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外部转让论文-周雪静

股权外部转让论文-周雪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权外部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法律效力,章程限制

股权外部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周雪静[1](2016)在《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这一商事组织形式,自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创设以来,便被法学家赋予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性质。为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保证其稳定经营,各国大多对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设置一定障碍。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便是限制手段之一。该制度在维护有限公司的稳定经营的同时,也保障了出让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是对转让股东,非转让股东,非股东第叁人以及目标公司利益衡量的结果。在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之一体现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权利的滥用以及行使不足都难以实现法律设置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本文从部分已决案件出发,结合国内外现行法规,同时辅之以法经济学理论,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情形下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六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一已决案件出发,并结合对部分已决案例的分析与总结,引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情形下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进行探讨。该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法律规定,主张增加公司和股东会指定的第叁人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同等条件宜认定为相对同等条件,其内容包括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确定同等条件时,权利人应当参与竞价。就行使期限而言,应当确定30日最短期限,并允许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适当延长。第叁部分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章程规定问题进行探讨。该部分从法经济学角度,对章程限制予以肯定,并主张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应符合正义价值并尊重有限公司股权流通。同时初始章程和章程修订案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的自治空间不同。第四部分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效力进行辨析。该部分从内外两方面出发,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内成立股权转让合同,对外在第叁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影响转让股东和第叁人间合同的效力。第五部分对公司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保护作用进行探讨。该部分结合法经济学理论,主张公司收到协助变更股东名册、报送变更登记的申请时享有审查权,并在发现存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事实时有权拒绝协助。第六部分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从公司自治层面和立法层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易桃利[2](2014)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源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转也更加频繁。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对外转让,同时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外部转让行为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如何在股权外部自由转让与法律限制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协调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之间利益的矛盾冲突,法律规定上还有一定的空白之处,理论研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顺利进行的一个障碍。笔者针对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行为限制条件,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脉络,对其进行研究,阐明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解决现有的股权外部转让纠纷有所裨益。论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外部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和各种方式,将股权转让区分为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公司回购股权,进而分析股权外部转让的基础理论和对其进行限制的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评析。本部分主要是对《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一般限制条件、第72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和第75条规定的股权继承进行逐一分析,分析规定中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问题形成的原因,为后文解决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确保思路意见更具有针对性。第叁部分为完善我国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的立法建议。本部分根据前文中的分析,首先对于各种研究解决方法的成果争议进行了评析,并针对上部分的评析,借鉴域外的相关优秀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的理论参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一、通过分析国内外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规范我国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应的具体措施。二、通过对公司章程关于股权外部转让行为的自治界限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公司法》条文的角度出发,运用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层层递进,提出了《公司法》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属于任意性条款,公司章程可以优先约定的论点。叁、通过对股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向近亲属股权赠与行为叁者的比较分析,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叁者都应当适用普通的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的相关观点。(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8)

赖雨晴[3](2013)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生效时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是现实中常见的一种商事行为,但因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外部转让的生效时间作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许多争议。如今学术界上多数人赞同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但在法律未有明确定论的前提下,我们对此问题的探讨更应结合现代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分析,结合法律对此留白的深层目的,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作为股权外部转让的生效时间。(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3年08期)

邱克[4](2013)在《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立法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各国立法对于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大多在同意权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择一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则是重复规定了两种制度,这样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固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转让股东的利益而言却是极大的不利。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对外转让限制过于宽松,并不能很好的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同意权制度对于剩余股东必须强制购买该股权而言又过于严苛,相对而言指定购买制度能够弥补一些同意权制度的严苛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分自由。(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6期)

葛婷婷[5](2013)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资合性要求其必须维持公司的资本,股东不得退股,只能转让股权;而人合性则强调维持股东间的信赖基础,对股权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股权外部转让的复杂构造。而如何通过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既保障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得以实现,又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基础,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使转让股东与存续股东的利益冲突达到最佳状态上的平衡,则成为各国立法者不断思考的问题。公司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转让规则。但实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争议并未因此结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股权外部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问题、行使条件和部分行使问题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各国立法者不断思考的问题。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还不够成熟,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概述入手,分析归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股权转让的观点及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现有立法在规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价格、股东的强制购买义务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存在着不足。最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提出了对股权外部转让规则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以期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针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可撤销说通过赋予其他股东撤销权,将转让股东与第叁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交由优先权股东来行使,更为合理。在完善强制购买义务制度中,规定关于异议股东履行强制购买义务的时间,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完善优先购买权制度中,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增加股东共同指定的第叁人。明确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内容。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价格和行使期间。界定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股东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最后界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3-05-01)

