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制度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瑕疵决议,内部“治愈”,撤回制度,追认制度
制度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李懿泽[1](2019)在《试论我国公司瑕疵决议治愈制度的完善——以瑕疵决议追认和撤回制度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这表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认定,实现了从"二分法"向"叁分法"的转变。目前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分为: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叁种。关于公司瑕疵决议的"治愈",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但是公司决议作为带有公司内部自治性质的文件,其瑕疵的"治愈"也应当更多的体现公司自治的属性。对比东方国家日本、韩国,西方国家德国立法情况,我国欠缺对公司瑕疵决议的内部"治愈"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冯文鹏[2](2019)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交易的商主体,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想要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靠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决议是其处理公司事务的具体依据,公司决议瑕疵必然影响公司处理公司事务的效率。完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救济方式有利于妥善地处理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时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从诉讼类型上来分可以将其分为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我国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得以确立,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其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过对比德、法、日、韩、美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国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之构建首先必须明确诉讼的主体,即谁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谁作为诉讼的适格被告,谁可以作为案件的第叁人参加诉讼;其次,必须明确提起各类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具体事由;除此之外应当合理地界定公权力干预私法的边界,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使得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在合理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同时又不至于过度地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采用广义的解释,将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等作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原告,将公司作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被告。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无效决议,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属可撤销决议。在新通过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起诉事由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此外,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现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决议重做、决议豁免以及决议补救的相关规定,让公司决议更多的从属于私法领域,减少公共权力对公司决议的过多干涉,减轻公司的诉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基础之上构建更加合理、可行的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制度,明确法官可以驳回起诉的具体适用条件,统一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司法审判;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担保方面,被告公司必须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滥诉的恶意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还应当排除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的股东的担保责任,以使其更好地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博[3](2019)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决议效力瑕疵问题坚持"两分法",即"无效"与"可撤销"。公司决议无效主要是针对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可撤销"主要针对的是决议的程序违反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属程序性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公司法》第22条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从体系出发,又增加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不存在的情形,确立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立法逻辑,也有力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期待最高法后期公布典型的案例选,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做更清楚的明确和细化,引导法律适用的统一与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陈悦[4](2019)在《浅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虽然历经多次的修改,但赔偿范围仍然只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致害赔偿,并未涉及到公有公共设施的问题。行政机关设置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公有公共设施产生问题侵害到公民权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属于法律的空白点,公民往往只能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要调整国家赔偿范围,将共有公共瑕疵致害赔偿纳入其中,对相关的赔偿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明确法律及诉讼程序的适用。本文通过几起案件分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现状,并提出相关的构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莫春阳[5](2019)在《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最伟大的学术成就就是对“法律行为”的研究,“法律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起绝对的主导作用,并对未来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民法总则》第六章也专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这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然而,中国目前的大部分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对于财产的法律行为是比较重视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没有充分注意身份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身份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梳理,弄清身份的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的特性的不同之处,构建不同于财产行为的身份行为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由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共同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行为制度。由于篇幅有限,本文着重针对身份行为的效力瑕疵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研究背景和意义为基准论述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身份行为及其效力瑕疵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其次通过国内以及国外两个视角论述关于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研究的现状,并系统呈现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的研究思路以及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最后通过创新点的展现从而揭示出本文的主要亮点。第二部分通过叁个方面系统论述身份行为及其效力瑕疵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身份行为概念、特征、类型的论述完成对身份行为的基本界定。学说上以身份行为的概念多有争议,笔者同意狭义说,认为身份行为仅指能够直接引起亲属身份关系产生和消灭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对身份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的相关争议的梳理明确了身份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关系,认为身份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具有不同于财产行为的属性。最后基于前两节的基础理论对于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界定和具体类型进行了细致的论证。认为身份行为的效力瑕疵包括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第叁部分通过瑕疵婚姻与瑕疵收养两个视角对于我国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认为我国目前关于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制度存在缺乏类型的规定欠缺体系性、瑕疵事由的规定欠缺科学性,关于效力瑕疵身份行为效力规定欠缺对身份关系的特殊考量等缺点。为下文我国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基础。第四部分通过瑕疵婚姻以及瑕疵收养两个视角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关于身份行为的立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介绍瑕疵婚姻制度和瑕疵收养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情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并指出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基于对前述基础问题的分析,针对我国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首先指出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应当考虑与《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衔接,另一方也应当充分考虑身份行为的特殊性,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价值导向。其次,认为我国立法应当完善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法定事由,包括缩减无效婚姻和无效收养的事由,扩张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增设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并对可撤销收养的事由予以规定等。再次,认为我国立法应当完善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包括规定和完善瑕疵治愈制度,取消对于无效及可撤销的创设性身份行为的溯及力的规定,以及引入对无效身份行为中诚信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3-01)
