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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标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易引发的信用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定担保制度。目前国内公开招标中均采用了此制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相当多样,本文针对铁路物资招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管理方式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物资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数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在投标函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目前国家招投标法对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有明确规定,但对保证金的管理没有具体细化措施,各招标单位管理方法不一,存在财务和法律风险,铁路物资在招标中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时也需适应铁路各项管理规定,为规范管理,降低风险,研究保证金制度化管理是铁路物资招标中重要的环节。
1.目前国内招投标保证金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维持招标秩序。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提交形式与风险源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可见投标保证金是一种担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目前国内物资设备招标保证金大多以保函和现金方式提交,尤以现金居多。
现金的形式的保证金在《担保法》中属质押担保,是现金以专户等形式特性化定型后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担保,优点是手续简便,投标方应对市场行情变幻的灵敏度高,但也存在招标方借主导地位挪用或拖延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为减轻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和引入第三方提前对投标企业信用资质进行评价,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招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形式的保证金在法理上属《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二种方式都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进行保护。从铁路物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保函的具体内容来看又不属于这二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保函中的“无条件支付”的条款,其类似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方式。独立保函是依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相关规定而制定的保函方式,此规则不是中国法律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活动,不适用于国内担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为了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而做出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独立保函进行了一些定义和规定,也主要是针对涉外商事活动的,也就是说如果该保函属独立保函范畴也不是基于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开具的保证保函,可见采用保函形式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可以绕道担保公司用高额的费用开具银行保函也导致利用银行进行信用资质评价的目的无法达到,并且目前无统一的保函查询系统,导致查验手续相当繁复,同时保函的办理手续繁琐,周期长,影响投标企业应对市场行情变幻的灵敏度,增大了隐形的履约风险。
3.铁路物资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优化
为最大程度的保障招投标双方权益、简化手续、提高招标活动的成功率,通过对各种保证金形式优缺点比较,现金形式是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招投标保证金最优方案,但需在几个方面对管理措施进行完善。
3.1明确投标保证金产生的资金收益归属,降低保证金被拖延退还的风险。投标保证金属于质押担保,是一种特定化的动产质押,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占有权发生转移,只有投标方违约,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资金收益,在未发生违约时应归属投标人,招标人在退回投标保证金时,须按同期银行利息和本金一并退回投标人。由于资金的收益归投保人所有,招标人也就没有了拖延退还的动力,只要手续完备都会及时退回,也就降低了拖延归还保证金的风险。
3.2专门帐户管理保证金,降低保证金被挪用风险。招标方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专户,投标人直接从企业基本户递交,由招标人纪委、招标平台等单位部门共同对银行专户进行监督。招标人对账户资金的任何操作都会受到几方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挪用,保障了投标人资金的安全。
3.3保证金的金额严格按规定原则统一约定,避免投标标的发生泄露的风险,也利于投标人保有在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时的应对余度,间接降低了中标后的履约风险。统一依据概算约定保证金金额,投标人不再受到保证金金额与投标金额的比例限制,有利于投标价的保密,也让投标人增大了定标的时间弹性,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最后一刻确定投标价,而且因保证金金额不满足比例条件导致废标的情况也可以得到避免。
3.4严格规定分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点,便于投标人对退还保证金的过程进行监督,增加透明度。直接在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企业与非中标企业的退还时间,让投标企业在招标结果公示后清楚知道自己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可以及时追踪减小资金占用。
综合以上分析,为更规范统一管理,建议政府管理部门统筹各行业综合考虑,出台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退还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让投标保证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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