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法构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精准扶贫,法治化,程序法,程序公正
程序法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陈和芳,要晓伟[1](2019)在《精准扶贫程序法的价值证成与构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扶贫的程序法建设具有回应法治建设的要求、保证扶贫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护扶贫对象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价值。然而,目前精准扶贫的相关程序法规定在扶贫资金运用、识别标准,以及追责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可以从构建以信息公开为中心的扶贫资金运用程序、以可支配财产为基础的识别标准程序和以法律援助为依托的追责程序等维度,实现精准扶贫程序法的体系优化与实践运行的程序法治化,进而为精准扶贫惠民目标提供切实的程序法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2期)
宋胡丹[2](2019)在《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处和活动均呈现出符合立法者意图的有序状态。这种有序状态不仅包括社会主体之间有序的关系状态还包括社会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关系而开展活动的有序状态。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法律秩序的形成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侧重调整社会主体之间关系形成所需要开展的活动的程序法,被称为“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具体可以将其表述为:针对特定的社会活动而预设的用来规范活动主体的行为,使得活动有序开展从而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一系列规则集合体。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分布比较广泛、分散,存在形式多元,且以法律、法规、规章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件较多。除了调整诉讼活动的叁大诉讼法,其范围还包括一些为了调整特定的社会活动而预设的法律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由于程序法调整的社会活动是特定的、具体的,故其构建的法律秩序也是特定的、具体的。按照调整活动的性质相似或相同,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分为了叁个板块:构建民事法律秩序的程序法、构建行政法律秩序的程序法、构建其他法律秩序的程序法。这叁个板块共同组成了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内容,具有不同的法律特点并调整不同的法律活动,各司其职。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作为程序法功能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种类型,其目的就是预设程序规则从而规范社会主体开展社会活动,使社会活动有序。其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法本身的优良程度,而如何设置程序良法是我国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得出程序良法应当具备合理的正当性与适度的程序性。通过搜集与评析,发现我国现有程序立法在正当性与程序性上尚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故此,为了更好地构建法律秩序,要在程序法的内容设置上、制定技术上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提高程序法的正当性、程序性,比如:增加程序规则的数量,实现程序规则之间的均衡,提高程序规则的具体性、明确性等。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努力,从而使得程序法在社会主体开展活动中被良好适用,完善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之不足,实现其程序法基础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马可[3](2015)在《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制度的构建——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维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得以昭雪的冤假错案大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拒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现象。应当努力拓展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维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制度。遏制办案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裁判权的延伸,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完善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的中国制度设计,规范司法人员依法实施诉讼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11期)
安晨曦[4](2014)在《中国民事非讼程序法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本土语境中的民事非讼程序仅系学理概念。民事非讼程序之理念应随时代要求而与时俱新;民事非讼程序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民事非讼程序之内容应随民主发展而与时俱增。民事非讼程序话语权提升之关键在于立法规范形式的科学性、非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功能的多元性。民事非讼程序立法体例的二元对立论应当转而采取"阶段论"逐步推进的立法进路。本文本着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原则对民事非讼程序法之内容与架构予以设计,这将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质升华。(本文来源于《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梁洋[5](2014)在《试构建我国税务执法和解制度的程序法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和解程序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制度,税务机关很可能会滥用这种和解程序放纵恶性违法行为或完全依赖和解而懈怠执法,这也是有关方面反对或者质疑税务执法和解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因此,现阶段很有必要从其基本原则出发,构建税务执法和解制度的程序法体系。(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4年16期)
陈晓春,章卓然[6](2010)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实践与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以行政程序及其法制化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其理论来源与历史脉络,把豚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的历程与现实中存在的不足,探讨这一命题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与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0年05期)
