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用论文-于剑南

住宅商用论文-于剑南

导读:本文包含了住宅商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业主信息,经营性用房,婚庆公司,商业经营,城市管理部门,承诺书,美容院,管理细则,工商部门,一品红

住宅商用论文文献综述

于剑南[1](2019)在《住宅商用 有多少规矩需要敲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打开单元楼门,一群孩子跑了出来,原来是楼内的英语培训班下课了。这让家住朝阳区一品红城小区的张女士感到不胜其烦。婚庆公司、美容院、中介公司……这些商业经营场所开进居民楼的现象在长春屡见不鲜,但却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在市政协委员、市东光学校校长(本文来源于《长春日报》期刊2019-01-13)

沈兵兵[2](2017)在《住宅商用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商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它是一种暂时性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现象,小区日租房就是其中一种。住宅小区里开展短租服务的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几年搭上共享经济的顺风车之后在线短租市场更是一片繁荣,尤其在B2C和C2C领域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但是应该注意的到的是,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于日租房的法律规制问题方面稍显滞后。由于我国对于日租房的相关顶层设计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对于日租房的定性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而现有的《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住宅商用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不足。本文认为住宅小区日租房服务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共享经济形式,其地位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认可,同时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住宅小区日租房的法律规制方面也不能放松。(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23)

李博阳[3](2017)在《住宅商用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进一步加快,人们以往的分配式住房形式逐渐被区分所有权的商品住房取代,与此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寻求低成本高产出的途径,很多初次创业者便瞄准了商品住房的低成本特性,导致住宅商用的现象在近年频发。在我国当前的情势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再加之公司注册限制的进一步放宽等原因,很多在创业初期无力缴纳写字楼等办公场所高昂租金的人便试图将原本居住性的房屋用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投资成本低、投资风险小等原因,住宅商用现象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早已屡见不鲜,国外也存在着这种现象,比较典型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待态度则往往采取“开禁结合”的方式。在我国这种现象背后的利益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住宅商用有利于业主自主创业、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住宅商用通常都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问题,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火灾风险、治安风险等。这些问题破坏了业主原本享有宁静安全的居住环境,也时常引起邻里纠纷等矛盾冲突。为此,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住宅商用现象进行了法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业主,以及住宅商用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都未做详尽说明。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实施,200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难点。在通往建设法治中国的康庄大道上,可谓一“屋”不治何以治天下?住宅商用背后蕴含的民宅商用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微观领域的法律与经济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宏观领域的物权法问题,这是关乎民生民计的大事,必须引起立法的高度重视。本文正基于此,作为漫漫法治征程中昂首向前的法律学子,愿尽浑身之绵薄之力,愿为该现象的法律规制提出鄙见,以了却学生为中国法治增砖添瓦之夙愿!(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王晓地[4](2016)在《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考察中可以发现,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官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条的理解又不同,这使得法官在裁决"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合同解除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6年23期)

齐若含[5](2016)在《论我国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商用现象是指利用居住房屋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这一现象在城市化进程如此飞快的今天,已经屡见不鲜,它反映出的是居住与商业的关系,从古时的商住严格分离到近代的商住混杂再到现代社会的的商住优化分区,这一社会现象实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求所引发的必要结果。利用居住用房进行商业活动可以降低成本,占有优质的区位条件,活跃小区的商业氛围,方便附近居民等等,虽然住宅商用现象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并不等于其存在的正当与合理性,事实上,大量学者和社会人群的关注就在于该现象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本文在阅读相关政策文章、法律法规、社会评论、案例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住宅商用问题得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与杂乱,政策态度不够明朗,时严时松,因此不仅引发热议而且收效甚微,笔者倾向于将住宅商用问题进行类型化,并对不同类型给予明确地不同态度,总共分为叁大类:建设规划更改所致的住宅商用、低密度住宅小区中的住宅商用以及高密度住宅小区(区分建筑物)中的住宅商用。在明确了类型之后,将不同类别归属到相应的法律领域进行调整,有的放矢,清晰明了。同时针对影响力最大的第叁类中的法律操作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于住宅商用的概念阐述和中外商住关系历史沿革剖析第二章是总结现有法律规制在公法与私法领域上的具体内容以及国家新政策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的影响,并针对性的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的问题,强调了缺乏类型化调整的弊端第叁章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商住问题的立法现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一章是对于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思考,并再次强调类型化住宅商用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肖玮,南淄博[6](2015)在《住宅商用松绑 释放创业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系统将会推出哪些新举措来鼓励创新和创业?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与网民共话商事制度改革,在谈到鼓励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时,刘玉亭表示,目前工商部门正在努力落实“一址(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5-06-03)