路畅[6](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分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李憣,陈禹希[7](2018)在《中俄现行瑕疵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俄现行瑕疵婚姻制度各具特色。中国瑕疵婚姻制度包括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不成立、撤销结婚登记等;俄罗斯瑕疵婚姻制度包括无效婚姻、婚姻不成立。在无效事由上,中国更强调客观条件,俄罗斯更强调主观条件。我国应建立以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不成立为原则,以撤销结婚登记为例外的瑕疵婚姻制度。(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胡利民[8](2018)在《实施公文首读人制度 把好消除办文瑕疵的最后闸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文制发工作是细之又细的"瓷器活",从动议、拟稿、审核、把关、签发到印发,经过层层把关基本不会出现主题思想、表达重点及框架结构等颠覆性问题,但每个环节稍有不慎仍可能产生字句、标点、排版、装订等小瑕疵。如何才能有效消灭这些小瑕疵?各地各部门可以说是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各有措施。江苏省连(本文来源于《秘书之友》期刊2018年12期)
廖浩[9](2018)在《诉讼调解瑕疵救济制度的理论反思与重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8年12期)
丛文杨[10](2018)在《公司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当今社会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商主体,活跃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为市场环境的改善增加了活力因子。因此,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更好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就更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司在市场交易以及内部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近年来,商事主体的数量成指数级增长,这使得商事审判中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也使得一些公司有关公司决议效力的纠纷随之增加。2017年最高院,在其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公司纠纷案件占各类案件比高达60%多,引发媒体的追踪,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司纠纷的可诉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来不断地增强,这有两方面的表现,在数量方面,公司纠纷案件急剧增长,在案件类型方面,以公司瑕疵决议等为代表的新类型的案件屡见不鲜。公司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作用之一就是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公司决议。如果公司在决议的过程中,在内容或者程序上出现瑕疵,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公司权利所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公司本身的利益诉求。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无效和可撤销的公司决议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该规定为我国公司瑕疵决议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这表明对于公司瑕疵决议,必须通过法院裁判才能使无效或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得到纠正。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对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救济方式。此外,对于没有召开董事会而直接作出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扩大公司瑕疵决议之诉的原告范围、是否应规定公司瑕疵决议之诉的担保条件和对象等问题,我国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此对于公司瑕疵决议所涉及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公司瑕疵决议的问题提供参考思路。本文采用分论式模式,以公司瑕疵决议的一般概念作为出发点,将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作为深入探究的主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划分为叁个部分:首先,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中,主要针对公司决议以及公司瑕疵决议的概念、类型等进行了阐述、对公司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域外规定和我国公司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立法沿革加以介绍、并针对公司瑕疵决议的不同学说进行评析。其次,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中,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救济的类型以及域外的公司瑕疵决议的诉讼模式进行了介绍与阐述,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实践中对于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原告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担保条件、担保对象、担保豁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健全我国现有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救济机制的些许建议。最后,在论文的第叁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公司瑕疵决议非诉救济机制的相关理论和外国法的相关规定,本部分重点讨论的是外国法关于公司瑕疵决议非诉救济中的公司瑕疵决议治愈制度、公司瑕疵决议的豁免制度、公司瑕疵决议撤回制度、公司瑕疵决议追认制度能否适用于我国现实的土壤,并从我国公司瑕疵决议救济的现状,引出建立非诉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提出在我国如何建立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制度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交易的商主体,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想要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靠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决议是其处理公司事务的具体依据,公司决议瑕疵必然影响公司处理公司事务的效率。完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救济方式有利于妥善地处理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时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从诉讼类型上来分可以将其分为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我国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得以确立,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其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过对比德、法、日、韩、美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国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之构建首先必须明确诉讼的主体,即谁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谁作为诉讼的适格被告,谁可以作为案件的第叁人参加诉讼;其次,必须明确提起各类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具体事由;除此之外应当合理地界定公权力干预私法的边界,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使得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在合理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同时又不至于过度地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采用广义的解释,将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等作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原告,将公司作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被告。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无效决议,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属可撤销决议。在新通过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起诉事由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此外,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现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决议重做、决议豁免以及决议补救的相关规定,让公司决议更多的从属于私法领域,减少公共权力对公司决议的过多干涉,减轻公司的诉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基础之上构建更加合理、可行的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制度,明确法官可以驳回起诉的具体适用条件,统一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司法审判;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担保方面,被告公司必须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滥诉的恶意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还应当排除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的股东的担保责任,以使其更好地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制度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李懿泽.试论我国公司瑕疵决议治愈制度的完善——以瑕疵决议追认和撤回制度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9
[2].冯文鹏.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9
[3].李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陈悦.浅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缺陷[J].法制博览.2019
[5].莫春阳.身份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路畅.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分配制度[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李憣,陈禹希.中俄现行瑕疵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8].胡利民.实施公文首读人制度把好消除办文瑕疵的最后闸门[J].秘书之友.2018
[9].廖浩.诉讼调解瑕疵救济制度的理论反思与重构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
[10].丛文杨.公司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