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断排除论文-吴平,池元超

预断排除论文-吴平,池元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断排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断,预断排除机制,锚定效应,判例制度

预断排除论文文献综述

吴平,池元超[1](2013)在《刑事审判预断排除问题研究——以“锚定效应”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恢复了公诉机关的案卷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由此产生了如何排除或者削弱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预断的问题。1974年,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和丹尼尔卡尼曼通过"幸运轮"的实验提出了"锚定效应"的概念,表明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刑事司法领域的大量判断都用到了锚定理论,其是一种普遍存在又难以消除的判断偏差。我们可以通过测试锚的可靠性、提高个体的动机、增强个体知识技能、类比相似情景的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因锚定而产生的偏差,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建立判例制度、完善对抗制程序、贯彻判决书充分说明理由制度来减少或者避免法官因锚定而产生的认知错觉的影响。(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6期)

王若琳[2](2012)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断排除”一词最先源于日本,但预断排除规则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才能使法官保持在审判中的中立立场,不受先入为主的错误信息的影响,从而对案件形成自己独立客观的内心确信,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使庭审发挥其实质作用。根据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之前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的案卷资料和证据,由法院对这些信息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法官在审判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固定的看法,案件几乎皆是先定后审,庭审程序变成了走过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革除旧的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弊端,使庭审发挥应有的功效,取消了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的制度。改为仅应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然而,立法者虽然注意到了预断排除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因而无法完全实现预断排除规则的要求,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借鉴不同诉讼模式下各国防止预断的机制,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讨论我国应如何建立系统的预断排除机制,从而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预断排除的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将预断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分来界定“预断”的涵义。其次,简要分析法官预断的产生原因及危害,从而说明防止预断的必要。最后,论述预断排除机制的起源,以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预断排除机制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体现。”本文认为,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因此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此外,陪审制度等对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在当下,采用此种诉讼模式的德国同样遵循“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并设置了一些法律机制来促进预断排除。例如心证公开原则,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的限制、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预断排除。再次,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审判法官审前预断排除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排除法官预断。第叁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预断排除机制现状分析。”由于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方面呈现种种弊端。第四部分为“我国预断排除机制之完善。”在本部分,笔者根据各个诉讼模式下的预断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疏理,并提出了修正现有立法的建议,如建立预审制度、确立直接审理原则、限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权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2-06-08)

莫丹谊[3](2012)在《职权主义诉讼中预断排除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当事人主义中典型的预断防止做法相比,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有五个明显的差异,说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没有预断防止机制。法国和德国的做法都不能反驳这一点。预断防止机制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审判不公。英美法国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产生预断防止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陪审团裁决的权威性。职业法官审理和陪审团审理有许多地方不同,尤其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压力,导致法官审理时必然采取"刨根问底"的方式,使预断防止失去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2年04期)

石莲青[4](2011)在《浅谈刑事诉讼起诉方式改革中的预断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用"复印件主义"来改变原起诉方式中的"全案移送主义",以期阻绝法官预断,但因为各种原因却积弊重重。诸多学者对此提出疑问,纷纷表示要进行起诉方式改革。但围绕所有讨论的中心主题却在于"预断排除"思想。预断的排除可以从叁条途径入手,重中之重的就是严格证明法则的确立。作为"刑事证据法的栋梁",严格证明法则不仅可以消除预断,在发现实体真实、限制法官心证、体现程序正义方面还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1年12期)

廖雅雯,唐怡[5](2010)在《浅析预断排除规则的内涵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践行预断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刑事审判程序理应排除任何可能导致法官恣意的偏见和先入为主的可能性。本文试从以较法的视角,试析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现状、缺疏及改革方向。(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0年24期)