王晓峰[7](2015)在《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思想的不断开放,创业或从商对人们来说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遥不可及。甚至在南方或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种全民创业的共识。除此之外,电子科技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也为人们的创业梦想开辟了新的道路。伴随着这股住宅商用浪潮而来的不仅是越来越多的经营性行为出现在都市的住宅小区中,还夹杂着背后普通住户、政府等与住宅商用行为的诸多矛盾。因此如何看待在本用来居住的住房中的经营行为,并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对于住宅商用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已经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也对其进行了补充。《解释》虽然确定了住改商的叁个要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及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其具体的要件内容粗略,不具有可操作性,给住改商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内容的粗略也带来了对条文解读的多样性。虽然有不少学者对于住改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对要件的解读往往有失偏颇。目前,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由于最早出现住宅商用,经历了对住宅商用制度长时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合理可行的制度。本文拟从住宅商用行为的概念出发,缕清住宅商用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站在住改商及住禁商的观点之上,找准对待住宅商用行为的正确态度。最后以正确的态度为依据在实际情况中找出问题,解决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住宅商用的界定。本章从住宅商用的概念出发,首先概括出住宅商用行为的概念。然后,通过将其与几个相近的概念进行辨析,比较他们之间的相似与不同,明确各自之间的界线。最后列举常见的住宅商用类型与分类,将住宅商用进行准确的界定。第二部分为住宅商用的法理分析。本章分别分析了禁止住宅商用的原因和住宅商用的合理性,指出住宅商用的立法和现实基础。第叁部分为住宅商用的现存缺陷。本章结合一些例证及报道指出了现行住宅商用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如未明确进驻范围及利害关系业主范围过于严苛等不具有可操作性之处。第四部分为住宅商用制度的完善。本章针对前面所指出的缺陷,以第二部分为指导,提出了拟期使得我国住宅商用制度得以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5-06-01)

杜静[8](2015)在《住宅商用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住宅改为商用现象越来越普遍,住宅商用有利于受资金限制的小公司的发展,但同时可能也给住宅的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带来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律的分析,对住宅商用问题进行相关建议,使得住宅商用达到既能推动小公司发展,符合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经济发展又能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5期)

朱礼荣[9](2014)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住宅商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委会议研究部署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对市场主体准入放宽了,对政府监管方式创新了,中小型企业发展潜力更大了,更使得创新企业和新新行业有了新的更好更快发展平台。而住宅商用即企业使用住宅作为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企业住所而进行一系列商业活动的现象。该现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此次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其中有一条就旨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该改革精神及实践对住宅商用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之注入了新的发展契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7期)

周晓东[10](2014)在《给“住宅商用”开红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住宅商用现象在众多居民小区中已经非常普遍,其中包括小型公司、外地企业驻办处、各类私立学校等等。”省政协委员毕可宏认为,改变住宅楼的用途去办企业,会给市民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毕可宏在接受采访时说,住宅商用(本文来源于《江淮时报》期刊2014-02-09)

住宅商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住宅商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它是一种暂时性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现象,小区日租房就是其中一种。住宅小区里开展短租服务的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几年搭上共享经济的顺风车之后在线短租市场更是一片繁荣,尤其在B2C和C2C领域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但是应该注意的到的是,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于日租房的法律规制问题方面稍显滞后。由于我国对于日租房的相关顶层设计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对于日租房的定性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而现有的《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住宅商用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不足。本文认为住宅小区日租房服务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共享经济形式,其地位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认可,同时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住宅小区日租房的法律规制方面也不能放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住宅商用论文参考文献

[1].于剑南.住宅商用有多少规矩需要敲定[N].长春日报.2019

[2].沈兵兵.住宅商用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7

[3].李博阳.住宅商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7

[4].王晓地.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J].现代商业.2016

[5].齐若含.论我国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及其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6

[6].肖玮,南淄博.住宅商用松绑释放创业空间[N].北京商报.2015

[7].王晓峰.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D].广西大学.2015

[8].杜静.住宅商用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9].朱礼荣.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住宅商用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4

[10].周晓东.给“住宅商用”开红灯[N].江淮时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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