具的政策建议和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建议,并阐明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评估的原则。
二、北京药品招标方式将大调整 合同须注成交金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药品招标方式将大调整 合同须注成交金额(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3)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内涵 |
第一节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相关定义和内涵 |
一、公共产品 |
二、政府采购 |
三、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福利供给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变革:以公共产品供给网络主体结构为视角 |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及权利义务的演变 |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法适用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限制竞争问题及其影响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中限制竞争行为立法规制现状 |
一、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的规范 |
二、以公开招标为主导地位的采购模式 |
三、具体评审标准设置与专家评审制度不足 |
四、公平竞争原则约束集中体现在招标承接和评标考核环节 |
第二节 招标承接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招标承接实体条件中隐形反竞争条款问题突出 |
二、预算监管范围的不确定性导致供应商救济渠道不畅 |
第三节 评标考核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评审专家制度的虚置化滋生寻租腐败 |
二、地方化的信用评价与反竞争 |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干预影响 |
一、形成地方保护,导致国内市场分割 |
二、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阻碍市场规模的培育 |
三、违背物有所值目标追求,造成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 |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运行的限制竞争问题成因 |
第一节 多重主体利益关系与目标价值的错位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分散立法模式导致监管主体缺位 |
第三节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孤岛”现象落空公平竞争审查 |
第四章 美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经验 |
第一节 促进政府采购市场中小企业的参与 |
一、设置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制度 |
二、独立的执行机构和评估汇报制度 |
第二节 “合同官”制度下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一、美国采购合同官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二、严密的权力约束监管制度 |
三、美国政府采购运行组织架构 |
第五章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对竞争公平回应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
一、扶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二、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设置 |
三、法律整合促进采购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机制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督考核机制的健全 |
一、促进政府采购受益者反馈机制构建 |
二、探索完善专家评价管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5)不确定性分析视角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及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1 不确定性 |
1.3.2 大数据 |
1.3.3 信息与信息服务 |
1.3.4 大数据信息服务 |
1.3.5 研究对象 |
1.4 论文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论文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不确定性研究 |
2.1.2 信息服务定价研究 |
2.1.3 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研究 |
2.2 相关理论 |
2.2.1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2.2 服务价值链理论 |
2.3 相关方法 |
2.3.1 BP神经网络 |
2.3.2 智能合约 |
2.4 本章小结 |
3 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
3.1 大数据信息服务商品类型 |
3.1.1 大数据信息服务价值传导机制 |
3.1.2 大数据信息服务特点分析 |
3.1.3 现有商品分类方法 |
3.1.4 大数据信息服务商品类型辨析 |
3.2 大数据信息服务层次结构 |
3.3 定价影响因素 |
3.3.1 与服务属性有关的因素 |
3.3.2 与服务提供方有关的因素 |
3.3.3 与消费者有关的因素 |
3.3.4 与市场有关的因素 |
3.4 传统定价方法合用性分析 |
3.4.1 期权定价法 |
3.4.2 成本定价法 |
3.4.3 市场定价法 |
3.4.4 竞争导向定价法 |
3.5 大数据信息服务价值链模型构建 |
3.6 本章小结 |
4 数据型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定价 |
4.1 数据型大数据信息服务的不确定性分析 |
4.1.1 数据集本身不确定性 |
4.1.2 减少数据集本身不确定性的方法 |
4.2 数据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模型的构建 |
4.3 定价模型的实现步骤 |
4.3.1 基于德尔菲法的数据集属性排序 |
4.3.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数据集内在价值模型 |
4.3.3 基于蒙特卡罗模拟的数据集属性值的确定 |
4.4 算例 |
4.4.1 概率分布的确定及检验 |
4.4.2 蒙特卡罗模拟过程 |
4.4.3 J车险服务公司的“维修保养数据集” |
4.5 本章小结 |
5 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定价 |
5.1 基于PLC的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不确定性分析 |
5.1.1 大数据信息服务生命周期划分 |
5.1.2 导入期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
5.1.3 成长期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
5.1.4 成熟期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
5.2 解决方案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体系 |
5.3 导入期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方法 |
5.3.1 POC定价法 |
5.3.2 成本导向定价法 |
5.4 成长期博弈定价法 |
5.5 成长期结果导向型定价方法(类版税定价法) |
5.5.1 类版税定价法的理论基础 |
5.5.2 类版税定价法的合用性及计算 |
5.5.3 基于智能合约的保障机制 |
5.6 成熟期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方法 |
5.6.1 BP神经网络定价法 |
5.6.2 深度学习定价法 |
5.7 本章小结 |
6 考虑原始数据来源者补偿的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 |
6.1 大数据信息服务权属问题界定 |
6.2 社交网络用户价值与数据价值 |
6.3 效用价值论与信息的效用 |
6.3.1 效用价值论 |
6.3.2 信息的效用 |
6.4 考虑原始数据来源者补偿的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模型 |
6.5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原始数据来源者收益补偿机制 |
6.5.1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交易补偿平台架构设计 |
6.5.2 数据交易流程 |
6.5.3 数据溯源的实现 |
6.6 本章小结 |
7 实证研究-J公司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 |
7.1 J公司业务简介 |
7.2 J公司数据来源 |
7.3 J公司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层次体系 |
7.3.1 零次大数据信息服务 |
7.3.2 一次大数据信息服务 |
7.3.3 二次大数据信息服务 |
7.4 J公司大数据信息服务导入期及成长期定价 |
7.5 J公司大数据信息服务BP神经网络定价 |
7.5.1 BP神经网络数据收集与处理 |
7.5.2 BP神经网络训练 |
7.5.3 BP神经网络模型的检验与预测 |
7.6 本章小结 |
8 总结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系统搭建及配置 |
附录B-1 60家车险公司2016年度各指标得分 |
附录B-2 60家车险公司2017年度各指标得分数据 |
附录C-1 数据内在价值影响因素重要程度对比调查问卷 |
附录C-2 J公司“维修保养数据集”属性取值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规避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理论分析 |
2.1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 |
2.1.2 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 |
2.1.3 区域市场整合与政府采购联合 |
2.2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 |
2.2.1 利益博弈视角 |
2.2.2 地方政府竞争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2.4 区域经济整合理论 |
