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刘宪权,谢非

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刘宪权,谢非

导读:本文包含了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排除累犯,时间基准,重复评价

未成年人累犯论文文献综述

刘宪权,谢非[1](2018)在《论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8年04期)

陈伟[2](2018)在《未成年人累犯刑事立法的反思与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作为区别于成年人而存在的特殊主体类群,在刑罚适用层面需格外谨慎并有必要在制度上予以差异化对待。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已经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这一实然性的规定并不能阻碍理论学者在应然层面思考的步伐。基于未成年人同样存在人身危险性的价值分析,结合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正是基于行为人再犯可能的视角,未成年人累犯的成立具有理论支撑。在应然性层面的制度设计上,未成年累犯的成立条件需要予以审慎设计,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累犯群体权利保障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良性对接。(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刘宪权[3](2017)在《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须以后罪为讨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由201(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0-11)

王恩海[4](2017)在《立足罪刑法定把握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未成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但对其含义理论界与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并对其是否同时适用于特别累犯,亦存在较大争议。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未成人不构成累犯是指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条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9-04)

缐杰[5](2015)在《未成年人累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犯不同种类数罪的,能否认定累犯,关键要看十八周岁节点的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是否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基于相同故意实施数个同种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十八岁前的行为对认定犯罪起最终决定作用,不能认定为累犯。如果十八岁后的行为对认定犯罪起最终决定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累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行为时间持续跨越十八周岁的情况,是认定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认定成年人犯罪,视具体案情而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不构成特殊累犯,但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一般累犯。(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11期)

陈山磊[6](2015)在《未成年人适用累犯制度之前罪连续犯切断理论——兼议连续犯理论之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因连续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连续犯之数个行为跨越未成年与成年两个时期,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名,应对前罪之连续犯进行切断,使成年阶段行为单独与后一犯罪进行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累犯,从而化解司法实践中行为与实刑的"倒挂"现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2期)

陈伟,谢可君[7](2015)在《未成年人再犯行为特点与刑罚调整——以累犯制度修改前后的实证分析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取消了未成年人累犯规定,使未成年人避免了累犯标签与法定从重的不当后果。但立法修订是否得到实践层面的积极回应,未成年人犯罪在累犯废除前后有何差异化显现,需要我们透过实践适用予以检视。基于刑法修订前后18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揭示出取消未成年累犯对其再犯并未呈现负面影响。应当在未成年累犯废除的整体精神之下,认真对待该修正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协调之处,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宗旨推行到底。(本文来源于《青年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朱小玲[8](2014)在《论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彰显了立法的文明和进步,其中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留下了讨论空间。立足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分别从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报应和功利的角度,提出特殊累犯犯前罪时应年满十八周岁。(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27期)

杨超杰[9](2014)在《关于未成年人在累犯制度适用中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累犯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构成累犯,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不加区别地判定为累犯,予以重罚的做法,对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并没有达到一定的效果,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本文论述累犯制度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影响,引起对未成年人在累犯制度中的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8期)

尚闯[10](2014)在《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应如何认定仍存在争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应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作缩小解释,同时应在刑事责任年龄外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累犯作进一步区分,以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作为区别于成年人而存在的特殊主体类群,在刑罚适用层面需格外谨慎并有必要在制度上予以差异化对待。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已经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这一实然性的规定并不能阻碍理论学者在应然层面思考的步伐。基于未成年人同样存在人身危险性的价值分析,结合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正是基于行为人再犯可能的视角,未成年人累犯的成立具有理论支撑。在应然性层面的制度设计上,未成年累犯的成立条件需要予以审慎设计,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累犯群体权利保障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良性对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宪权,谢非.论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

[2].陈伟.未成年人累犯刑事立法的反思与构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刘宪权.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须以后罪为讨论基点[N].检察日报.2017

[4].王恩海.立足罪刑法定把握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条件[N].检察日报.2017

[5].缐杰.未成年人累犯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5

[6].陈山磊.未成年人适用累犯制度之前罪连续犯切断理论——兼议连续犯理论之修正[J].法制博览.2015

[7].陈伟,谢可君.未成年人再犯行为特点与刑罚调整——以累犯制度修改前后的实证分析为基点[J].青年研究.2015

[8].朱小玲.论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J].经济研究导刊.2014

[9].杨超杰.关于未成年人在累犯制度适用中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10].尚闯.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标签:;  ;  ;  ;  

未成年人累犯论文-刘宪权,谢非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