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盛金艳

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盛金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善意第叁人

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盛金艳[1](2018)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受到了进出口贸易商们的青睐。围绕着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中,信用证欺诈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并对该例外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规范信用证法律关系并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主要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第十条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已操作娴熟,但在认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由条文本身引发的一些疑问,进而影响到审理判断。此时就需要回归到豁免规则本身存在的意义,即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由此,本文将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在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对善意第叁人予以豁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依据、第叁人受到豁免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豁免情形。除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认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从理论上看,从独立性原则到欺诈例外原则再到豁免原则,体现出了对信用证机制本身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摸索与平衡。从美、英、中叁国实践来看,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更加保守,而中国则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了该二国做法,但各国都对善意第叁人予以重视。第二章探讨善意第叁人免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或者说法理依据,发现民事领域对善意第叁人长久以来的保护观念、与票据规则相衔接的目标、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取舍等,都使得善意第叁人理应获得豁免。第叁章研究第叁人获得豁免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主体来看,其必须是信用证交易中的第叁方。从主观来看,其必须是善意的。从客观来看,其必须支付了对价。在判断善意及支付行为方面,本文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判断客观行为时应当排除类似行为的干扰,紧扣要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实际价值的付出;认为在判断主观善意时应采取两步走思路,先看第叁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特定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表面相符审单义务,然后再以对普通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来考察第叁人,看其是否明知欺诈或存重大过失。第四章在第叁章的基础上列出并分析了具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二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叁是除保兑行、议付行外,被指定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四是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且该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五是按新信用证的要求,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我国之所以会在判断豁免情形时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是有规则本身的原因:我国在信用证规则方面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而在票据规则方面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由此造成尴尬局面,并且《规定》的颁布略早于UCP600,因此没有能完全预见到国际上的趋势;其次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商们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特有的做法,而这些国内做法与UCP600间存有摩擦。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充分理解第叁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角色,并且努力与国际惯例也就是UCP600的理念相统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01)

武腾[2](2018)在《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叁人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规定,与《日本民法修正案》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叁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叁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谢黎伟[3](2018)在《专利权无权处分与善意第叁人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专利权交易活动的不断增长,因为专利权无权处分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加。对于专利权无权处分而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实务界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也面临善意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冒名处分问题、合理对价的确定等实践难题。专利权善意取得具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为解决适用上的问题,应以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为善意,并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冒名处分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同时,适当弱化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以实现专利权人与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平衡与协调。(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吕炳斌[4](2017)在《版权“一女多嫁”的解决之道——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相比有体物而言,版权重复交易即"一女多嫁"中善意第叁人的保护更为棘手。版权的自动产生和权利登记公示的缺乏、权利归属的复杂性都给版权交易中权利人识别增加了变数和难度。保护善意第叁人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拟通过版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为善意第叁人提供法律保护。在版权变动登记对抗的理论模型上,宜采用第叁人主张说中的"否定权"说。善意要求第叁人不知情、无过错,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版权变动中善意的证明应当根据善意的对象或内容作适当区分,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善意第叁人能否进一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存在探讨空间。善意取得适用的重要前提是存在权利外观的公信力。版权的客体为无形财产,其公信力无法通过占有来表征。版权登记的公信力的形成有赖于版权登记的统一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并需要实质审查来保障登记的质量。(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2期)

周伦军[5](2017)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与善意第叁人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在民法通则第叁十八条、第四十叁条规定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法定代表人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外有别的团体法律关系,以维护法人及其成员、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议题。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8期)

朱琳[6](2017)在《论不动产交易善意第叁人保护的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也日益频繁,不动产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第叁人的利益影响着整个交易秩序的稳定,当前各国对不动产交易第叁人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不动产善意取得模式和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模式。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模式来保护不动产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我国是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第叁人的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的首创。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直接转化而来的,所以由此直接导致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第106条被一体化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笼统的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以来,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不动产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就不动产买卖而言,“钱没了,房也没了”的情形屡见不鲜。笔者将在本文中具体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尴尬局面。不动产和动产有着各自独有的性质和功能,导致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的根本所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直接适用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置单独的条款。另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有着严格的程序,其错误率实则是不高的,确立不动产公信力的绝对公信力来保护不动产交易中第叁人的利益可以解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尴尬局面。(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7)

李思宏[7](2016)在《盗赃物、遗失物善意第叁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对盗赃物、遗失物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对他们有宏观上的把握;然后比较了主要国家盗赃物、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最后在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具体内容包括可行性和必要性,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模式和参照善意第叁人的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6期)

王贵龙[8](2009)在《论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学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且善意第叁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学基础尚存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予以阐述。(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曹昊[9](2007)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叁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叁人保护为研究基点和线索,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将第叁人利益保护制度引入夫妻财产关系之中,进而提出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叁人利益的基本模式和规则。善意第叁人保护问题是研究交易安全维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且第叁人保护制度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夫妻财产关系是其中特别的民事关系具有其特殊性。除从属于身份关系外,也同其他民事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相对性,即可发生于夫妻之间。在开放的社会,婚姻关系置于社会关系之中,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还会发生于夫妻以外,即夫妻作为交易主体时,涉及第叁人的利益。因此,在设计夫妻财产关系的各项制度中,必须充分考虑对善意第叁人保护,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提高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来论述夫妻财产关系的各项制度中善意第叁人保护问题。将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民法原理和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相结合,来设计夫妻财产关系中各项制度以保护善意第叁人。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叁人问题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章从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基础出发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善意第叁人进行界定,从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研究基点和线索。第叁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各项制度应如何设计来充分保护善意第叁人进行分析讨论。最后为结论,在前面几章探讨的基础上为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第叁人保护机制提出了构建模式。(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7-05-01)

谭玲[10](1997)在《论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在民法学上系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而善意第叁人则是促成不法交易不知情而负有的对价的人①。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可谓趋向一致,但立法依据与民法法理的关系则是围绕这一命题的一大难点。一、善意第叁人保护与民法法理之冲突(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1997年02期)

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规定,与《日本民法修正案》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叁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叁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善意第叁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盛金艳.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2].武腾.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叁人保护[J].清华法学.2018

[3].谢黎伟.专利权无权处分与善意第叁人保护[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

[4].吕炳斌.版权“一女多嫁”的解决之道——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中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5].周伦军.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与善意第叁人保护[J].人民司法(应用).2017

[6].朱琳.论不动产交易善意第叁人保护的立法模式[D].南昌大学.2017

[7].李思宏.盗赃物、遗失物善意第叁人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8].王贵龙.论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学基础[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9].曹昊.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叁人保护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0].谭玲.论善意第叁人保护的法理基础[J].当代法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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