周平[6](2010)在《我国刑事审判预断排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在司法环节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或权益的保障。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为保证审判结果的真实公正,许多学者们做过许多研究为司法者提供建议补充司法制度中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以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不应有的干涉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法官的审判独立性在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但为多数国家所规定并着重保障。在我国,只有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对法官的独立性未加明确规定及保障,然而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审理案件的法官才是最重要的角色,法官的独立性从客观环境到主观趋向都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在我国法院的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主观上,正式审判前接触到由公诉方提交的案件的实质性证据材料,而过早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并且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权庭外调查案件相关证据,并未规定限于程序性证据材料。客观上,在庭审中公诉方与被告人的带有标志性的待遇差别,给法官以更强的心理暗示被告人的负面印象。媒体及公众对于案件的评价讨论在民众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变得越来越具有深度,虽然进行讨论评价似乎是公众及媒体的言论自由范围,但对其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成为影响操纵司法的工具时,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往往使案件的中立审判陷入艰难,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偏低,往往难以克服外界干扰而影响到裁判结果。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审判存在的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将研究预断排除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措施。(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0-05-05)

郑立娟[7](2009)在《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预断排除原则最先在日本提出,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它是保障法官居中裁判,使庭审发挥实质作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前程序实行实质性审查,这使得法官极易形成预断,案件基本是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全部案卷的移送制度,改为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和目录,目的是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预断,使庭审发挥应用的功效。然而我国立法者虽注意到了问题的存在,却并没有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学界也少有对此问题的系统论述,本文正是从预断排除的角度出发,就如何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现状,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所做的一些思考和设想,以期呼唤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有所裨益。全文共五章,约34000字。第一章概说。本章通过对预断的含义、预断产生的原因与危害的阐述,说明了预断在刑事诉讼中的危害,为下文铺垫。并对预断排除的含义稍做界定,认为预断排除应具有刑事审判原则的地位,对刑事审判中的具体制度起指导作用,作为一项原则,它具有主体特定性、预防性和阶段性的特征。第二章探寻预断排除原则理论上的支撑。本章认为,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审前程序对审判的影响,割断审前追诉程序与审判结果的因果关系,保障法官以空灵的心境审理案件,这就要禁止法官在审判前接触案件材料,形成预断。一旦法官在审判前就通过某种途径接触了案件并形成了预断,不光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伤害,更是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制度的损害。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官的裁判结果必须从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和产生,即在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是在审理开始之前形成,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审判活动之外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预断排除原则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无罪推定在审判阶段对裁判者的要求是从假设被告人无罪为出发点,来审视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而预断的存在是对这一原则的否定,应坚决予以排除。审判中立原则是审判公正的核心,审判中立要求裁判者的行为,特别是心态应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控辩任何一方,以一种空镜般的心态客观公正的聆听双方的对质与争辩。而法官优先接触控方的案卷材料,会在审前就有了倾向和预断,势必会破坏法官的中立性。从认知心理学上看,预断对结论的形成存在干扰,虽然预断有时在生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必须达到精确化,才不枉刑事审判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第叁章预断排除原则的比较法考察与分析。本章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也不能作出有违对抗理念的同任何一方的庭外单方接触,法官应当避免“被冲突的灰尘遮住了视线”。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一般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注重法官的职权作用,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从法国、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来看,其同样重视“审判中心主义”,预断排除也并非了无踪迹。法国德国的中间程序、预审程序,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等,都对法官的预断起到了排除作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为了配合对抗制审判的实施,非常重视法庭在整个审判过程里的中心地位,对于法官的并非源自于正当的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那些预断一般是持排斥的态度,预断排除原则在它们的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确立。第四章是预断排除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本章认为,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证据移送制度上和回避制度上对预断排除有所体现。但实践中,预断排除原则在我国的现状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使得虽然思想已得到确立但实际运行结果确有所偏离,可见在我国确立预断排除原则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五章为我国预断排除原则的构建。文章提出,在法条设计上,应把预断排除原则立为基本指导思想,但是因预断排除原则与许多其他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着相通的内涵,比如无罪推定、法官中立等,因此,可以不再单独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从诉讼机制内、外两方面入手,诉讼机制内必须改进目前的证据移送制度,明确主要证据的范围、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重大案件审前会议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了重新界定,严格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完善我国的直接言词原则等。此外,还要通过规范我国的新闻舆论行为,防止舆论干扰司法。最后,法官预断的产生是人类推理活动中的痼疾在司法上的体现,完全依靠某种制度来根除是不太可能的,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官独立、法官自律来消除其产生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胡恩飞[8](2006)在《法官预断排除规则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是指,法官在判决形成之前,只能依据庭审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与辩论的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做出公正的判决,而排除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和预断信息的诉讼程序总和。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与司法公正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般来讲,司法活动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最终要靠法官作出裁决及其过程加以体现出来,一个正当的程序就必须要拒绝恣意的偏见和先入为主。审判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程序,惟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过程才能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形成判决。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控辩双方就其各方主张之举出的证据均应在庭审中提出,其对审判者心证的影响只能在庭审时施加,而不得在其他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作出,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效防止法官庭外形成预断,维护了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同时直接言辞原则也要求裁判者必须亲自接触证据,要求控辩双方以直接言辞的方式在法官面前勾勒出事实的真相,防止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进入庭审阶段影响法官的判断。为此,建立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是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宗旨是为诉讼创造一个公正、良好的审判环境,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使审判丧失应有的实质性和公正性。尽管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各不相同,但其中或多或少包含着法官预断排除之精神的设计。大部分法治国家都通过确立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等原则来营建闭合的法庭空间,减少外界的干预;并在诉讼机制内建立回避制度、预审制度、起诉书一本主义等规则,防止法官产生预断,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律并非法官裁判的唯一根据,诉讼外的各种因素普遍、深入的作用于法庭审理过程,成为事实上的裁判依据,法官的独立意志受阻。而要保持法官公正、独立的裁判就必须排除这些外界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营建一个闭合的法庭空间。并在诉讼机制内完善回避制度,确立无因回避制度,设立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告知权利:对检察院的起诉方式进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6-04-20)

