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论文-李劭仁,秦迪

公物利用论文-李劭仁,秦迪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物利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物,公物利用,行政法

公物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李劭仁,秦迪[1](2018)在《浅议公物利用基础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管理和服务的手段可以分为人的手段、物的手段和行为的手段。行政主体在整个行政法中被视为人的手段,而公物制度及理论则被认为是对物的手段。我国国内行政法学界一直以来对公物研究的缺位导致了公物理论在我国始终是一片荒漠,而公物制度又是诸多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故而,明确公物一般理论十分重要。由于公物理论庞大且纷杂,本文主要旨在以行政法视界对公物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性质方面简要述之。(本文来源于《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期刊2018年03期)

曲飘原[2](2017)在《公物利用中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是公物的核心价值所在,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物利用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肩负着提供越来越多公物的职责,公民对公物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明显。在公物利用的过程中,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侵害公物利用者权益的案例,而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却不能对此提供充分的救济。依照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公民在公物利用中所遭受的权利损害,只能从宪法、民法、物权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寻找到权利救济的依据。鉴于目前我国对公物利用过程中的权利救济不全面、不完善,因此为保证公民在公物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害,为了使此项权利遭到侵害时得到救济,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公物利用权利救济体系。本文试从公物的概念及其类型的剖析入手,对公物及公物利用进行一个宏观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分析公物利用中的侵权形态与问题,归纳总结出几种常见的不同类型的侵权形态,并通过具体案例剖析侵权形态背后隐藏的法律与制度问题,以及权利救济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最终寻求公物利用之权利侵害的行政诉讼法救济,并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类型的选择和国家赔偿的角度为公物利用之行政诉讼法救济开辟一条道路。本文大量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文中的观点提供有力的支撑;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公物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对中外学者就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借鉴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物理论和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公物利用中的权利救济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钟振宇[3](2017)在《公共机构间的“共享经济”》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向节能新任务 公共机构再出招为啥要共享?一些单位办公物资闲置,另一些单位却不够用,丰俭不均。共享有啥用?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的资源浪费。如何能共享?闲置物资由公物仓统一调剂,也可向社会供应商租借物资。(本文来源于《四川日报》期刊2017-03-17)

汪秋慧[4](2016)在《公物利用权的性质、功能及实现路径——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等基本权利功能。公物利用权的上述功能常因行政主体的公物管理行为的失范而频遇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怠于履行公物给付职责的行为,会导致下列后果的产生:公物利用权的防御权功能面临困境;公物利用权的受益权功能面临困境;公物利用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面临困境。在分析了公物利用权的性质及诸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公物利用权诸功能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城市问题》期刊2016年08期)