3 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主义的总体考察 |
3.1 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现状分析 |
3.2 以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歧视性行为为例 |
3.3 四川省歧视性采购方案的后续整改 |
3.4 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 |
3.4.1 地方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的隐形保护 |
3.4.2 政府采购信息的不规范公开 |
3.4.3 增设外地供应商的准入门槛 |
3.4.4 实施本地供应商的优惠政策 |
3.4.5 政府采购验收环节的刁难 |
3.4.6 采购主体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 |
3.5 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危害性的一般分析 |
3.5.1 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执行偏差 |
3.5.2 滋生政府采购的寻租和腐败行为 |
3.5.3 不利于本地企业竞争力的增长 |
3.5.4 降低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益 |
4 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诱因分析 |
4.1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产生的内部制度缺陷 |
4.1.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
4.1.2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 |
4.1.3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缺失 |
4.1.4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失效 |
4.1.5 电子化政府采购水平较低 |
4.1.6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低 |
4.2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产生的外部环境压力 |
4.2.1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不科学 |
4.2.2 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的不健全 |
5 欧盟构建区域一体化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借鉴 |
5.1 欧盟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背景简述及现代化改革 |
5.2 欧盟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 |
5.2.1 完善的采购法律制度构成政府采购有效运行的框架 |
5.2.2 高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 |
5.2.3 电子化采购为破除政府采购壁垒提供技术基础 |
5.2.4 联合监督体系保障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
5.2.5 政府采购信息咨询机构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
5.2.6 政府采购协作是破除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有效探索 |
5.3 欧盟规避政府采购壁垒中的缺陷与不足 |
6 我国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路径 |
6.1 规避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内部制度完善 |
6.1.1 健全与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
6.1.2 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
6.1.3 完善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 |
6.1.4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平台 |
6.1.5 加大政府采购的信息透明度 |
6.1.6 严格把控政府采购评审的科学性、合规性 |
6.2 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外部治理对策 |
6.2.1 构建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模式 |
6.2.2 强化区域政府合作和协调发展 |
6.2.3 深化财税制度改革 |
6.3 完善政府采购运行的配套措施 |
6.3.1 建立政府采购的区域联合机制 |
6.3.2 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助力政府采购发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
1.1.1 实践意义 |
1.1.2 理论价值 |
1.2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综述 |
1.2.1 本体论研究 |
1.2.2 制度论研究 |
1.2.3 方法论研究 |
1.2.4 研究趋势展望 |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 |
2.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内涵 |
2.1.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 |
2.1.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
2.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辐射效应 |
2.2.1 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 |
2.2.2 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渗入效应 |
2.2.3 渗入效应和溢出效应的双向互动关系 |
2.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 |
2.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 |
2.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过程 |
2.4 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 |
第3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 |
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贸易驱动 |
3.1.1 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
3.1.2 贸易自由化的深化需要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 |
3.1.3 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需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
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法律准备 |
3.2.1 法律全球化 |
3.2.2 法律本土化 |
3.2.3 法律国际化 |
3.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决定因素: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
3.3.1 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倡导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诉求 |
3.3.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应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3.3.3 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区域和产业上的差异性 |
第4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 |
4.1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标 |
4.1.1 首要目标 |
4.1.2 其他目标 |
4.2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 |
4.2.1 非歧视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 |
4.2.2 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保障 |
4.2.3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 |
4.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国际化的深层分析 |
4.3.1 美国ITO宪章草案的失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多方决定 |
4.3.2 《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WTO法律框架体系 |
4.3.3 各缔约方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 |
4.3.4 缔约方的义务在于构建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 |
4.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安排 |
4.4.1 先进目标、原则的渗入效应 |
4.4.2 特色目标、原则的溢出效应 |
第5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 |
5.1 采购实体 |
5.1.1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初探:ITO谈判 |
5.1.2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限定于中央政府:OECD谈判 |
5.1.3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东京回合 |
5.1.4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乌拉圭回合 |
5.1.5 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多哈回合 |
5.2 采购客体和门槛价 |
5.2.1 采购客体之货物采购的确定:OECD谈判 |
