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网络虚拟财产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虚拟财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继承法,民事活动,继承权,被继承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拿破仑民法典,法定遗产,民法

网络虚拟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1](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流转与继承》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法律已从马车时代进入互联网时代。现代民法与《拿破仑民法典》相比,面临的调整对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已今非昔比。互联网发展迅猛,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但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新型财产类型仍受继承法等法律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25)

钱培坚[2](2019)在《创始人拆伙,法院判微信公众号值340万元均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几人共同创立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分割”?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算不算合伙?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赵某与尹某、袁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公众号价值340(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12-14)

陈书杰[3](2019)在《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财产是一种虚拟的社会产物,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其已经由网络空间逐步蔓延至真实的社会层面,更在现实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进而也成为了一种社会全新的财产类型。因此,网络财产的法律性质也随之成为了当前亟待解释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民法保护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刘坤鑫[4](2019)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我国不同学者眼中关于虚拟财产问题的理解也有诸多类型,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理解为商品的一种,通过交换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获得了它的价值。还有一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即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本身就应该是物权法的客体。承接以上观点,最着名的就是我国台湾省"法务部"所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将其与刑法相联系,刑法中诈骗罪和欺诈罪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了"电磁纪录"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可看作"动产"(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经营版)》期刊2019年12期)

纪广安[5](2019)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角度出发,分别阐述其定义以及当前所具备的特点,进而提出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王少祥[6](2019)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专属于用户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具有确定的财产利益,保护该利益不会造成对他人利益的限制,故网络虚拟财产之上存在一项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所具有的意定权属性、绝对权属性、无形性和不完整的支配性致使其无法完全纳入现有的财产权体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应确定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本文来源于《新东方》期刊2019年05期)

刘文燕,张楚恒[7](2019)在《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保护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虚拟财产通过一种新形式展现在人们的实际生活里,在获得了人们高度认可的同时,也为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虚拟财产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仅在形态上区别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理应受到刑法保护,然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基于此,本文围绕互联网环境中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保护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文涛[8](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及财产化保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如何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刑法加以规制。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面临重重困境。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困境,继而以法益理论为依据论证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化保护模式的合理性,最后阐述了其财产化保护的局限性。(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10期)

周路芳[9](2019)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网路虚拟财产民事法益属性的争论尚未达成共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多元权利客体说都存在一定的瑕疵。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方式和存在形态出发,从民事法益的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之外的民事利益,为认识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新视角。(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10期)

卢萍霞[10](2018)在《网络时代下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互联网科技爆炸式的发展使得网络早已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网络使用范围的扩大以及第一代网民的老去离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案件大量出现,虚拟财产的继承难题开始凸显。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存在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但虚拟财产以其具有的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以及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所需,应当成为继承的标的。关于虚拟财产,首先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作为新型财产权利,其外延包括虚拟入口与虚拟资产两大类,此两类虚拟资产的继承在实践中面临着现实和法律的双重困境,而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这两种困境的破除。(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网络虚拟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几人共同创立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分割”?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算不算合伙?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赵某与尹某、袁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公众号价值340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虚拟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流转与继承[N].检察日报.2019

[2].钱培坚.创始人拆伙,法院判微信公众号值340万元均分[N].工人日报.2019

[3].陈书杰.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4].刘坤鑫.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

[5].纪广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J].法制博览.2019

[6].王少祥.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J].新东方.2019

[7].刘文燕,张楚恒.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保护路径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8].文涛.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及财产化保护探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9].周路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J].学理论.2019

[10].卢萍霞.网络时代下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路径[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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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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