梁君瑜[5](2016)在《公物利用性质的反思与重塑——基于利益属性对应权利(力)性质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系行政主体履行职务的重要手段,以积极姿态保障公物供给及利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正确认识公物利用性质直接关涉给付行政理念的贯彻、司法救济渠道的开启与公物利用主体的纠偏。由于对公物利用性质的研究呈现出严重的"路径依赖"现象,依附于交叉重迭的公物利用类型来开展公物利用性质探讨的现有研究范式,已使学界对公物利用性质之认识陷入分歧与混乱。亟待通过研究范式的革新突出重围,即借助利益属性与权利(力)性质之对应关系,揭示公物利用以个人公法利益为目的导向,进而重塑其主观公权利性质。如此,将有助于避让以反射利益构筑的司法救济藩篱、整治权力寻租的观念积弊、丰富公物给付的当代意涵,从而使服务型政府更接近其本意。(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梁君瑜[6](2015)在《论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法治化立基于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深层理解。公物利用法律关系是由公物所有者、支配者、利用者组成的叁面复式结构,其在法律性质上呈现私法与公法交相融合的格局,在权利(力)构造上包含公物所有权、公物支配权、公物用益权。公物所有权的公所有权说与修正的私所有权说在法适用效果上呈趋同之态,应根据现实需要对其私权性质予以认定。公物支配权应避免沦为所有权的附庸,并跳出所有权性质的无谓论争,转以功能主义立场将其界定为概括性管理权。公物用益权则应避免在反射利益与权利之间摇摆不定,将其界定为主观公权利是因应人权保障理念的必然需求。(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梁君瑜[7](2015)在《论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以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的对应关系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梁君瑜[8](2015)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汪秋慧[9](2014)在《公物利用视域下对公园设置商业设施行为的法律规制——从吃喝公园现象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吃喝公园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实体法上看,很多吃喝公园表面上合法,但经不起法理上的终极考量。由于公园属于公用的国家资产,其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属性以及公物"私产化"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政府履行给付责任的需要,决定了必须对在公园内设置商业设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就规制途径而言,实体上应以公共利益范围为限对设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程序上应从公民参与以及招标方式来规制设置行为,此外对撤销设置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梁君瑜[10](2014)在《公物利用救济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各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主流趋势。服务型政府理念从根本上要求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加大社会供给力度,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公物作为行政主体开展活动之“物的手段”,承载着行政主体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重要使命,而保障公众利用公物的权利,构建无漏洞的公物利用侵权救济机制,正是落实这一重要使命的关键!纵观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与理论,公物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公物利用的救济问题上,已形成居民诉讼、公物致害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以及一般给付判决、预防性停止作为判决等救济方式。相比而言,我国对公物制度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在公物利用的救济问题上,尤其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与实践中的空白。首先,学界对公物的界定、公物利用的性质等基础理论缺乏正确认识,以致相关救济问题不受重视。其次,学界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复式结构研究不足,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力)配置、关系、性质也缺乏深入剖析,以致对公物利用的救济对象、途径把握不当。最后,学界在研究纷繁复杂的公物利用侵权形态时,往往忽略类型思维的重要性,没有形成类型化的侵权形态认识与体系化的救济机制设计。在文章结构上,笔者探讨公物利用的救济问题,遵循以下思路:第一章介绍公物利用的基础理论。界定何为公物,为后文大量运用公物实例展开分析奠定基础;探讨公物利用的性质,分别从研究现状与历史沿革这两个角度展开,揭示公物利用的复合型主观公权利性质,有权利必有救济。第二章介绍公物利用救济的对象。通常认为救济是“第二性权利”,作为救济对象的权利(即原权利、第一性权利)寓于一定法律关系之中。在公物利用法律关系中,欲了解被侵害进而需要救济的是何人的何种性质的权利,需要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结构展开分析,不同性质的权利遵循不同的救济途径,而权力则不需要救济。第叁章介绍公物利用救济的现状。公物利用的侵权形态呈现多样化,可能因公物运营所处阶段而异,可能因侵权行为方式而异,可能因受侵害的主观公权利种类而异;分析公众用公物在设立、维护、废止阶段所可能存在的公物利用侵权形态以及公务用公物常见的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对当前救济途径、救济方式的瓶颈展开论述。第四章介绍公物利用救济的完善。在救济途径的完善上,分别从行政诉讼内救济与行政诉讼外救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物利用救济机制的建议;在救济方式的完善上,强调应兼顾现有救济方式的改良与阙如救济方式的增设。(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4-06-01)

公物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物利用是公物的核心价值所在,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物利用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肩负着提供越来越多公物的职责,公民对公物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明显。在公物利用的过程中,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侵害公物利用者权益的案例,而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却不能对此提供充分的救济。依照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公民在公物利用中所遭受的权利损害,只能从宪法、民法、物权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寻找到权利救济的依据。鉴于目前我国对公物利用过程中的权利救济不全面、不完善,因此为保证公民在公物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害,为了使此项权利遭到侵害时得到救济,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公物利用权利救济体系。本文试从公物的概念及其类型的剖析入手,对公物及公物利用进行一个宏观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分析公物利用中的侵权形态与问题,归纳总结出几种常见的不同类型的侵权形态,并通过具体案例剖析侵权形态背后隐藏的法律与制度问题,以及权利救济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最终寻求公物利用之权利侵害的行政诉讼法救济,并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类型的选择和国家赔偿的角度为公物利用之行政诉讼法救济开辟一条道路。本文大量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文中的观点提供有力的支撑;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公物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对中外学者就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借鉴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物理论和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公物利用中的权利救济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物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1].李劭仁,秦迪.浅议公物利用基础理论[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2018

[2].曲飘原.公物利用中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3].钟振宇.公共机构间的“共享经济”[N].四川日报.2017

[4].汪秋慧.公物利用权的性质、功能及实现路径——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分析[J].城市问题.2016

[5].梁君瑜.公物利用性质的反思与重塑——基于利益属性对应权利(力)性质的分析[J].东方法学.2016

[6].梁君瑜.论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构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梁君瑜.论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以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的对应关系为线索[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梁君瑜.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J].时代法学.2015

[9].汪秋慧.公物利用视域下对公园设置商业设施行为的法律规制——从吃喝公园现象谈起[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10].梁君瑜.公物利用救济论[D].广西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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