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求偿权论文-王彦芳

直接求偿权论文-王彦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直接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位追偿,保险人优先受偿说,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按比例受偿说

直接求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彦芳[1](2012)在《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探讨——不足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之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叁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18期)

张伟伟[2](2012)在《交强险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2年04期)

孙伟东[3](2011)在《论机动车叁者受害者向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保险法)中,第65原保险法30条关于责任保险做出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第叁者的权益保护。但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的四年多时间里,受害第叁者是否有直接求偿权这一问题并未随着新修改的保险法而停止争论,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角度和责任保险的理论入手,分析第叁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该权利的性质。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1年09期)

吴可嘉[4](2011)在《机动车事故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直接求偿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救助,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作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屡次修改中,依然未见其踪,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笔者以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界定、法理基础、比较法考察为线索,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进行了学理和比较法的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意见。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界定,本章以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含义与起源为出发点,进而剖析了该项权利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性质、相对独立性、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叁大特征,并在与商业叁者险的对比中彰显出该项权利所特有的公平、效率的制度价值。第二章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本章先从正反两面论证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从正面进行权源探究,对最具影响力的继受取得说、原始取得说、责任免脱给付说进行了评议并分析支持原始取得说,再从反面分析传其学理障碍,讨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分离原则松动对该制度确立的意义。最后指出在交强险语境下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该法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第叁章是相关法律的比较法分析,本章介绍了英、德、法、美、日、台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总结出各主要国家通过各具特色的制度设置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趋势。第四章为我国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本章分为立法现状分析和相关实物问题研究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相关重要立法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并未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第二部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意见认为(1)保险公司应以被告人身份参与诉讼;(2)在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应附加相应条件;(3)我国应适当扩大受害人范围;(4)把财产损失排除出赔偿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陈舒娟[5](2010)在《环境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求偿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责任保险第叁人求偿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其在保护社会利益、平衡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立法的过程中,也应该将赋予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纳入考虑之中,同时还应当明确第叁人的范围,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以保障受害第叁人法定权利的行使。(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0年03期)

曾小波,胡小杰[6](2010)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叁者的直接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叁者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的争议并未因《保险法》的修订而停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的变化入手,分析了赋予第叁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性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0年05期)

丁凤楚,方巍,邹梓秀[7](2009)在《论医疗责任强制险受害第叁人的直接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赋予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体现了现代责任保险由"补偿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理念向"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理念转变的趋势,因此,我国的未来的强制医责保险应当赋予第叁人直接求偿权。在立法赋予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以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同时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受害人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需对其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潘玉君[8](2006)在《机动车责任保险第叁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该法申规定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如何实施,责任保险的第叁人是否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求偿权成了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保险公司介入诉讼的理论依据、目前存在的观点分歧、国外的立法实践、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辨析等几个视角论证了责任保险的第叁人对保险公司直接求偿权的行使根据,阐明了作者的态度。(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直接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直接求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彦芳.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探讨——不足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之解决[J].时代金融.2012

[2].张伟伟.交强险受害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J].上海保险.2012

[3].孙伟东.论机动车叁者受害者向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

[4].吴可嘉.机动车事故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直接求偿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5].陈舒娟.环境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求偿权探析[J].山东审判.2010

[6].曾小波,胡小杰.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叁者的直接求偿权[J].保险研究.2010

[7].丁凤楚,方巍,邹梓秀.论医疗责任强制险受害第叁人的直接求偿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8].潘玉君.机动车责任保险第叁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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