胡恩飞,张兄来[9](2005)在《论我国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断排除规则是诉讼制度中保障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预断排除规则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审判中心主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本文就预断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缺失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6期)

张进德[10](2005)在《刑事审判上的预断排除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让我们从一则着名的案例出发。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在一辆被丢弃的警用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男性死者是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系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装。杀人凶器被认定为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作案后手枪去向不明。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戒毒所的(本文来源于《诉讼法论丛》期刊2005年00期)

预断排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预断排除”一词最先源于日本,但预断排除规则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才能使法官保持在审判中的中立立场,不受先入为主的错误信息的影响,从而对案件形成自己独立客观的内心确信,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使庭审发挥其实质作用。根据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之前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的案卷资料和证据,由法院对这些信息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法官在审判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固定的看法,案件几乎皆是先定后审,庭审程序变成了走过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革除旧的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弊端,使庭审发挥应有的功效,取消了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的制度。改为仅应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然而,立法者虽然注意到了预断排除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因而无法完全实现预断排除规则的要求,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借鉴不同诉讼模式下各国防止预断的机制,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讨论我国应如何建立系统的预断排除机制,从而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预断排除的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将预断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分来界定“预断”的涵义。其次,简要分析法官预断的产生原因及危害,从而说明防止预断的必要。最后,论述预断排除机制的起源,以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预断排除机制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体现。”本文认为,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因此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此外,陪审制度等对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在当下,采用此种诉讼模式的德国同样遵循“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并设置了一些法律机制来促进预断排除。例如心证公开原则,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的限制、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预断排除。再次,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审判法官审前预断排除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排除法官预断。第叁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预断排除机制现状分析。”由于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方面呈现种种弊端。第四部分为“我国预断排除机制之完善。”在本部分,笔者根据各个诉讼模式下的预断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疏理,并提出了修正现有立法的建议,如建立预审制度、确立直接审理原则、限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权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断排除论文参考文献

[1].吴平,池元超.刑事审判预断排除问题研究——以“锚定效应”为切入点[J].西部法学评论.2013

[2].王若琳.刑事审判中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

[3].莫丹谊.职权主义诉讼中预断排除质疑[J].政治与法律.2012

[4].石莲青.浅谈刑事诉讼起诉方式改革中的预断排除[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

[5].廖雅雯,唐怡.浅析预断排除规则的内涵及相关制度的完善[J].知识经济.2010

[6].周平.我国刑事审判预断排除机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

[7].郑立娟.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8].胡恩飞.法官预断排除规则论[D].安徽大学.2006

[9].胡恩飞,张兄来.论我国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10].张进德.刑事审判上的预断排除原则研究[J].诉讼法论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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