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精神论文-吕岩峰,闫峰

私法精神论文-吕岩峰,闫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精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私法,命运共同体,民商事关系,国际礼让说,外国法,巴托鲁斯,民商事法律,法律选择,公共秩序,本座

私法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吕岩峰,闫峰[1](2018)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私法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当今世界,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2-28)

严俊清[2](2014)在《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的总称,并非指某一部成文法典或专指某一部法学专着或文献。现今意义上的罗马法,由于其在私法领域内的完备性、规律性与科学性,而特指为罗马私法。罗马法精神经中世纪诸多学者的推崇与复兴,成为指导西方近现代意义上资产阶级立法的基础与准绳。其反映出的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上的普适性,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也有极为珍贵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0期)

张华[3](2010)在《论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及中国私法秩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私法制度蕴含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理念和意思自治理念等丰富的私法精神。这种私法精神的建立是基于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相对民主的政治体制、"个体主义"的公民文化及其自然法的思想理念。本文希求通过考察古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路径,达到反思中国现实,培育私法精神以构建现代私法秩序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张继恒,陈永福[4](2010)在《城市文明建设中市民私法精神的功能及其培育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文明与市民的法律素质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互为因果、互相作用。一方面,城市的文明程度依赖于市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又能促进市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其中,市民的私法精神又是市民法律素质的核心要素,加强市民私法精神的培育有利于将正义、公平、民主、秩序等诸多价值要素输入全体市民的头脑,从而真正促进城市的文明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张晨晨[5](2009)在《探讨中国私法精神缺失的历史根源》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制现代化建设中的瓶颈。为什么我国会长期缺失私法精神呢?本文将从法律文化角度探讨其缺失的根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5期)

李先波,杨志仁[6](2008)在《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为了构建私法精神、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我国应扩展社会自治领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加强有关私法的立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孔祥宇[7](2008)在《物权法与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培育》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度发达的宗族制度以及国家权力观念铸就了传统中国千百年来“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与此相匹配的则是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为最高价值的价值理念,同时造成该种价值观无限扩散,以致渗透于包括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个人“私域”极端狭隘。然而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我们已经处在一个界定权利,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因此,私法法律体系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或正在努力向法治迈进的国家来说至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说,法治的基础应从尊重私权、完善私法法律体系,培育私法精神开始。本文通过回顾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探寻古代私权观念,将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物权制度设计、生成的价值理念相联系,反思现代中国法治理念,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私法与公法的应有角色,倡导在以私法为基础价值性导向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适时合理发挥公法的调整性功能,并强调在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目标下,民法(物权)制度和私法体系完善及其精神构建对中国法治进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最后,本文尝试提出培育我国私法精神理念的本土路径,即构建中国式市民社会,以期通过阐发、呼吁、倡导与实践,形成以自由、平等、权利、契约等为轴心的私法精神,从而使之成为构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基石。(本文来源于《江南大学》期刊2008-06-01)

刘萍[8](2007)在《和谐世界理念与国际私法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的精神实质与和谐世界理念的基本内涵具有相通之处。和谐世界理念下,国际私法应更注重追求普适的国际正义;法律选择方法论上应多种方法兼容并蓄;应更重视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07年05期)

