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隐性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性市场,企业赞助,洛杉矶奥运会,运动组织
隐性市场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邱德坤,段倩倩[1](2016)在《企业营销 隐性市场行为更有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里约奥运会开幕以来,虽然不少企业涉嫌对奥运商标的侵权,但是也有部分知名品牌的处理方式非常谨慎。《每日经济新闻》查询发现,杜蕾斯、天猫和京东等企业,在进行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热点营销上,完全避开了直接与奥运有关的元素,以防踩到侵权奥运商标的(本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期刊2016-08-15)
张诚[2](2012)在《我国体育领域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寻求体育领域中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为研究目的,通过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探讨体育市场中赞助商权益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结论如下: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调整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缺少针对性的法规。建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制模式,重要商标可进行行政化保护;探索以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视角来规制体育赞助市场的隐性营销行为。(本文来源于《福建体育科技》期刊2012年06期)
肖建忠[3](2011)在《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为了提高人们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认识和了解,增强防范和规制效果,促进体育赛事市场的有序发展。研究方法: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资料法、访谈法等对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概念,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产生与嬗变、表现形式、行为实质与危害,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涉及的权益与法律关系,以及国际和部分发达的实践经验、规制该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来源于《第九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4)》期刊2011-12-07)
叶赟葆[4](2011)在《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隐性市场行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世博会赞助合作和标志特许经营计划为世博会的举办提供资金支持,未取得标志许可使用权的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世博会标志,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的隐性市场行为。上海世博会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世博会标志进行保护,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隐性市场行为"商业目的"的判断可借鉴美国的经验,以"营利目的"、"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广告宣传"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对赞助合作关系混淆的可能性;对近似标志的使用要区分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规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利益失衡。(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法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程莹[5](2011)在《体育赛事赞助中隐性市场行为分析与规制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企业对体育赛事赞助热情的增长,隐性市场行为也随之而来。这种行为同时危及到官方赞助商和赛事所有者的共同利益。本文主要讨论隐性市场采用的主要策略以及如何有效规制隐性市场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7期)
易健雄[6](2011)在《论隐性市场行为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隐性市场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内涵也多分歧。认定隐性市场行为时,应采"狭义说"并以"行为"标准取代"身份"标准,不对其作主体范围限制,也不考虑主观过错,而以行为本身为唯一考量因素。判定隐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形将其分别归于"违法"、"违约"、"不道德"等范畴,并加以区别对待。隐性市场行为对体育赛事官方赞助商的利益的威胁更甚于直接使用赛事特殊标志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主办方的市场开发计划,进而威胁到体育赛事的正常举办,对公众有着间接而负面的影响,对行为实施者则是"短期有得、长远必失",终究会"得不偿失",对其他主体的影响则属反射利益关系而无须为法律所考量。(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1期)
祝芬[7](2010)在《世博会隐性市场广告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性博览活动,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吸引着众多企业参与赞助。世博会赞助模式分成3级,即全球合作伙伴、高级赞助商及项目赞助商。但在实际情况中,经常有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通过正规途径参与赞助,而进行隐性市场广(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0-07-27)
邓楠[8](2010)在《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分析——以广州亚运标志、深圳大运标志的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隐性市场行为,业界一般集中将其定义为"偷袭营销"或"伏击营销",学界则一般将之界定为"非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1]。针对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特殊标志保护规定,为隐性市场行为的处理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阐述和分析这一问题的同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广东经济》期刊2010年07期)
贾配龙,杨飞[9](2010)在《论隐性市场行为认定体系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型赛事(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等已成为企业营销角逐的盛会,然赞助名额有限,费用过高所导致的非赞助商的隐性市场行为大量涌现并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国内外学者对隐性市场行为研究还比较初步,对于隐性市场行为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如何界定隐性市场行为尚没有统一认识。本文采用行为中心主义的认定方法,通过对隐性市场行为内涵的界定,结合行为发生的背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结果、主观意图进行分析,试图构建一套隐性市场行为认定体系,来加深人们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认识和引导其进行有效预防,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新理论版)》期刊2010年02期)
邢尊明[10](2010)在《大型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模式研究——组织管理学视角且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例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不同于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大部分的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界定与规制。由于隐性市场的法律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市场预测监控与详尽的合同管理是国外大型体育赛事防止和规避隐性市场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研究对隐性市场营销主客体之间建立"虚假关联"的媒介方式、形式及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聚类分析与总结。研究认为,大型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实施是以赛事形象系统为核心,借助包括赛事要素系统、赛事机会系统及赛事时空系统在内的四个相互联系、相互整合的系统模式实现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精简和规范使用大型体育赛事形象系统等赛事组织管理学视角的隐性市场防范策略。(本文来源于《体育与科学》期刊2010年01期)
隐性市场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以寻求体育领域中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为研究目的,通过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探讨体育市场中赞助商权益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结论如下: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调整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缺少针对性的法规。建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制模式,重要商标可进行行政化保护;探索以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视角来规制体育赞助市场的隐性营销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性市场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邱德坤,段倩倩.企业营销隐性市场行为更有空间?[N].每日经济新闻.2016
[2].张诚.我国体育领域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J].福建体育科技.2012
[3].肖建忠.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C].第九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4).2011
[4].叶赟葆.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隐性市场行为为视角[J].知识产权法研究.2011
[5].程莹.体育赛事赞助中隐性市场行为分析与规制策略[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
[6].易健雄.论隐性市场行为及其影响[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
[7].祝芬.世博会隐性市场广告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规制[N].中国工商报.2010
[8].邓楠.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分析——以广州亚运标志、深圳大运标志的保护为视角[J].广东经济.2010
[9].贾配龙,杨飞.论隐性市场行为认定体系构建[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
[10].邢尊明.大型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模式研究——组织管理学视角且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例论证[J].体育与科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