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主体论文-刘青

审查主体论文-刘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查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宪性审查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体重构

审查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刘青[1](2019)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进入了从"一元"主体审查到"二元"主体审查的新时代。两个不同位阶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权力功能上不再是一种隶属关系,而是依法各自相对独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功能是独立负责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实质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功能则在于程序意义上的形式性审查。(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丁晓华[2](2019)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胡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胡某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申请,理由是1981年10月至1985年11月、1987年11月至1993年1月期间,其在工厂从事细磨抛光工工种,而该工种被工厂登记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为证明上述事实,胡某某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新职工转(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李静雅[3](2019)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若干主体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启动审查主体"与"审查结果作出主体"以及"提请审查主体"有所不同。在审查结果的作出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前提下,并不妨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该项机制的推进主体履行职责,可以在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审查结果作出权的前提下,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自主作出启动审查决定的权利。而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位在于其在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中居中的裁决地位和其在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进而,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关键在《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其核心在于以当事人为起点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查要求提出主体的机制构建。(本文来源于《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赵栋梁,穆莹莹[4](2019)在《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困惑多》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当事人维权意愿迫切,但因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在自己权利救济的道路上往往找不准方向和路径,各种权利救济的尝试也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困惑。(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综合版)》期刊2019年07期)

袁高峰[5](2019)在《积极发挥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主体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湖北日报讯(通讯员袁高峰)5月21日,全省人大财经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暨预算审查监督干部培训班在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王建鸣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就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本文来源于《湖北日报》期刊2019-05-22)

宋梦玲[6](2019)在《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是为解决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设置科学与否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否有效运行有着直接的关联,健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是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决策法治化的前提。但在运行过程中,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相关立法缺位、资格条件不清、职责缺乏合理划分、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了有效实现合法性审查控制和监督决策者依法决策的目的,需要确立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行政执业经验的公职律师担任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并树立合法性审查主体的权威地位,提高合法性审查结果效力。同时,还要明确合法性审查主体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活动中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22)

马彦铭[7](2019)在《我省扎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马彦铭)从近日召开的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以更高站位、更严责任、更大力度扎实推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作。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防止出(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04-07)

[8](2018)在《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决定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会议指出,落实中(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8-12-25)

肖萍,宋梦玲,徐骥[9](2018)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合法化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不乏适格主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但它们之间的职责交叉重迭,缺乏明确分工,且实践中各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契合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选择可以尝试采取两步走:现阶段通过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明确由政府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条件成熟后,可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唐益亮[10](2018)在《由形式走向实质:审查逮捕权的主体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我国司法程序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谦抑性和最后性。通过观察我国审查逮捕实践,存在着静态化审查和单对单会面两重弊端,这些弊端导致我国审查逮捕趋于形式化,造成逮捕率长期居高不下。可以尝试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以英、美、德、日四国为例,将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权转隶法院。在审查逮捕权回归法院之际,需要在审查逮捕中增设公开听审的方式,并在参与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查地点、举证责任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重与相关配套设施的衔接。(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审查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胡某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申请,理由是1981年10月至1985年11月、1987年11月至1993年1月期间,其在工厂从事细磨抛光工工种,而该工种被工厂登记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为证明上述事实,胡某某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新职工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查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刘青.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2].丁晓华.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胡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李静雅.“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若干主体辨析[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9

[4].赵栋梁,穆莹莹.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困惑多[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9

[5].袁高峰.积极发挥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主体作用[N].湖北日报.2019

[6].宋梦玲.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9

[7].马彦铭.我省扎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N].河北日报.2019

[8]..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N].人民日报.2018

[9].肖萍,宋梦玲,徐骥.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10].唐益亮.由形式走向实质:审查逮捕权的主体回归[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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