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国家责任,草案,危急情况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唐凯[1](2015)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被指责为片面保护私有财产权,大多数身处被申请人地位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与公共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进而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陷入了“正当性危机”。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那么国际不法行为的确定即成为国家责任成立的前提基础。《关于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或《草案》)在第一条明确了国家责任,即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随后在第二条则具体指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第二,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出现使得投资者可以援引该《草案》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东道国的侵犯,东道国则可以利用《草案》中有关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和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来抗辩,这对危机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方法。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有大量援引《草案》的情况,但大体上是作为国际习惯法来予以适用,或者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草案》是否是国际习惯法,似乎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一定的默认,并未进行过多的说明。对比国际投资仲裁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即可以很清晰的发现,国际投资仲裁庭并不重视理由的解析,而是毫无争议的将《草案》认定为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法一般规则,进而直接进行适用;而WTO在这一问题上,始终围绕前置问题,进行分析,随后才对是否满足其构成要件进行剖析。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由于各案仲裁庭对于《草案》地位的认定不同,导致了在危急情况适用上与争端双方之BIT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NonPrecluded Measures Provisions,以下简称NPM条款)发生交叉,造成了相似情况的案件最后结果却截然相反。危急情况作为东道国在事后对排除本国行为违法性的一个抗辩理由,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标准,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滥用危急情况借以逃避国际责任。因此,在缺少NPM条款的情况下,东道国面临因危急情况的适用过于严格而无法成功援引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NPM条款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5-05-25)
张磊[2](2013)在《从义务和行为的角度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构成国家责任需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即国家的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既复杂又重大,一直是国家责任的难点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用了四十多年时间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关于国家责任问题最为权威的文件。以该文件为线索,可以从义务和行为两个角度来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从义务的角度看,国家责任中的国际法义务应当具备同效性和有效性;从行为的角度,应当对持续行为和复合行为进行辨析。(本文来源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张磊[3](2013)在《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叁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叁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黄瑶[4](2007)在《国际组织责任规则与国家责任规则之比较——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款草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国际违法责任规则,在责任的构成要素、行为的归责问题、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等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国际组织与国家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国际组织责任亦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有关国际组织责任某些问题上的法律空白,一般可以类比适用国家责任法中与国际组织职能有关的规则来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7年02期)
丁添[5](2005)在《另一种视角——经济学观点下的国家责任——兼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有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领域。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取得了具有某种突破性质的进展。以该草案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法的理论,对国家责任构成及其免责事由作一些理性探思,并兼顾国际赔偿责任这一相关问题,主要目的在于论证它们作为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经济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构成国家责任需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即国家的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既复杂又重大,一直是国家责任的难点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用了四十多年时间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关于国家责任问题最为权威的文件。以该文件为线索,可以从义务和行为两个角度来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从义务的角度看,国家责任中的国际法义务应当具备同效性和有效性;从行为的角度,应当对持续行为和复合行为进行辨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1].唐凯.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2].张磊.从义务和行为的角度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
[3].张磊.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3
[4].黄瑶.国际组织责任规则与国家责任规则之比较——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款草案为视角[J].法学评论.2007
[5].丁添.另一种视角——经济学观点下的国家责任——兼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有关规定[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