5.2.2 门槛价的确定:东京回合 |
5.2.3 采购客体之服务(包括工程服务)采购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5.2.4《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规定 |
5.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困境和展望 |
5.3.1《政府采购协议》适用范围的发展困境 |
5.3.2 政府采购多边规则的发展展望: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 |
5.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5.4.1 采购实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5.4.2 采购客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5.4.3 门槛价的确定 |
第6章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 |
6.1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 |
6.1.1 OECD谈判中采购方式的规定 |
6.1.2 东京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6.1.3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6.1.4 《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探讨 |
6.2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 |
6.2.1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规范体系的表现形式 |
6.2.2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历史脉络 |
6.2.3 《政府采购协议》对欧盟公共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借鉴 |
6.3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国际化的路径安排 |
6.3.1 完善公告制度 |
6.3.2 增强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
6.3.3 简化部分项目的采购程序 |
6.3.4 设计保护国内产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
第7章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 |
7.1 磋商程序 |
7.1.1 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 |
7.1.2 磋商程序的新修订:2012《政府采购协议》 |
7.2 国内审查程序 |
7.2.1 国内审查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979《政府采购守则》 |
7.2.2 具体国内审查程序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7.2.3 国内审查程序范围的扩大:多哈回合和 2012《政府采购协议》 |
7.3 争端解决程序 |
7.3.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 |
7.3.2 《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 |
7.3.3 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 |
7.3.4 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 |
7.4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7.4.1 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问题 |
7.4.2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 |
第8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 |
二、购买服务政策工具研究 |
三、研究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问题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二章 社会服务提供和生产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社会服务提供和生产分离: 必要与可能 |
一、多中心理论的视角 |
二、社会服务的特性及其供给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分析框架和研究途径 |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分类 |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选择标准 |
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匹配性分析框架 |
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综合研究途径 |
第三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运用 |
第一节 合同外包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合同外包的特点 |
二、合同外包的优势和不足 |
三、合同外包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
四、合同外包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二节 凭单制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凭单制工具的特点 |
二、凭单制工具的实施条件 |
三、凭单制工具的优势和不足 |
四、凭单制工具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
五、凭单制工具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三节 拨款工具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拨款工具的特点 |
二、拨款工具的优势 |
三、拨款工具的运用 |
四、拨款工具面临的主要困难 |
五、拨款工具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四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的匹配性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的典型个案分析 |
一、宁波市海曙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二、浙江省淳安县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分析 |
一、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盲点分析 |
二、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优势分析 |
三、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改进分析 |
第五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转换的匹配性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转换的典型个案分析 |
一、江苏省购买农民工培训服务 |
二、深圳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转换分析 |
一、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特点具有创新性 |
二、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内容具有阶段性 |
三、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选择具有平衡性 |
四、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方式具有复杂性 |
五、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目标具有多面向性 |
第六章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合同外包、凭单和拨款工具的政策建议 |
一、优化合同外包使用的政策建议 |
二、优化凭单工具使用的政策建议 |
三、优化拨款工具使用的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建议 |
一、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目标 |
二、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过程 |
第三节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评估 |
一、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
二、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指标的体系化 |
三、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信息的透明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北京药品招标方式将大调整 合同须注成交金额(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2]深圳市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优化研究[D]. 修艺多.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
- [3]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D]. 陈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5]不确定性分析视角下大数据信息服务定价研究[D]. 郭春芳.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6]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8]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规避与治理研究[D]. 王向.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9]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D]. 季璐. 南京大学,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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