刘晨露[6](2013)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为对象,紧紧围绕同意权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分别从实践和理论上对《公司法》所设计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概述股权,股权转让和股权的变动的内涵。股权性质的理解是股权转让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股权转让的内涵是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存在范围的基本界定,而股权变动模式是长期为我国学界所不重视,导致实践中混乱,却对股权转让制度设计有重大影响的基本问题。笔者各个概念进行申明并尝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章,同意权制度。本章结合域外立法例对同意权制度的每一个方面都充分的展开了理论上的,实践上的细致分析,旨在让我国立法上含糊不清的条文变的清楚确定。第叁章.优先购买权制度。本章试着重探讨了优先购买权在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对策。本章最后也对股权转让在拍卖和招标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3-04-20)

查日辉[7](2013)在《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有限公司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及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域外立法,提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法理基础。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特别是在有限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式下的股东,其转让股权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限公司是在保留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基础之上,吸收资合性公司的有限责任,以克服人合性组织形式中组成人员无限责任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在于其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其特殊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特别是在出现矛盾、冲突时,可以通过灵活性方式处理,股东间的人合性构成了对股东股权外部转让限制的重要基石。同时,限制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还可以维持公司一以贯之的经营模式,保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护股东的期待利益。所以,对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股东以外的第叁人转让股权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第二部分,域外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考虑到维持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平衡,在立法上都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通过对其转让都进行一定的限制。虽然在具体立法上表现不一致,但归纳起来,主要是通过“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种方式进行限制。“同意权”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在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必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在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无论是“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都是立法在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相冲突的情况下,兼顾两者的一种选择,从而保障股东不被其股权所“囚禁”,并且不让“不受欢迎”的第叁人加入到公司。另外,为了保障股权转让的效率,各国都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第叁部分,关于完善我国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思考。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体现在第72条,从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既规定了“同意权”,也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虽然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主体不够完善;对转让股东通知义务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的价格异议权;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条件规定不清(或没有规定);对拟受让股权的第叁人的保护不足等等。在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从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方面进行细致分析,并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关系主体;二是进一步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关系内容;叁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一“同等条件”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04-01)

谷光曙,黄福松[8](2013)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存续股东同意的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是投资者实现利益的载体,股权转让不但可以满足资本对流通自由的追求,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决定了股权外部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存续股东意志的影响。未征得存续股东许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效力认定上有着不同的认识,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探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以"可撤销合同"来界定此类协议的效力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武汉纺织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谢家银[9](2013)在《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其中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设定转让条件或限制。这种条件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本文探讨了当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宽松或严格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柳州师专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孔彬彬,葛俏[10](2013)在《试论公司对股东的保护义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但由于在具体操作规则的设定上忽视了公司的团体本质,没有认识到股东权利的特殊性,脱离了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导致了一定的现实困扰。对此,应当重视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团体与成员的关系,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保护义务,在遵循公司法团体本位的前提下,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股权外部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源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转也更加频繁。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对外转让,同时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外部转让行为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如何在股权外部自由转让与法律限制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协调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之间利益的矛盾冲突,法律规定上还有一定的空白之处,理论研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顺利进行的一个障碍。笔者针对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行为限制条件,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脉络,对其进行研究,阐明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解决现有的股权外部转让纠纷有所裨益。论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外部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和各种方式,将股权转让区分为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公司回购股权,进而分析股权外部转让的基础理论和对其进行限制的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评析。本部分主要是对《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一般限制条件、第72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和第75条规定的股权继承进行逐一分析,分析规定中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问题形成的原因,为后文解决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确保思路意见更具有针对性。第叁部分为完善我国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的立法建议。本部分根据前文中的分析,首先对于各种研究解决方法的成果争议进行了评析,并针对上部分的评析,借鉴域外的相关优秀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的理论参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一、通过分析国内外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规范我国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应的具体措施。二、通过对公司章程关于股权外部转让行为的自治界限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公司法》条文的角度出发,运用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层层递进,提出了《公司法》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属于任意性条款,公司章程可以优先约定的论点。叁、通过对股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向近亲属股权赠与行为叁者的比较分析,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叁者都应当适用普通的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的相关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权外部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周雪静.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易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3].赖雨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生效时间[J].特区经济.2013

[4].邱克.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立法之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5].葛婷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D].扬州大学.2013

[6].刘晨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7].查日辉.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D].安徽大学.2013

[8].谷光曙,黄福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存续股东同意的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J].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3

[9].谢家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柳州师专学报.2013

[10].孔彬彬,葛俏.试论公司对股东的保护义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为例[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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