董国平[9](2007)在《论私法精神对现代公法的同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应该不应该划分公法和私法?如何划分公法和私法?这些问题都是在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公私法的划分是法律体系划分的重要一步,这个理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现在已经被法律界在普遍的运用,法律学人已经自觉不自觉的在运用这个理念来思考法律问题。公法问题对应的是公法的方法和公法的手段,对应的是公法规范的利用;私法问题是利用私法的方法和私法的手段,对应着私法规范的运用;私法手段与公法手段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理论方面,有些学者不同意人为的进行公私法划分,笔者首先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必要的,并在第一步分析了划分公私法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对公私法划分的依据进行了探讨,实际上,如果较为简单的法律现象,判断用公法规范还是私法规范来规制是比较明显的,因为无论从法律关系主体上,还是客体上,还是内容上,较为简单的法律现象都可以较为容易的分辨出用公法规范还是用私法规范。但是如果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要区分的话就比较麻烦,在综合各种区分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应该综合利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综合分析,才能比较准确的界定,进而准确适用法律。再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应当是法律规范上的区分,而不是简单的与部门法的对应,部门法里面包括有公法和私法,部门法是法律规范的集合群体,有的人认为,宪法就是公法,民法就是私法,行政法就是公法等等这些认识实际上是对公私法区分的误解。宪法中的法律规范有些是公法规范,有些也可能是私法规范,区别公私法应当从法律规范上,而不是从部门法上。最后,公法与私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也在交融,公法受私法精神的同化,私法也在受公法方法的影响,这是法律发展的正常趋势,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是现实法律问题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第一部分,笔者提出了现代公法正在接受私法的同化的趋势,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决定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他们之间的划分和融合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因为有“分”作为基础才能有“合”作为其发展。第二部分,首先对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各种学说做了比较研究,并从法律关系的要素上加以归类,指出了各种学说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每个学说在区分公私法的时候都有其缺陷,要真正区分公私法应当综合运用这些方法,而不是单独的运用一家学说、一个方法。然后笔者从公私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上对现代流行的公私法与部门法对应的问题做了分析,认为公私法不是应当与部门法对等,而是与法律规范对应。接着,笔者讨论了私法的精神与现代公法的基本原则,私法精神包括:平等、自由、诚信等基本精神,平等精神在私法中占关键地位,也是公法中最为缺失的,自由精神是私法的灵魂,私法崇尚自由,但是私法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私法的自由还要受一些其他原则的限制,诚信是一个道德原则,上升为私法精神后几乎成了“帝王”原则,这些精神逐渐转化为现代公法体系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性原则。第叁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了现代公法正在整个理论体系上受私法精神的同化。首先,现代公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受私法的影响正发生着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服务行政,民选政府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于是公权力机关不再高出民众一头,而是成为与民众地位平等的一个为民服务的机关,平等原则不仅仅是私法原则,也成了公法的基本理念。其次,市场经济要求公开,市场经济要求信息的平等享有,于是,政务公开也是现代公法行政的必然举措,私法的公开理念也嵌入公法之中。再有就是竞争理念在公法中的加入,公权力的获取需要竞争,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公权力不再是王权神授,而是通过能力竞争由民众授予。最后,构建私法的市场土壤正在改变着公法的架构,使得公法产生一些新的法律规范,。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在实践中,公法受私法同化产生的几个现象。第一,就是公法契约,公法契约是公法受私法影响的一个最明显的实证之例子,契约是平等主体的之间的合意,而公权力主体自始就是高出对方一头的,理论上公法主体不能与私法主体处于契约定立的同一位置的,但是,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推动力已经让公权力机关去掉了神圣的帽子,公权力机关在为了适应的需要,逐渐运用公法契约来进行公共管理。第二是,公共选择对公法的影响,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上的,可是同样可以解释公法实践上的问题,笔者分析了公共选择对公法的几个领域的影响。第叁,辩诉交易的出现以及有效运用。辩诉交易使得公法中引入了私法的交涉精神,在实际运用中辩诉交易也在一些法治先进国家起着重要作用。最后,笔者阐述了行政指导方式,认为,公法行政采用行政指导方式的增多,说明现代公法在私法的影响下,已经在深层次上认同了私法的一些精神,并转化为自己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第五部分,笔者对这些论述做了总结,并进行了梳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重要的法律理论问题,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他们之间一些动态的影响,交互的变化。法治建设需要的就是每一个法律观念,法律实践方面的进步,法律体系的完备是法治完备的基础,而私法和公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律体系的基础问题,为了建立法治国家,我们应该阐明那些争议性问题,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更为牢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3-10)

刘勇[10](2006)在《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缺失及原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指导思想的错位,破产法包容了过多的公法职能。在破产还债的基础上,破产法还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企业职工安置等社会职能,背离了破产法的本质,破产法自身的私法精神缺失。(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12期)

私法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罗马法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的总称,并非指某一部成文法典或专指某一部法学专着或文献。现今意义上的罗马法,由于其在私法领域内的完备性、规律性与科学性,而特指为罗马私法。罗马法精神经中世纪诸多学者的推崇与复兴,成为指导西方近现代意义上资产阶级立法的基础与准绳。其反映出的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上的普适性,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也有极为珍贵的指导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1].吕岩峰,闫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私法精神[N].人民法院报.2018

[2].严俊清.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J].法制与社会.2014

[3].张华.论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及中国私法秩序建构[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4].张继恒,陈永福.城市文明建设中市民私法精神的功能及其培育途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

[5].张晨晨.探讨中国私法精神缺失的历史根源[J].法制与社会.2009

[6].李先波,杨志仁.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7].孔祥宇.物权法与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培育[D].江南大学.2008

[8].刘萍.和谐世界理念与国际私法精神[J].理论导刊.2007

[9].董国平.论私法精神对现代公法的同化[D].山东大学.2007

[10].刘勇.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缺失及原因分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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