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张翔

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张翔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担保物权,从属性,独立性

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张翔[1](2011)在《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及其独立化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物权是一种为担保债务清偿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它的出现大大加强了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安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无疑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此制定和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从属性是其特征属性之一。法律中所规定担保物权具有的从属性实际上是将担保物权紧紧的依附在主债权之上,更多的是强调其债权保全功能。但是,就目前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而言,担保物权其从属性的特征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缓和。这为我国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定下了基调。因此,对于我国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研究就有了新的课题,即是否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的分析把握担保物权未来发展的趋势,或者其可能具有的独立性。本文以担保物权从属性为出发点依次阐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点,首先解析担保物权的概念及从属性的本质;第二点,在理论上以从属性的理论延伸来探讨担保物权的独立化趋势。第叁点,由理论回到实践,阐述担保物权独立性在实务中的功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对与于此的立法概况。最后,回顾我国担保物权的发展史,并试图预测我国担保物权未来的独立化趋势。从属性是担保物权极其重要的属性之一,对保障债务履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物权的独立性却更代表着担保物权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将会逐渐弱化,担保物权的独立性势必将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1-05-22)

王翊[2](2010)在《担保物权的时效从属性——简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叁人的特定物或权力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其首要目的即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物权在学说上又称为价值权。担保物权这种价值性和担保目的性决定了其必须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不可能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尤其是在二者的时效要求方面更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而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该条后段又规定"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财产的,担保人可以要求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行使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此时担保财产是否由债权人占有成为担保物权消灭与否的前提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本文针对上述不解作出以下几点探讨。(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0年26期)

白云[3](2009)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物权属性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不同学说入手,对其担保物权属性进行分析;并对出卖人的取回权与买受人之期待权性质进行厘清,以期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性质能有新的认识。(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新理论版)》期刊2009年01期)

郑冠宇,赵守江[4](2009)在《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担保物权属不属于物权,关键在于考察担保物权人能否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从国外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能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特定情况下会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全面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法律上的支配而言,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没有丧失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而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担保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核心法律特征,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不妥之处。(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何艳华[5](2002)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担保物权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权利有抵押权说、留置权说和质权说。自《担保法》将其定位为质权以后似有了定论,然而学术界仍有人提出异议。对此本人认为该权利确为质权,并且是以提单所代表的整体权利为标的,而非仅是债权质押。(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02年03期)

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叁人的特定物或权力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其首要目的即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物权在学说上又称为价值权。担保物权这种价值性和担保目的性决定了其必须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不可能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尤其是在二者的时效要求方面更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而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该条后段又规定"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财产的,担保人可以要求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行使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此时担保财产是否由债权人占有成为担保物权消灭与否的前提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本文针对上述不解作出以下几点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物权从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1].张翔.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及其独立化趋势[D].中国海洋大学.2011

[2].王翊.担保物权的时效从属性——简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J].才智.2010

[3].白云.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物权属性辨析[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

[4].郑冠宇,赵守江.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5].何艳华.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担保物权属性[J].国际商务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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