冯磊[7](2010)在《医事程序法构建的实践和价值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医事程序法是指处理医疗纠纷、解决医疗争议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医事程序的构建对于完善医事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日趋严峻的医疗纠纷是医事程序法构建的实践基础,医事程序法在纠纷本质和程序机制上有助于缓解医疗纠纷;程序公正理念是医事程序法构建的价值基础,医事程序法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种迈向过程导向、以程序公正为价值基础的医疗纠纷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0年04期)
刘继虎,张成[8](2009)在《税务和解的程序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和解是指税务机关对于课税基础事实或证据之采认,经过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虽能够确定但需耗费过巨,为了稽征效率,有效达成课税目的,而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或税务纠纷解决方案。税务和解是一种有限合意性公法行为,以此区别于民事和解。税务和解容易造成税务机关和解权的恣意、滥用或贩卖公权,必须从程序方面加以规范。本文重点从税务和解的过程和监督两个方面,对税务和解的程序制度问题作了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期刊2009-08-23)
杨伟东[9](2008)在《行政程序法的构建、运作与行政诉讼外的救济机制——第十届海峡两岸与第八届东亚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5月23日至25日,第十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与第八届东亚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在台湾相继召开。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是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东亚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大陆、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共同发起,每两年举办一次。(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8年03期)
夏莉,孙恒波[10](2007)在《试论程序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程序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正逐步彰显出其重要价值,鉴于程序法的价值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得尤为典型,因此,本文拟从刑事诉讼角度对程序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刑事程序价值概论、对于刑事程序价值几种理论学说的介绍和评价、对刑事程序价值理论的反思及实现价值的途径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2期)
程序法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处和活动均呈现出符合立法者意图的有序状态。这种有序状态不仅包括社会主体之间有序的关系状态还包括社会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关系而开展活动的有序状态。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法律秩序的形成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侧重调整社会主体之间关系形成所需要开展的活动的程序法,被称为“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具体可以将其表述为:针对特定的社会活动而预设的用来规范活动主体的行为,使得活动有序开展从而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一系列规则集合体。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分布比较广泛、分散,存在形式多元,且以法律、法规、规章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件较多。除了调整诉讼活动的叁大诉讼法,其范围还包括一些为了调整特定的社会活动而预设的法律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由于程序法调整的社会活动是特定的、具体的,故其构建的法律秩序也是特定的、具体的。按照调整活动的性质相似或相同,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分为了叁个板块:构建民事法律秩序的程序法、构建行政法律秩序的程序法、构建其他法律秩序的程序法。这叁个板块共同组成了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内容,具有不同的法律特点并调整不同的法律活动,各司其职。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作为程序法功能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种类型,其目的就是预设程序规则从而规范社会主体开展社会活动,使社会活动有序。其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法本身的优良程度,而如何设置程序良法是我国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得出程序良法应当具备合理的正当性与适度的程序性。通过搜集与评析,发现我国现有程序立法在正当性与程序性上尚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故此,为了更好地构建法律秩序,要在程序法的内容设置上、制定技术上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提高程序法的正当性、程序性,比如:增加程序规则的数量,实现程序规则之间的均衡,提高程序规则的具体性、明确性等。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努力,从而使得程序法在社会主体开展活动中被良好适用,完善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之不足,实现其程序法基础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法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1].陈和芳,要晓伟.精准扶贫程序法的价值证成与构建进路[J].河北法学.2019
[2].宋胡丹.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3].马可.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制度的构建——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维度为视角[J].湖北社会科学.2015
[4].安晨曦.中国民事非讼程序法的构建[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5].梁洋.试构建我国税务执法和解制度的程序法体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4
[6].陈晓春,章卓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实践与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J].求索.2010
[7].冯磊.医事程序法构建的实践和价值基础[J].经济研究导刊.2010
[8].刘继虎,张成.税务和解的程序法构建[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2009
[9].杨伟东.行政程序法的构建、运作与行政诉讼外的救济机制——第十届海峡两岸与第八届东亚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J].行政法学研究.2008
[10].夏莉,孙恒波.试论程序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